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河道工程合同公示

项目编号S110000A001035597003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9 18:58:1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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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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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河道工程合同公示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A001035597003 公告内容 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S110000A001035597003 ),确定 001 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河道工程 的合同,现公示如下: 招标人: 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 一、中标人信息 001 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河道工程 中标人: 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 91110105738220595W ) 合同名称: 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河道工程 合同期限: 149 (日历天) 价款形式: 金额 合同金额: 78768781.46 元 合同签署日期: 2024-06-17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 监督电话: 010-85970826 2024年07月19日 附件列表: 北小河合同扫描件.pdf 合同编号:SG-2024-016.施工合同O7工程名称: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月阳1一河道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人: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受托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06月日·第1节合同协议书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河道工程的投标,并确定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中标人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澄清或说明;(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柒仟捌佰柒拾陆万捌仟柒佰捌拾壹元肆角陆分(¥朝阳78768781.46元)水4.合同形式:固定综合单价5.承包人项目经理:高春羽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07月05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4年11月30日,工期为149天。10.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81(本页无正文)区d市朝I字发包人: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承包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3结永之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宇(签章)P2024年06月12024年06月1日亲水朝阳2/81第2节通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3/81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扌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亲水朝阳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4/81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4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亲水朝阳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转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8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I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N朝阳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6/81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4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7/81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T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8/81附件二:安全生产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单位(甲方):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施工单位(乙方):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按照国务院、水利部及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一、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书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乙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施工,乙方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负其责。三、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以及国家、行业、北京市有关规定,甲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据以上规定和标准对施工水朝阳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及奖惩。四、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度汛方案等并适时演练,组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生产生活中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职人员巡视检查并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五、乙方施工人员中的电工、焊工及垂直运输、爆破、等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施工机具中的受压容器、电气设备、起重设施等特种设备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设施。75/81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和周边地表构造物的安全。若造成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审核发包人下发的施工图纸,并严格按审核后的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施工,不允许随意改变施工工艺和工法,否则出现的任何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都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八、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员伤亡(含刑事案件)、火灾、爆炸等事故,乙方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甲方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及事故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九、乙方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均应及时记录,形成可追溯文件。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处理,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处理解决。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二、本协议书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肆份,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甲方:盖单位章)乙方:(盖单位章)生录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签订日期:2024年6月1日76/81附件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发包人名称)我方作为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河道工程(标段名称)的承包人,作出如下承诺:严格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设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要求,在相关区域内,不使用不符合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铣刨机、钻机、打桩机、起重机等);严格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使用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否则,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特此承诺。亲才生录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2004年6月日77/81附件四: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项目名称:北小河(京承高速路至五环路段)滨水空间建设工程项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承包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我单位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现作出郑重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内容,切实维护本工程项目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在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按月收集并确认《工资表》《考勤表》和《施工人员变更情况周统计表》。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三、妥善解决好工程项目的劳务、劳资纠纷。发生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及时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门协调处理。特此承诺。亲水朝阳成达通DK巷承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年6月1日78/81附件五:廉洁诚信保证书致: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简称“建管中心”)1、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的业务往来符合廉洁诚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则,在与建管中心的业务往来中,我公司不可撤销的且无条件的就建立廉政诚信的业务合作关系等同意签署此保证书且认同、同意此保证书以及保证严格遵守。2、我公司在此郑重保证在与建管中心开展的业务合作中均已采取并且始终将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自身业务人员及以任何身份代理/代表本公司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从事任何违背廉洁诚信原则或者违反反贿赂、反贪污等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朝阳区水务局制度的行为。3、相关定义:(1)“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与建管中心历史上已经发生的、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及将来拟开展或继续合作的,包括业务合作的商谈、接触、协议的签署、协议的履行以及合作关系的保持等全过程,不论这些业务合作最终实现与否。(2)“任何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雇员、代理人、分子公司、办事处、代表、分包商以及关联公司等,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晓该等代理/代表行为。(3)“法律法规”是指:业务当事方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的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各级司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例、条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4)“关联公司”:指不是(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该方或可对该方施加重大影响,受该方控制(或受该方与其他第三方的共同控制)或该方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或与该方同受控制和/或重大影响的公司。“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无论如何,(直接或间接)享有该公司50%以上的管理或决策权利(不论是通过表决权、合同或其他方式)均应视为控制该公司。(5)“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6)“利害关系人”指与个人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情人以及其他的共同利益相关人,这仅限于个人。4、本保证书提及的违背廉洁诚信以及违反反贿赂、反贪污、反洗钱等反腐79/81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朝阳区水务局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朝阳区水务局及下属单位经办人员、业务主管人员或其近亲属在本公司或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且在本公司以及代理/代表本公司的任何身份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天内未向建管中心提交正式书面说明。(2)朝阳区水务局及下属单位员工以及其近亲属在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就职(包括专职或兼职)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业务合作或对具体业务合作产生影响的,且在本公司以及代理/代表本公司的任何身份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天内未向建管中心提交正式书面说明。(3)本公司以及代理/代表本公司的任何身份或其近亲属在朝阳区水务局及其下属公司就职(包括专职或兼职)且确定或可能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业务合作或对具体业务合作产生影响的,且在具体业务合作前未向建管中心提交正式书面说明。(4)本公司以及代理/代表本公司的任何身份自己或通过任何第三方对朝阳区水务局、朝阳区水务局所属职工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赠予或非公允价值给予)合作业务范围外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股份、红利、礼金、礼品、娱乐活动票券或其他物质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5、若本公司或代表/代理本公司的任何身份在任何情况下违反或者试图违反任何廉洁诚信以及关于反贿赂、反贪污等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朝阳区水务局制度的,建管中心合理的怀疑和认为本公司在之前的历史交易过程中或之后的业务合作中存在该类行为,本公司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约责任:(1)建管中心有权立即终止并解除双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已经签署的任何协议,由此引发的后果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全部由本公司负责;(2)本公司应向建管申心支付相当于双方之间所有业务合作协议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业务合作协议包括已经签署的、已经履行完毕的及正在履行的全部合作协议;如前述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建管中心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其他间接损失等),本公司须另行向建管中心全额补偿前述损失。6、本保证书独立于业务合作合同,不因业务合作合同的终止、解除或无效而终止、解除或无效,且其效力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如业务合作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被撤销,均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7、本公司同意,如果发现双方工作人员在业务合作中有任何违反或者试图违反廉洁诚信原则以及任何关于反贿赂、反贪污、等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朝阳区水务局制度的行为,均可向朝阳区水务局政府采购监督组举报。监督组有权受理并查办处理。举报渠道为:80/81举报专用电子邮箱:swjdwbgs@bjchy.gov.cn举报电话:010-85971286信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1号朝阳区水务局邮编:100025本公司在签署本保证书前已经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并保证严格遵守执行!生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维家A202Y年6月17日亲水朝阳81/81#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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