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河西地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消防运输设备)(一包)合同

项目编号ZJYZC2022GK-13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9 21:27:5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09万元
代理单位甘肃诺鼎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消防红/综合工具车应急调度车物资转运车运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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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河西地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消防运输设备)(一包)合同 合同编号:ZJYZC2022GK-131 合同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ZJYZC2022GK-131 项目名称: 甘肃省河西地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消防运输设备) 采购人: 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 代理机构: 甘肃诺鼎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 2022-12-08 供应商: 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行业: 汽车制造业 关联中标/成交公告标题: 签订日期: 2022-12-08 合同总金额: 309.5(万元) 合同扩展信息 是否为ppp: 是否联合体: 牵头单位: 组成单位: 点击下载合同附件 点击下载合同附件 [] [] 合同备案号:2022HTBA00170甘肃省河西地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消防运输设备)政府采购(货物)合同(一包)项目编号:ZJYZC2022GK-131采购单位: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供应商:张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甘肃诺鼎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合同为了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投标文件承诺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采购品目、型号、数量及金额(注:填写不下时,可按此表格自行打印清单)项目名称规格及型号数量单价(万元)中标价(万元)颜色森林消防车JDF5100GXFSG30/Q62辆39.879.6消防红综合工具车ZN1035UCM6A8辆14.68117.44白色应急调度车CC6510WM20C1辆28.2828.28白色物资转运车QL1080AKLA2辆1836白色(7座)运兵车NJ6486ACM2辆14.1928.38白色(11)座运兵车NJ6526EC1辆19.819.8白色合计:3095000元合计:3095000元合计:3095000元合计:3095000元合计:3095000元合计:3095000元本合同于2022年12月8日由甲方:张掖市草原和林业局和乙方: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采购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即:甘肃河西地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建设项目(消防运输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并接受了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以总金额:叁佰零玖万伍任元整(¥3095000元)“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服务范围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3)投标文件、供应商在开标期间的承诺文件4)中标通知书3.考虑到采购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供应商再次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货物质量保证责任。二、合同专用条款本表关于采购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可有双方协商。序号内容(1)买方名称: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2)卖方(中标供应商)名称: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3)质量保证金金额:无(所投车型有厂家三包)(4)质量保证金期限:无(5)应提供的伴随服务:选所有(6)交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历天(7)付款方法和条件:签订合同时付50%,剩余50%待车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8)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9)交货验收:(10)售后:提供24小时应急服务保障机制,能够及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理自行来厂检查维修10分钟之内服务到位,市区20分钟服务到位,服务半径100公里以内30分钟服务到位,服务半径100公里以外1小时服务到位.甲方要求的服务完全响应三、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方应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3)“货物”系指供应商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采购方提供的一切产品、硬件设备、软件和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应商承担与工程及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应商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采购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7)“供应商”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及服务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9)“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标准3.1本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参数”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保证金4.1质量保证金货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个月)以后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支付给中标人。4.2履约保证金买方收取合同价款的%作为履约保证金,具体内容由买方与中标人自行协商。5.检验和验收5.1货物运达合同指定地点后,采购方和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要求对货物进行初步验收,确认货物的厂家和数量等,确认无误后,供应商开始供货。供应商将各类货物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准备验收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5.2如果任何被检测的货物或服务不能满足要求,采购方可以拒绝接受相应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应更换被拒绝的项目,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采购方技术要求。5.3采购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的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供应商或厂家启运前通过了采购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5.4在交货前,供应商或厂家应对货物的质量、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5.5合同条款的规定不能免除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6.运输和保险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7.服务卖方必须负责验收及售后服务。8.伴随服务8.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参数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8.2卖方提供的上述伴随服务均应含在合同总价中,买方不再为其单独一项或数项另外支付费用。8.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和“技术参数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9.保证9.1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个月内保持有效。9.2买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9.3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更换有缺陷的货物。9.4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9.5卖方对缺陷的处理结果应使买方满意。9.6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历天10.索赔10.1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保证期。10.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及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1.付款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12.价格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13.变更指令1)交货地点;2)卖方提供的服务.3)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天内提出。14,合同修改除了合同条款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5.转让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6.分包对《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内容,卖方在未取得买方书面同意的通知,不得擅自进行分包,但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7.卖方履约延误17.1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7.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17.3除了合同条款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供货延误,将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18误期赔偿费除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供货期供货,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部分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计收,直至完工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终止合同。19.违约终止合同19.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货物供货;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满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19.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0.不可抗力20.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0.2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六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0.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1.因破产而终止合同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2.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2.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2.2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23.争议的解决23.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为张掖市仲裁委员会。23.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3.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23.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4.合同语言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25.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6。通知27.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需经书面确认。27.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27.税款27.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旨均应由买方负担。27.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旨均应由卖方负担。28.合同生效及其他28.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及招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28.2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8.3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28.4本合同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贰份,乙方贰份,代理机构壹份,行业监管部门贰份。合同附件作为《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合同附件一: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附件二:投标报价明细表甲方:张掖市林业和草原局盖章: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南街13号电话:18993679808乙方: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法人或被授权人(签章):日其期:2022年12月8日法人或被授权人(签章)日期:2022年12月8日账号:开户行:账号:2712040401200001757开户行:工行张掖城关支行代理公司:甘肃诺鼎国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联系人(签字或盖章二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居延路北兴家园3号综合楼门店3层电话:0936-84446588244658邮箱:1686633238@qq.com代理公司:甘肃诺鼎国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联系人(签字或盖章二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居延路北兴家园3号综合楼门店3层电话:0936-84446588244658邮箱:1686633238@qq.com盖章:地址:甘州区金城路105电话:13909360371甘肃省河西地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消防运输设备)(一包)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ZJYZC2022GK-131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我单位委托甘肃诺鼎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甘肃省河西地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消防运输设备)(一包)于2022年12月02日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了开、评标。根据评审意见,确认贵单位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叁佰零玖万伍仟元整(大写)¥3095000.00元(小写),现公示期已满,无异议。请于30日内来我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特此通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霞陈法定代表人子或盖章人人业和印斌市T采购单位盖章:中介代理机构盖章0070100154142022年2月5日投标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甘肃省河西地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消防运输设备)项目编号:ZJYZC2022GK-131一包包号:价格单位:人民币/元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序号供应商名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位投标单价投标总价供货期备注1综合工具车ZN1036UCM6A型东风牌8辆146800.001174400.00无1综合工具车ZN1036UCM6A型东风牌8辆146800.001174400.00无2应急调度车CC6510WM20C型哈弗牌1辆282800.00282800.00无2应急调度车CC6510WM20C型哈弗牌1辆282800.00282800.00无3物资转运车QL1080AKLA型五十铃牌2辆180000.00360000.00合同签订后20日内无3物资转运车QL1080AKLA型五十铃牌2辆180000.00360000.00无4运兵车(7座)NJ6486ACM型依维柯牌2辆141900.00283800.00无4运兵车(7座)NJ6486ACM型依维柯牌2辆141900.00283800.00无5运兵车(11座)NJ6526EC型依维柯牌1辆198000.00198000.00无5运兵车(11座)NJ6526EC型依维柯牌1辆198000.00198000.00无6森林消防车JDF5100GXFSG30/Q6型江特牌2辆398000.00796000.00无总报价大写:叁佰零玖万伍仟元整小写:3095000.00元大写:叁佰零玖万伍仟元整小写:3095000.00元大写:叁佰零玖万伍仟元整小写:3095000.00元大写:叁佰零玖万伍仟元整小写:3095000.00元大写:叁佰零玖万伍仟元整小写:3095000.00元大写:叁佰零玖万伍仟元整小写:3095000.00元大写:叁佰零玖万伍仟元整小写:3095000.00元注:若不提供投标报价明细表将视为实质性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名称(盖章):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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