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界岭镇人民政府紫阳县界岭镇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JWHH-2024-025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2 11:41:3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紫阳县界岭镇人民政府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陕西禾田木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13.14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联系方式
  • :18209152382
  • :15909158158

正文内容

紫阳县界岭镇人民政府紫阳县界岭镇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JWHH-2024-025 二、合同名称:紫阳县界岭镇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三、项目编号:JWHH-2024-025 四、项目名称:紫阳县界岭镇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紫阳县界岭镇人民政府 地址:界岭镇街道 联系方式:18209152382 供应商(乙方):陕西禾田木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现代城 联系方式:1590915815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1200000 1(项) ¥1,131,400.00 ¥1,131,400.00 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合同金额: 1,131,4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壹仟肆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1月10日至2025年03月09日 履约地点:界岭镇人民政府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1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20241111174841.pdf 紫阳县界岭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工程类安康市政府采购合同81项目名称:紫阳县界岭镇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编号:甲方:紫阳县界岭镇人民政府乙方:陕西禾田木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紫阳县界岭镇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工程地点:紫阳县界岭镇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0%。工程内容及性质:紫阳县界岭镇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数量:安装路灯120盏、生态安防护栏800米,新建居民活动场所1000平方米,护坡垱护1000立方米,配建排水等相关附属设施。(具体工程量以清单为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工程设计图与招标清单包涵的全部内容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4年11月10日竣工日期:2025年03月0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四、质量标准合格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1131400.00元金额大写:壹佰壹拾叁万壹仟肆佰元整(人民币)注:(施工子目单价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最高限价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为财政系统转账支付)六、合同文件的组成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2()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合同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及作法说明()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盖章地址:紫阳县界岭镇街道地址:安康市高新区现代城20号楼2002室0200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电话:电话:1399257296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阳县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2607061009200202752签证地点:签订时间:202年年11月日3-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1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8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4担的经济支出。1.12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1.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9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1.21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515.6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双方接受、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16.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3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双方约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其他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双方约定16.5一方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16.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撤出提供便利条件,支付以上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6.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17条不可抗力1517.1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事件。1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当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工程师提交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7.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建设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专(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7.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18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签定。第19条合同终止19.1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16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19.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20条合同份数20.1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保存二份,承包人保存两份。17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紫阳县界岭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陕西禾田木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紫阳县紫阳县界岭镇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根据本工程修缮和装修的项目,双方约定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如下:工程设计图与招标清单包涵的全部施工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助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结构修缮工程为:年;2.房屋防水修缮工程为:年;专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修缮工程为:年;5.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7.其他约定:本工程质量保期为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三、质量保修责任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不负责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18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检修。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设工程超否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盖章0地址:紫阳县界岭镇街道地址:安康市高新区现代城20号楼2002室00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21签订时间:2024年11月08日19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