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310000000251201157570-00299856-1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28 10:26:0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预算金额267.30万元
中标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标金额267万元
代理单位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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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21-24011982
  • 李佳莹:021-54299661

正文内容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000000251201157570-00299856-1 采购项目名称: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15590357308Y 公告标题: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51201157570-00299856-1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备注 1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 上海市测绘院 武宁路419号 85.31 2670000.00元 联合体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在系统梳理本市生态环境遥感监测需求的基础上,针对本市生态保护主要目标(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海岸线)以及重点污染地块,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等技术手段实施遥感监测,识别动态变化区域或疑似问题点位,开展地面复核和问题确定,并进行跟踪评估,为保障生态安全和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撑,有效推动遥感技术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详见技术需求。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在系统梳理本市生态环境遥感监测需求的基础上,针对本市生态保护主要目标(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海岸线)以及重点污染地块,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等技术手段实施遥感监测,识别动态变化区域或疑似问题点位,开展地面复核和问题确定,并进行跟踪评估,为保障生态安全和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撑,有效推动遥感技术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华子义,陈凌珊,郭慕华,胡雨燕,张爱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4106.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市测绘院方案针对性较强,重难点分析较合理,应急措施满足项目要求,配套设备较齐全,合理化建议可行,且人员配置与专业性较优。得分:85.31;排名:1。故推荐上海市测绘院为第一中标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 地址:三江路55号 联系方式:021-2401198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5室 联系方式:021-54299661*8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佳莹 电话:021-54299661*806 附件信息: 联合协议.pdf269.8K 采购文件附件: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pdf705.4K 首次公告时间: 2026-02-28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市测绘院 二、联合协议甲方:上海市测绘院乙方: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各方经协商,就响应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项目编号:310000000251201157570-00299856-1)的采购活动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各方一致决定,以上海市测绘院为牵头人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二、在本次投标过程中,牵头人的夏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体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人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三、联合体其余各方保证对牵头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四、本次联合投标中,甲方承担的合同份额为1610000元,占比60.29%,乙方承担的合同份额为1060000元,占比39.71%。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承担总课题组织推进、总结汇报等工作,以及包括遥感数据处理与分析、动态变化区域地面复核和其他专项行动技术支撑在内的生态保护主要目标(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海岸线)遥感监测工作;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协助总课题工作推进、总结汇报等工作,以及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开展包括无人机识别、现场复核和工作报告编写在内的重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遥感监管工作。五、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六、本协议提交采购人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七、本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甲方:上海市测绘院(公章)乙方: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6年2月12日日期:2026年2月12日3项目编号:310000000251201157570-00299856-1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六章合同条款(采购云平台合同模板)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2月12日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51201157570-00299856-1项目名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预算编号:0026-00022147、0026-K00022148预算金额(元):2,673,000.00元(国库资金:2,673,000.00元;自筹资金: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2,673,0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2,673,000.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在系统梳理本市生态环境遥感监测需求的基础上,针对本市生态保护主要目标(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海岸线)以及重点污染地块,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等技术手段实施遥感监测,识别动态变化区域或疑似问题点位,开展地面复核和问题确定,并进行跟踪评估,为保障生态安全和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撑,有效推动遥感技术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详见技术需求。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经由其法人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或者属于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01月22日至2026年01月30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2月12日11: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2026年2月12日11: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现场会议室: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5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开标所需材料:计算机设备、数字证书(CA证书)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55号联系方式:021-2401198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5室联系方式:021-54299661*8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佳莹电话:021-54299661*80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目录名内容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代理机构内部编号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310000000251201157570-00299856-1SF2025307182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3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6合同履约期限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7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8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分包供应商资质要求:/。9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投标人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投标人参加网上投标应当获得数字证书(CA证书),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采购云平台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3、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密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4、开标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5、对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9电子投标特别提醒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6、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采购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采购云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采购云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7、采购云平台帮助电话:95763。10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时间:/。地点:/。11答疑会(如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12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工作区且平台系统同步推送短信通知。13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本项目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形式:网上银行支付、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付款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收款人: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0131000508364516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注:投标人应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同时,在采购云平台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完成信息维护。14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5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6开标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方式采购,支持远程电子开标。纸质文件:一式三份。注:分包件的项目,若允许投标人参加多个包件投标的,须制作成一份投标文件。建议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备查使用。17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18资格审查要求(一)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至评标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投标人信用记录(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投标的(投标邀请资格要求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3)如本项目(包)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4)如本项目(包)采用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5)如本项目(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且规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若投标人不进行分包的,但投标人本身不具备该资质要求或者未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的;(6)不满足投标邀请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的。(二)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的,投标无效:(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同时提供其法人出具的书面授权,投标邀请资格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投标函;(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的书面声明函;(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3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6)如本项目(包)为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投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18资格审查要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其中,采用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措施的,还须同时提供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且协议中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比例(投标人本身符合中小企业条件且单独投标或不进行合同分包的,则无须提供);(7)如本项目(包)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应当提供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联合协议。19符合性审查要求及低价投标的认定与处理(一)符合性审查要求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的;(4)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6)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投标人所报产品未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或者节能产品承诺书的;(7)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8)投标人存在法定串通投标情形的;(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如本项目(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且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该部分分包的,未提供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分包意向协议;若对分包供应商有资质要求,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或者未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的;(11)未响应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实质性条款要求;(12)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二)低价投标的认定与处理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投标人不能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0本次采购项目属性服务21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其他未列明行业21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2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收费对象:■由中标人支付由采购人支付收费标准及金额:收费标准为元收费标准为中标金额的%■其他(需写明):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招标代理服务收录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下浮百分之十五收取代理费。收取形式:网上银行支付或电汇,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代理费到账后,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取时间:在收到缴纳通知后5日内。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0131000508364516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闵行支行23询问及质疑的联系事项提出询问方式: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质疑函递交方式:信函、快递或当面递交方式联系部门: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事业三部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46号兴城商务广场A座305室邮政编码:201199联系电话:021-54299661*806电子邮箱:lijy@shshefa.com注:1、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均以本表为准。2、本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范围。2、定义2.1“采购人”系指投标邀请中所述的单位。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5“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投标人基本要求3.1.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特定条件,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3.1.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投标人。3.1.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3.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1.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经由其法人授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1.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3.2投标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2.1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投标。3.2.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2.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投标保证金,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2.5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3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4、合格的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知识产权4.2.1投标人应保证在其投标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4.2.2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投标人如欲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2.3投标人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完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者补偿。投标人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免纠纷。4.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4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投标人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5、现场考察5.1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现场考察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2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5.3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6、投标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及结果如何,投标人均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等事项,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以适当方式及时作出答复。如投标人询问事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并向投标人说明理由和依据。7.2根据《上海自贸区推进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对标改革操作细则》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应当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章及其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投标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5质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质疑主体不满足投标人须知7.2条第二款规定的;(2)投标人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3)投标人超过质疑期提出质疑的;(4)质疑函未按要求签字或盖章的;(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补全的材料及补交的截止时间。补交的截止时间与质疑期的截止时间一致。投标人未在质疑期限内递交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7.6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说明8.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投标文件的编写和递交、评标原则和方式、合同条款的文件等。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3)采购需求(4)投标文件格式(5)评标方法和标准(6)合同条款(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8.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8.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9、答疑会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将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10、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0.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0.3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三)投标文件11、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11.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采购人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支持文件可用原版资料,但必须附中文翻译版,并以中文版为准。11.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12、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12.1商务部分:(1)投标函(投标格式一)(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格式二)(3)开标一览表(投标格式三)(4)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格式四)(5)投标保证金(若要求)(6)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格式五)(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投标格式六)(8)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格式七)(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投标格式八)(10)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书面声明(投标格式九)(11)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生产或经营许可证(12)监狱企业等方面的证明资料(若有)(13)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若有)(14)近三年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及证明材料(投标格式十)(15)联合协议及联合体授权委托书(投标格式十五)(16)分包意向协议(投标格式十六)(本项目不适用)(1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12.2技术部分:(1)对本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现状分析、服务完成后预期成效等(2)对本项目编制的服务实施方案、人员岗位设置、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3)服务承诺、奖惩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4)合理化建议和设想(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格式十一)(6)拟从事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资质汇总表(投标格式十二)(7)拟从事本项目主要成员详细情况表(投标格式十三)(8)节能产品承诺书(采购项目若涉及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时提供,投标格式十四)(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13.2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13.2.1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13.2.2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网上投标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投标。13.2.3投标人和采购云平台应分别对投标文件实施加密。投标人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采购云平台,再经过采购云平台加密保存。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导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1)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后项目开标前对数字证书(CA证书)进行更新、更换的,应当撤回投标文件并重新加密上传,否则开标时可能无法解密投标文件,导致投标人开标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采购项目发布更正公告的,公告发布前已在采购云平台加密上传的投标文件请务必先行撤回后,重新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否则开标时可能无法解密投标文件,导致投标人开标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3.2.4上传扫描文件要求(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采购云平台上传其所有资料,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必须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2)电子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章(签字)。)(3)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3.3投标人当面或快递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须与采购云平台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14、投标货币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15、投标报价15.1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投标无效处理。15.2如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投标人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独报价。15.3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的服务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报价。15.4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15.5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内需要的服务管理内容、耗材、通讯、办公设备、专用工具、包装、运输、人工、保险、劳保、培训、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一切费用。15.6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5.7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5.8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变更除外)。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方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6.2投标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规定金额、币种、方式且有效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一部分,任何未提交或提交无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按投标无效处理。16.3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及收款账户信息: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4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相同。16.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6.5.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16.5.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16.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6.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6.6.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6.6.2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16.6.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16.6.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6.6.5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17、投标有效期17.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通知每一个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延期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作书面回函确认。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7.3延长投标有效期内,招投标当事人受投标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有效期。17.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8、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18.1投标人应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和时间填写完所有网上投标内容,并通过数字证书(CA证书)加密方式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18.2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在采购云平台进行签收并生成带数字签名的签收回执。各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签收投标信息,签收成功后投标成功,否则视为投标失败。18.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18.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自行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投标人需要对在采购云平台已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应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撤销签收。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18.5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四)开标及资格审查19、开标19.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出席开标会议或者进行远程电子开标。19.2公开开标时必须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19.2.1开标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陆采购云平台参加开标。电子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及开标结果确认,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19.2.2投标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30分钟,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逾时未能签到或逾时未能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如采购云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19.2.3投标文件解密后,采购云平台根据投标人网上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投标人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网上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正,采购代理机构应核实开标记录表与网上开标一览表内容,并制作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认定。19.2.4投标人进行远程电子开标的,签到、解密及开标结果确认的操作均在开标过程中适时开启,请投标人务必密切关注开标进程,并应在采购云平台按时完成相应操作,否则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9.2.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19.3电子开标特别事项:19.3.1开标时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仅以采购云平台系统显示为准,此时不寻求不考虑其他外部证据,诸如上传遇阻,格式不符,系统故障等原因。19.3.2如因采购云平台(网站系统原因)等造成无法开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开标时间,并将书面通知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等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9.3.3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本次采购失败,采购人依法重新采购。20、资格审查20.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0.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0.3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中(中小企业认定),根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0.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至评标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投标人信用记录(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0.5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项目挂起,采购人将依法重新采购。(五)评标及定标21、评标21.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1.2评标工作在采购云平台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登录采购云平台进行评审。21.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场所、录音录像和计算机设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21.4符合性审查21.4.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1.4.2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只能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1.4.3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采购失败,采购人将依法重新采购。21.5投标无效情形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1)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4)在电子评审中,投标文件因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1.6投标文件的澄清21.6.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6.2投标报价的修正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人在采购云平台填写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与上传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或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采购云平台《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采购云平台《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21.6.1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1.7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21.7.1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1.7.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1.8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22、评标原则22.1评标原则(1)评标工作将以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等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2)在整个评标活动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员不得将评标内容及一切有关文件透露给无关人员,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相关责任。(3)评审专家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不得有任何利害关系。22.2保密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23、定标23.1确定中标人23.1.1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云平台生成的评标报告发送给采购人确认。23.1.2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经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云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2中标通知书23.2.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采购云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23.2.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六)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24、签订合同2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在采购云平台上签订采购合同。2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4.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采购云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4.4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方式履行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就中标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5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4.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5、履约验收25.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25.2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服务目标、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规范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如有)返还条件挂钩。25.3采购项目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标人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5.4采购人组织验收的,验收结束后,出具的验收书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七)代理费26、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26.1本项目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八)政府采购政策2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7.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7.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通过运用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以及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其中一项预留措施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则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7.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7.4投标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7.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8、促进残疾人就业28.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8.2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28.3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29、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0、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若有)3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0.2品目清单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执行。30.3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产品品目,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强制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或者节能产品承诺书。30.4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产品品目以及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品目,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情况,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九)其他要求或说明31、保密和披露31.1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标委员会披露。31.3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2、本招标文件的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中标人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33、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并进行投标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招标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2.项目编号:SF2025307183.项目预算:2,673,000.00元;本次采购最高限价:2,673,000.00元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本项目预算周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双方最终合同签订日期若晚于2026年1月1日,则2026年1月1日至合同签订之日,本项目将根据上年度合同约定继续由上年度中标方履约,该段时间内产生的费用由本年度中标方按相关条款向上年度中标方支付)。5.付款方式: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若中标金额小于或等于2272050元,则合同签订后90日历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2026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合同金额的20%,剩余尾款在项目通过验收且下年度预算批复后60日历日内支付。3)若中标金额大于2272050元,则合同签订后90日历日内支付1590435元,2026年9月30日之前支付681615元,剩余尾款在项目通过验收且下年度预算批复后60日历日内支付。4)本项目为提前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财政实际批复为准。如财政实际批复金额低于成交金额,则成交金额以财政实际批复为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5)如遇特殊情况,招标方可要求本项目中标方适当延长服务时间并予以通知,延长服务期间产生的服务费,由下年度服务提供方按实际延长的工作量,在延长服务期结束后90日内向本项目中标方支付,支付金额=(下年度合同总额/下年度总工作量)×实际延长工作量,具体收、付款及开票等事宜由本日常运维类项目建议加入此条款项目中标方与下年度服务提供方协商执行。同时,如存在上年度服务工作延长情况的,本项目中标方有义务在延长服务期结束后90日内根据实际延长的工作量,及时、足额向上年度服务提供方支付相关费用。6.项目背景: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明确“监测手段从传统手工向天地一体、自动智能、科学精细、集成联动方向发展。推进环境遥感技术应用,强化遥感技术在全国生态状况、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和评估中的应用”。9月,本市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建设覆盖全要素、全区域、全流域的生态环境智慧监测网络体系”。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在系统梳理本市生态环境遥感监测需求的基础上,针对本市生态保护主要目标(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海岸线)以及重点污染地块,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等技术手段实施遥感监测,识别动态变化区域或疑似问题点位,开展地面复核和问题确定,并进行跟踪评估,为保障生态安全和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撑,有效推动遥感技术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二、项目内容1、生态保护主要目标遥感监测工作以本市生态保护红线(4次/年)、自然保护地(4次/年)、海岛及海岸线(2次/年)等为目标对象,开展区域变化遥感监测。主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海岛及海岸线的遥感数据处理与分析,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及海岸线动态区域的地面复核工作。其中,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关于发布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沪府发〔2023〕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总〔2023〕494号)中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14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6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红线除外);海岛和海岸线需按照《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范围;自然保护地按照《上海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规定的整合优化前自然保护地范围。自然保护地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合的区域,以生态保护红线为目标主体开展遥感监测。(1)遥感数据处理与分析○1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处理:收集高分辨率(0.5米)卫星遥感影像,结合影像资料数据库技术标准要求,开展坐标转换、图像纠正、融合、拼接、裁切等数据加工处理。○2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测对象为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地表覆盖,监测频率为每季度一次,监测目标为发现区域动态变化和识别疑似问题图斑;此外,对前一个周期年发现的疑似人为活动问题点位开展一次闭环复核监测。疑似问题图斑上传本市自然生态监管平台,提交季度、年度监测报告。○3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及海岸线:监测对象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和海岛范围内的地表覆盖(含海岛),以及海岸线沿海一侧50米范围内的地表覆盖。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周期为4次/年,海岛及海岸线监测周期为2次/年,监测目标为发现疑似问题图斑,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相关结果上传监管平台,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2)动态变化区域地面复核针对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及海岸线,按照区域变化遥感监测频次,根据所获得的区域动态变化情况及疑似问题信息(问题登记表),开展地面复核工作,重点核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变化状况、人类活动痕迹、重点检查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等人类活动,做好核查信息记录和摄影摄像等取证工作。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填写地面复核信息记录表,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开展问题点位跟踪核查,评估整改落实情况;形成现场复核的台账数据,汇总形成动态变化地面复核报告。(3)其他专项行动技术支撑○1九段沙互花米草治理成效监测。针对九段沙区域,采用卫星遥感手段,开展互花米草及原生植被(芦苇等)生长状况监测。开展2次/年监测工作,对遥感数据进行处理与分析,识别互花米草及原生植被的分布位置和面积,对比互花米草治理项目施工前后的生长状况,提交年度专题监测报告。○2重要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无人机监测。依托无人机机库,对全市陆域生态红线范围内约20平方公里面积的区域(具体区域另行通知)开展1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无人机巡查,对实时传回的影像、视频等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污染物倾倒、堆放等问题线索。并将疑似问题图斑,上传本市自然生态监管平台,提交监测分析报告。③重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双月遥感监测。使用提供的2米分辨率遥感影像和动态板块,对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开展2月/次的生态问题线索(资源开发、能源开发、工矿企业、交通道路建设、旅游开发等重点人为活动)判别工作。并将区域动态变化和疑似问题图斑,上传本市自然生态监管平台,提交年度监测分析报告。2、重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遥感监管工作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动态更新)为目标对象,对接管理需求,按照国家相关技术导则,开展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活动无人机识别(1次/季度)和现场复核,建立工作台账,形成监管工作报告,按季度将相关数据上传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1)对开发利用活动开展无人机识别: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动态更新)为目标对象,使用无人机拍摄影像,通过图像处理和分析,识别出污染地块内的开发利用活动迹象,提取疑似问题图像,形成动态变化遥感监测报告,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2)对无人机识别信息开展现场复核:对照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动态更新)为目标对象,根据无人机监测结果,分析开发利用活动的合规性,建立工作台账,按季度将相关数据上传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3)形成监管工作报告:负责整理2026年度工作成果,汇总相关材料;建立台账数据库,编制工作报告。三、项目验收方式及标准1.验收主体: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2.验收时间:项目履约结束1个月内组织验收。3.验收方式:①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②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③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④是否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是/否;⑤是否参加抽查验收:是/否;⑥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否;4.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验收;5.验收程序:招标方督促中标方提供项目工作报告、发起验收;中标方提供工作报告、申请验收;招标方组织专家验收会,形成验收意见(验收通过/修改后通过/验收不通过)。6.验收内容:完成项目监测内容,符合项目技术要求,提交项目相关成果。7.验收标准:专家验收会验收通过。8.预期成果:(1)《2026年度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遥感监测工作报告》(含遥感问题登记表)(2)《2026年度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及海岸线遥感监测工作报告》(含遥感问题登记表及地面复核情况反馈表)(3)《2026年度污染地块遥感监测工作报告》(含无人机问题登记表及地面复核情况反馈表)(4)《2026年度生态保护红线双月遥感监测工作报告》(5)《2026年九段沙互花米草治理成效专题监测报告》(6)《2026年重要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无人机监测分析报告》(7)共享2026年上海市范围影像数据(0.5米空间分辨率)(8)提供2026年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海岸线向海一侧50米范围内监测矢量数据4次(每季度一次)(9)其他相关矢量、图件、照片、视频等资料。四、违约责任1.招标方、中标方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由于某一方的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过失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方违约情节严重,招标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招标方的经济损失由中标方承担。如属双方过失,则根据各自过失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招标方、中标方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如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则由损失方自理。3.招标方、中标方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诉诸人民法院。五、其他要求1.投标人须提供下述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服务方案:包括经营理念、管理架构、达到的管理目标和承诺、制定管理制度、现场管理机构、有能力组织特色文体活动组织策划、服务的内容、工作程序(流程)、文件归档措施等。(2)服务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构成,人员简历、资格证书、主要类似项目经历,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主要工作职责。(3)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4)对工作的合理化建议。(5)提出需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6)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2.投标人中标(成交)后一律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3.投标人在前三年内有无受到各级管理部门处分或处罚的,须主动填报受处分或处罚的记录,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4.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对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5.在服务期限内,投标人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业务需要对成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同时须经采购人备案同意后方可更换。6.服务人员在岗聘任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有中标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7.中标供应商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调解与处理,采购人不承担责任。8.中标供应商在服务中违反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因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和善良道义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9.在项目服务期间,因项目所产生的安全风险由中标单位承担。10.在报价以及实施管理过程中,遇国家政策、法规对行业有特殊管理规定,并与采购要求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为准。中标单位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提供服务。11.投标人应具备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资质)和相关手续(如果有),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格式一投标函致:采购人名称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根据贵方为,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2.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3.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保持一致。4.如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则我方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无异议。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6.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7.本项目若规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如我方中标,我方同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且该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8.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9.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2)与我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3)与我单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10.我单位收款信息如下:收款账户:收款人户名:收款开户行:11.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投标人全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投标格式二投标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成立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年龄:系职务:(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投标人:,(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___(姓名),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的合法和全权代表,就项目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合同签订和执行、完成的全过程,以我方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签字有效,特此声明。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复印件粘贴处投标格式三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投标总价(元)注: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应当与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总价一致。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投标格式四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明细内容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备注注:投标人提供的投标分项报价表应列明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的报价(包括设备及工程),投标人未按要求填报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投标格式五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日期:温馨提示:投标人可以使用工信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网址:https://baosong.miit.gov.cn/ScaleTest)测试企业规模类型。特别说明:一、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制造商为新成立企业的,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制造商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投标人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实填报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二、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满足的条件: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对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评审时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四、中标供应商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投标格式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公章)日期:注: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无需填写本声明。特别说明: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格式七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我单位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特此声明。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公章)日期:投标格式八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我单位具备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公章)日期:投标格式九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投标人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公章)年月日投标格式十近三年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时间项目规模(万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履约评价投标格式十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万元)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事相关专业服务的资质情况资质名称颁发部门资质等级颁发时间从事专业的人数(人)其中职称等级(人)执业(职业、岗位)资格(人)高级中级初级合计其他有竟争力的说明投标格式十二拟从事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资质汇总表序号姓名年龄性别在项目组中的角色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职业、岗位)资格从事相关工作年限注: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格式自行制表。2、提供项目组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如有)。3、此表作为中标后服务承诺书的组成部分,项目人员应保持稳定,若有变动应当征得采购人同意。投标格式十三拟从事本项目主要成员详细情况表(每人一表)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最高学历及毕业院校和专业从事服务工作年限职称聘任时间联系方式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职务、证明人、证明人联系电话)近三年与本项目相匹配的项目情况序号项目名称参与时间委托单位名称参与项目的角色备注投标格式十四节能产品承诺书致:采购人名称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我方参加本项目投标所采用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采购产品的全部为节能产品,我方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必要我方将无条件按你方要求交验原件。如我方所提供材料经查实属于虚假材料,我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节能产品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及型号制造商名称品牌认证机构名称认证证书号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注:表式不够可另附投标格式十五联合协议甲方:乙方:(如果有的话,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各方经协商,就响应组织实施的的采购活动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项目(项目编号:)一、各方一致决定,以为牵头人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二、在本次投标过程中,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体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人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三、联合体其余各方保证对牵头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四、本次联合投标中,甲方承担的合同份额为元,占比%,乙方承担的合同份额为元,占比%。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五、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六、本协议提交采购人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七、本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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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协议.pdf下载
  •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生态保护和污染地块遥感监测项目.pdf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