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7月30日建设项目审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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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7月30日建设项目审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30操作>> 浏览次数:0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管理的有关规定,2025年7月30日我局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该项目的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3530809。 大洼区清洁供暖集中改造项目(新兴镇燃气锅炉项目) 大洼区清洁供暖集中改造项目(东风镇生物质锅炉项目) 大洼区清洁供暖集中改造项目(平安镇生物质锅炉项目) 辽宁中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定型加工矿物棉绝热材料制品12万立方米项目 打印 关闭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文件大环审[2025]15号关于大洼区清洁供暖集中改造项目(新兴镇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盘锦市大洼区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你公司报送的《大洼区清洁供暖集中改造项目(新兴镇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新兴镇,投资1047.26万元,占地面积17517m,建设1台20蒸吨/小时的燃天然气锅炉。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1-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13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限值。(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经沉淀池处理后生产废水一同交由大洼区新兴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如项目废水排入市政管网,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2-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九)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危险废物暂存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1.大气污染物:NOx≤3.519吨。2.水污染物:废水量≤863.2吨、化学需氧量≤0.052吨、氨氮≤0.0069吨。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一3-内容和结论负责。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大洼生态环境分局重新审核。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7月30日-4-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文件大环审[2025]16号关于大洼区清洁供暖集中改造项目(东风镇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盘锦市大洼区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你公司报送的《大洼区清洁供暖集中改造项目(东风镇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投资245.56万元,占地面积1053m,建设1台6蒸吨/小时燃生物质热水锅炉。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1-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陶瓷多管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废水经现有公用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废水;锅炉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交由大洼区东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如项目废水排入市政管网,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2-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九)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危险废物暂存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1.大气污染物:NOx≤2.038吨。2.水污染物:废水量≤256.128吨、化学需氧量≤0.015-3-吨、氨氮≤0.002吨。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大洼生态环境分局重新审核。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7月30日-4-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文件大环审[2025]17号关于大洼区清洁供暖集中改造项目(平安镇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盘锦市大洼区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你公司报送的《大洼区清洁供暖集中改造项目(平安镇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平安镇,投资247.31万元,占地面积116m,建设1台6蒸吨/小时燃生物质热水锅炉。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陶瓷多管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废水经平安镇人民政府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废水;锅炉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交由大洼区平安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如项目废水排入市政管网,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九)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危险废物暂存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1.大气污染物:NOx≤2.038吨。2.水污染物:废水量≤256.128吨、化学需氧量≤0.015吨、氨氮≤0.002吨。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大洼生态环境分局重新审核。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7月30日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文件大环审[2025]18号关于辽宁中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定型加工矿物棉绝热材料制品12万立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辽宁中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辽宁中壳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定型加工矿物棉绝热材料制品12万立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拟投资3600万元,租赁盘锦京通强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建设,主要建设6条管壳加工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生产硅酸铝管壳10万立方米/年、玻璃纤维-1-管壳1万立方米/年、岩棉管壳1万立方米/年。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国内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固化炉采取低氮燃烧,废气通过一根13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烘干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处理,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固化炉废气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烘干固化废气需满足《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7-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盘锦京通强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化粪池,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经管网进入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如项目废水排入市政管网,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2-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东、西、北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南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九)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危险废物暂存等设施开-3-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1.大气污染物:VOCs≤0.5036吨/年、氮氧化物≤0.3053吨/年。2.水污染物:废水量≤921.6吨/年、化学需氧量0.04608吨/年、氨氮≤0.004608吨/年。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大洼生态环境分局重新审核。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7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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