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老峰景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11N012885352202280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6 12:48:2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永济市文化和旅游局预算金额2018元
中标单位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88.01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旅游景区建设
联系方式
  • :15503593288
  • :15635920429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0128853522022801 二、合同名称:五老峰景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8812022CCS00141 四、项目名称:五老峰景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永济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 址:永济市舜都大道13号 联系方式:15503593288 供应商(乙方):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高新区丈八四路20号神州数码西安科技园4幢1号楼1701室 联系方式:1563592042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五老峰景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8801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所有工程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及后续相关服务,具体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响应规定为准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止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合同金额(元):8801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2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五老峰景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11N0128853522022801).pdf五老峰景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11N0128853522022801).pdf GF-2015-0212合同编号:SXXX202204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五老峰景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人:永济市文化和旅游局咨询人: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永济市文化和旅游局实施单位1(全称):山西鹤雀楼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单位2(全称):山西鹤雀楼集团永济五老峰旅游有限公司咨询人(全称):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五老峰景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2.工程地点:运城市永济市五老峰景区3.工程规模:停车场升级改造工程、景区游步道提升工程、景区游客中心至锦绣谷道路提升工程、灵峰观至西寨子(灵峰观至红砂峪1.2km)、灵峰观至云峰阁宾馆560m、电瓶车道及健身步道改造工程、景区内建筑物及各种设施修缓工程、黑龙潭瀑布设施改造工程、黑龙潭到锦绣谷度假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游客服务中心装修改造及灵峰观和下庄咨询处新建工程。4.投资金额:5.资金来源:6.建设工期或周期:7.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2、工程计量支付的确定,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3、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审核、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付款资料4、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处理;5、提出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6、按建设方要求进行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7、参与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8、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后评价:9、委托的其他工作,如市内询价、资料管理、现场取证等。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开始实施,至合同价款支付完毕自行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定额及地方材差等之规定五、安全方面咨询人进入施工场所后,须服从委托人和实施单位统一管理,须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在施工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咨询人承担全部责任,委托人和实施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六、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捌拾捌万零壹佰元整(大写)(¥880100)。2.计取方式:七、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条件及附录2、通用条件;3、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八、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九、增加条款1.永济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山西鹤雀楼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项目的全面建设实施,及相关审批手续。3.山西鹤雀楼集团永济五老峰旅游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对接方,咨询人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相关事宜均与该单位办理4.咨询人应严格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量向委托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并符合审计局对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审计结算。5.本次项目施工地点为五老峰景区内,山西鹤雀楼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山西鹤雀楼集团永济五老峰旅游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山西鹤雀楼集团永济五老峰旅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项目款项的付款单位。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山西鹅雀楼集团永济五老峰旅游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山西鹤雀楼集团永济五老峰旅游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开票信息:纳税人识别号:91140881719863536J账户名称:山西鹤雀楼集团永济五老峰旅游有限公司地址电话:山西省永济市舜都大道北33号0359-8030588开户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舜都支行账号:653312010300000023700九、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永济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实施单位各执壹份。委托人:永济市文化和旅游局(盖章)实施单位1:山西鹏化旅游产业发展(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3.0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40881MA7YM5BH3A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91140881MA7YM5BH3A住所住所: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城东街道银杏东街116号账号账号:0450700104002054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行号电话:电话:0359--8485381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理实施单位2:山西鹤省楼集咨询人:济五老峰旅游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代表人或其授权的a书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140881719863536J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625871866纳税人识别码:91140881719863536J纳税人识别码:916100007626871866住所:山西省永济市舜都大道北33号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潭家街道渭滨路70号水晶新天地11幢1单元1002室账号:653312010300000023700账号:0511035509200139828开户银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有限公司舜都支行文艺路支行行号:行号:1202014210008839电话:0359-8030588电话:029-84501560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540968210@qq.com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子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5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合同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1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13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合同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赵惠平,其权限范围:合同洽谈、签署及本项目的其他事宜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2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2人。3.1.2项目负责人为:闫晖,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本项目相关各专业造价的技术性文件14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3工作日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山西省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山西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山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山西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18)》及《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等:等。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_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5.支付5.1支付货币15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2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施工过程中工程1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完成70%616070元施工过程工程完2工80%20%176020元竣工结算审核完3成7%61607元竣工结算审核完4成30内无异议3%26403元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按合同价款相应比例递增由合同各方协商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减少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按合同价款相应比例递减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7.争议解决7.2调解16如果双方不能在7个工作_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7.3(1)的规定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运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84.3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赵惠平,送达地点: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268号气象局2楼,电子邮箱:540968210@qq.com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19.补充条款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授权我公司名下运城分公司负责有关于本项目(五老峰景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收取等有关事宜。我公司在山西省运城市设立的运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在当地直接纳税。户名:陕西小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账号:19210078801688669888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运城分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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