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红十字会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181101000026536446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8 11:33:2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乌什县红十字会预算金额2805元
中标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中标金额2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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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乌什县红十字会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乌什县红十字会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81101000026536446 五、合同编号:11N76110051620253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财产保险服务,责任险类 详见附件 项 1.00 2804.81 2804.81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乌什县红十字会 联系人:托呼提·吐拉红 联系电话:18997870699 传真:/ 地址:乌什县喀尔巴格路卫生局四楼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财产保险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76110051620253001).pdf 合同编号:11N76110051620253001采购单位(甲方):乌什县红十字会服务单位(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阿克苏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2025]2090号财产保险服务,责任险类新NF8672五菱交强险、车船税、商业险1项2804.812804.81合同总价(元)2804.81合同总价(大写)贰仟捌佰零肆元捌角壹分二、付款方式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2025]2090号财产保险服务12804.8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直接支付三、服务条款交强险保险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1/3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商业险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地震及次生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商业险责任免除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三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2/3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阿克苏市北京路51号电话:电话:0997-2528657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阿克苏解放路支行账号:账号: 301402020902310010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025年12月18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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