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金城街道魏圩文化公园环境营造定制服务项目睢宁县金城街道魏圩文化公园环境营造定制服务项目合同

项目编号JSZC-320324-ZSZX-G2024-0002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3 12:00:2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睢宁县金城街道办事处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合肥磐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5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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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JSZC-320324-ZSZX-G2024-0002001 二、合同名称: 睢宁县金城街道魏圩文化公园环境营造定制服务项目睢宁县金城街道魏圩文化公园环境营造定制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324-ZSZX-G2024-0002 四、项目名称: 睢宁县金城街道魏圩文化公园环境营造定制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睢宁县金城街道办事处 地 址: 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前进路19号 联系方式:18852277054 供应商(乙方):合肥磐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经开区云湖路与集贤路交口西南侧 联系方式:1500077095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展品展陈,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1)中标人负责对所有货物提供2年质保(7天×24小时)服务,故障和非人为损坏货物免费更换。(2)提供终身技术支持服务,免费维保期后能为买方提供有偿售后服务。超过质保期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如遇制造商产品调整停止生产,中标人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并同时告知可替代新产品。采购人需要购买时,中标人应按不高于合同签定时的价格优惠方式向采购人提供产品。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5870000.00 合同金额: 3587.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3-1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2-1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睢宁环境营造定制服务项目合同.pdf 睢宁环境营造定制服务项目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X135204合同项目名称:睢宁县金城街道魏圩文化公园环境营造定制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324-ZSZX-G2024-0002采购人:睢宁县金城街道办事处成交供应商:合肥磐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3月日1合同通用条款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合同范围第三条价格第四条支付第五条交货第六条包装和标记第七条技术资料第八条安装第九条验收第十条售后服务和技术培训第十一条索赔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第十五条适用法律第十六条权利保证第十七条保密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2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1.1“买方”见《合同专用条款》。1.2“卖方”见《合同专用条款》。上1.3“工作现场”见《合同专用条款》。姿1.4“合同标的”见合同附件(合同附件内容以深化设计确认版为准)1.5“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标的的安装、试运行、验收、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1.6“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标的的安装、试运行、验收、操作、维修以及其他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培训。1.7“安装”是指有关合同标的、备件和材料的安装工作。1.8“试运行”是指为验明合同标的的技术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合同标的进行的测试。1.9“验收”是指根据合同附件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标的是否达到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性能的检验,以及合同标的在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之后,买方对合同标的的接受。1.10“合同货币”见《合同专用条款》。1.11“合同价格”见合同附件。1.12“合同生效日”见合同附件。1.13“日”是指日历天数。1.14“月”是指日历月数。第二条合同范围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标,并无偿提供与合同标相关的售后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资料。第三条价格3.1合同总价见《合同专用条款》。3.2合同总价是固定价格。第四条支付4.1买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支付。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提交支付文件,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4.2卖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第五条交货5.1交货期限、批次和交货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35.2交货地点见《合同专用条款》。5.3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卖方应将合同号、合同标的的名称、数量、金额、包装件数以及交货的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5.4卖方应按下列规定交付合同标的:5.4.1卖方负责将合同标的送至《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交货地点。5.4.2买方出具的收据日期是合同标实际运至现场的日期。5.5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提供其他救济。第六条包装与标记6.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标的应保持产品制造企业原包装完好。6.2在合同标的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A装箱明细单;B.质量合格证;C.技术资料。6.3在货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前,凡由于对合同标的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合同标的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造成合同标的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第七条技术资料7.1技术资料交付的期限和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安装8.1合同标的的安装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验收9.1合同标的的试运行、验收见《合同专用条款》。9.2如果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所有技术性能在验收中都已经达到,双方应在【15】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5日内签署验收书。9.3买方派出1-3名技术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卖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派出的1-3名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指导监督管理。第十条售后服务和技术培训10.1售后服务和技术培训见文件内容。第十一条索赔11.1如果合同标的在安装、试运行和验收中卖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求《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救济方式,救济方式包括:4A.卖方替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合同标的。B.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合同标的进行降价。C.拒收合同标的。D.赔偿由卖方违约引起的其他损失。11.2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未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要求后《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选择的救济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从合同总价或从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1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1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13.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或《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采取其它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A卖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终期限后【30】日仍未能交付合同标的和或技术资料;B.合同标的未能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且经卖方多次更换/调整/维修后仍无法达到约定标准;C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13.2如果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合同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13.3如果卖方在投标或执行合同中确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A.“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5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B.“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买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13.4因卖方违约造成买方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买方给予补偿。13.5非因卖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买方应按照卖方实际已完成工作量据实支付相应款项,并承担卖方为履行本合同已支出的其他成本费用。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4.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第十五条适用法律15.1本合同的执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保证1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标的时,不会因为卖方原因而遭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因卖方原因造成的侵权事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保密17.1买、卖双方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或为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从对方所获得的、有关对方和/或属于对方的任何信息包括对方工作方式方法与资料、技术资料、用户名单、发展战略及其他被认为是对方的信息,都是对方的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17.2上述秘密,买、卖双方均只能用于本合同,而且只能由相应的工作人员使用;没有必要接触的人员,不得接触。17.3买、卖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上述秘密。17.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在保密方面的义务,应按合同总价的50%承担违约金或按照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被泄密方有权选择以上两种方式之一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义务独立于其它违约义务。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8.1本合同在合同协议书(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合同附件以深化设计确认版为准)。18.2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履行期满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履行期的影响,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618.3合同双方各自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应负税费。18.4合同双方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所有合同文件及相关的修订和合同双方之间的书面联络,应使用中文,文书用中文解释。18.5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以书面方式进行。18.6没有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8.7任何一方在执行任何合同条款和条件时准予对方的放松、宽容、延迟,不得一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在合同之下的权利;任何一方对合同的任何违背、任何免责也不应导致对任何后面或延续的合同的免责或弃权。18.8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仅供参考使用,不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文的解释。18.9合同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就合同主要内容方面的完整协议,并且取代合同签订前所有关于这方面的通讯、协商、协议(不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18.10买方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18.11合同双方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形式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通讯地址发往合同另一方。有关重要事项的传真应及时用挂号信或快件确认。7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条款项号是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条款项号对应的,其增加的内容和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的话,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第一条定义1.1“买方/甲方”为睢宁县金城街道办事处1.2“卖方/乙方”为合肥磐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工作现场”为买方指定地点。1.4“合同货币”即人民币。第二条合同范围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的合同标的是项目面积为5192平方米(展厅布展及该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面积2492平方米、室内公共区域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室外活动区域2000平方米),主要范围为策展方案深化设计、环境布展深化设计(包括消防系统、暖通系统的改造深化设计)、展品深化设计及研发制作、展品安装调试、试运行等一体化服务内容,本项目项目经理为黄邦建、策划负责人赵一杰。第三条价格3.1合同总价为¥3587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柒万元整第四条支付付款条件一:提交预付款保函的合同签订且乙方向甲方出具预付款保函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小写¥10761000.00大写:人民币壹仟零柒拾陆万壹仟元整。完成A、B馆方案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小写¥7174000.00大写:人民币柒佰壹拾柒万肆仟元整。乙方全部展品经出厂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小写¥7174000.00大写:人民币柒佰壹拾柒万肆仟元整项目预验收合格后投入试运行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土(10%)小写¥3587000.00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捌万柒仟元整项目决算评审报告出具后,乙方并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并经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十(20%)小写¥7174000.00大写:人民币柒佰壹拾柒万肆仟元整。注:1、付款条件一中,出具预付款保函后支付的合同款应当与保函金额一致。2、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所有款项已包含税费,发票开具明细见附件(附件以深化设计确认版为准)。8第五条交货5.1卖方应于合同生效日后,210日内交货安装调试并开始试运行1.深化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天内)(1)完成AB馆方案深化和施工图设计;(2)深化设计成果通过验收。2.展品展项制作阶段(深化设计完成后的120个日历天内)(1)展品中期检查;(2)展品出厂检查。3.现场安装调试阶段(展品出厂检查45个日历天内)(1)展品进场;(2)安装调试完成;(3)预验收及开始试运行。5.2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地点。5.3卖方应在不迟于每批合同标的备妥待运前5日通知买方。5.4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卖方应按每天迟交合同标的金额的千分之一(1‰)的比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5‰),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标的的责任。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后三十日内仍未能交付全部或部分标的,在不妨碍买方采取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从而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备注:因卖方建筑装饰工程或消防、电气工程施工等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时进场施工的,卖方的工期不可以顺延,且卖方需承担由此导致的逾期责任。5.5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5.6买方逾期支付卖方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按照欠付千分之一(1‰)每天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5.7以上违约金最高数额均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5.8因买方原因,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卖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实际已完成工作量对应款项、卖方为履行本合同已支出的其他成本费用、及可能存在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六条履约保证金双方签订合同后5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五(5%)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叁仟伍佰元(小写:¥1793500元)履约保证金存放期间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形式: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本票、汇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项目验收合格后15日内,结算违约赔偿(如有)后无息退还给9卖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履约保证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履约保证金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第七条技术资料7.1技术资料随合同标的同时交付给买方。第八条安装8.1卖方应于合同生效日后,210日内交货安装调试并开始试运行:1.深化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天内)(1)完成AB馆方案深化和施工图设计;(2)深化设计成果通过验收。2.展品展项制作阶段(深化设计完成后的120个日历天内)(1)展品中期检查;(2)展品出厂检查。3.现场安装调试阶段(展品出厂检查45个日历天内)(1)展品进场;(2)安装调试完成;(3)预验收及开始试运行。第九条验收9.1签订合同后,所有标的出厂经卖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发货,到达交货地点,买卖双方现场共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双方签字确认。9.2合同标的的试运行、验收应在卖方的协助下进行。合同标的全部交付并安装完毕后,卖方可向买方书面提出试运行、验收要求,买方在接到书面要求后15日内进行试运行、验收。如果试运行和/或验收因卖方原因发生迟延和/或在其它情况下发生额外费用,买方有权就因迟延发生的损害和损失和/或任何额外费用请求赔偿。第十一条索赔11.1买方有权选择本条款规定的任意或全部救济方式。11.2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15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卖方应在买方发出索赔要求后15日内,按照买方选择的救济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20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1013.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买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后30日内仍未能交付合同标的和/或技术资料;或者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5日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13.4在买方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且已支付对应款项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和/或文件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标的和/或文件和/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同时,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4.1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光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茶18.10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平号),买方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本合同标的内部分涉及衣水国家秘密,该涉及国家秘密部分不公告;买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卖方约定本合同标的内部分涉及商业秘密,该涉及商业秘密部分不公告。18.11附则1.合同份数。本采购合同一式四份,分别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睢宁县财政局采购管理科、中晟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留存。2.未尽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解释。5(2)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324-ZSZX-G2024-0002)。第十九条合同附件(以深化确认版为准)11特买方(公章)单位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签字日期:2024年3月1日卖方(公章):合肥磐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经开区云湖路与集贤路交口西南侧单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开户银行品中银行账号:t302010509200255329法定代表人新联系人8联系电话:150007709553月|日签字日期:2024年-!12合同补充协议甲方:睢宁县金城街道办事处乙方:合肥磐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雎宁县金城街道魏圩文化公园环境营造定制服务项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于2024年5月29日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一、协议内容1.该项目具体实施内容、方案、团队、质保及售后等要求必须满足采购公告发布的第六章采购需求内容。2.该项目所有建筑(含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除展品外)经甲方财政评审后作为该项目施工的主要依据,最终结果通过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同时该项目在交付甲方前产生一切费用均列入决算,以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3.付款方式:合同总价约为¥3587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柒万元整,最终以审计价格为准。(1)乙方完成A、B馆室内及室外等区域方案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经专家评审并进场施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2)乙方全部展品经甲方项目专班和专家组出厂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5%。(3)该项目经项目专班及专家组联合验收合格并投入试运行,乙方提交全部竣工资料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5%。(4)该项目决算经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甲方支付审计结算价款的27%。(5)项目运行质保期为2年,运行质保期内,出现的所有影响正常运行的问题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并及时解决,确保所有设备正常运营,运行质保期满甲方支付尾款(无息)。注:1.全部展品安全运输到达指定交货地点,经甲方专班复验,运输途中及到达交货地点验收未达到出厂验收效果,产生所有费用均有乙方承担。2.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所有款项已包含税费,发票开具明细见附件(附件以深化设计确认版为准)。二、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与本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缐签字:联系方式:15000770955联系方式:2024年5月29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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