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复议、法援、矫正档案室五节柜公示

项目编号SDGP370202000202601000176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0 14:43:4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青岛博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中标金额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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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青:88729280
  • :18678971321

正文内容

合同编号:370202031001202600007_001 合同名称:复议、法援、矫正档案室五节柜 项目编码:SDGP370202000202601000176 项目名称:复议、法援、矫正档案室五节柜 采购人(甲方):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 联系方式:88729280 供应商(乙方):青岛博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青田路19号1号楼1单元2203户 联系方式:18678971321 合同签订日期:2026-04-09 合同金额:0.77万元 主要标的名称:其他柜类 规格型号:组 主要标的数量:11 主要标的单价:0.07万元 查看附件 合同编号:产品购销合同甲方(委托方):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夏青委托代理人:王安琪联系方式:88729280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8号电话:88729280传真:\电子信箱:\乙方(供货方):青岛博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区青田路19号1号楼1单元2203户法定代表人:费鹏委托代理人:王媛联系电话:17560051877通讯地址:市南区青田路19号1号楼1单元2203户电话:17560051877传真:\电子信箱:第1页共5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事宜,达成合同如下:第一条产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外形尺寸计量单位产品数量【】单价【元】总价【元】文件柜WJG-1850*390*1850组66503900五节柜WJG-2每节850*390*390组117007700备注合计:壹万壹仟陆佰元整第二条质量要求2.1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1.3种标准执行:2.1.1国家标准,相关文件名称及文件号为:\2.1.2行业标准,相关文件名称及文件号为:\2.1.3其他约定标准:产品为全新产品,外形完好无损,严格按照规定的型号供货,符合正常使用要求。2.2双方约定质保期为自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文件之日起五年。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进行免费维修。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对产品进行维修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产品经两次维修仍不能保证甲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第三条包装标准乙方保证外形、包装完好,满足产品运输及安装前安全存放需要第四条产品交付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交付4.2交付地点:市南区中山路8号4.3交付方式:乙方免费送货上门,书面申请甲方进行货物的交付验收。交付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在货物交付验收单上盖章。第2页共5页4.4因产品交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5乙方交货时,应将产品相关单证随同产品交付甲方,产品需要调试、安装的由乙方负责,调试安装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提供相关单证或提供单证不全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产品。第五条款项支付5.1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产品价款,按甲、乙双方认同的下列办法计算:按照合同第一条所列内容计算,无其他费用,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1600元。5.2双方按以下约定支付费用:乙方交货、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有效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财政拨付,待甲方收到财政拨付款项后一次性付清。5.3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5.4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合同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户名:青岛博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帐号:802090200559517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路支行联系人:王媛联系电话:17560051877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5.5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第六条产品的验收6.1产品交付(需要安装调试的,自安装调试完毕)3日内,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问题,有权拒绝接收产品,乙方应予以更换,因更换产品造成逾期,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在验收文件中签字确认。6.2产品在验收时没有发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按照本合同第2.2第3页共5页条的约定执行。6.3经甲方书面同意由第三方进行验收的,适用本合同关于验收的约定。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应及时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2乙方应当及时供货,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产品价款的0.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同时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3乙方仅交付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已收产品,乙方应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并按合同总价款的%承担违约金;甲方不退还已收产品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未交付产品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按未交付产品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7.4乙方交付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质量有瑕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因更换造成产品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逾期交付处理。7.5乙方明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或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正常使会用功能或不能满足本合同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7.6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或甲方从应付款中直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承担,并应承担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7.7质保期内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对产品进行维修、更换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第八条争议解决8.1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及诉讼的其他部分。第4页共5页8.3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第九条不可抗力9.1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以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9.2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第十条附则10.1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0.3本合同书一式伍份份,双方各执贰份,报主管部门备案使用一份,各份内容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补充条款无甲方(盖章):市南区司法局法定代表人:夏青你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时间:2026年4月9日签订地点:青岛市市南区乙方(盖章):青岛博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鹏媛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时间:2026年4月9日签订地点:青岛市市南区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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