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2月5日至9日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项目编号2511-530114-04-01-687312)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6-02-11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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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2月5日至9日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5日至9日对10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批,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Email:kmshbjspc@163.com 电话/传真:0871-64145789 通信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4号楼 邮编:650500 2026年2月5日至9日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时间 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货郎兄弟工贸有限公司智能包装及家居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生环复〔2026〕6-1号 2026年2月5日 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钻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中药健康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生环复〔2026〕10-7号 2026年2月5日 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20kV余屯变扩建110kV间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生环复〔2026〕10-8号 2026年2月5日 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呈贡院区)配置一台DSA项目》的批复 昆生环复〔2026〕1-7号 2026年2月6日 5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昆明市延安医院新增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批复 昆生环复〔2026〕1-8号 2026年2月6日 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菲尼克(昆明)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生环复〔2026〕2-4号 2026年2月6日 7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浩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生环复〔2026〕10-9号 2026年2月6日 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老挝磨丁经济特区110千伏跨境联网供电(国内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生环复〔2026〕21-3号 2026年2月6日 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磨憨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改扩建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生环复〔2026〕21-4号 2026年2月6日 1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宁凯隆矿业有限公司9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生环复〔2026〕9-1号 2026年2月9日 附件: 1.昆生环复〔2026〕6-1号.docx 2.昆生环复〔2026〕10-7号.docx 3.昆生环复〔2026〕10-8号.docx 4.昆生环复〔2026〕1-7号.docx 5.昆生环复〔2026〕1-8号.docx 6.昆生环复〔2026〕2-4号.docx 7.昆生环复〔2026〕10-9号.docx 8.昆生环复〔2026〕21-3号.docx 9..昆生环复〔2026〕21-4号.docx 10.昆生环复〔2026〕9-1号.docx 昆生环复〔2026〕6-1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货郎兄弟工贸有限公司智能包装及家居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南货郎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你单位委托云南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货郎兄弟工贸有限公司智能包装及家居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511-530114-04-01-6873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办事处万溪冲社区,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智慧路7号地块,租用云南蓝典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建筑面积为29307.74㎡的厂房(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以及建筑面积3673.66㎡的综合楼,建成后,年产塑料制品5000t。项目总投资9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9万元。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云南货郎兄弟工贸有限公司智能包装及家居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2026〕6-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协调。运营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废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捞鱼河水质净化厂处理。施工期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不在项目区食宿,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的化粪池处理,最终进入捞鱼河水质净化厂处理。(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共设置1根废气排气筒,排气筒高度30m。项目运营期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要求,臭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厂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食堂油烟经净化处理后经楼顶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有关规定。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安排专人洒水降尘;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不得露天堆放,采取加盖篷布、库内堆放或设置围挡、堆砌围墙等措施。施工期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安装减震、消声设施;出入厂区车辆减速,禁止鸣笛。南、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北侧、东侧执行4类标准。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文明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规范收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运营期废包装、不合格标签外售;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到混料工序;车间沉降的粉尘回用生产;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餐厨垃圾、隔油池油污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分类处置,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清运至合法弃渣场处置。(五)做好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报告表》中环境风险评价中的各项防范措施,并建设相应风险防范设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备案。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宣传和演练。(六)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4.3t/a。其中2.016t来源于云南货郎兄弟工贸自动化食品包装(pp)及家居用品(pp)生产项目,2.284t总量来源于云南陆成管业有限公司关停项目。(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需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八)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调试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负责组织项目环境现场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26年2月5日抄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云南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5日印发昆生环复〔2026〕10-7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钻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中药健康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南钻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你单位委托云南适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钻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中药健康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509-530127-04-01-873091)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农产品分拣中心,总占地面积为4789.97m2。项目租赁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农产品分拣加工中心已建标准厂房进行中药饮片的生产以及炮制技术研发等经营活动,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主要投资建设年产0.3万吨普通中药饮片产品的生产线;二期主要投资建设年产100吨毒性中药饮片产品的生产线,两期工程内容为同时建设分期投产。项目内新建普通中药饮片生产车间、毒性中药饮片生产车间、仓储区、实验区、办公区域、纯水间、循环冷却水塔、空调制冷系统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普通中药饮片3000吨、毒性中药饮片100吨。项目总投资3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8万元。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云南钻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中药健康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2026〕10-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协调。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2021)表1中三级标准后,由建设单位利用罐车运至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由建设单位利用罐车运至嵩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不外排。项目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废水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共设置4根排气筒,高度均不低于15m。项目运营期车间生产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有组织排放限值标准。项目传统中药饮片生产普通及毒性中药饮片生产环节的蒸煮、干燥产生的异味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排放标准值要求。项目质检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醇、甲苯、二甲苯以及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项目运营期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项目运营期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标准。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项目夜间不生产,并进行设备减震、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规范收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废弃原材料及杂质、实验室一般固废、不合格产品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包装袋外售废品回收商;废过滤膜由更换厂家带走回用;毒性中药饮片产生的固废单独进行收集,废边角料、不合格原料、不合格产品回收可利用部分,剩余部分固废与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水浴除尘器沉渣一起收集后外售有机肥生产企业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污水处理站污泥应按固废属性鉴别标准开展属性鉴别,在未出鉴别结果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产生的实验废液、废化学品、化学品废弃容器、废弃样品、废活性炭、废吸附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回收可利用部分,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五)做好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报告表》中风险影响评价中的各项防范措施,并建设相应风险防范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备案。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宣传和演练。(六)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有组织颗粒物0.434t/a,硫酸雾0.0019t/a,氯化氢0.0019t/a,非甲烷总烃0.0215t/a,甲醇0.0018t/a,甲苯0.000054t/a,二甲苯0.0000072t/a。(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需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八)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调试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负责组织项目环境现场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26年2月5日抄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云南适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5日印发昆生环复〔2026〕10-8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20kV余屯变扩建110kV间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你单位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220kV余屯变扩建110kV间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510-530127-04-01-806706)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老余屯村(220kV余屯变电站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3°02'15.671",北纬25°09'41.145"。建设内容为在已建220kV余屯变电站110kV配电装置区(位于场地内由北向南第三和第四个间隔)扩建2个110kV出线间隔至110kV灵源1号变电站,新建2台110kV断路器、6台110kV电流互感器、6台隔离开关及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能量计量系统、通信设备等二次设施,不涉及新增占地。项目总投资2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万元。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220kV余屯变扩建110kV间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2026〕10-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二、你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明确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选址布局及施工方案,合理设置临时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严禁越界施工和随意扩大占地范围,严禁捕猎、捕食野生动物和随意砍伐林区、践踏植被;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扰动区域及临时占地区域进行原生态恢复。(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工期,避免雨天土方作业;施工期节约用水,减少施工废水的产生;施工生活污水依托变电站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站内绿化,不得外排;施工废水、施工车辆清洗废水经收集、沉淀、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漫排、外排。(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扬尘和施工机械产生的燃油烟气,施工现场、临时堆场、运输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各类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运输时间,运输车辆经过居民点时限速禁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沿线声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变电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规范收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施工期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的收集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废旧电气设备运至资源回收中心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六)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变电站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标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切实做好宣传、解释、维稳工作,采取适当、稳妥、有效方式,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避免环境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按照《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七)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报告表》中环境风险影响评价中的各项防范措施,并建设相应风险防范设施。定期对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等监测点进行监测。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备足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演练,最大限度减轻风险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建设内容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四、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接受社会监督。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监管工作,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六、请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26年2月5日抄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5日印发昆生环复〔2026〕1-7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呈贡院区)配置一台DSA项目》的批复昆明市妇幼保健院:你单位委托云南策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呈贡院区)配置一台DSA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地点为昆明市呈贡区碧潭街326号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呈贡院区)。建设内容为拟在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呈贡院区)2号楼(门诊医技住院综合楼)一楼原DSA介入室内新增安装1台AlluraXperFD20型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额定管电压为125kV,额定管电流为1250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项目总投资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呈贡院区)配置一台DSA项目〉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2026〕1-1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实施对周围环境和相关人员的影响能够满足国家电离辐射和放射防护相关要求和标准,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内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辐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建设。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明确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认真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报告表》提出的电离辐射安全管理限值,职业照射连续5年的平均有效剂量应控制在5mSv/a以内,公众照射年有效剂量应控制在0.25mSv/a以内。放射治疗室设置应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要求。(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措施。手术室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对讲交流系统、急停装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工作指示灯、门机联锁装置和门灯联锁装置等,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辐射工作区域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实行监督区和控制区管理,防止人员误照射。(三)介入手术及清洗手术器械产生的医疗废水和医护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置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洛龙河城市污水处理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和处置,医护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四)配备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要求的辐射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报警仪和辐射监测仪,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职业人员工作时应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及个人剂量计,定期送检,受检者受检时应佩戴辐射防护用品,以确保职业人员、受检者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五)完善和落实各项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标准。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辐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六)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要求,你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依法向我局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并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每年1月底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上传年度评估报告。三、项目建成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四、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负责组织项目现场环境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26年2月6日抄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云南策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6日印发昆生环复〔2026〕1-8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昆明市延安医院新增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批复昆明市延安医院:你单位委托四川省自然资源实验测试研究中心(四川省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编制的《昆明市延安医院新增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核技术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地点为昆明市拓东街道人民东路245号昆明市延安医院。建设内容为拟将昆明市延安医院5号楼一楼3号导管室重新防护装修,新增1台飞利浦Azurion3M15型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最大管电压为125kV,最大管电流为1000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项目总投资856.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1.5万元。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昆明市延安医院新增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2026〕1-1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实施对周围环境和相关人员的影响能够满足国家电离辐射和放射防护相关要求和标准,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内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辐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建设。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明确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认真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报告表》提出的电离辐射安全管理限值,职业照射连续5年的平均有效剂量应控制在5mSv/a以内,公众照射年有效剂量应控制在0.25mSv/a以内。放射治疗室设置应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要求。(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措施。手术室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对讲交流系统、急停装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工作指示灯、门机联锁装置和门灯联锁装置等,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辐射工作区域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实行监督区和控制区管理,防止人员误照射。(三)介入手术及清洗手术器械产生的医疗废水和医护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置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昆明市第二水质净化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和处置,医护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四)配备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要求的辐射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报警仪和辐射监测仪,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职业人员工作时应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及个人剂量计,定期送检,受检者受检时应佩戴辐射防护用品,以确保职业人员、受检者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五)完善和落实各项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标准。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辐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六)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要求,你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依法向我局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并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每年1月底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上传年度评估报告。三、项目建成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四、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负责组织项目现场环境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26年2月6日抄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实验测试研究中心(四川省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6日印发昆生环复〔2026〕2-4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菲尼克(昆明)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菲尼克(昆明)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委托云南环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菲尼克(昆明)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512-530102-89-01-150203)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沙朗乡桃园社区甸头村35号,总占地面积2491.62㎡。项目租用昆明市五华区滇鑫塑料制品厂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发酵车间、综合楼、软水制备系统、化验室、原料库、配料间、成品库、小料仓库、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鱼饲料2万吨。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2.35万元。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菲尼克(昆明)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2026〕2-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物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协调。项目运营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其余生活污水、软水制备废水一起排入厂区化粪池内暂存,定期委托环卫部门使用吸粪车清运至有能力的单位清运处置,严禁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建化粪池处理。(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设置1根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运营期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设置防尘网、围挡、防尘布等防治措施,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标准限值。(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规范收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业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运营期废试剂瓶、化验室废液、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有关规定;隔油池废油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废滤膜由厂家更换回收;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尘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施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能回收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五)做好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报告表》中风险影响评价的各项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备案。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宣传和演练。(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需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七)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八)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排放量0.2026t/a。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调试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负责组织项目环境现场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26年2月6日抄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云南环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6日印发昆生环复〔2026〕10-9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浩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南浩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委托云南明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浩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509-530127-04-01-549163)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路8号(云南兰丰农机产业园区1号厂房),总占地面积为3850m2。项目租用云南兰丰农机产业园区已建成标准厂房,进行塑料包装等制品生产,设置生产车间、原料区、成品堆放区、办公室及相关辅助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塑料薄膜4800t、塑料袋子1200t。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云南浩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包装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2026〕10-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协调。项目运营期冷却水通过循环水池冷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建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嵩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施工期施工设备清洗废水采用桶收集沉淀后用于项目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洗手清洁及冲厕废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共设置1根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制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排放限制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项目运营期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南面厂界临近规划道路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东、西、北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规范收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物、废印版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不合格产品经处理后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化粪池污泥定期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掏清运处置。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机油桶、废弃含油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库,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回收可利用部分,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五)做好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报告表》中风险影响评价中的各项防范措施,并建设相应风险防范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备案。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宣传和演练。(六)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非甲烷总烃4.896t/a。非甲烷总烃总量指标来源于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七)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八)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需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调试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负责组织项目环境现场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26年2月6日抄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云南明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6日印发昆生环复〔2026〕21-3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老挝磨丁经济特区110千伏跨境联网供电(国内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方电网澜湄国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委托云南科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老挝磨丁经济特区110千伏跨境联网供电(国内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11-530139-04-01-129697)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0.9238hm2,其中永久占地0.4398hm2,临时占地0.43hm2。起点坐标为东经101°41′44.271″,北纬21°14′16.073″;终点坐标为东经101°40′3.260″,北纬21°12′4.274″。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回勐腊县磨憨镇已建110千伏东盟变电站110千伏侧出线构架至中老边境接壤处的110kV线路,线路长度约7.5km,采用单、双混合架空方式(双回路单边挂线),线路杆塔共23基,其中新建杆塔22基,依托已建杆塔1基(J1)。项目总投资999.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7.4万元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老挝磨丁经济特区110千伏跨境联网供电(国内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2026〕21-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你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明确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选址布局和施工方案,合理设置塔基、牵张场、临时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架空线路应采用飞艇、动力伞、无人机等对地表扰动小的方式,通过生态保护红线、林区、基本农田应采用高塔跨越方式;塔基应避让植被较好区域,依法办理相关用林、用地手续;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公益林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内设置“三场”,禁止损坏农田水利设施;生态保护红线内塔基施工,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修筑大型机械通行的临时道路,应采用索道运输、人畜运输材料等工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越界施工和随意扩大占地范围,严禁捕猎、捕食野生动物和随意砍伐林区、践踏植被和基本农田;施工及运营期间应依托亚洲象监测预警系统,与当地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监测预警,根据监测预警结果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禁惊扰、伤害野生动物,避免人象冲突;制定植被恢复方案,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扰动区域及临时占地区域进行原生态恢复,禁止使用外来物种。(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工期,避免雨天土方作业;施工期节约用水,减少施工废水的产生,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不得漫排、外排;邻近水域的塔基施工应划定施工范围,禁止向临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生活污水依托周围居民生活设施。(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扬尘和施工机械产生的燃油烟气,施工现场、临时堆场、运输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各类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运输时间,运输车辆经过居民点时限速禁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沿线环境的影响。运营期线路产生的噪声及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加强线路沿线巡查及噪声监测,确保线路正常运行。(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规范收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施工期废弃土石方全部回填;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建材和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收集后,依托周边垃圾收集点处理。运营期巡检产生的废弃绝缘子等废物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带至垃圾集中收集点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六)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输电线路的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架空线路严格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GB50545-2010)设计建设,严格控制导线对地距离;加强线路日常管理和维护,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标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切实做好宣传、解释、维稳工作,采取适当、稳妥、有效方式,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避免环境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按照《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三、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建设内容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四、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接受社会监督。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市生态环境局磨憨分局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监管工作,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六、请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26年2月6日抄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云南科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6日印发昆生环复〔2026〕21-4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磨憨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改扩建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你单位报送的委托丽江智德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磨憨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改扩建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6-530139-04-05-401663)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磨憨镇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项目在现有场地范围内新增1套规模为150m3/d的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新建出水巴氏计量槽1座、出水仪表间1座;新建危废暂存间1座,将现有调节池拆除后,原址建设一个容积为2万m3的2#调节池。项目不对填埋场主体工程(填埋库区、垃圾坝、分区坝、防渗系统等)进行改建或扩建,实施后填埋场总库容、结构、填埋规模、填埋工艺等不发生变动。项目总投资2829.8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37.29万元。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磨憨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改扩建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2026〕21-1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建设。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协调。项目运营期新建渗滤液处理站与现有渗滤液处理站一起承担填埋场渗滤液等废水的处理。2030年1月1日前,填埋场渗滤液等废水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中表2直接排放标准限值后,排放至溪沟最终汇入南木窝河。2030年1月1日后,填埋场渗滤液等废水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中表4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后,排入磨憨南坡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施工期废水全部收集回用不外排。(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设置2根高度不低于15m的排气筒。运营期新建渗滤液处理站、2#调节池产生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采取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定期洒水降尘、遮盖物料等防尘措施,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加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施工期采取设置临时围挡阻隔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文明施工等措施。建筑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规范收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运营期新建渗滤液站两级DTRO工序产生的泥沙返回至填埋区内填埋处置。非危险化学品废包装物至一般固废收集点,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站。项目MVR蒸发工序产生的尾渣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予以鉴别认定,未经鉴别认定前,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废机油、含油废手套及抹布、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废弃土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运至指定位置处置,建筑垃圾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按相关规定运至指定地点处置。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全部外售至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收集后至填埋区填埋;施工期在拆除现有调节池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防治工作方案,做好废弃物及渗滤液调节池底泥处置。(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项目采取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酸罐间、1#调节池、2#调节池为重点防渗区;两级DTRO单元、MVR蒸发单元、固化单元、除臭单元为一般防渗区;出水仪表间、巴氏计量槽、空压机房、变配电室等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项目依托填埋场现有的6口地下水监测井作为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对地下水监测井开展监测。(六)做好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报告表》中风险影响评价中的各项防范措施,并建设相应的风险防范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磨憨分局备案。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宣传和演练。(七)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项目COD排放量为3.88t/a、NH3-N排放量0.97t/a。总量指标来源于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污水处理厂形成的削减量。(八)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需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九)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调试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市生态环境局磨憨分局负责组织项目环境现场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26年2月6日抄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丽江智德环境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6日印发昆生环复〔2026〕9-1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宁凯隆矿业有限公司9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宁凯隆矿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委托云南畅泓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宁凯隆矿业有限公司9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512-530181-04-01-505751)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武家庄村委会放马坪村。本次改建项目矿山开采规模不变,将现有90万t/a精品石料生产线拆除后由2#采场搬迁至露天开采范围1#采场采空区,产品方案变为公分石26.30万t/a、瓜子石26.30万t/a、砂31.75万t/a、分筛土夹石5.55万t/a。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不设原料堆场)、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4.5万元。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安宁凯隆矿业有限公司9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安宁〔2025〕9-1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协调。项目运营期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抑尘、绿化,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和其他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城市绿化及道路清扫标准后回用于厂区内绿化及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施工期应设置拦水、截水、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雨季地表径流应采取沉淀等处理措施后全部回用于施工用水及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共设置2根废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改建项目料仓、振动筛、皮带输送机、破碎机进出口、制砂机进出口整体封闭;产品堆场采取围挡、覆盖措施,采用洒水车对运输道路定期洒水降尘;物料密闭运输,运输道路硬化,出入口设置轮胎清洗池。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项目施工期应合理设置围挡,对施工场地和道路适时洒水降尘,对易起尘的物料封闭堆存及运输,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进出场道路路面清洁等有效的防治扬尘的措施,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噪声的设备及场所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加强车辆进出管理,夜间不生产,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项目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施工时间,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规范收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和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掏清运;废油脂和餐厨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返回生产线或作为产品直接外售;废布袋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含废机油废物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项目施工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五)做好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报告表》中环境风险评价中的各项防范措施,并建设相应风险防范设施。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宣传和演练。(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需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手续。(七)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调试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市生态环境安宁分局负责项目环境现场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26年2月9日抄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云南畅泓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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