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2026年第一季度校园局部零星修缮工程(结算编制)

项目编号4412037491526632603232482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3 12:49:0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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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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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2026年第一季度校园局部零星修缮工程(结算编制) 采购项目名称: 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2026年第一季度校园局部零星修缮工程(结算编制) 采购项目编码: 4412037491526632603232482 项目业主: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 服务机构: 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2026年第一季度校园局部零星修缮工程(结算编制) 合同编号: 4412037491526632603232482 合同总金额: ¥1,6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年04月0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6年04月01日至2026年04月30日 服务内容: 审核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合同附件 咨询合同扫描.pdf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 2026-04-13 采购编码:441203749152663260323248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2026年第一季度校园局部零星修缮工程(结算编制)委托人: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咨询人: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6年4月1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以下简称甲方)咨询人: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工程名称: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2026年第一季度校园局部零星修缮工程2.服务类别:竣工结算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本协议签订即日开始实施。七、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1生效,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委托人: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盖咨询人: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章)省本,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93749152663y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MPN2N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安村委中文大街6号住所:肇庆市鼎湖区桂城321国道侧华庭花园广场1号楼(A幢)第三卡商铺账号:收款账户: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肇开户银行:庆市分公司邮政编码:账号:44050170830100001513电话:526071开户银行:建行肇庆鼎湖支行签订日期:60、邮政编码:526070电话:18344520341签订日期:206.41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二、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3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三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三、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四、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并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五、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三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七、委托人的责任5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九、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6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十、其他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三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广东省现行工程造价定额;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广东省肇庆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文件。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竣工结算审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按下列第(1)种方式1.视委托人实际情况定2.合同签订之后7日内第四条委托人应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8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咨询酬金:该项目结算审核费执行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文)》文件计算:(1)酬金以广东省中介服务超市中选报价为准,即1600元;2.付款方式:工程项目提交成果后,按下列第(1)种方式类支付:(1)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a.工程概算审核费用待市发改委审批且项目资金申拨到委托人账户后7日内,委托人一次付清咨询费用。b.工程结算审核费用待市审计局审计且项目资金申拨到委托人账户后7日内,委托人一次付清咨询费用。c.待咨询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且项目资金申拨到委托人账户后7日内,委托人一次付清咨询费用。d.一次性付款——在确认电子版成果文件无误后打印纸质成果文件,在打印纸质成果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支付合同总金额。(2)其他项目9咨询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后7日内,委托人一次付清咨询费用。付款前,咨询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第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此致。10委托授权三方协议书甲方: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乙方: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丙方: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2026年第一季度校园局部零星修缮工程(结算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宜各方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一、委托拨款及相关授权:1、乙方委托丙方收取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项目合同中的款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2、丙方负责提供所收本项目合同相关款项的正规合法的发票。3、乙方向丙方授权全权负责本项目合同商议及签订的全部相关事宜。二、具体款项及支付说明:1、甲方应乙丙双方要求将本项目合同相关款项全部支付至丙方公司账户。(分公司账户)2、每次款项支付均由丙方提前提供满足甲方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甲方收到确认合格的发票后给予办理款项支付。3、甲方同时收到乙方的请款申请书和收款委托书及丙方的正规发票后,才能办理款项支付。三、协议期限: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丙两方各执壹份,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本协议有效期至本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合同履行义务完成后止。四、其他其他条款原合同不变。1甲方(盖章):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初级中学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丙方(盖章):深圳市华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苗杰负责人(签章):丙方开户行:建行肇庆鼎湖支行丙方帐号:44050170830100001513日期:2026年4月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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