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毒品称量衡器检测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4403095918628752403270770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9 22:01:5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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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毒品称量衡器检测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毒品称量衡器检测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03095918628752403270770 项目业主: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服务机构: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合同名称: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毒品称量衡器检测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4403095918628752403270770 合同总金额: ¥12,57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4月0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4月09日至2024年05月14日 服务内容: 完成对龙华分局40台毒品称量衡器的年检服务,检测费按每台型号规格确定收费。 合同附件 龙华分局毒品称量衡器检定校准服务协议.pdf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4-04-09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毒品称量衡器检定/校准服务协议龙华分局毒品称量衡器检定/校准服务协议QJ合同S2024-004甲方: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国鸿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591862875X业务联系人:方映静联系人:0755-85135232乙方: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92号计量质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联系人:徐贵琴联系人:0755-26941518本协议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就毒品称量衡器检定/校准与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后订立。一、合作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毒品称量衡器检定/校准服务和费用结算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根据自身的周期检定计划将计量仪器交由乙方进行检定/校准/检测/检验。2、乙方就本项业务向甲方做出如下质量承诺:1)乙方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所有业务完全独立于生产、使用、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属社会公益型的检定/校准机构。2)乙方检定/校准工作完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定/校准数据科学准确。3)乙方检定/校准用仪器及标准物质溯源体系见下图,该体系用以保证所进行的检定/校准可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或国家基准。1/4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毒品称量衡器检定/校准服务协议国家高新技术计量站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本地区最高计量标准国家高新技术计量站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本地区最高计量标准国家高新技术计量站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本地区最高计量标准国家高新技术计量站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本地区最高计量标准国家专业站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国家专业站高等级的计量标准(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2)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3)中国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计量基准或高等级的计量标准(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2)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3)中国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计量基准或高等级的计量标准(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2)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3)中国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计量基准或高等级的计量标准(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2)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3)中国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计量基准或高等级的计量标准4)乙方对包括甲方在内的所有委托方均持科学、公正的态度,独立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来自第三方的干扰。5)乙方的检定/校准工作按照检定规程和经批准生效的检定/校准方法进行。6)乙方保证对甲方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严格保密,切实维护甲方权益。7)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与职务工作有关的馈赠,不准借工作之便向甲方索取礼品、钱物,不准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从事有损于公正形象的任何活动。8)乙方的质量方针是“公正、科学、准确、高效”,坚持以“优质、高效”的工作精神认真服务于甲方。乙方就本项业务向甲方作出如下服务承诺:1)检定/校准服务费按照乙方标准报价向甲方收取。2)毒品称量衡器检定/校准采用到下厂检测和送检方式。3)下厂检测如需乙方派车,则需要收取相应的交通费。4)提供快速工作周期,以保证甲方工作流程顺畅。正常检测周期为五个工作日,热工类及部分理化类为七个工作日,送检各收发点的仪器顺延一个工作日。5)对于部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仪器设备,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提供调试、维修服务,调修费按乙方标准价格收取。6)提供专业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7)星级客户每年可免费参加SMQ举办的客户培训活动。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2/4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毒品称量衡器检定/校准服务协议1)甲方业务员是由甲方指定并经乙方确认的若干名有权利到乙方取仪器及证书的固定联系人,在签署协议时请提供固定人员及电话(方映静13600441001),如果发生变动,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2)甲方送检仪器时如实填写“计量校准/检定委托协议书”,如单位信息、仪器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资产编号等,如甲方信息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3)甲方有义务告知上门取送人员所取仪器的特性(如:易碎、高精密、放射性仪器等),并对上门取送仪器提供充分的防破损措施,以保障安全运输。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仪器本身特性造成仪器在运输途中毁损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4)甲方在与乙方进行仪器交接时必须当面清点核查清楚,在甲方确认交接完毕后,如出现情况,乙方不负赔偿责任。5)如甲方的仪器(或附件)遗失损坏,并经双方确认属于乙方的责任,乙方须根据甲方遗失损坏的仪器(或附件)的市场价格结合折旧后进行赔付。6)如甲方的仪器(或附件)需要快递,因存在损坏及丢失风险,乙方仅提供便捷服务,不承担相关的风险及民事责任,快递费(含保价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仅接收顺丰、德邦和跨越速运的派件。甲方有义务对仪器(或附件)妥善包装,并附上装箱清单,同时办理保价运输手续,乙方签收快递时只能作外箱完整性检查,如快递过程中遇到仪器(或附件)丢失或物品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相关理赔事宜由甲方直接找物流公司协商。乙方不办理易燃、易爆、辐射、危险化学品等邮政规定禁止或限制物品的快递,不建议快递玻璃器具等易碎易损器具、贵重精密仪器、重量超过40kg的仪器、外包装长宽高总和超过2米的仪器。7)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三、结算方式付款结帐方式采取(完工)结算方式。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合同费用:12570元(含税)【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柒拾元整(含税)】(结算按实际检测毒品称量衡器检测费用为准)2)乙方完成检定/校准服务后,提供《收费通知书》或《收费结算清单》以及《验收报告》,甲方核对无异议,验收合格后,将检定/校准费转帐至乙方帐户(乙方帐户信息如下),甲方业务员凭乙方的《检定/校准协议书》与乙方办理领取检定证书及发票的手续。3/4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毒品称量衡器检定/校准服务协议开户名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帐号:443066168012015018118四、违约责任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签订本协议的双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及第八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由于甲方不认真履行责任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负责;由于甲方为政府机关,经费使用受到财政审批手续限制,因财政审批手续造成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合同费用的,不视为甲方违约。2)乙方违约责任:由于乙方不认真履行本协议责任造成甲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乙方负赔偿责任。五、仲裁双方对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不能解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六、协议的效力协议书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以下无正文)甲方: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乙方: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代表:,代表:年月日,年月日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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