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881101000020637978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1 15:27:3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预算金额290.35万元
中标单位新疆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4.50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工程监理服务电气监理工
联系方式
  • 香超:18609948557

正文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81101000020637978 五、合同编号:11NMB1R7169X20254208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监理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 45000 45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联系人:香超 联系电话:18609948557 传真:/ 地址:文化东路2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新疆中盛广电学校监理合同2025.4.18(修订).pdf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监理人(全称):新疆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原广电学校餐厅及大门项目监理服务2.工程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南湾街268号3.工程规模:大门改造及校园内零星维修,改造内容为抗震加固、外立面装饰、门窗、屋顶防水、给排水、暖气、电气、智能化、消防、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部分管网改造等。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2903500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孟广军,身份证号码:******************,注册号:65060432。五、签约酬金1.签约酬金包干价(大写):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合同签订后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为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月日。2.订立地点:昌吉市文化路29号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委托人: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监理人:新疆中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业务分管领导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住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文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万达中化东路29号,心3803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3000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乌鲁木齐维泰路支行账号:,账号:65050161665100003012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专用条款;2、通用条款。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图纸、清单所涵盖的全部工作内容,不限于变更、签证增加的内容,进度产值的审批及工程结算的审计。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发包人委托施工监理人总体负责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质量、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管理、预算、结算审核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管理、合同信息、工作协调沟通等,但计日工、零星工程的批准、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索赔的最终确定等工作内容,执行监理规范要求,监理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行使的职权等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其他监理可自行决定处理,但需要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总体要求是以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标准。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监理合同;2.委托人与施工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规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4)7、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监理的政策、法规等文件8、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规定9、上级有关部门在工程实施阶段下发的相关法令、法规及政策文件及其他委托人的管理文件。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50231-2010)及其他各专业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法规文件等。当以上标准不一致时,按标准高的执行。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单位擅自更换总监、计量工程师及监理组关键人员,监理单位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经委托人批准,更换总监,支付10000元违约金;每更换监理组关键人员一名,支付5000元违约金。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监理人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对发生的经济签证进行现场核实,报甲方确认并签字后生效。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不低于同等资历并经委托人审批同意。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开工前5日内提交监理规划(监理大纲)、每月5日前提供监理月报、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交工程监理资料,逾期监理费余额不予支付。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只提供临时办公室场所,办公用品费用由监理自理。监理人应在竣工验收后7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原物返还。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若预付款或进度款暂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到位时,监理人也应按计划进行工程监理工作,逾期利息不计,工期延期监理费不增加。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正常合同价款的支付:最终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开工后7天内支付监理费用总额的30%;1.35第二次付款工程完成进度-抗震加固完成支付至监理费用总额的60%;1.35第三次付款维修改造全部完成并竣工验收后支付至监理费用总额的100%1.8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补充条款9.1、每周例会必须由项目总监亲自主持;项目总监必须常驻项目现场;例会完成48小时之内,必须完成、下发监理会议纪要;9.2、监理必须自备交通车、通讯设备、办公设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办公场所由委托人提供。9.3、监理方派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此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且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所报人员相一致,且应提供现场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明细。如有调整,以同等资历人员报委托人审批认可,如调整人员不报委托人认可,由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9.4、如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其它现场监理人员无法达到本工程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无条件更换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如更换三次不合格,委托人将按清场处理;9.5、监理人应按时提供以下报告:监理规划应于第一次工地例会前提交;监理月报应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报告;专项报告根据委托人要求随时提供;如提供延误将承担500元违约金/每次;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人将工程监理资料7日内报委托人备案,逾期报备的监理费余额不予支付,以上报告应至少提供书面材料三份,电子版一份。9.6、监理人应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技术文件要求严格监控,如因监理人监督不到位,致使工程质量一次不合格将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给予罚款、三次不合格将清除施工现场;9.7、监理人员必须对每一个特殊部位及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如其他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擅自脱岗关键工序、部位及应旁站的未旁站,将支付1000~2000元违约金;9.8、监理人员渎职,包括试验、计量过程中伪造数据、弄虚造假或与承包人联合作弊等欺诈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将支付5000~10000元违约金,造成严重损失的,将通报州、市招投标监管部门,以后将禁止本单位的投标工作,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未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将支付2000~5000元违约金;9.9、禁止向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劵、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使用承包商、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接受或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如发现及时告知监理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支付3000~10000元违约金。9.10、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单位处用餐;9.11、派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每月有项目部严格考勤,总监每月在现场的总天数不少于25天,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天,同时必须保证施工期间内有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缺勤一天将支付500元违约金,每月缺席5天以上者,则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缺席岗位人员,并由监理人承担每更换一人支付5000-10000元的违约金;特殊情况请假必须征得委托人的批示并履行报备手续,监理人员如无特殊情况,请假每天承担300元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500元违约金。9.12、承包人将工程结算资料报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必须在接到资料10日内审核完成并报委托人审核,监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500元违约金,每逾期5天在增加1000元,最高支付违约金20000元。监理人审核的工程结算与中介审计审核的工程结算价差额不得超过15%,若超过15%,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2%监理费,扣款最多不超过监理费的30%;9.13、对危险性较大、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必须监督承包商进行专家论证。9.14、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情况及时签证确认。9.15、本合同中罚款的性质均为惩罚性违约金,附加条款与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附加条款为准。附件一:后附监理人员配备明细表附件一人员配备明细表专业监理工程监理职务数量姓名年龄注册号职称监理培训证书号备注总监理工程师1孟广军4965060432工程师/土建监理工程师1牛福平35/工程师651400526安全监理工程师1韶娟平38/工程师XJAJ241044电气监理工程师1刘磊3065061726工程师/设备监理工程师1张志铨5665003289工程师/现场监理员监理职务数量姓名年龄职称专业培训证号现场监理员1白咏谦26/房屋建筑工程652000091;新建见-00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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