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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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4 16:03:5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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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6-23 来源: 作者: 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5年6月19日,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成立了验收工作组,参加验收现场检查的单位有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及湖北南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及特邀专家(3位)等。根据《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5000万元在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建设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栋厂房、仓库及宿舍楼等配套公辅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可达年产6000套新能源充电柜生产规模。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委托湖北南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写完成了《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审批。2024年08月15日,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以《关于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的函》(咸环高审[2024]20号)文件批复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5年4月,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南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三)投资情况 项目环评规划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项目实际总投资50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87.5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内容为:2栋厂房、仓库及宿舍楼等配套公辅环保设施,可达年产6000套新能源充电柜生产规模。 工程变动情况 序号 项目 环评设计 实际情况 变更情况 环境影响 1 平面布置 仓库内设置一间化学品仓库(20m2),用于堆放塑粉、脱脂剂、陶化剂等化学品 仓库外北侧设置一间化学品仓库(12m2),用于堆放塑粉、脱脂剂、陶化剂等化学品。 化学品仓库位置由仓库内变更至仓库外北侧,面积减少8m2 仓库面积及位置发生变化,未新增敏感点,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1#配电房建筑面积87.84m2,位于厂区西南侧角落区域,用于生产生活供电设施存放 1#配电房建筑面积6m2,位于厂区西南侧角落区域,用于生产生活供电设施存放 面积减少81.84m2 1#配电房面积发生变化,不会导致环境产生影响 未设置宿舍楼 宿舍楼占地面积约1150m2,用于人员 食宿 增加1栋宿舍楼 增加1栋宿舍楼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环保措施 设置1座一般固废间,占地面积约40m2,位于车间外北侧空地 设置1座一般固废间,占地面积约40m2,位于1#车间内 位置由1#车间北侧变更至内部 一般固废间位置变化,,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设置1座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约30m2,位于车间外北侧空地 设置1座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约12m2,位于仓库北侧 位置由车间外北侧变更至仓库北侧,面积减少18m2 危废暂存间面积变小,暂时满足要求,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和污水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一并排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排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 未设置隔油池处理生活污水 未设置隔油池处理生活污水,依据验收检测报告废水可达标排放,不会对污水处理厂产生冲击影响 打磨废气通过打磨房沉淀后无组织 排放 打磨废气在打磨房内通过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增加1套滤芯除尘器及15m排气筒设备 打磨废气增加1套滤芯除尘器及15m排气筒设备,排放方式变为有组织,对环境影响变小 自动喷塑废气密闭负压收集经旋风+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密闭负压收集经旋风+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喷塑废气未设置排气筒,排放方式由有组织变更为无组织 项目已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率高达95%,不会对环境产生显著影响 水份烘干废气和自动喷塑烘干废气经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水份烘干废气和自动喷塑烘干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减少1及活性炭吸附装置 依据验收检测报告废气可达标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显著影响 喷塑烘干废气经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喷塑烘干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减少1及活性炭吸附装置 依据验收检测报告废气可达标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显著影响 根据上表分析结果,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均未变动。其一般固废间、危废暂存间位置或面积及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发生变动不会导致环境影响发生显著变化,依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的规定,项目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道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接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酸碱调节+气浮+隔油+混凝沉淀+二沉池+清水池、10t/d)处理后排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 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自动喷塑烘干废气、水份烘干废气、手动喷塑烘干废气、自动喷塑废气、焊接废气、打磨废气、食堂油烟。自动喷塑烘干废气、水份烘干废气、手动喷塑烘干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手动喷塑烘干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打磨废气经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3)排放;自动喷塑废气经旋风+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废气通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屋顶排放。 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激光切割机、数控折弯机、空压机、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基础减振、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绿化消声等措施降低对环境影响。 固体废物 本项目主要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其中一般固废包括废边角料、金属屑、焊渣、打磨粉尘、废包装材料;危险废物包括挂具清理塑粉渣、废脱脂剂桶、陶化剂桶、槽渣、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手套、废机油桶、废机油、油泥、废陶化液。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边角料、金属屑、焊渣、打磨粉尘、废包装材料定期交由物资公司回收;挂具清理塑粉渣、废脱脂剂桶、陶化剂桶、槽渣、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手套、废机油桶、废机油、油泥、废陶化液产生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验收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主体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验收工况要求。 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废水排放口pH值在8.2-8.4之间、悬浮物最大日均值为24mg/L、CODCr最大日均值为44mg/L、氨氮最大日均值为19.2mg/L、总磷最大日均值为0.23mg/L、锌最大日均值为3.56mg/L、LAS最大日均值为0.08mg/L、石油类最大日均值为14.2mg/L、氟化物最大日均值为17.4mg/L,pH值、悬浮物、CODCr、氨氮、总磷、锌、LAS、石油类、氟化物等9项指标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pH值在7.3-7.4之间、悬浮物最大日均值为45mg/L、CODCr最大日均值为207mg/L、氨氮最大日均值为23.2mg/L、动植物油类最大日均值为0.49mg/L、总磷最大日均值为3.82mg/L,pH值、悬浮物、CODCr、氨氮、动植物油类、总磷等6项指标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废气 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自动喷塑烘干废气排气筒◎1中非甲烷总烃浓度0.70mg/m3-1.32mg/m3、排放速率在0.0026kg/h-0.0049kg/h之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在2.2mg/m3- 5.4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在0mg/m3-3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0mg/m3-4mg/m3,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手动喷塑烘干废气排气筒◎2中非甲烷总烃浓度1.03mg/m3-2.06mg/m3、排放速率在0.0045kg/h-0.0091kg/h之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在1.6mg/m3- 6.0mg/m3、二氧化硫排、氮氧化物未检出,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打磨废气排气筒◎3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在1.6mg/m3-3.5mg/m3排放速率在0.0095kg/h-0.0206kg/h之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值在0.21mg/m3- 1.21mg/m3之间,颗粒物浓度值在0.237mg/m3-0.401mg/m3之间,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车间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值在0.88mg/m3- 1.62mg/m3之间,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要求。 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1、▲2昼、夜噪声测量值最大值分别为65.1dB、53.0dB,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声功能区标准要求。▲3、▲4点位昼、夜噪声测量值最大值分别为60.6dB、47.9dB,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功能区标准要求。 进一步完善意见和建议 六、验收结论 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 湖北瑞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30000套新能源充电柜建设项目(阶段性)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验收组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