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HB2024093030010008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7 17:32:4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金额100万元
中标单位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05元
代理单位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相关产品救灾物资棉褥
联系方式
  • 刘晓云:0313-2213544
  • 张晨:0313-7680608

正文内容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HB2024093030010008 二、项目名称: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编码 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 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前么头工业区铁路南 91131102069404273C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中标金额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优惠产品简要描述信息 优惠价/入围价 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 棉褥 冀鹏 棉褥长:200cm棉褥宽:90cm 5471 92 104.96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韩涛(采购人代表)、刘丽晨(组长)、安雅娟、杨志富、张万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 地址:张家口市长城西大街10号 联系方式:0313-221354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张家口市站前西大街16号 联系方式:0313-76806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强 电话:0313-7680621 十、附件 供应商资格承诺 中小企业声明函 招标文件正文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 行政区域 张家口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1月07日 16:10 评审专家名单 韩涛(采购人代表)、刘丽晨(组长)、安雅娟、杨志富、张万玉 总中标金额 ¥0.010496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高强 项目联系电话 0313-7680621 采购单位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张家口市长城西大街1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313-2213544 代理机构名称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张家口市站前西大街16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313-7680613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JIPENG投标文件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供应商资格声明书致: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七入我单位符合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江必须选择其一(八)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以科技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河北冀鵬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JIPENG投标文件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2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3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进贤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国期:2025年1用6日本声明书将随中标公告一并公示。以科技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JIPENG投标文件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企业政策1.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棉被,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35人,营业收入为3714.525171万元,资产总额为2922.2237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棉褥,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35人,营业收入为3714.525171万元,资产总额为2922.2237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3.折叠床,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35人,营业收入为3714.525171万元,资产总额为2922.2237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月6日以科技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河北冀鵬服装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文件张家口市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HB2024093030010008采购人: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日期:2024年12月16日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文件目录第1章投标邀请1.1项目基本情况1.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3获取招标文件1.4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5公告期限1.6其他补充事宜1.7询问和质疑联系方式1.8投诉联系方式第2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2供应商须知第3章政府采购政策3.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3.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4正版软件3.5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3.6采购需求标准3.7全面推进政府采购融资(“政采贷”)3.8支持科技创新第4章资格审查4.1资格审查程序4.2资格审查要求第5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1评标方法5.2评标标准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文件第6章采购需求6.1采购标的6.2技术和服务要求6.3商务要求第7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7.1附: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标准文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8.1投标文件封面格式(商务标资格审查部分)8.2投标文件封面格式(商务标除资格部分外的明标部分)8.3投标文件封面格式(技术标暗标部分)第9章质疑和投诉9.1总则9.2质疑9.3投诉附1:质疑函格式附2:投诉书格式附件附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1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第二次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公开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并于2025年1月6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1.1项目基本情况1.1.1项目编号:HB20240930300100081.1.2项目名称: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1.1.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1.1.4项目预算金额:1000000元1.1.5采购需求:标的名称: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物资政府采购,数量:棉被2236件、棉褥5471件、折叠床剩余资金全部用于采购该货物。1.1.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1.1.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1.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2.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6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为4小型、微型企业)。预留部分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不分包。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联合体☐合同分包☐分包:01包: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联合体☐合同分包02包: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联合体☐合同分包……1.2.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无。1.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2.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1.2.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1.3获取招标文件⑴时间:2024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23日,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⑵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⑶方式:供应商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获取电子版公开招标文件。⑷售价:人民币0元1.4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1月6日9点00分(北京时间)。⑵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51.5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6其他补充事宜⑴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⑵代理服务费不收取☐收取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支付,收费金额为中标金额的%。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执行。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工业。⑷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不执行☐执行,执行方式:☐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⑸本项目为“双盲”评审:评审专家统一从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施评审专家“盲抽”;采购项目“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原件。⑺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市场主体资格确认(注册登记)并办理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和投标软件;具体操作如下:访问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市场主体登录后选择“张家口”电子交易6系统,进入系统后选择左侧“业务管理”菜单下的“交易文件下载”,找到对应项目获取交易文件。未完成注册的供应商,请访问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验证通过后,按照上述方式获取文件,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0313-7680600。⑻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未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请及时关注网站本项目的撤销、变更等公告。⑼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⑽本项目支持使用“政采贷”,即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1.7询问和质疑联系方式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和质疑,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7.1采购人信息名称: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张家口市长城西大街10号联系方式:刘晓云0313-22135441.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张家口市站前西大街16号联系方式:张晨0313-76806081.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娜电话:0313-76806131.8投诉联系方式对本次招标提出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部门名称:张家口市财政局采购办地址:张家口市西坝岗64号联系方式:0313-20142607第2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2.2.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2.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包不适用。☐本项目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棉褥。2.2.3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单击或点击此处输入日期。点分(北京时间);考察地点:。2.2.3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单击或点击此处输入日期。点分(北京时间);召开地点:。2.2.4样品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⑴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⑵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2.2.4样品⑶样品递交要求:;⑷未中标供应商样品退还:;⑸中标供应商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⑹其他要求(如有):。2.2.10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详见开标一览表。2.2.11投标保证金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否☐是,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2.2.11.7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2.2.12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是: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电汇、网银、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保险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月2.2.13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60日历天。2.2.15投标文件的提交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河北公共资源版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zjktf格式)并上传至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www.hebpr.gov.cn/hbggfwpt/)。2.2.18.2投标文件的解密解密开始时间:2025年1月6日9点00分((北京时间)解密截止时间:2025年1月6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各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数字证2.2.18.2投标文件的解密书,网上自行解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投标无效。2.2.22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确定的方式:☐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其中: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否是中标候选人并列(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以得分高者为中标供应商(本项得分也相同时随机抽取)随机抽取2.2.25.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以及落实中小企业政策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⑴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⑵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⑶其他要求:。2.2.26.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电子书面形式,通过项目交易电子平台送达。第3章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第3.1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2.2.9.1“双盲”评审的投标文件构成本项目投标文件分三部分,每个部分须为独立文件:⑴商务标(资格部分)(明标)⑵商务标(除资格部分外)(明标)⑶技术标(暗标)(包含商务部分暗标)10附件附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第120页共129页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第121页共129页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第122页共129页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123页共129页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第124页共129页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第125页共129页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种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第126页共129页统计上大小中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万元Y≥30000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从业人员人X≥300100≤X<10≤X<X<10明行业*(X)30010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本页为最后一页)第129页共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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