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5-2028年度违法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N5101012025001815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03 11:29: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成都宏远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0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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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N5101012025001815-1 二、合同名称:2025-2028年度违法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01012025001815 四、项目名称:2025-2028年度违法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联系方式:028-81471785 供应商(乙方):成都宏远运通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永兴巷8号 联系方式:181819920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2025-2028年度违法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1(项) ¥10,690,000.00 ¥10,690,000.00 无 合同金额: 10,69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陆拾玖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11月01日至2028年10月31日 履约地点:成都市市辖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1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1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pdf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11月03日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5-2028年度违法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甲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乙方:成都宏远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月合同编号:N5101012025001815一1签订地点:成都市签订时间:2025年1月1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2025-2028年度违法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012025001815)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合同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一条服务范围本项目拟确定1名投标人,负责在成都市六城区(成华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及成都市绕城高速公路外侧直线距离4公里范围内提供10个涉案车辆停放保管点位,总面积须达到166500m(每个点位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m),每个点位的直线距离应不低于3公里,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及设施设备。投标人须在成都市六城区提供总数不少于7个的保管点位,且在成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高新区各不少于1个点位。保管的违法涉案车辆类型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车辆。第二条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自2025年月一日起至2028年10月3日止。年度服务合同一年一签,本年度合同自2025年1月日起至2026年0月3日止第二、三年的年度服务合同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续签,若考核结果不合格(考核分数在一个年度合同期内累计三个月低于60分),则甲方有权不续签合同。第三条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包干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陆拾玖万元整,即RMB10690000.00元: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成本、场地成本、设施设备、管理费、利润、保险、税金及完成本服务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价格标准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四条服务要求一、场地要求(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场地应具有完备的法律手续(如为自有土地提供土地2使用证等不动产权证书,如为租赁土地提供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合法授权书等),场地须实施全围蔽,周边环境应满足违法涉案车辆的保管和进出场需求,符合通水、通电、通信的条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止扬尘及排涝等设施,确保违法涉案车辆的安全完整。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在确保甲方保管需求及保管面积的前提下,可停放社会车辆,但应将社会车辆和为甲方保管的车辆进行物理隔离。(二)各保管点位外围道路须满足大型车辆通行的条件,内部路面应平整,无坑洼、积水。(三)各保管点位应当设置车辆勘查区及工作间,工作间需根据场地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四)各保管点位应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覆盖整个保管场所。监控设备具备夜间监控能力,以及互联网实时在线调取能力,视频应叠加时间、地点(保管点位名称)、点位等信息,并能记录保存6个月及以上,存储内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复制、编辑、转移,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手段,落实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系统的信息安全。(五)各保管点位应满足甲方拖车的进出,以及对违法涉案车辆的拖曳。(六)乙方提供的所有保管点位,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提供给甲方使用,甲方可按实际工作要求进行使用。(七)服务期内,若有变更保管点位,乙方须提前10日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二、场地配套设施要求(一)各保管点位须设置满足日常办公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均需符合安全标准和工作要求,至少包括用于操作停车场管理平台、监控用的工作设备,用于满足工作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休息、登记书写等要求的设施设备。(二)各保管点位应按照甲方违法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实际,配备4公斤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的干粉灭火器40具,40公斤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的干粉灭火器2具,并在指定位置设置标识,同时安排专人定期检查、更换,以满足保管点位消防安全要求。(三)按照成都市扬尘治理要求,每个点位须配备1台符合国家行业最新相关标准的喷洒车,主要功能有喷雾功能、清洗功能、降尘功能、灭火功能(含雾3炮、高炮、水枪、地洒、侧洒),以便在违法涉案车辆进出场以及车辆转卸货时,有效降低扬尘等污染。(四)乙方须在主城区提供的不少于7个保管点位内,设置刑事案件涉案车辆保管专用停车棚,总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达到遮雨防晒等相关保管要求。三、违法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要求乙方须提供各保管点位涉案车辆进出场登记本和停车场管理平台,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所有数据信息均归甲方所有,本项目合同结束时完整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留存。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进场管理1.车辆进场时,乙方应当对委托保管的违法涉案车辆在停车场涉案车辆进出场登记本上进行登记,记录车辆车型、车辆号牌、车辆特征以及损坏情况等信息,并拍照录入停车场管理平台;2.车辆进场时,保管点位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告知驾驶人员将车上贵重物品(包括证件)应当自行保管,并由执法人员、管理人员、驾驶员三方对车辆的外观、随车物品(包括油料、工具、灭火器、备胎、电瓶等)共同进行核查,制作随车物品清单,由三方签字确认:若驾驶员或车主不在现场的情况,则随车物品由现场民警或办案民警负责妥善处置:3.需进行封存的交通事故车辆,经办案部门使用密封条封存后,保管方不得损毁,不得进入车内。4.车辆进场时拍摄不少于5张照片,包括车辆前、后、左、右、移交人员等,事故车辆进场还须拍摄碰撞部位局部照片。(二)停放管理1.因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坏的,乙方应当采取防雨和遮盖措施,避免天气因素加大车辆损失后果。2.停放违法、涉案车辆随车所运货物,若车主提出卸货、转载要求的,经执法办案单位指派专人监督下,由车主自行卸货、转载,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卸货、转载,不得提供任何有偿服务并收取费用。卸载或转载货物过程中,须办案单位到场监督,保管点位管理人员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3.委托保管的无牌无证等违法涉案车辆,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编制顺位号码,4并及时登记发动机或车架号码及车辆颜色特征,停车号牌编制后不得随意变动;停放保管期间,对整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严禁任何人员对委托保管的违法涉案车辆进行调试、维修,改变车辆现有的安全技术状况。(三)出场管理车辆出场时,保管点位管理人员须核对办案单位出具的《车辆返还凭证》,如放行凭证和车辆信息有误,应会同车辆领取当事人对登记的情况报办案单位进行核查,接到办案单位通知后再放行车辆。保管点位管理人员应对出场车辆及领取车辆当事人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拍照并录入系统。所有车辆出场照片不得少于2张,包括车辆状况和取车人照片。四、保管点位人员及保管服务要求(一)人员配备1.各保管点位至少配备5名管理人员及1名负责人(其中包含1名持证安全员)2.各保管点位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执行倒班制,按工作职责配备足够的值班管理人员。3.各保管点位管理人员应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智能手机操作能力。4.各保管点位管理人员须统一着装。(二)保管要求1.乙方应安排专人做好违法涉案车辆接收工作,及时清点违法涉案车辆数量、并按顺序编排号码后将车辆存放于保管点位内指定位置。2.乙方应按甲方所属各单位合理划分存放区域,并将违法涉案车辆分类停放;不同区域要设置隔离标识,注明“所属交警分局或大队等”。3.各保管点位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甲方扣留的违法、涉案车辆能随时进、出场。保管点位应具备完善的停车管理、安全保卫管理、车辆转卸货管理、门卫管理等制度,并及时上墙公示。4.乙方保管的违法涉案等车辆,不得因人为或自然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在证据保存期间遗失或损坏(毁)。乙方应确保车辆在进、出场时状态的一致性,并保证车辆的安全、完整。车辆进场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车况发生改变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视情节进行追责。5.乙方应指定专职数据管理员对进、出场的车辆做好实时登记录入,确保停5车场管理平台能够随时查询、统计车辆的进、出场及在场等有关数据的情况。6.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车辆拍照、取证、登记、统计等相关工作,定期按照甲方需求提供相关车辆数据。7.乙方不得擅自拆解车辆、放行或扣留车辆,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视情节进行追责。8.乙方根据办案单位出具的《车辆返还凭证》放行车辆。9.乙方应保证当事人可随时凭甲方办案单位出具放行凭证领取车辆。10.乙方应安排保管点位管理人员按时参加甲方定期召开的工作会议。(三)安全要求1.各保管点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并设置必要的防火、防盗等防护设施,加强安全巡查,特别是夜间巡查,防止盗窃、火灾事故发生。妥善保管交通事故车辆,不得损坏、丢失或者更换部件,如有涉及燃料泄漏、有自燃隐患的事故车辆,各保管点位应具备相应处置条件及设备,并具备应急处置能力。2.车辆进场时,执法人员及保管点位管理人员应对随车所运货物进行鉴别,需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应要求车主或驾驶人员立即对相关货物进行转载,期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意外情况发生。3.乙方应对甲方委托保管的车辆购买商业保险,发生被盗、被损、自燃、意外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4.各保管点位应建立完善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保管点位内保管车辆安全。(四)台账管理要求1.以乙方提供的各保管点位涉案车辆进出场登记本和停车场管理平台作为项目台帐管理工具。2.车辆入场时须认真核对车辆扣留信息,如有错误及时与扣留民警沟通后做正常修改。如无误,及时将车辆信息数据在保管点位涉案车辆进出场登记本上准确填写及录入停车场管理平台,并按甲方要求保存。3.对长期停放未处理或者已处理未取车超过45天的,停车场管理平台应作自动提醒,乙方应根据系统的提醒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反馈,并进行统一登记上报各办案单位,做好后期开展报废处置工作的事宜。4.车辆出场时,乙方应通过保管点位涉案车辆进出场登记本及停车场管理平6台核对车辆的详细信息,如:车牌号、车辆进场照片、车辆型号、车身颜色等,结合分局的车辆放行单信息进行比对,如信息有误,立即与所属分局进行核实待核实无误后方可放行。信息无误的,按要求放行车辆并在登记本及系统中做好记录,车辆放行完毕。五、停车场管理平台开发、运维要求开发的停车场管理平台中的车辆进出场数据信息均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本项目合同结束时系统程序原码及数据完整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留存。(一)停车场管理平台功能概括:1.停放登记功能在互联网部署停车场停放管理移动端功能模块,由系统扫码读取民警出具的扣车凭据二维码信息后,对于机动车实际入场情况进行登记,系统生成机动车入场数据记录。(1)扣车信息签收。通过系统扫码读取民警出具的扣车凭据二维码信息,关联扣留信息编号(业务自编号)、号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际入场车辆进行比对、确认;(2)入场信息登记。由停车场管理人员对扣留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图片进行采集,包括车辆四侧、车辆损伤部位照片,同时具备信息采集条件的,对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车辆唯一性标识图片进行采集。完成采集后,系统自动记录停车场、操作人员、入场时间、入场状态等日志信息。2.停放管理功能在互联网部署停车场扣车管理网页端功能模块,关联停放机动车的业务日志记录,提供在场扣留机动车的查询和统计功能模块,相关功能模块具备车辆分类、车辆号牌、入场时间、在场状态(在场、离场等)、离场原因等查询和统计条件。3.放车登记功能在互联网部署停车场管理移动端功能模块,通过扫码方式验证放车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并提取、关联机动车在场信息,符合放车条件的,对实际领车人、领车图片(人车合照、领车人、领取车辆等)信息进行采集,并由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确认。系统记录机动车出场日志信息,并更新车辆的停放状态。4.停放数据转递程序7互联网版系统完成入场、出场信息登记后,相关车辆停放数据,实时通过省公安厅公安网边界交换平台全项单向转递至公安内网系统进行存储,互联网端仅保存脱敏、加密存储的停放车辆标识数据(以业务自编号为主键)、车辆基础信息、车辆入场日志和车辆图片信息。5.信息安全应用要求(1)数据安全加密系统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采集应当先脱敏、再加密进行存储,数据传输、数据存储过程均应当按照国密加密要求及标准对数据进行动态加密管理。同时,涉及数据的访问请求不得以公民个体信息作为主键,在页面应用端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脱敏进行展示。(2)数据存储要求在系统数据采集后,由转递程序实时将前端涉及公民隐私采集数据全项通过省公安厅公安网边界交换平台转递至公安内网存储,确保互联网前端不存留历史数据,仅对分类统计类日志表进行展示。对于历史数据日志查询的,不在互联网端提供历史查询服务。(3)安全防护要求系统应在网络边界根据访问控制策略设置访问控制规则,能够通过安全技术检测手段及时发现系统漏洞并修复,能够检测对重要节点的入侵行为,并在发生入侵事件时提供报警。(4)系统等保测评作为具备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系统建设范围,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二级等保条件进行建设,并定期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及信息系统安全检查。(二)停车场管理平台操作管理人员要求为确保平台的信息安全,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乙方须针对本项目配置2名具有高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网络规划设计师)或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网络工程师)的停车场管理平台开发运维人员。六、其他保管服务要求(一)乙方须对甲方指定区域(不超过2处)的停放保管服务提供相应的管8理人员及设施设备。(二)乙方不得擅自处置委托保管的违法涉案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放行、转卖、拆解、抵押、出租等。(三)对本项目涉及车辆,甲方所属各单位应采取就近停放方式进行车辆停放。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一保管点位,因保管车辆较多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应按照甲方要求对该保管点位车辆转场至本项目其它指定保管点位,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若出现乙方提供全部保管点位无法使用的情况,乙方应增加符合项目要求的新的保管点位以满足甲方需求,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四)证据保全服务特别要求1.涉案车辆因碰撞损坏、无法挡雨,为防止保管期间加大车辆损失,乙方必须提供防雨和遮盖措施。2.涉案车辆因碰撞造成油电系统损坏,为保障车辆及保管点位的安全,保管方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泄漏、防火、防自燃等应急保护措施。紧急情况下,乙方应当联系甲方办案部门,先行对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排除。3.涉案车辆的局部位置粘附有重要的痕迹物证需要保全提取,为防止自燃或人为等因素造成证据灭失,必须在扣留的事故涉案车辆周围设置隔离区,并采取防雨、防火、防自燃和遮盖等保护性措施。4.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乙方需在保管点位设置勘查区并提供停车棚。5.扣留的涉案车辆经初步调查属于涉及刑事案件的,须停放在刑事案件涉案车辆保管专用停车棚内,不得与其他涉案车辆混合停放。6.办案部门需提取涉案车辆底下部位或底盘上的痕迹物证,乙方应提供移动升降工具。7.需要保全证据的涉案车辆,乙方应按照办案部门提出的有关要求进行保管,保持物证原貌,并固定停放位置,未经办案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移动,严禁非办案部门人员及乙方无关人员触碰。(五)其他要求1.乙方擅自处置委托保管的违法涉案车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其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后果由乙方承担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证据灭失、损毁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经济9责任。第五条转运要求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将所有违法涉案车辆(约1.3万辆)由为甲方服务的前中标人服务场地转运至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场地,所有涉及的转运费(包括车辆拖运费、装卸费、过路费)、保管费(包括场地租金、监控费、人员工资)及转运过程中的车辆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乙方的投标报价中。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转运完毕,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额外支付费用。第六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一)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支付资料并核对无误后,自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10日内,根据考核结果按月进行结算支付。(二)保管服务费采用包干价(含税金额),每月保管服务费=中标金额(含税金额)/12个月×当月考核系数。第七条考核一、考核系数甲方根据考核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分数95分(含)以上,当月考核系数为1:当月考核分数低于95分(不含),当月考核系数=[100-(95-当月老核得分)]/100(例:当月考核得分为93.1,则当月考核系数为[100-(95-93.1)]/100=0.981)。单月考核分数低于50分的或1年内累计3个月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甲方可视情况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视情节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二、考核细则1.各保管点位未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的,发现一件扣1分;2.各保管点位未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的,发现一件扣1分;3.不按规定建立涉案车辆档案或不按规定登记车辆进、出场台帐的,台账登记错误的,发现一件扣1分;4.没有按照甲方要求登记车辆信息或登记车辆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不清晰的,发现一件扣1分;5.不按规定将保管车辆混放的,发现一件扣1分:6.停放社会车辆未向甲方申报的,发现一件扣1分;107.未按规定将刑事案件涉案车辆存放于专用停车棚的发现一件扣1分;8因保管点位内环境卫生问题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或引起投诉等情况的,发现一次扣1分;9.未按要求设置警示隔离标识的,发现一件扣1分:10.在停车场管理平台内将保管车辆进出场信息录入错误的,发现一件扣1分;11.消防、监控、排涝、防止扬尘等设施不能正常运作或围蔽设施不完善的,每发现一件扣2分;12.未按照证据保全要求,妥善保管事故车辆的,发现一件扣2分;13.停车场管理平台出现故障且2小时内未恢复,影响车辆进出场工作的,发现一次扣2分;14.未将保管车辆进出场信息录入停车场管理平台的,发现一件扣3分;15.未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停车场管理平台使用模块功能调整的,一次扣3分;16.因保管不善,导致事故车辆损失扩大的,每一辆扣5分;17.不按甲方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扣5分;18.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的,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或因吃、拿、卡、要、乱收费等引发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发现一次扣5分;19.车辆进场时,未认真检查,未发现生鲜果蔬,宠物、易燃易爆危化物品以及其他不属于扣押范围的物品随车入场的,发现一件扣5分;20.各保管点位严禁闲杂人员在内逗留、过夜,发现一起扣5分;21.未严格落实停车场管理平台安全防护要求,导致保管车辆相关信息数据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一次扣10分;22.未经甲方允许,私自使用扣押车辆的,发现一件扣10分;23.未经审批流程,私自放行车辆的,发现一件扣10分;24.未经甲方办案部门同意,擅自允许车主、驾驶人或其他人员进场调校维修车辆,改变车辆现有的安全技术条件的,发现一件扣10分:25.因车辆遗失、引发火灾、被水淹以及车辆所涉证据灭失等情况发生时,由于保管人未及时进行抢救、赔付、消除影响,消极相关善后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一件扣30分;1126.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处置委托保管的涉案车辆,包括转卖、私自拆解、盗取保管车辆零部件及车内贵重物品的,发现一起扣30分。三、考核方式1.甲方每月考核并作为结算依据。2.根据存在问题,甲方对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见附件),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应在规定限期内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甲方。3.甲方可根据履约实际情况在合同签订时或履约过程中对考核细则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乙方遵照执行。第八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及所有权。第九条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十条履约保证金1、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34500元。乙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履约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接到乙方请款报告和支付凭证资料(合同复印件、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以及甲方确定项目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10日内,对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无息退还。(若乙方以履约保函的方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不短于本项目服务期限,服务期限结束后,履约保函自动失效。若履约保函提前失效,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履约保证金作为冲抵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12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或应支付款项。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当甲方或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其中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3.除“不可抗力”的规定外,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按时、保质履行服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确定相应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乙方仍不能履行服务,甲方除采用其它补救措施外,还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4.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管理服务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服务费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6.如因乙方在履约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13第十四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三日内寄送。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7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五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7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六条合同变更、终止与转让1、本合同签署自生效之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甲乙任意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本合同;2、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七条其他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附件1、整改通知书。2、廉政合同。3、保密协议。甲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乙方:成都宏远运通实业有限公司(盖章)(盖章)供号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8号14开户银行:成都银行德盛支行开户银行:成都银行华兴支行账号:03012010202705600015账号:31012010214702300016电话:028-81471785电话:028-87397562传真:028-81471786传真:签约日期:2025年1月1日签约日期:2025年11月1日15附件1:整改通知书(供应商名称):你单位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等问题,为保障服务质量,按照合同要求,请你单位对提出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内容包括:1.对该问题作出评估,2.采取相应纠正或纠正措施。并将整改报告(时间)前送达我局。甲方(名称):年月日16附件2:廉政合同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我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经济违规违法行为,保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52-2028年度违法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甲方和乙方严格遵守本廉政合同。一、甲方、乙方双方约定1、甲方、乙方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甲方管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甲方、乙方双方应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方、乙方双方的业务活动均应遵守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从事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4、甲方、乙方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5、甲方、乙方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杜绝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6、甲方、乙方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业务活动中有不廉行为,有权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或直接向对方法人代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和认真查处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二、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费用。3、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活动。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省、出国等提供方便。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其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项目有关的17材料设备供应、服务转包、劳务等经济活动。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任何材料和设备。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接待乙方有关服务事项的询访。8、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影响和干扰服务质量、服务进度和服务安全。三、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和馈赠礼品。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报支需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友吃、喝、玩、娱乐等活动。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办公用品等。5、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工作事项等)到甲方工作人员家里询访。四、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和第二条的,除按甲方单位及其上级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外,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和第三条的,除按乙方单位及其上级党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分别给予乙方其所承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项目费总额的3%至5%的违约罚款,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建议给予一年至三年不得进入相关市场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乙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和第三条的,除按乙方单位及其上级党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对督察单位的约定双方约定:本“廉政合同”的督察单位为市纪委监察局、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甲方监管部门。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甲方、乙方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服务期满,合18同终止后为止。七、本“合同”作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5-2028年度违法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合同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19附件3:保密协议为保护甲方的停车保管服务相关信息与业务秘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遵循如下保密协议一、保密的内容:(一)甲方的秘密:包括甲方提供的需求及其它所有内容,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甲方所有信息、资料及文件等。(二)乙方的秘密:包括乙方在此次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的资料、服务方案、工作流程以及乙方相关的业务信息等。二、保密的范围:(一)乙方只在此次项目需要时才能使用甲方提供的信息。乙方将甲方提供信息的使用限制在与本次项目有关的人员、保密协议签署者范围内。(二)甲方将乙方在此次采购项目中使用到的技术资料、服务方案、工作流程等技术信息限制在与本次项目有关的人员、保密协议签署者范围内。资料和信息要设有专人保管。三、保密义务:(一)不得刺探与对方工作无关的秘密;(二)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上述秘密信息;(三)不得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上述秘密信息;(四)除上级主管机关需要,或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外,甲方不能向第三方泄露乙方的秘密:乙方需要宣传业绩涉及甲方机关内容时,以书面经甲方同意。(五)如发现上述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对方报告;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以直接、间接、书面、口头等形式为第三方提供上述内容的行为均属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四、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双方的保密义务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本次采购项目结束而结束。20五、违约责任(一)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三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二)因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B六、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中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七、协议的效力和变更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参与本合同的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由双方签署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保密协议”作为2025-2028年度违法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合同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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