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的征询意见

项目编号JJCG-2025-023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3 15:21:5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天台县公安局预算金额391.14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业务用房建设工程
联系方式
  • 谢警官:13750673066
  • 陈浩:15258582528

正文内容

天台县 | 装修工程 受天台县公安局的委托,近期将对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现将该项目的技术需求、评分细则及合同主要条款等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各供应商及专家意见。我们将对你们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讨论,有可能予以采纳。 一、征求意见范围: 1、是否出现过高资格条件或歧视性条款; 2、是否存在明显的倾向性;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二、征求意见的回复: 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理由和建议的,请于2025年11月16日17:00前(双休日除外)将书面材料签字(盖章)并密封后送至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秀园小区门口管理房),外地供应商及专家的意见可传真送达,传真:0576-83884619,传真件必须签字(盖章)。同时将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以下邮箱:597671214@qq.com。联系电话:18258582528。联系人:陈浩。对逾期送达的意见、建议书恕不接受。 三、合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供应商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是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必须出具针对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及联系电话。 2、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须出具本人与该项目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各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并附相关依据。 四、不论贵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予以采纳,在此衷心表示感谢!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doc1019.6K 磋商文件—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JCG-2025-023(竞)项目名称: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采购单位:天台县公安局(盖章)联系人:谢警官联系电话:13750673066采购代理单位: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章)联系人:陈浩联系电话:15258582528二0二五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29第四章项目内容及需求………………………………………………57第五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99第六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105共119页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 月 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JCG-2025-023(竞)项目名称: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3911404最高限价(元):3442036采购需求:序号采购内容数量预算金额简要技术要求、用途备注1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1项3911404元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120日历天(含120日历天)。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磋商供应商资质条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2)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无效)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未有其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建工程;(3)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浙江省省外的磋商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的通过审核形成的备案信息网页截图(仅指浙江省省外企业)。(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1月日至2025年11月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2025年11月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11月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网址):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行政大楼B区一楼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1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其他事项: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截止时点:开标后评标前。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采购组织机构在规定查询时间内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并归入项目档案。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天台县公安局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镇前路25号项目联系人(询问):谢警官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750673066质疑联系人:孙星伟质疑联系方式:1396859212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秀苑花园管理用房传真:0576-83884619项目联系人(询问):陈浩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258582528质疑联系人:王金木质疑联系方式:15957632631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天台县财政局地址:天台县飞鹤路189号联系人:王女士监督投诉电话:0576-89353856八、本公告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s://zfcg.czt.zj.gov.cn/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ztb.zjtt.gov.cn九、融资需求:1、供应商如有融资需求,可使用以下银行的政采贷(或政采保)服务:政采贷联系方式银行贷款年利率联系人电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3.8%起章泳1826765821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3.35%起蒋晓峰1396859596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4.5%起洪文强0576-83815605履约保函联系方式银行联系人电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章泳1826765821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葛宇凡1825200266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洪文强0576-83815605预付款保函联系方式银行联系人电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蒋晓峰1396859596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洪文强0576-838156052、除了以上银行外,供应商也可以选择其他有能力的银行进行融资。注:本采购文件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采用24小时制。天台县公安局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11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内 容1采购人天台县公安局2项目名称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采购预算3911404元5最高限价3442036元6工期不超过120日历天(含120日历天)7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8付款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9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 日 09:3010响应文件递交地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1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为开标后90天,响应文件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2报价币种及单位人民币、元13响应文件形式电子响应文件包括“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1.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 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2.2、“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用于供应商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响应文件。14响应文件份数1.1、一份电子加密标书(“.jmbs”格式),一份备份标书文件(“.bfbs”格式)。2、每份电子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及报价响应文件三部分内容。如成交,成交人需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纸质响应文件至少四份和一份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书。15响应文件签章电子签章。其中需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材料,可通过线下书面签字或盖章后扫描至电子响应文件中上传,线上直接文字输入姓名视为无效。16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标书,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待采购组织机构发出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解密响应文件。a.供应商未能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b.供应商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后,可自行打印响应文件接收回执。2.备份响应文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备份响应文件1份(接收人邮箱:505714042@qq.com,接收人:陈 浩,电话:15258582528),“备份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愿提供,磋商文件不作强制性要求;如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当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响应文件而失去响应资格。a.备份响应文件提供要求:供应商可以将备份响应文件打包压缩并加密,压缩包命名为“XX单位备份响应文件”,加密密码由供应商自行保管;送达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接收时间为准。“备份响应文件”逾期或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未提供,建议供应商提前1日办理邮件提供事宜。b.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仅提供了“备份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无效。3.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a.响应文件开启后,采购组织机构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在线向各供应商远程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通知,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解密通知发出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按下面b款规定办法进行处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b.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时,如供应商按规定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启用“备份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在原规定解密时间30分钟结束后15分钟内发送文本信息“确定启用备份响应文件”及密码(如有)至指定接收邮箱505714042@qq.com,送达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接收时间为准,请供应商期间保证电话畅通、网络在线,如逾期或未按要求发送的视为默认放弃。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未按规定递交合格“备份响应文件”的或递交的“备份响应文件”无法成功上传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c.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无效。d.请务必确保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为最新版本、响应文件制作时所用的 CA 锁与响应文件解密时的 CA 锁为同一把,否则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解密失败。17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11月 日 09 :30 18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行政大楼B区一楼东侧开标大厅19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0评审结果公告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tb.zjtt.gov.cn21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R不接受£接受,联合体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进行响应,联合体各方应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体协议,响应文件中应附上联合体协议书。22踏勘现场R不组织□组织23是否接受转包与分包转包:不接受分包:不接受24成交候选人名数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25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7日内成交供应商应缴纳成交价1%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到期且项目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供应商可以电汇、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注明用途为“履约保证金”。采用保函或保单形式的,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确认成交供应商无违约行为情况下10天内自动解除。26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7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是/þ否)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8中小企业优惠措施1.项目属性:工程类。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具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采购标的: 业务用房建设 ,所属行业: 建筑业 。3.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4.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29不见面磋商本项目开评标环节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取政采云不见面开标大厅实现,投标人可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开标大厅观看现场直播画面。采购组织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如未参加,造成无法响应或响应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0免责声明1.供应商自行承担磋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无论何种因素导致采购项目延期开标、废标(流标)、供应商未成交、项目终止采购的,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供应商磋商费用。2.供应商在磋商、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不因项目实施而危及自身及第三方人员、财产安全。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31解释权本表与磋商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第一节总则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项目的磋商、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采购组织机构”指采购人委托组织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2.2采购人:是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本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组织机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单位或个人。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2.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2.6“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电报等。2.7“▲”条款系指实质性条款,电子响应文件须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3.磋商费用3.1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磋商文件有相关规定除外)。3.2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工程类招标计算标准收取,该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并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4.特别说明▲4.1供应商不得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单位)。4.2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作为供应商的资信文件。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指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4.3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其响应无效,并报有关部门查处。4.4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函电,除盖章、专用名称、阿拉伯数字等特殊情形外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否则不予受理。▲4.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7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4.8供应商所标产品除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相应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以外,所有技术参数描述均以磋商响应文件为准。磋商供应商对所标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磋商结束后、质疑期限内,如有质疑供应商认为成交供应商所标产品、磋商响应文件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存在重大偏离、错误、甚至造假的情况,应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4.9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应遵守以下规定:4.10.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响应。4.10.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响应的,联合体的各成员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但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以资质最低的一方为依据。4.10.3联合体各方之间须签订响应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在响应联合协议中指定本项目牵头人,并将响应联合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组成的一部分;本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须由牵头人完成,并在响应联合协议中进行说明。4.10.4联合体各方签订响应联合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参加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响应。4.10.5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10.6响应文件须由牵头人盖章及其全权代表签署。4.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分包的,应遵守以下规定:4.11.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分包意向协议》,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4.11.2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4.12本项目不允许转包。第二节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的组成5.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四章项目内容及需求第五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第六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5.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6.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磋商文件之日(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前收到磋商文件的,以完成获取磋商文件申请后下载磋商文件的时间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一环节的质疑。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6.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提起投诉。6.3采购代理机构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补充。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6.4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第三节响应文件7.响应文件的要求7.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详细编制响应文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且要保证字迹清晰易于辨认。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7.2响应文件格式按本磋商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编制,不得对磋商文件格式进行随意增删更改,如影响实质性内容表达的按无效响应处理。7.3响应文件为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按“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传输。7.4响应文件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传输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也未提供备份响应文件的,亦视为响应文件撤回。8.响应文件的组成8.1响应文件由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响应文件三部分组成。8.2资格响应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8.2.1《资格响应文件》封面(附件一,如有);8.2.2磋商声明函(附件二);8.2.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须在资格响应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选一):①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②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③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④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⑤如供应商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备注: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的,除上述提供自身企业营业执照外,还须提供总公司(总机构)授权书或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8.2.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8.2.5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周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磋商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8.2.6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8.2.7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8.2.8浙江省省外的磋商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的通过审核形成的备案信息网页截图(仅指浙江省省外企业);8.2.9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声明函或证明材料(格式自拟);8.3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8.3.1《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封面(附件三,如有);8.3.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附件四);8.3.3授权委托书(附件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磋商事宜的,则无需提交);8.3.4商务(技术)条款偏离表(附件六);8.3.5类似项目业绩(附件七,可根据评分标准提供,如有);8.3.6体系证书(可根据评分标准提供,如有);8.3.7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人员(附件八,可根据评分标准提供,如有);8.3.8装饰装修总体解决方案(可根据评分标准提供,如有);8.3.9系统集成总体技术解决方案(可根据评分标准提供,如有);8.3.10系统集成总体实施方案(可根据评分标准提供,如有);8.3.11售后服务(可根据评分标准提供,如有);8.3.12技术培训(可根据评分标准提供,如有);8.3.13相关认证证书、测试报告、检测报告、截图等(可根据评分标准提供,如有)8.3.1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有)。8.4报价响应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8.4.1《报价响应文件》封面(附件九,如有);8.4.2投标函(附件十);8.4.3首次报价表(附件十一);8.4.4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十三);8.4.5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如有);8.4.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相关材料(如有)。9.报价要求▲9.1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项目内容所需的一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招标代理费、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各项应有的费用。供应商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内,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供应商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作业期间成本投入的市场风险、政策性调整及调查期间的不可预见因素,今后不再作调整。▲9.2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9.3磋商报价币种及单位为人民币、元,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9.4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首次报价,提供两个或多个首次报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0.响应文件有效期▲10.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90天,从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供应商不得撤回或修改其响应文件。10.2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也不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11.现场踏勘11.1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组织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供应商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12.响应文件的制作、上传及递交要求12.1响应文件的制作要求(1)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组成内容及项目需求和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制作响应文件,不按磋商文件和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制作响应文件的将视情况处理(拒收、扣分等),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其中《资格响应文件》和《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不得出现本项目首次报价,否则响应无效。电子响应文件部分:供应商应根据“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本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应按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根据要求进行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供;本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格式的,请供应商自行拟定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备份电子响应文件: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响应文件所产生的备份文件。(2)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3)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机构就有关响应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字、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4)响应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5)若供应商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与本次响应无关的内容请不要制作在内,确保响应文件有针对性、简洁明了。12.2响应文件的上传提交要求(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jmbs”格式):a.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否则响应无效;b.供应商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后,可自行打印响应文件接收回执。(2)备份响应文件(“.bfbs”格式):a.供应商可以将备份响应文件打包压缩并加密,压缩包命名为“XX单位备份响应文件”,加密密码由供应商自行保管;送达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接收时间为准。“备份响应文件”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指定接收邮箱最终收到的文件为准,逾期或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未提供,建议供应商提前1日办理邮件提供事宜(接收人邮箱:505714042@qq.com,接收人:陈浩,电话:15258582528);b.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无效。12.3响应文件的递交要求(1)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2)备份电子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响应地点。备份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采购组织机构将拒绝接收。(3)如有特殊情况,采购组织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的约束。12.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响应文件。第四节响应文件开启13.响应文件开启形式13.1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14.响应文件开启准备14.1响应文件开启的准备工作由采购组织机构负责落实;14.2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如不参加响应文件开启大会的,视同认可响应文件开启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响应文件开启过程和响应文件开启结果提出异议,同时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响应文件开启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15.响应文件开启流程1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后,主持人宣布响应文件开启。15.2响应文件解密(解密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3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处理办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4公布响应文件解密情况(响应文件成功解密的供应商名单等信息),组织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附件十四,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组织签署),供应商应在20分钟内通过邮件形式将经签署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邮箱505714042@qq.com,逾期发送或未发送的视为无异议。15.5开启标书信息(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标书信息开启后,首先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15.6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5.7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5.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5.9经磋商小组评审及磋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提交最终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向各供应商发出最终报价文件通知,由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填写最终报价加盖签章并上传。(最终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若因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导致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允许供应商退出磋商。)在线公布有效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供应商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15.10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5.11评审结束后,在线公布有效供应商评分情况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同时公布采购人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特别情况说明:(1)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2)磋商过程中需要相关当事人进行签字、盖章、补充和最终报价提交的材料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若因“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问题无法进行签字、盖章、补充和最终报价提交的,采购组织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予以进行,请供应商保证办理磋商事宜人员电话畅通、网络在线,签字、盖章、补充和最终报价提交的时间为30分钟。如未及时签字、盖章、补充和最终报价提交的,视为无异议或放弃或退出。第五节磋商16.评审工作组织及磋商小组组建本项目磋商小组由3人(含)以上单数的人员组成,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询、评审和比较等。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采购结果)公告前保密。17.磋商原则17.1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磋商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方接触。17.2磋商小组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磋商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磋商专家,被更换的磋商专家之前所作出的磋商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专家重新进行磋商。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磋商工作、封存磋商资料,并告知供应商重新磋商的时间和地点。17.3磋商小组专家对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磋商专家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磋商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磋商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磋商专家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磋商结果。17.4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18.磋商程序18.1在评审专家中推选磋商小组组长。18.2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合同主要条款,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18.3资格审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各供应商的资格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不合法或与事实不符,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18.4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18.5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讨论确定磋商方法和磋商轮次。18.6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文本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18.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各磋商响应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并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提交最终报价。18.8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依法独立对响应文件(含评审过程中因要求实质性变动所重新提交的响应材料)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18.9磋商小组成员对各响应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磋商小组组长提出。经磋商小组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代表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18.10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磋商文件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18.11起草评审报告,所有磋商小组成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注: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19.评价采购组织机构对磋商小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20.重新评审评审结果形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重新评审:20.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20.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20.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20.4客观分评分不一致;20.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21.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详见第五章)22.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形式22.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询标的方式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时间为30分钟。22.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答复的方式提交,并加盖公章(电子印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3上述询标、澄清、说明和补正工作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进行的,将采用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请供应商保证办理磋商事宜人员电话畅通、网络在线。如未及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权利。23.错误修正的原则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里开标一览表录入的报价或优惠率与扫描上传的报价响应文件信息不一致的,以扫描上传的报价响应文件信息为准进行修正。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3.1报价表中的内容与报价明细表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3.2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3.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3.5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23.6如有多报(指数量超出磋商文件需求)、重报(指同一货物重复报价),其响应总价在评标过程中不予调整,如其成交,其合同价按其响应单价予以调整;23.7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响应报价,供应商确认后,以调整或修正后的响应报价为准。如供应商拒绝调整或修正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修正应当采用电子询标的形式,并加盖公章(电子印章)。24.无效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标处理:24.1未按规定标记、签署、盖章的;24.2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或未提供完整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24.3不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磋商文件中带“▲”内容及被拒绝的条款);24.4响应文件的组成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4.5响应文件格式不规范、内容虚假的;24.6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4.7响应文件的语言、币种及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4.8未按磋商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编制、随意进行增删更改,影响实质性内容表达的;24.9供应商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提供两个或多个报价、参数及其他可选择内容的(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备份响应文件”不是响应备选(替代)方案);24.10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电子答复,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作出合理电子答复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磋商小组认为其所作出的电子答复不合理的;24.11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24.1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澄清说明补正或拒绝澄清说明补正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24.13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等内容填写有误的且拒绝接受磋商小组调整或修正意见的;24.14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的;24.15供应商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单位)的;24.1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24.1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24.18供应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24.19出现本文件17.4条情形的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24.20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未按时上传解密,又未提供备份电子响应文件的;24.21供应商仅提交备份电子响应文件的;24.22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24.23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24.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24.25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24.2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其他规定无效的。25.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组织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5.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5.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5.4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但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25.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26.突发情况处理26.1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26.2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断电、传播疫病等)原因造成电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运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短时间内能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在消除不可抗力因素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2)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中止电子交易活动。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第六节磋商结果确定27.磋商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27.1磋商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法确认采购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流程如下:(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2)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27.2磋商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和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tb.zjtt.gov.cn)上公告采购结果,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8.质疑和投诉28.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8.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8.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处理供应商质疑事项。28.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8.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天台县财政局,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29.成交通知书29.1采购组织机构在发布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29.2成交通知书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七节合同授予30.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7日内成交供应商应缴纳成交价1%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到期且项目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供应商可以电汇、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注明用途为“履约保证金”。采用保函或保单形式的,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确认成交供应商无违约行为情况下10天内自动解除。31.签订合同及其他31.1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31.2成交供应商拖延、拒签合同的,取消成交资格。31.3如成交供应商拒绝承担成交的项目、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未按规定的时间或提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致使合同无法签订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可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先后顺序,将下一顺序的成交候选人作为成交供应商进行公告,或重新组织采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1.4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等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具体条款由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协商确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天台县公安局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2.工程地点: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100%。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程等,为施工总承包;(2)不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开工报告时间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形象进度工期要求:。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承包人合同协议书中的银行账户。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按以下第(1)种方法,并与工程计价时采用的计税方法一致。(1)一般计税方法。(2)简易计税方法。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创优目标工程质量创/。安全文明施工创/。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工人工资,因拖欠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将应拔付的工程款,先代付工人工资。4.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经办人:经办人: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天政办发〔2015〕38号《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审核书外的其他投标文件、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涉及工程量变更等按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8)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建发〔2019〕92号)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14天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四〕套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须载明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已有的变更联系单编号等。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资金月使用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或原承诺标准,且修改或优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须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接收文件的电子信箱:。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接收文件的电子信箱:。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接收文件的电子信箱:。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的文件接收地址、接收人(含联系电话)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通知各方。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现场及周边实际情况,承包人现场勘察,自行综合考虑。场外道路若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承包人须自行解决,发包人协调配合,其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场内交通条件为现状,承包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费用;如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红线外场地及市政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期间借用道路的维护、管理及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引起造价变化的子目及工程量清单漏项子目按专用条款10.4.1(2)(3)(4)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偏差或工程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不调整综合单价;但如综合单价异常(综合单价异常是指:投标综合单价与按专用合同条款21.2条中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工程量增加,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综合单价确定方法按专用条款10.4.1(1)(2)(3)(4)条约定,工程量减少按投标综合单价计算,不调整综合单价。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有对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权。②对分包施工单位选择的最终确认与否定权。③对工程图纸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确认权。⑤有权要求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更换的权利。⑥有组织主持竣工验收的权利。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两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1间免费使用。b.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设备、设施及现场人员的安全。c.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如需涉及到车辆准运等行政许可、备案、审批等程序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不再另外计算。d.不管投标时有无承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能满足停电、电荒时施工所需要的发电机组和满足停水时必要的储水设施,该配备设施的费用及油电、网电的差价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e.受发包人委托办理本工程的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等;处理与施工相关的所有协调工作(含处理周边村民纠纷,办理环保、城管、环卫、市政、交通、交警、电信、电力、电视、供水、水利等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f.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移交、工程项目移交的相关手续,并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移交。承包人协助组织施工过程中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g.在施工现场配置安防用监控设备,监控点应覆盖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办公场所及现场会议室。设施的维护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包含在合同价内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h.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i.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大风、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施工安排,确保大风、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现场安全工作;做好防台防汛期间的施工安排,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j.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劳务及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及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k.承包人负责落实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交底,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负责落实整个工地现场的保安、防盗工作。承包人应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对相邻或周边的建筑物或环境的各种影响,并承担相关的索赔费用。l.承包人负责组织全部工程的移交工作,承包人负责编制或汇总移交方案、建筑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建筑物主要使用功能、空间布局、使用注意事项、维保手册等,并提供给发包人),移交期间现场安全、成品保护、水电费等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移交前负责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卫生清理、保洁工作,保洁标准应经发包人验收确认,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m.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发包人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等方面的审批程序及制度。n.承包人必须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如某项工作内容达不到相关要求,在监理方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执行,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作,并将相应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o.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期间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现场各项临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维修及拆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设施保洁服务。p.施工现场所有成品、半成品的现场堆放、保护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根据工程实际,合理安排不同工序间施工先后顺序,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或污染前道工序;承包人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分别对成品、半成品采取“护、包、盖、封”等具体保护措施;承包人应建立成品保护责任制,加强对成品保护工作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上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q.承包人须处理、协调好周边关系,发包人予以必要的协助。(11)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现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后,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12)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须不少于24天;月到岗达不到约定天数,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处理;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须达到24天,不足天数,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1%(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20%;及至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处理;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1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达不到24天的,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05%(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某关键岗位人员连续三个月到岗率达不到要求且不能到岗的,一次性扣除履约担保金的3%(含前三个月已扣除的履约担保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关键岗位人员。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如需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形式缴纳。如采用现金形式缴纳的,中标人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转账方式解入招标人账户,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承包人全额返还;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持续有效。因工程延期竣工导致履约担保失效的,承包人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15日历天前重新办理履约担保,否则发包人将从承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被扣除的,承包人应及时补足履约担保额度。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退还履约担保。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1间使用。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重要节点的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承包人还应保留验收部位、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发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费用包含在工程预付款内,与工程预付款一并支付,支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含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总额的(50)%,金额为()元(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项目,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费用;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及办理审批手续。监理人、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批准,仅表示对施工技术方案的认可;如构成工程变更或者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承包人应在提交的审批表中载明,并同时提交工程造价文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作为结算依据(注: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项目变更办理程序办理)。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3.2开工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②因政策处理不完善导致无法施工。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天1000元计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额度,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除承担违约金外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以上。(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承包人为克服不利物质条件,所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虽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但不利物质条件发生后,仍导致了工程现场损失,则参照通用合同条款17.3条处理。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8-10级(含10级)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台风);(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3)4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天以上的高温天气。承包人为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所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虽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后,仍导致了工程现场损失,则参照通用合同条款17.3处理。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本工程中/材料由发包人提供,详见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费用(除税价款)在每期应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的税前工程造价中扣回。(适用一般计税方法)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品牌、产地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2)本工程已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绿化苗木)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3)本工程要求使用材料要求(商品砼)。(4)所有材料必须有相关合格证明资料,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后方可进场。(5)合同中原暂定价材料或由工程变更产生的无价材料由承包人采购时,应由发包人签证确定价格后采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价格确定申请后,7日内审批完毕。(6)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可参考《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总承包服务费)。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注:如有要封存样品,明确具体样品名称)。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以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实施。(2)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3)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4)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10.2变更的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另外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应遵照天政办发[2015]38号《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天政办发[2014]44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否则不得作为结算依据。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变更后项目与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确定。如该综合单价异常,则投标清单中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以上;或投标清单中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该分部分项清单超过约定幅度外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10.4.1(2)(3)(4)条约定调整,工程量减少按投标综合单价计算,不调整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异常是指:投标综合单价与按专用合同条款21.2条中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2)变更后项目与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承包人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并报发包人确定。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b.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c.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专用条款10.4.1(3)(4)款重新计算综合单价。(3)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综合单价时,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可调整的内容,仍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中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信息价(或签证价)确定。(4)如按以上编制依据缺项的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并报发包人确定后执行。(5)清单项目组合内容项目特征描述中,局部工程内容对应的工程数量变化,可仅调整计算变化部分的差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专项施工方案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发包人和监理人应予以签收,并在14天内审批完毕。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承包价(暂定价)或工程变更新增的单项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总价),须由发、承包双方通过招标确定价格、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7.4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向承包人支付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或称总承包服务费),以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税前金额(指不含销项税)为基数,乘以费率%计算。(其中设备工程按设备总价的20%作为安装费为取费基数)。需总承包人配合的具体事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创优质工程增加费/。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本项目不作调整。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以后变化由发包人承担,但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的法律变化引起合同价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下降的由发包人受益。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方式单价合同确定。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不作调整:(1)综合单价;(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费项及费率;(3)规费费率、税金税率;(4)计日工单价:技术工(260)元/工日、普工(180)元/工日,工日数经发包人签证,该项费用仅另计算税金;(5)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c.土方开挖及外运、处置及泥浆外运、处置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d.泥浆运输单价包死,不管运距是否有变化,都不予调整。e.商品砼、土方运输运距按投标承诺包干,不管运距是否有变化,都不予调整。f.不管投标时有无承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能满足停电、电荒时施工所需要的发电机组和满足停水时必要的储水设施,该配备设施的费用及油电、网电的差价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g.沟槽土方开挖、管道铺设、管道基础等施工因沟槽设支撑而导致的施工降效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报价中考虑,不另增加;h.挖沟槽清单已综合考虑土质、地下水位、挖土深度、开挖工作面、放坡系数、排水沟、人工辅助开挖、机械在垫板上作业、在支撑下开挖等各方面影响因素,结算时不予调整;i.关于本工程挖方、余方弃置等清单中涉及的土石方、废料等运输,各潜在投标人宜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运距、运输方式与运输道路维护、环保、消纳处置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应综合在相应单价内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j.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措施项目,所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若今后工程实施中发生新的措施项目但投标文件未列入的项目,按承包人已在风险费或其他项目中考虑,今后结算不得增加;k.清单描述中凡有相关施工规范、图集、设计大样图、剖面图等要求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内容未明确描述的,其内容已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之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内。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工程量按照专用条款12.3.1条规定,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审核。(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调整。(3)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计算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0.4.1条执行;(4)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错项、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局部变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专用条款10.4.1条约定调整。(5)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工程变更及清单工程量增减等,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则调整措施项目费用:a.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按专用条款第10.4.1条计算综合单价。b.计量单位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分重新组价。c.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费率内容,调整措施费用计算基数。(6)未在投标价中包含的专项施工方案(注:主要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及论证费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参照合同专用条款10.4.1款约定方法确定或签证。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30%,金额()元,包含专用条款6.1.6条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包含按天台县《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分账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人工费用拨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包人按施工合同造价的1%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至工资专户,其余作为备料款。预付款支付期限: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7天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不抵扣每期应付进度款。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8)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建发〔2019〕92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4)确认的当期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75%工程价款。人工、材料市场价格调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在完成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的调整节点后,计入该节点所在当期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索赔、现场签证等办理完毕的,计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施工完成,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等)对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后,支付至工程量价款的85%(含预付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且结算通过财政审核后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8.5%,余下结算工程款的1.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无息付清,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3)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仅为本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将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8%)拨付到承包人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确保专款专用;其余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如承包人因经营需要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其他指定账户时,应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验收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勘察人等相关单位完成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1)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计算合同工期终止日。(2)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13.6.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场地恢复的要求:(1)清理完成施工现场垃圾,临建的拆除与场地复原;(2)施工后废弃材料、设备清理撤离;(3)承包人造成的施工现场周边施工堆积物及场地清理。(4)其它要求:/。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工程建设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等)对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后28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套。工程验收后,承包人超过90天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天,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工程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工程结算结果。1.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竣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现场签证,相关施工记录,工程款收款证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书等相关资料。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90)天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注: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在确定审核时间时应将相关部门监管复核时间计入)。因非承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发包人(或其委托监理、造价审核单位)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最终工程结算申请后,由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的利息,逾期审核时间60天内,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逾期审核时间超过60天,超过时间的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按专用条款15.3条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留置手续后完成对承包人的付款。逾期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署的最终工程结算证书有异议的,可对无异议部分签署确认意见,同时对有异议部分签署争议解决途径意见。发包人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工程结算价款,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处理。(4)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按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其中结算超过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中介审核机构。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2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1.1.1.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留置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函形式为银行保函〔保险保函〕,金额为1.5%的工程结算价款;(2)1.5%的工程结算价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按以下第(4)方式退回:(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2)建筑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30%,满2年返还全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3)市政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年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4)其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属于专用合同条款7.3.2条约定情形的,按该条款约定处理;(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施工力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技术标准及创优、创标化工程目标。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每项扣除履约担保金2%;(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4)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担保金的5%。(5)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工期顺延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50%〕以上时,可解除施工合同。(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施工现场满足开工条件,且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后14天内,不进行正常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双方签署解除协议后,现场已完成工程量和已支付工程款(含预付款)按实计算,承包人必须在30日历天内清场并将施工场地交还发包人待发包人审定后30日历天内支付。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0级(不含10级)以上台风、10年一遇洪水、暴风雪、干旱,罢工、政府禁令。17.2不可抗力的通知按通用条款;另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为避免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更大的损失,承包人采取合理的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不可抗力事件时一并提交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内容。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按通用条款。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及第三方责任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未参保,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并按台建〔2022〕94号文件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台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购买相应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提交争议评审时再选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按通用条款执行。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监理人在处理以下事项时必须经发包人审查同意、书面签认后,方可将确认结果回复予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签认的答复无效:(1)工程计量;(2)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确认和支付;(3)工程变更和价格调整;(4)竣工结算;(5)工期确认(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的确认);(6)索赔处理。21.2承包人必须按期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工人工资的发放,因承包人在雇佣、工资的支付等方面造成较坏社会影响(如上访、劳动仲裁、斗殴、媒体报道等),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必要时可直接向工人支付劳工工资。并有权直接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予以扣除。21.3承包须按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工完场清,清理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21.4双方同意,若对本工程质量有争议,则由发包人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造成质量瑕疵的责任方承担。21.5工程结算审核完成或已支付工程款的,如相关审计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审计发现工程结算审核价有偏差,则结算价按审计单位复核为准,已付价款必须及时退回差额。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天台县公安局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本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地址: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建设单位(甲方):天台县公安局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肆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第四章项目内容及需求一、项目内容序号采购内容工期预算金额简要技术要求、用途1 天台县公安局洪畴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不超过120日历天(含120日历天) 3911404元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二、规范要求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2、技术规范由供应商方自备,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供应商应使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三、施工要求1、本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达到各项拟定的设计指标,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验收标准。2、本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要求及行业规范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持工程施工现场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伤害事故。发生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文件、施工验收规范、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验收标准。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新颁,发包人和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采用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4、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5、隐蔽工程必须经采购人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6、在免费保修期内,成交供应商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对采购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坏。7、若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时,保留更换的权利,且成交价不予调整。8、供应商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9、施工时注意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工作。10、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原有设施需进行保护,如对原有设施造成破坏的需进行原样恢复并承担相关费用,请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四、材料质量要求1、材料选择(1)本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及零星材料,各供应商须根据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及意图按中高档的用材标准进行选材并报价,所有建筑材料要求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并符合环保要求,严禁选择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低档材料进行投标报价及组织施工实施。(2)本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材料运至工地,到工地后的卸车、二次搬运、保管、验收所产生的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必须服从采购人安排并按采购人要求实施。2、材料的质量保证(1)在免费保修期内,承包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对发包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2)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3)材料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4)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在检验合格经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监理)同意后,方可用于本工程。(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当承包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质量目标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且中标价不予调整。五、工程管理要求1、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转包,承包人擅自分包、转包以违约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代表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必须要严格把关,按照相应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如出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施工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规范标准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施工方承担。3、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调换和撤离,并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采购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直至采购人满意为止。如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到位,视作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产品保护。因失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凡由此而损及采购人利益时,采购人将向承包人索赔。5、供应商应有详细的工程安全措施和安全组织及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的说明和承诺,以确保安全施工。6、施工期间,所有施工人员的食宿均由承包人自行安排,相关费用包含在报价中。7、本工程涉及危大工程和重点难点工程的,承包人在施工前须制定充分、完整、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和计划,报监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开工,并编制应急预案一套。8、承包人在选用的产品及各项工作遵循的标准、规范必须等效或优于相关规定。9、安全施工、文明管理: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以及治安保卫由承包人负责,无安全生产及治安事故。2)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台州市相关文明施工规范要求执行。▲六、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1、拟派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以上(不含临时建造师)和三类人员“B”类证书,且不得有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执行,同时在本工程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原以建造师身份承接(包括已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交工)验收的(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记录为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投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原承接的项目与本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②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工的书面证明)。③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交工)报告时间已超过120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承接其他项目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和竣工(交工)报告)。如发生以上情形,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随商务与技术文件中上传,采购文件提供证明格式的须按照该格式提交)提交给采购人,磋商截止时间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注: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和三类人员“B”类证书复印件。2、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调换和撤离。采购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违法乱纪及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班子的任何人员,直至项目经理本人。如项目班子成员被采购人撤换,按项目班子成员不到位处罚额度进行处罚,承包人不得姑息迁就,拖延撤换和有碍工程进展,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对由此造成的采购人损失,予以追究赔偿。七、报价要求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等。2、计价方式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2)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做出决定增加或减少或取消数量,但不得调整综合单价。引起承包总价变化,最终以审计为准。3)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中施工内容和工程量,确立合理的施工方案并充分考虑相应的措施项目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测算并进入报价,今后不得调整,清单里所列的技术措施项目只作为施工单位的参考,供应商可根据清单里所列的项目报价并增加其认为必要的技术措施费;若今后工程实施中发生新的措施项目但响应文件未列入的项目,视作供应商在风险费或其它项目中已考虑,今后不得调整。4)成交以后,在合同施工范围内,无论现场施工条件如何变化、设计如何变更、也无论工程量增减的幅度如何,施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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