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水仙花海小火车设备及场地租赁权

项目编号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5-08-31 10:32:1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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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漳州圆山水仙花发展有限公司预算金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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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受委托,于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举行下列标的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租标的物名称及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漳州高新区水仙花海小火车设备及场地租赁权; 2.标的位置:位于漳州高新区水仙花海东侧; 3.标的规模:场地面积约5亩,和3套小火车设备及附属设施,场地示意图详见附件1; 4.年租金起拍价:2万元/年; 5.租期:3年; 6.标的用途:经营网红小火车游乐项目(相关报批手续由成交方自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标的展示、咨询:从即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下午6:00前接受咨询、察勘;于标的所在地展示察勘。 三、报名时间、地点:即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下午6:00前,标的3至拍卖会结束前到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融都新界2号楼1104室办理报名手续,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取得竞租权限。 四、竞租时间:2025年9月1日上午10:00时 五、竞租地点: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 六、招租信息将通过海峡导报、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网、中拍平台、标的现场张贴招租公告等进行发布。 七、未尽事宜,详见招租须知。 咨询电话:0596-2955510 福建特拍拍卖有限公司 2025年8月9日 竞买须知 招租竞拍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特制定本须知,参与本次招租活动的人,均应阅读、理解并遵守本须知。 一、招租人(委托人):漳州圆山水仙花发展有限公司 二、招租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漳州高新区水仙花海小火车设备及场地租赁权; 2.标的位置:位于漳州高新区水仙花海东侧; 3.标的规模:场地面积约5亩,和3套小火车设备及附属设施,场地示意图详见附件1; 4.年租金起拍价:2万元/年; 5.租期:3年; 6.标的用途:经营网红小火车游乐项目(相关报批手续由成交方自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招租方式 本次招租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由竞租人登录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进行网络竞价,采用增价拍卖,由低价到高价进行。网络拍卖开始后,竞租人即可应价竞租,竞租人每次加价为0.1万元/年或0.1万元/年的倍数,至无竞租人继续加价,网络拍卖会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在自由竞价阶段,竞租人可以在起拍价的基础上按照加价幅度进行自由报价,限时竞价阶段是在自由竞价产生最高报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在限时竞价阶段,当其他竞租人有更高报价时,将同时产生新的倒计时竞价时间,直至最后一个限时报价阶段没有更高报价为止,当前报价最高的竞租人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的竞价结束。 四、标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一)标的基本情况、租金起拍价、业态要求: 标的编号 标的 名称 承租面积 年租金起拍价 业态要求 竞租保证金 1 水仙花海小火车设备及场地租赁权 场地面积约5亩,和3套小火车设备及附属设施。 2万元/年 小火车游乐项目 2万元 (二)履约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前,竞得人需一次性向招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成交年租金总额的10%收取,即履约保证金额=成交年租金价*3年*10%。租赁到期后且承租方不存在违约时无息退还。 (三)、水电等其它费用 1.承租期内,该租赁标的经营所产生的水、电、设施设备维护、通信、保洁、绿化、安保、保险及税金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交纳。 2.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对土地及投入的设备设施的保管和维修,并承担其费用。 3.租赁期间,承租方每月按水、电表实际使用计量向我司缴纳水电费。水电费缴纳按国家统一标准收取。 (四)项目要求 1.如用自然人报名的,竞租成功后如设立公司运营,新公司法定代表人需为该自然人,同时该自然人需是新公司的全资出资人或控股股东。新公司成立后,与招租人签订补充协议继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竞租成功后需办理相关运营许可审批后放可开展运营。 2.同意且遵守竞租文件合同格式条款约定及水仙花海园区的有关运营管理规定。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竟租;竞租人成交后需严格按约定用途经营,未经招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用途;消防报审(如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如未通过相关审批影响经营,非招租人原因不得向招租人要求任何补偿。 4.竞得人须按招租文件规定的业态进行经营,改变经营业态需经招租人同意。竞得人须依法办妥经营所需的相关证件后方可经营,若违规经营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手续办理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5.招租成功后,竞得人对该标的的利用(含广告、宣传牌设置)等应与该园区风格保持一致,服从园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做好以周边环境的协调;涉及场地、排水、供电等设施建设的需按该片区有关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利用。 五、承租经营年限:承租年限为3年,承租期自签订移交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享有租赁权。 六、招租说明 1.标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成交后未经招租人同意不得改变规划用途、不得分割转租、不得分割经营。 2.本次公示面积若与实际移交面积有差异,不影响本次招租的成交价,招租人及拍卖人对招租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招租标的场地现状及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程度和场地内设备新旧程度以展示现状及竞租人现场查看为准。 4.转租情况:竞得人接管招租标的后,未经招租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场地现状和规划用途,不得未经报备建设固定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随意搭建或堆放杂物;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租须征得招租人同意,转租期不得超过承租期,并应与招租人签订三方协议。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招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5.租赁合同签订及租金收取方式: (1)签订《成交确认书》:招租成交后,竞得人需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拍卖行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2)签订《租赁合同》:在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人签订合同,并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缴交履约保证金,竞得人逾期未与招租人签订合同的,其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竞租保证金不冲抵成交额;如未按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或付清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佣金,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招租人将收回标的重新招租,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竞得人全部承担。 (3)租赁标的竞得人于租赁合同签订之前,以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向招租人缴交履约保证金。 (4)租金收取:采取先缴交租金后移交的方式,每12个月为一个缴交周期,即每个缴交周期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缴交下一个年度的租金。 6.退租情况: (1)提前退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经营不善等非招租人的原因而申请退租的,需在缴纳下一次租金前两个月向招租人提出申请,其履约保证金和已交租金不予退还,在结清各种费用并且收到招租人书面同意书后方可清场。 (2)承租期满退租:退租时应交清所有应缴租金及水费、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且返还租赁标的,并经招租人验收租赁标的在没有损坏、可持续使用的情况下,可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租赁标的返还:承租人添加的附属设施,若属动产可以搬离的归承租人所有并由承租人自行搬离,若为附属于场地或无法搬离或拆除将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无偿归招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亦不得要求招租人就该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向承租人支付相关补偿。 (4)若承租方有以本项目场地作为工商注册地的、或办理过本项目场地内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开户或转户手续的,承租方应在交还场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相关手续的变更或注销; (5)承租方发放的以项目场地为经营场所或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预付款类卡的退卡及退费事项应全部完成,被投诉等售后服务问题应全部解决;解决不当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1)承租期间,由于承租人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由于使用或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场地破坏(包括园区内公共设施、绿植、绿化、草皮等)或设备损坏、丢失,应负责修理、更换、恢复原状或赔偿责任; (2)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交租金,经招租人催告后7日内仍未及时缴交,承租方须按拖欠租金总金额的30%向招租人支付违约金;经招租人书面二次催告后15天内仍未缴清拖欠租金及违约金,招租人有权终止承租合同,无偿收回租赁权,承租人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拖欠租金及违约金招租人有权继续向承租人主张尚欠租金及违约金并要求赔偿所有损失。 (3)因承租人违约行为致使招租人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人还须赔偿招租人所有的损失(含本合同项目竞租应当承担的交易佣金、交易鉴证费及信息发布费等)。 (4)合同期内,原则上招租人不同意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如承租人需提前解除本承租合同,应与招租人协商解决,并取得书面招租人同意。承租人须赔偿招租人因提前解约所产生的所有损失,赔偿办法参照本条第3款执行。否则,招租人有权留置和处理承租人购置的财产来补偿甲方的损失,承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风险提示 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对标的进行重新规划调整用途的,承租人应在招租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将所租赁的标的及设施移交招租人,招租人对承租人不做任何损失补偿或赔偿,但承租人如预交剩余期限内租金部分及履约保证金可予以退还。如有涉及征迁补偿的,属于承租人投入的部分的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另外,如遇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招租人和承租人损失的,招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承担损失,互不赔偿。 八、网络竞租特别说明 1.参与网络拍卖会的竞租人只能授权对应一个账号(手机号码)。此账号(手机号码)仅供竞租人本人使用,凡使用以竞租人的账号(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该竞租人的行为,竞租人应当对以其账号(手机号码)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竞租人不应将其账号(手机号码)、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竞租人发现其账号(手机号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因黑客行为或用户过失导致账号(手机号码)、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我司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竞租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络竞租不同于现场竞租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竞租人承担。竞租人放弃因此类情形要求我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权利。 九、竞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竞租人在参加招租活动前,有权了解招租标的具体情况,并要求招租人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获取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竞租保证金。一旦报名参加竞租,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招租标的一切情况(包括瑕疵),并对所有文本资料表示认同。 2.竞租成交后,竞得人须于5个工作日内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向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按成交月租金的47.88%收取);本次竞租活动需支付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成交价(年租金)×0.15%,该费用由竞得人在中拍平台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竞租保证金在竞得人按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和租金、履约保证金缴交及设备款项结清后由招租人通知拍卖行无息办理退回手续。如竞得人竞拍成功后悔约的,竞租保证金在扣除拍卖服务费和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后余额划归招租人指定账户。 3.竞得人租赁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及违法、违规等行为,以及所产生的税费、规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与招租人无关。 4.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经营责任制度,保证运营人员和消费者的安全,接受招租人的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对招租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项目在经营期间,因承租人问题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的,由此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均由承租人负责处理相关赔偿事宜,招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5.租赁期满后,竞得人必须无条件将标的物移交给招租人。 6.竞租成交后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拒付租金、佣金或未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缴清设备价款,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7.承租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设施配套、更新、维护修理等,均由竞得人自行处理并支付费用。租赁期间,承租方每月按水、电表实际使用计量向我司缴纳水电费,水电费缴纳按国家统一标准收取。 8.承租方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每年与保险公司签订意外伤害与财产保险协议,防范事故发生;每年投保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招租人备案存档。 现场查勘 拍卖行统一组织现场查勘(现场查勘联系人陈小姐,联系方式:18950267931),现场查勘时间为即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下午6时前(北京时间),竞租人可根据情况自行报名现场查勘。 十一、报名对象及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参加竞租。以个人名义竞租的需查验个人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法人名义竞租的需查验法人营业执照或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竞租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竞租,如法定代表人或竞买人个人委托他人代为竞租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查验代理人的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报名事项 1.竞租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下午6时前(以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竞租保证金以对公转账方式交纳,竞租保证金未经授权不得由他人代交,否则报名无效。竞租保证金委托由拍卖行收取,竞租人的竞租保证金不冲抵成交额。 成交人在领取《成交确认书》前须向拍卖行缴清服务费(佣金)(竞租保证金不冲抵成交额)。成交人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和缴纳合同租金、并按项目要求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再由招租人通知拍卖机构在5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3.报名时间及地点:即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下午6时前到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融都新界2号楼1104室(福建特拍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报名手续; 4.竞租时间:2025年9月1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 5.竞租地点: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 6.竞租保证金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福建特拍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营业部 账号:641760322 十三、其他事项: 1.本须知与《招租公告》《成交确认书》及各类相关合同文本都具有法律效力。 2.本招租须知未尽事宜以附件2《租赁合同》(范本)约定为准。 3.本公司保留对本须知的解释权。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招租竞拍须知》和《租赁合同》(范本),并实地查看招租标的,查阅招租资料,认可招租标的之现状,同意遵守本招租规则。 附件:1.《场地示意图》; 2.《租赁合同范本》。 竞租人:(签名) 2025年 月 日 附件2 小火车设备及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漳州圆山水仙花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水仙花海东侧主道路边部分场地和3套小火车设备及附属设施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双方就租赁经营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对本租赁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包括场地、设备、构筑物和相关设备设施等)拥有完整的、不受权利限制的所有权,并有权将其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保证,乙方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有能力履行约定的义务。 3.乙方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标的物,不得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非法活动。 4.租赁期内,合同所约定项目由乙方独家经营管理,自负盈亏。 第二条出租标的物坐落、面积、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的标的物位于:水仙花海东侧主道路边 2.出租标的面积约5亩。 3.出租的相关设施设备及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共计3年。自2025年月日起至2028年月日止。 2.租赁用途:经营小火车游乐项目。 2.1不得改变经营小火车游乐项目用途。项目经营内容必须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如有要求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乙方须自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2.2 乙方须确保小火车游乐项目在租赁场地内在每周六、周日(法定工作日除外)及法定节假日正常运营(如遇暴雨、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运营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项目场地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2.租金的交付方式为先缴交租金后使用,每12个月为一个缴交周期,乙方应于每个缴交周期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缴交下一年的租金(以此类推按时交付)。 3.若乙方有意向新增游乐项目,须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商定。 4.若乙方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付租金,经甲方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及时缴交,则视为根本违约,乙方须按拖欠租金总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履约保证金:甲方签订合同前需向乙方一次性收取租赁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年租金总额的10%(履约保证金额=年租金价*3年*10%),即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到期后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8.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收取租金,若以下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发生款项流失或无法到账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户名:漳州圆山水仙花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漳州九龙大道支行 账 号:161100100100137698 第五条 相关费用及税金 1.承租期内,该租赁标的经营所产生的水、电、设施设备维护、通信、保洁、绿化、安保、保险及税金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交纳。 2.承租期内乙方负责对土地及设备设施的保管和维修,并承担其费用。若设备设施损坏且无法修复,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 3.水电收费标准:租赁期间,承租方每月按水、电表实际使用计量向我司缴纳水电费。水电费缴纳按国家统一标准收取。 第六条 场地运营及设备维修和保管 1.在租赁场地及设施交付前,甲乙双方对现状进行确认,现状移交。 2.租赁期内乙方负责对场地及投入的设备设施的保管和维修,并承担其费用;若设备设施损坏且无法修复,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 3.租赁期间乙方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否则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4.小火车项目设施占用场地属于乙方经营外,周边场地使用权仍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招牌和广告位 1.甲方有权在租赁场地的内外公共部位设置广告位并获取收益,但该广告位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2.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的内外公共部位设置广告位。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乙方应遵守甲方园区内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并配合甲方。甲方有权对租赁场地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园区管理工作、对非营业期间的突发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防洪抗险、火灾等事件。若乙方存在违规或其他现象,甲方按要求下发整改通知书,单次周期以五个工作日为间隔单位,三次通知书下发后乙方拒不服从甲方管理,视为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赔的权利。 2.乙方的经营活动仅限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内容仅限小火车项目。若乙方需添置或建设、安装各种游乐设施和举办活动,须经甲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在租赁期间,乙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独立自主经营使用租赁标的物。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标的物及设施损坏的(除自然老化外),乙方应自行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损失。 4.在租赁期间,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租赁标的物,进行经营活动,与之相关的人身和财产之保安、保管等安全责任和对外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由甲方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乙方应做好租赁场地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等维护及保养。 6.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出租标的物内所有游乐项目(包括但不限:无动力乐园、热气球、小火车等相应设施)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办理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政策性原因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租赁期间,乙方应定期对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确保安全使用;乙方应自行处理经营范围内的周边关系,必要时甲方协助处理。 8.租赁期间,逢法定节假日如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及政府各部门举办重大活动等,乙方必须无条件积极配合,加强管理,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否则视为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 9.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更不得用于出卖或抵押,否则视为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 10.乙方必须依法办妥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对外营业,遵守甲方有关规定,诚信经营,明码实价,不乱收费,文明服务,树立良好形象,否则视为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因违规经营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1.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租,否则视为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擅自将租赁的土地转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交换使用的; 2.擅自改变土地现状和土地质量,违规开发、开挖土地的; 3.擅自利用承租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乙方还应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 4.未能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经甲方一年内三次(含三次)或一个月内二次(含二次)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仍未按要求履行整改责任的。 5.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拆改承租场地结构,占用公用通道的; 6.拖欠或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相关费用的; 7.利用承租场地进行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 8.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9.擅自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活动的。 10.违反安全生产,违反基本农田、耕地等农用、林用地的相关管理条例、法规。 11.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第八条规定乙方的义务。 第十条 退租情况 (1)提前退租: ①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经营不善等非甲方的原因而申请退租的,需在缴纳下一次租金前向甲方提出申请,且已交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②乙方自起租期起半年内不得申请退租; (2)承租期满退租: ①退租时乙方应交清所有应缴租金及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且返还租赁标的,造成租赁标的损坏的应予以恢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②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若属动产可以搬离的由乙方自行搬离,若为附属于房产无法搬离的,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若拆除将导致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恢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③乙方以租赁场地作为工商注册地的,乙方书面承诺在租赁标的交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地变更或注销手续,使租赁场地可重新作为工商注册地供新租户使用; ④若乙方办理过有关租赁房屋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的开户或转户手续的,乙方已办理完毕相应的转出或销户手续; ⑤乙方发放的以租赁场地为经营场所或其他与租赁场地有关的预付款类卡的退卡以及退费事项已经全部完成,被投诉等售后服务问题已解决;乙方利用租赁场地的其他经营事务已解决。 (3)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交还甲方的,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一个月内,即视为乙方已经搬离,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场地;如租赁场地内有留滞的物品,视为乙方已放弃该等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将该等物品搬出,腾空并收回租赁,甲方对因此造成的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的损失概不负责。对于租赁场地内留滞的物品,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运输、仓储或其他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或赔偿甲方的任何损失。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品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4)乙方交还租赁场地时,须按移交现状恢复场地植被。如甲方发现租赁场地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缮或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租赁期满合同终止。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30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给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投资的游乐设备、办公设备等可移动财产在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无条件及时拆除、搬走,若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进行修复或赔偿。乙方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搬离应搬离的财物的,或者留下废弃物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发生的处置费用及修复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建设的不能移动的部分无条件、无偿移交给甲方、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破坏、搬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直接损失和经营的可得利益损失,以及法律诉讼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委托律师代理费等。 2.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当月应缴纳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同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5.乙方拖欠水、电费用及损耗分摊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当月水费、电费及损耗分摊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同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水、电费及损耗分摊、滞纳金并向有关部门直接缴纳。 6.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租赁物的或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结果协商补偿金额。 7.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交还场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原租金标准的3倍向甲方支付逾期场地占用费,并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能耗费直至乙方实际交还甲方场地为止。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清理租赁房屋内留滞物品、设施设备的合理期间,视为乙方逾期交还期间。 8.乙方虽已交还租赁场地,但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交还条件的,视为逾期交还,每逾期一日,乙方须自租赁期限届满日或合同提前终止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日租金3倍的违约金。 9.若乙方擅自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同时乙方应按10000-100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当赔偿责任。 10.若乙方未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情节轻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0-100000元违约金;造成人身伤害,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1.乙方必须遵守关于基本农田、耕地等农用、林用地的相关管理条例、法规,保证土地合理正确用途,因乙方违法行为导致上级相关部门给予的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国家征用和拆迁补偿 1.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无法履行的一方应于事件发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报告,在共同调查的基础上,酌情协商解决。 2.如遇国家、政府建设需要而征用、拆迁该场地的,本合同无条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经济损失自负),若有拆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文书和通知的送达 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而通知或联络,除非接受通知的一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的通知,否则都可以采用邮件、特快专递、短信、微信等方式按照本合同尾部约定的联络地址、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双方发送的通知,可使用特快专递信函、专人递送方式兼而送达,以特快专递信函送达的,在邮资付讫的信函(以邮戳为凭)寄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以邮件或短信、微信方式送达的,一方发出邮件、短信、微信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品名 数量 规格 小火车 3台 型号:DNSGDXHC21 电压:220V/50HZ 功率:3KW 运行高度:0.6m 运行速度:≤6km/h 额定乘员:21人 铁轨 1400米 铁制 设备清单 标的介绍 汤持·T售:··的包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