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沪松预征地告〔2025〕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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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2 10:57:2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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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沪松预征地告〔2025〕第92号)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松预征地告〔2025〕第92号 新桥镇农民集体 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 沪松规划资源选预〔2025〕43号 ,国家拟征收 新桥镇农民集体 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 松江区新桥镇 东至03-12号地块,南至新蟠路,西至新庙三路,北至03-10号地块 二、用途: 一类工业用地(松江区新桥镇工业区XQ-24-004号(SJC10031单元03-11)地块)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 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 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 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 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 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 上海市松江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上海市松江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 2025年06月26日 。 六、 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 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联系人: 方老师 联系地址: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207室 联系电话: 57740155 监督电话: 37735966 松江区 人民政府 2025 年 06 月 12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