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华城大居北食堂餐饮服务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310115117250207169348-15195670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30 15:18:2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上海千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19.75万元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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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1-68722900
  • :13818809773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MB2F005182025201 二、合同名称:金海华城大居北食堂餐饮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117250207169348-15195670 四、项目名称:金海华城大居北食堂餐饮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65号 联系方式:021-68722900 供应商(乙方):上海千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女)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65号2层213-215室 联系方式:1381880977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金海华城大居北食堂餐饮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1197504.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为上海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的大居北办公点(金晓路65号)提供职工食堂外包服务。服务地址:大居北办公点金晓路65号食堂,日均用餐人数约120人次的餐饮服务。服务要求:包括食品采购要求、食品处置要求、清洁卫生等。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相关内容。服务时间: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服务标准:参照磋商文件中的《考核办法》,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相关内容。 2.合同金额(元): 1197504.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6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金海华城大居北食堂餐饮服务的合同(11NMB2F005182025201).pdf 金海华城大居北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合同合同编码:11NMB2F005182025201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乙方:上海千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金海华城大居北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服务内容:__详见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相关承诺_。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基础。详见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1197504元(合同总价大写:壹佰壹拾玖万柒仟伍佰零肆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3服务期限: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基础资料及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甲方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服务费按成交价以月结算。包含二大荤、一小荤、一蔬菜、米饭、汤、饮料。(注:乙方在每工作日无特殊情况下备餐人数不得少于100人,若实际就餐人数少于100人,服务费按备餐人数、单价和考核结果以月结算。若实际就餐人数超出100人的情况,则超出就餐人数部分经甲方确认后,服务费按实际就餐人数、单价和考核结果以月按实结算。每月按22天计。)注: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三日,开具等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甲方,若乙方逾期未交付的,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若甲方逾期支付资金,乙方可依法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要求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到期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另外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4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需求进行调整,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协商调整。8.5其他:/。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5其他:/。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4.4如甲方逾期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可依法向甲方追究相应违约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双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15.3如诉争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件的,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具备承接本合同业务所需相关资质的。(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3因乙方违约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已支付价款20%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伍)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贰)份,一份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2.补充条款(1)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以下无正文)签约各方:甲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顾佳珍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65号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上海千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陈丽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65号2层213-2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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