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铜棒厂区监控新增和线路升级改造采购公告(湖北皓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RA23111401558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6 21:00:2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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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单号 RA23111401558 采购方式 公开 采购员 联系电话 报名截至时间 2023-11-21T17:00 报价截至时间 2023-11-22T17:00 采购商名称:湖北皓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要求交货期 备注 光缆 / 700.0 米 2023-11-30 配管 PVC20 1900.0 米 2023-11-30 配管 KBG 100.0 米 2023-11-30 尾纤 3米 26.0 根 2023-11-30 跳线 3米 26.0 根 2023-11-30 辅材 水晶头、配电箱、电源、旧设备拆除等 1.0 批 2023-11-30 枪式摄像机 300万红外POE 海康 18.0 台 2023-11-30 支架 防水 18.0 个 2023-11-30 交换机 5口企业级 2.0 台 2023-11-30 交换机 8口企业级 1.0 台 2023-11-30 存储硬盘 4T 1.0 块 2023-11-30 光纤收发器 千兆 3.0 对 2023-11-30 光端终端盒 / 3.0 台 2023-11-30 光纤连接盒 / 3.0 台 2023-11-30 网络防雷器 / 4.0 套 2023-11-30 信号传输线 六类网线 1760.0 米 2023-11-30 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湖北孝感市大悟县绕城南路湖北皓润公司二楼综合部 二、保证金额度:0.0元 三、商务条款: 四、技术条款: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30万元 六、报名要求:必须来现场勘探,绘制摄像头点位图和线路走向图。 七、资质要求: 附件下载 湖北皓润黄铜棒车间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模板.pdf 黄铜棒厂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湖北皓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承包人:,签订日期:2023年1月1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黄铜棒厂区线路的升级改造与新增。1.2工程地点:黄铜棒厂区(大悟县迎宾大道莞辉商务孵化园内)。1.3承包范围:黄铜棒厂区线路的升级改造与新增(包含黄铜棒车间监控设备电缆的整体更换确保监控画面无掉线情况、北侧围墙区域增设3个枪式摄像头、废渣处新增1个枪式摄像头、黄铜棒厂房内锅炉处新增3个摄像头、更换老式枪式摄像头11个。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30天,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1.6工程质量:要求现场勘探;高清300万像素;具备红外夜视功能;监控画面支持在手机APP端查看;监控回放可以支持40天;对黄铜棒厂区原有的视频监控电缆线路整体换成六类电缆,确保监控画面无掉线情况;设备和线路升级改造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通过发包人验收。1.7工程造价(含材料费):1.7.1合同价格形式:采用以下第壹种方式第壹种:总价包干形式第贰种:全费用单价形式1.7.2合同暂估含税金额为:¥元(大写¥:元整),工作内容包括:黄铜棒车间监控设备电缆的整体更换确保监控画面无掉线情况、北侧围墙区域增设3个枪式摄像头、废渣处新增1个枪式摄像头、黄铜棒厂房内锅炉处新增3个摄像头、更换老式枪式摄像头11个。1.7.3增值税率:设备费含税总额¥适用税率13%,安装费含税总额¥适用税率9%。第二条、发包人工作2.1合同签订后3天向承包人提供经确定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1套,并组织黄铜棒厂区电缆走线图纸、设计或做法说明现场交底;2.2提供具备开工的施工场地并向承包人交验;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电预留接口,办理完成发包人应办的申请、批件;2.3指派蒋棋文为发包人为本项目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4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扣留工程及其他款;2.6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三条、承包人工作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1.3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现场交底,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1.4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响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1.5按本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第1页共13页3.1.6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应做到每日清理施工区域的废料和垃圾。3.1.7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3.1.8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含开工报告、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施工记录等,壹式贰份。3.1.9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指派为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3.2.2项目经理每月驻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时,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更换。如有违约发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20%从合同价款中扣除。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3.2.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发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从合同价款中扣除。3.3转包及分包3.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3.2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第四条、监理人4.1此监控设备、线路的升级改造与新增项目工程量较小,金额较低,因是功能性验收,所以无需请监理人。第五条、工程质量要求、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5.1质量要求5.1.1符合国家现行的验收标准和规范,要求合格,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条件返工(返工部分不予计量),直至负责修复到合格,工期不予顺延。5.2隐蔽工程检查5.2.1自查: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自查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自检合格具备覆盖条件后通知监理人、发包人。5.2.2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发包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发包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2.3监理人、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发包人应承认。若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复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承担复验费用且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复验和返工费,工期予以顺延。5.2.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由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第2页共13页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5.5.1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6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5.6.1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的安装工程,装饰装修、绿化、景观、照明、道排。5.7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5.7.1设备、线路及基础设施为1年;5.7.2其他保修期限约定为1年。5.8质量保修责任5.8.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5.8.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8.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9质量保修金的支付、返还5.9.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0%。5.9.2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文明施工与检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畅通,物料堆放整齐。在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及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维护发包人良好的企业形象,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收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事故处理(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2)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伤亡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3页共13页6.2职业健康6.2.1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员工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6.2.2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音、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防护措施。6.2.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的所有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还应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作业期间,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避免对厂区道路、建筑墙面、棚盖、地面、草坪、树木、标识标牌等造成损坏。严禁高处抛洒物料,造成环境污染。不准在未经允许的场地上进行切割作业。作业期间,规范场容,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卫生,减少对居民和环境的不利影响,做到文明施工,日清日结、工完场清。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第七条、工期和进度7.1开工前3日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审核后实施执行。7.2工期延误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而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1)重大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由于发包方原因要求停工;(4)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7.3承包人应在发生工期延误造成窝工事实后3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如承包人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则视为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及赔偿的权利。7.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赶工费用。第八条、材料供应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无,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详见附件。8.1.1承包人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领用、保管、装卸、退库、办理相关手续、按发包人指定的场内地点归类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按领用时的价格赔偿。8.1.2材料按约定损耗率对承包人实行限额领料,承包人应合理用料、注重节约。如材料使用超出合理用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节约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8.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送达施工现场前24小时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验收,未经验收的材料发包人可以拒绝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设计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5监理人、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直至满足要第4页共13页求为止,由此造成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在本工程范围内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经发包人多次质询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指定采购,指定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现场管理和安装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不会因任何材料设备被指定供应商或发包人自行采购而得到任何额外的费用补偿。第九条、变更及现场签证9.1变更的范围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发包人认可的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9.2变更权发包人可以提出变更。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相应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9.3变更程序承包人合理化的变更可以提交书面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9.4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估价。9.5变更计价9.5.1与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的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9.5.2与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的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9.6现场签证9.6.1承包人在完成工作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签证(否则视为放弃),报发包人审核。9.6.2工程签证单必须由承包人、发包人及其他各方审核签字。各审核环节须在承包人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签证单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9.6.3发包人不允许拒收承包人的签证单,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发包人要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拖延不办。9.6.4签证单要求以单位工程按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9.6.5承包人按程序及时办理签证手续,提交完结算资料后漏签、手续不全补签的签证单结算时可不予认可。9.7工日9.7.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合同中约定的计日工单价及实际发生的工日数量进行计算。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第5页共13页(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第十条、价格调整10.1施工过程中清单中的材料如发包人提出更换时,结算费用时计算材料价差,并增加或减少相应的税金。10.2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市场波动等因素等导致主要材料、人工、机械等变化,增减达到±10%时,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按以下约定调整。10.2.1人工、机械调整方法:不予调整。10.2.2主要材料的调整方法:不予调整。第十一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1.1合同价格形式:采用以下第壹种方式。第壹种形式:总价合同: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总价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费用,如进出场费、临建设施费、规费、扬尘防止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变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材料价格的变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第贰种形式:单价合同:即全费用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幅度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计价清单》见附件。全费用单价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实施期内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含材料的损耗费用,工程超高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脚手架搭拆费、垂直运输费、安全网、斜道、大型机械进出场及拆装费、扬尘防治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发生下列费用结算时不予单独计算:(1)现场材料二次搬运及倒运费;(2)临时停水、停电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供水供电不足增加的费用;(3)材料代用的量差、价差(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除外);(4)大型机械基础费用;(5)任何政策性调价;(6)任何原因引起的降效费及造成的窝工费;(7)承包人调迁费;(8)塔吊监控设施费;(9)土建与安装交叉施工增加费;(10)模板周转次数多于或少于定额次数调整费;(11)临时施工道路维护费用。(12)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的价格波动。11.2预付款11.2.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11.2.2预付款担保:无。11.2.3预付款扣回方式:无。11.2.4预付款用途: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1.3计量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设计变更及现场有效签证单,合同中已有的计算规则按约定的执行。11.4工程进度款支付11.4.1本工程进度款:不支付。11.4.2承包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在每月/日前向监理人申报当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第6页共13页量报表和有关资料,进度款为当月监理人、发包人审定产值的/%,发包人在次月/日前进行支付。11.4.3进度款支付方式:现金或承兑,承兑的比例不低于:/%11.4.4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应扣减的调拨材料金额;(5)应扣减或返还的民工资保证金;(6)应扣减或返还的安全保证金;(7)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8)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9)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的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10)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它金额。11.4.5每笔工程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应提供合法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增值税率/%)。第十二条、验收和工程试车12.1竣工验收12.1.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按国家工程交付使用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2.1.2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承包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2.1.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开具验收单。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开具验收单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开具验收单12.1.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12.2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3竣工退场12.3.1竣工退场: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移交后,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现场内残留垃圾清理、临时工程拆除、场地还原恢复、施工设备拆除及施工现场周边废弃物清理等工作。12.3.2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3.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十三条、竣工结算13.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书贰套。13.2竣工结算审核第7页共13页13.2.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结算书后,发包人在90天内审核完毕。若90天内不能审核完毕,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同意上述时间的延期。13.2.2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发包人只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结算,过期补充资料发包人不予受理。13.2.3承包人在申报结算时少算、漏算的部分视为让利。13.2.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承包人按设备费含税总额¥,适用税率13%,安装费含税总额¥4619,适用税率9%,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包人支付至总价的90%即¥,大写:整,剩余10%合同款项即¥,大写:整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扣除缺陷期维修费后7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第十四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4.1缺陷责任期14.1.1缺陷责任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个月,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已交付工程的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仍应按照本合同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中所列条款承担保修义务。14.1.2工程交付后,发现存在工程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验收合格为止。14.1.3对已交付工程发生缺陷的,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经查明属发包人原因的,由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费用。14.1.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1.5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第十五条、保险15.1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聘请的人员也视为承包人员。15.2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5.3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十六条、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6.1.发包人:联系人:张三;联系电话:18888888888;16.2.承包人:联系人:张三;联系电话:18888888888。第十七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或解除17.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7.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2)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第8页共13页(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承包人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7.3违约责任17.3.1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暂停该单项工程的施工,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予以顺延。17.3.2由于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元违约金,违约上限为工程结算金额%。17.3.3承包人发生违约条款中所述情况或其他违约行为,承包人除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承担元违约金。17.3.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17.3.5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17.3.6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7.4合同解除17.4.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7.4.2发生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7.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7.4.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货的材料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订货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7.5合同生效与终止17.5.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17.5.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完毕双方义务后,合同即告终止。17.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十八条、不可抗力18.1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说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九条、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9.2.1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监理人、发包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第9页共13页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2)发包人、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争议或纠纷条款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及纠纷条款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第二十条、廉洁从业20.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0.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0.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0.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20.5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0.6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0.7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20.8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20.9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有权将承包人列入公司“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0.10若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有权向发包人所在单位的监督部门举报,由发包人所在单位的监督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21.1发包人安全责任及义务21.1.1发包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第10页共13页21.1.2发包人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人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21.2承包人安全责任及义务21.2.1承包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21.2.2承包人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21.2.3承包人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本合同。21.2.4承包人保证提供给发包人的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21.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21.3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21.3.1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有关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21.3.2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现有生产系统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1.3.3承包人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21.3.4承包人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发包人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设备设施。21.3.5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提供给发包人备案。21.3.6承包人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并提供给发包人备案,具体内容如下:21.3.6.1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岗位和资格证书。21.3.6.2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21.3.6.3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情况。21.3.7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21.4隐患排查与治理21.4.1发包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21.4.2承包人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21.4.3承包人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21.5安全教育与培训21.5.1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指导。21.5.2发包人应当监督检查承包人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21.5.3承包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21.5.4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21.6事故处理21.6.1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承包人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双方的负责人报告。21.6.2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发包人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21.6.3事故调查结案后,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21.7安全检查与考评21.7.1发包人应当加强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第11页共13页有权制止。21.7.2发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21.7.3承包人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1.7.4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保持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保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同时,若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当书面告知发包人。21.7.5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管理,遵守发包人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21.7.6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安全生产考核所需资料,接受发包人的考核与奖惩。21.8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包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1.8.1发包人擅自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人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21.8.2发包人不能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的;21.8.3发包人违反工程设计安排承包人施工作业的;21.8.4发包人未按照合同或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承包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21.8.5发生事故后,发包人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21.8.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1.9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包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1.9.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或者合同约定将发包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的;21.9.2承包人不能保证与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的;21.9.3承包人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或者安排证件已过期的各类应持证人员上岗作业的;21.9.4承包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21.9.5承包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21.9.6发生事故后,承包人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21.9.7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22.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22.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按以下第壹种方式解决争议:第壹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贰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2.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二十三条、特别约定第12页共13页1.无。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24.1水电费按以下第(壹)种方式收取。第壹种:发包人承担该项目的水费、电费。第贰种:承包人自行安装电、水表并按规定价格向发包人缴纳水电费,水费/元/吨,电费/元/度。24.2为确保本合同充分履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相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24.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24.4本合同部分条款或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任何其他条款或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24.5本合同除签字外,其他手写部分无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24.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持贰份、承包人持壹份。第二十五条、附件25.1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说明:详见附件1:。25.2办理结算资料清单办理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25.2.1提供由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确认的调拨或领用材料的数量和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自购材料的定价确认单;25.2.2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25.2.3黄铜棒厂区电缆走线点位图会审(原件)。25.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25.3.1水晶头40个。25.4承包人供应的材料25.4.1详见附件1:。(以下无正文)发包人承包人单位名称:湖北皓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95J3Y9Q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新盛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采购员张三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18888888888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兴华路支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17509301040006114银行账号: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城关镇绕城南路地址: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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