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机关(水库移民司)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中标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BRR24-ZB1-ZB-020-001/01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1 15:05:0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机关(水库移民司)预算金额248.18万元
中标单位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48.18万元
代理单位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联系方式
  • 张榕红:010-63202598
  • 吴美樾:010-53105841

正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机关(水库移民司)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RR24-ZB1-ZB-020-001/01 (招标文件编号:BRR24-ZB1-ZB-020-001/01) 二、项目名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 供应商地址: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863号 中标(成交)金额:248.18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 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对2023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开展绩效监控,抽取部分重大项目、进度相对滞后的地区等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和调查研究;对2023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开展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樊少武、李志红、葛倩文、房彦梅、陈玉国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由中标人支付,按招标文件约定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4.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招标公告日期:2024年5月13日 2、评标时间:2024年6月4日 3、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机关(水库移民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联系方式:张榕红 010-632025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11号楼             联系方式:吴美樾 010-5310584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美樾 电 话:  010-53105841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 品目 服务/水利管理服务/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机关(水库移民司)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6月11日 14:28 评审专家名单 樊少武、李志红、葛倩文、房彦梅、陈玉国 总中标金额 ¥248.18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吴美樾 项目联系电话 010-53105841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机关(水库移民司)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张榕红 010-63202598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11号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吴美樾 010-53105841 附件: 附件1 01中标结果公告.pdf 附件2 02招标文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发布版20240513.pdf 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项目编号/包号:BRR24-ZB1-ZB-020-001/01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机关(水库移民司)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5月13日,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包号:BRR24-ZB1-ZB-020-001/012.项目名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3.项目预算金额:248.18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248.18万元4.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标的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248.181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对2023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开展绩效监控,抽取部分重大项目、进度相对滞后的地区等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和调查研究;对2023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开展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5.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2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方式:(1)获取方式:线下购买+网络下载。(2)线下购买:潜在供应商可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前往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11号楼)线下购买招标文件。(3)潜在供应商可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客服电话:17633091229或010-86397110(工作日9:30-12:0013:30-17:00)。招标文件以纸质文件为准,电子文件仅便于供应商使用。供应商下载电子文件的同时,应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线下领取或邮寄纸质文件。(4)支付方式: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完成下列操作流程:点击页面上方“我的工作台”→点击“寻找招标项目”→找到本项目点击“立即投标”→选择相应标包后点击“立即购标”→选择对应支付方式进行下单支付。(5)发票领取:选择“我需要发票”的潜在投标人可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自行下载发票,发票一律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3.售价:2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6月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11号楼)。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融资担保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2.供应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3.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4.采购代理机构邮箱:yanl@chinabrr.com。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机关(水库移民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联系方式:张榕红010-6320259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11号楼联系方式:吴美樾010-5310584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美樾电话:010-5310584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内容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项目属性:■服务□货物项目属性:■服务□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本采购包)不适用。□本项目(本采购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本采购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____。■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本采购包)不适用。□本项目(本采购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本采购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____。■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本采购包)不适用。□本项目(本采购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本采购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____。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_。■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_。3.1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_。■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_。4.1样品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_________;(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_________;(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_________;(6)其他要求(如有):_________。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_________;(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_________;(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_________;(6)其他要求(如有):_________。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_________;(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_________;(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_________;(6)其他要求(如有):_________。5.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其他未列明行业资金绩效管理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其他未列明行业资金绩效管理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其他未列明行业资金绩效管理5.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其他未列明行业资金绩效管理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其他未列明行业资金绩效管理5.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其他未列明行业资金绩效管理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其他未列明行业资金绩效管理11.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12.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_;投标保证金金额:/_;投标保证金金额:/_;条款号条目内容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开户名(全称):/_开户银行:/_账号:/_12.7.2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14.1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应同时提供签字盖章后扫描的PDF文档和可编辑的word版,须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所有文字、图片等内容完全一致)。22.1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是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因素得分高者优先排序并按照排序最终确定中标人□随机抽取25.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25.6履约保证金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否□是,履约保证金金额:/。26.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26.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吴美樾010-53105841;邮箱:yanl@chinabrr.com;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11号楼。27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中标人收费标准:人民币肆万元整(RMB40,000.00)。缴纳时间: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样品4.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进口产品5.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1.2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1中小企业定义:5.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5.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5.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5.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5.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5.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9-3履约经验投标人履约经验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合同履行期限备注注:需提供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或任务书或验收资料或委托单位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业绩证明不予计分。9-4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商务材料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商务材料(如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可在此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三、技术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年月日1技术要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技术要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对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对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对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对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对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对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对技术要求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投标人已对之理解和响应。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或印鉴):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技术方案投标人自行编制,针对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提供响应附件文件、组织方案或解决方案等,人员组织可按下表(非实质性格式)提供人员明细及其资历。特别提醒: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实质性要求(★号条款)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拟投入项目主要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学历专业从事专业拟在本项目担任岗位/从事工作备注说明:随本表附人员相关证件、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发,供广大中小企业自测或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及社会公众辨别企业规模类型。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中标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包号:BRR24-ZB1-ZB-020-001/01二、项目名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三、中标信息中标人名称: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中标人地址: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863号中标金额:248.180000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名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服务范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服务要求: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4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对2023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开展绩效监控,抽取部分重大项目、进度相对滞后的地区等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和调查研究;对2023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开展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服务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五、评审专家名单樊少武、李志红、葛倩文、房彦梅、陈玉国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由中标人支付,按招标文件约定计取。本项目代理费金额:4.0000万元(人民币)七、公告期限招标代理专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1、招标公告日期:2024年5月13日2、评标时间:2024年6月4日3、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机关(水库移民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联系方式:张榕红010-6320259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11号楼联系方式:吴美樾010-5310584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美樾电话:010-53105841十、附件1.招标文件2.中标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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