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膏方制剂原辅料项目采购(四次)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ZZQRMYY25-XD020-1-TP-DY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6 12:38:4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预算金额30万元
中标单位新疆新州通药业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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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91-856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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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457601797202534401 二、合同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膏方制剂原辅料项目采购(四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ZZQRMYY25-XD020-1-TP-DY 四、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膏方制剂原辅料项目采购(四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池路91号自治区人民医院 联系方式:0991-8562590 供应商(乙方):新疆新州通药业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腾汇一路301号三楼1号房 联系方式:1389989240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鹿茸片等 数量:1.00 单价(元):3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祁新等规格型号:片等 2.合同金额(元):3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最终按甲方指定地点验收、交货),供货时限要求: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供应和运输能力,按医院下达采购计划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提供合格药品,急需药品 10 小时配送到位,一般药品的配送,疆内供货商不超过 2 天,疆外供货商最 4.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4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4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膏方制剂原辅料合同.pdf 2225-1610合同编号:部维五尔白治区人民医院中约营万制利原辅料采购合同甲方(医疗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乙方(药品供应企业):新疆新州通药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采购招标文件等相关规定,为确保药品采购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须坚持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突出药品治病救人的本质特征,采购招标中标药品。第二条采购价格:以乙方中标通知书明细附表中的中标单价为准,该价格包含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如合同有效期内药品供货价格出现波动,乙方需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价格上浮不得高于中标单价的10%,对甲方在收到乙方价格上调书面告知前已向乙方下达的订单,不论乙方是否已配送,价格均按原价执行。第三条采购品种与数量:品种以乙方中标通知书明细附表为准,甲方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分批向乙方下达订单(载明品种、规格和数量)。甲方有权在三家中标企业中自主调配采购品种及数量。第四条交货期限: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订单后按下列时限配送供货。急需药品:10小时配送到位:一般药品:疆内供货商不超过2天,疆外供货商不超过15天。节假日照常配送,如乙方未按期交货,甲方有权取消订单并从其他厂家采购。第五条药品配送、验收及退换货。(一)乙方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二)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各省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品种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采购品种,以保证购进药品质量安全可靠。(三)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验收制度对乙方药品予以验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留存相关票据备查: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证书无效或者证书不全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当及时退换货,乙方因退换货导致逾期交付的,仍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四)如甲方认为需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在药品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质量检验具体要求,乙方应当配合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乙方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甲方有权暂停该品种药品的采购: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有权根据临床用药选择其他同类药品替代。(五)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品种药品发布暂停销售使用等公告,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该品种药品的采购、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其他应付乙方款项中扣减应退回药品价款,同时,乙方负责自行到甲方的各医疗机构收回所退药品。甲方记录并留存退货单据备查。第六条伴随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四)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五)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第七条货款结算。货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成交单价合计金额:21.58元,采购预算:30万元/年乙方按订单交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该订单价款的正规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240天内付款,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乙方给予60天的宽限期。如付款期限与医院规定不相符的,按医院相关规定期限付款,乙方对此无异议。第八条甲方义务。(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药品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因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给对方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采购药品。(三)甲方有权根据临床需求在三家中标企业中选择完成药品采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收货。(四)甲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谋求合同外利益。(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赞助或捐赠。(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乙方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检举举报。(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九条乙方义务。(一)乙方应保证足够的备货数量,按甲方发出的订单及时供应药品。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中断或以缺货、无货等理由逾期供货。(二)乙方承诺提供的药品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其它纠纷。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如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引发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解决,因此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乙方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按中标通知书总金额的30%承担惩罚性违约金。(三)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供应的药品信息须与采购药品中标通知书明细附表中的品种一致,不得更改。(四)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拒绝供应中标通知书明细附表中的药品。(五)乙方不得向甲方医务人员行贿、暗中给予回扣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六)乙方不得在销售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进行商业贿赂。(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甲方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检举举报。(八)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本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的真实性,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药品详细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影响本合同签订或履行的但在本合同中未详尽列明的信息的真实性。(九)乙方告知义务:乙方应在药品价格下调公告发布次日及时告知甲方:乙方若在接到订单后无法按期交货,应在收到订单的次日向甲方告知。(十)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十条甲方违约贵任。(一)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收货。(二)若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拒绝供货、无法供货或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质量、数量供货的,甲方有权委托任何第三人履行,不视为甲方违约,且因第三人履行产生的各项费用高于乙方按中标通知书明细附表中的单价履行的部分,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按已实际发生的订单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一)因乙方所供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如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而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除有权向乙方追偿外,乙方还应按赔偿金额的30%承担惩罚性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二)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供货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免费伴随或打粉服务等合同义务的,应按次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三)因乙方的供货质量与投标时样品质量不一致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导致甲方取消订单或拒收的,乙方应按次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四)若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及甲方委托第三人履行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没有应付款项或应付款项不足以支付时,乙方应在违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违约金数额的0.5%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五)若乙方未按时履行告知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次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六)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均是各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预见的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对方合理损失。(七)除本条前述各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未能全面、充分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诉责险保险费等。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不示担违约责任(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以下情形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己实际发生的订单总金额的30%惩罚性违约金:(一)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或逾期交货累计达3次的。(二)乙方拒绝供货的、无法供货的或未按甲方要求供货的。(三)因乙方未按时供货,导致甲方取消订单或拒绝收货,累计达3次的。(四)因乙方未按投标时提供样品质量或合同约定质量供货,导致甲方取消订单或拒绝收货累计达3次的。(五)乙方未提供免费伴随及拧粉服务的,累计达3次的(六)乙方违反合同第九条第二四、五、六、人项规定的、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一)甲方留存乙方投标时所提供的原辅料样品备查(龟甲胶、鹿角胶、蜂蜜、红参、藏红花、鹿茸片、琥珀粉等),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交付与评标时质量相同的原辅料,入库验收时如发现与评标留样样品不相符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取消订单,并要求2方按次承担2000元惩罚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二)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对部分原辅料提供免费打粉服务。(三)本次招标入围中标企业1家,甲方将根据乙方所供品种,按质量、价格、服务等综合因素,在1家中标企业中进行药品采购,并要求质量等级。(四)乙方所供药品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药品免费退、换货。第十六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合同内容的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七条根据中标通知书,服务期工年,服务期内采购合同每年一签。本合同有效期从2025年10月20日至2026年明日止。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后生效。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持4份,方持1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中标通知书明细附表、乙方投标书、招标文件、补充协议、附件均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联系信息如落款处所列,一方信息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与本合同履行、变更、解除、诉讼有关的通知、信息、文件到达如下地址(变更时,以一方事先书面通知变更的新址为准)即视为送达。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甲方:(盖章)Z布(盖豪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大;毅宁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地址:乌鲁木齐市天池路91号建这市北麻的区汇301号标3地址:电话:0991-8564264电话:099114800118传真:0991-8564595传真:,联撸话招商银行分有股公开户行:9919067440/080账号:签约日期:2025年月日签约日期:2025年月日本合同签订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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