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环学院教学实验室智能通风系统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SYZB20240264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8 13:27:3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上海埃松气流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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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老师:021-5021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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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环学院教学实验室智能通风系统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SYZB20240264(招标文件编号:SYZB20240264) 二、项目名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环学院教学实验室智能通风系统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上海埃松气流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中心路1158号5幢404室 中标(成交)金额:78.7443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上海埃松气流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变风量通风柜、区域传感器、通风柜自动门管理系统等。具体详见投标文件。 上海埃松 详见投标文件。 一批。 总价:787443元。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蔡龙定、沈庆毅、山瑾、黄厚建、顾卫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1980号文相关计费标准,以中标金额为基数,下浮29.5%后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最低收费为:人民币4500.00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8327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埃松气流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实施方案较为详细,深化设计效果方案较优且内容丰富,验收方案和培训方案较优。 中标人最终得分:87.57 公告有效期1个工作日。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于本公告有效期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联系人:黄倩电 话:17693420521)提出疑问。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021-502164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             联系方式:黄倩、韩贞17693420521、188182524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倩 电 话:  17693420521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环学院教学实验室智能通风系统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电气设备/生活用电器/通风机 采购单位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08日 11:11 评审专家名单 蔡龙定、沈庆毅、山瑾、黄厚建、顾卫华 总中标金额 ¥78.7443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倩 项目联系电话 17693420521 采购单位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王老师021-50216493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黄倩、韩贞17693420521、18818252438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海埃松气流控制技术有限公司.pdf 附件2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环学院教学实验室智能通风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pdf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环学院教学实验室智能通风系统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编号:SYZB20240264)招标文件采购单位: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二○二四年七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项目需求第四部分协议文本(仅供参考)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第六部分格式附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托,对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环学院教学实验室智能通风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单位前来投标。项目概况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环学院教学实验室智能通风系统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单位应在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8月01日13: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YZB20240264项目名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环学院教学实验室智能通风系统采购项目预算金额:80万元最高限价:80万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需求:为招标人提供一批教学实验室智能通风系统设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开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交货。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单位。(4)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7月12日至2024年07月19日,每天上午9: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方式:现场现金购买售价:500.00元/本四、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8月01日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五、开启截止时间:2024年08月01日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投标单位请于2024年07月12日至2024年07月19日,每天上午9: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委派授权代表持以下资格证明文件至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参加报名,报名同时请随带下列证件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是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注: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单位的合格与否,将由评审小组决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单位: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21-50216493采购代理单位: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联系人:黄倩、韩贞电话:17693420521、18818252438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资环学院教学实验室智能通风系统采购项目2编号代理机构项目编号:SYZB202402643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人民币80万元4招标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招标采购。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6采购人单位名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21-502164937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上海申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联系人:黄倩、韩贞电话:17693420521、18818252438邮箱:17693420521@163.com8招标内容为招标人提供一批教学实验室智能通风系统设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开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需求)9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交货。10交付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25号楼A101-A10411报价货币投标文件的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12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单位。(4)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15报名时间时间:2024年07月12日至2024年07月19日,每天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16疑问提出截止时间时间:2024年07月22日下午17:00之前(北京时间)邮箱:17693420521@163.com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17领取补充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时间:另行安排(如有)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如有,将以书面形式统一发放所有投标人)18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19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20投标截止时间、地点时间:2024年08月01日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21开标会时间、地点时间:2024年08月01日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楼20层21开标会时间、地点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22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1.投标书;2.开标一览表;3.报价明细表;4.技术方案;5.技术参数响应偏离表;6.项目时间进度计划表;7.项目人员配置表;8.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9.资格证明文件;10.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2.中小企业声明函;13.其他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23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标一览表等(详见附件)。2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各提供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纸质文件)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以U盘形式递交)并密封。注:请投标方提供加盖公章的PDF电子文档1份(,注:概不退还)25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6现场踏勘不组织27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1)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2)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3)未按规定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28核心产品本项目核心产品:智能通风柜、变风量控制系统注: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第三部分项目需求▲项为关键性指标,投标人须提供文件内明确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技术要求1、采购清单序号设备名称技术参数数量1智能变风量通风柜规格:1800mm(W)*850mm(D)*2350mm(H);柜体配置:钢质普通下柜,含4个10A插座,含空开;台面配置:采用一体成型蝶形陶瓷台面,厚度20+5mm;变风量控制系统配置:流量反馈型变风量蝶阀+位移传感器+5寸智能控制面板;其余配件及参数见附件。8台2房间控制系统具体配置见附件1套3排风系统具体规格及技术参数见附件1套4智能活性炭废气处理设备处理风量≥27500m3/h,压力损失≤600Pa;自动化控制硬件配置:全流程自动控制,配置专用7寸液晶触摸显示屏;配置传感器,可对管道内静压值、设备压差、流量及风速进行测量;软件配置:具有风量在线监测、智能换炭监视、排放风速、管道压力、排风机运行状态监视等,标配开放式通讯协议,便捷接入BMS或智能监控系统,实现高效运维。1套5自控系统具体规格及技术参数见附件1套2、主要技术指标及实施方案:1.1.2.1智能变风量通风柜2.1.1通风柜技术要求(1)规格:1800mm(宽)*≥850mm(深)*≥2350mm(高),所提供通风柜性能与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a)▲面风速检测:通风柜面风速应分布均匀,各测量点的最大值、最小值与算术平均值的偏差应小于±15%(本项目中通风柜设计面风速为0.50m/s);b)可视烟雾流动显示试验:将通风柜柜门置于设定开度,通风柜正常运行时附件9-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投标单位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单位名称(公章)日期:附件9-3被委托人为本单位在职员工的声明函我方(投标单位名称)承诺被委托人(姓名)为本单位在职员工。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单位名称(公章)日期:附件10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致,:兹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现任我单位职务,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附:法定代表人性别:,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码:,单位类型:经营范围: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76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盖章):________授权公司:_________本授权书有效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附件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致,:兹委托_________(姓名)全权代表我公司参与_______(项目名称、编号)的投标活动,受委托人由此所出具并签订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承认。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年龄:_______工作部门:_________职务:___联系电话: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本授权书有效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授权公司:_________(盖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附件12投标单位承诺致:(采购人)我单位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承诺:1、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单位,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如被发现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我公司三年内不得参加贵单位的采购项目。2、我公司也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即“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我单位没有从采购人处离职或退休3年以内的人员担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也没有聘用从采购人处离职或退休3年以内的人员。特此声明。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响应资格、终止合同等。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附件13中小企业声明函(凡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一律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2022〕19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__________________(标的名称),属于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______(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__________________(标的名称),属于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______(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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