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公告

项目编号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7 09:01:1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第七条交易中心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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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公告 受 地市相关粮食部门委托,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采取电子竞价交易方式举行“202 4 年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会”。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时间、方式、登录 1.竞价交易时间: 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上午11:00 2.交易方式: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 鼓励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会员下单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实际存储库点所在地区的道路状况。 3.登录: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方网站 ( ) 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江西市场”参与交易;登录右侧 “用户中心” 查看资金、签订合同、履约交割。 二、竞价交易的品种、数量、质量及交货地点 此次竞价采购标的物为食用油40吨。此次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地点和 交易会场次名称 详见《2024年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以下简称交易清单)。 三 、参加竞价交易的资格 1.市县级储备油的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食用油加工和经营企业等;买方为市县相关粮食部门。 2.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须按要求办理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注册、密钥申报、按期年审等。 四、竞价交易的规则 1.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自主参加,成交后视同认可交易清单质量标准,并承担竞卖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 2. 买卖双方 预交 保证金600元/吨 (履约保证金5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0元/吨)。 合同履约完毕后,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无争议的,双方须签订《验收确认单》后,交易中心将及时把成交后买卖双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自动释放至买卖双方会员的资金账户内。 参与交易的会员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00之前)向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账号汇入保证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158302156G),确保有足额的保证金进行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本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 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交易页面点击“进入专场”,进入后页面会显示保证金已转入交易资金,需点击“确定”。 如遇问题,请致电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昌洪城支行 账号:3115710006693945364 3.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按照成交金额的 1.5‰ 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4.货款结算方式:详见交易清单。 5.交货期限:详见交易清单。 6.质量要求:详见交易清单。 7.包装规格:详见交易清单。 8.交货相关费用:详见交易清单。 9. 如遇交易标的流拍,需要在当日下午15:00举办流标转挂牌交易会,委托方必须于当日上午11:40之前向交易中心提交转挂牌交易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当日12:00之前发布补充公告。 五、交易地点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远程交易终端。 六、联系方式 财务科电话:0791-86567706 交易科电话:0791-86562106 商务协调科电话:0791-86569126 未尽事宜,按《江西省地**策性粮食竞价采购交易规则( 2023年4月20日修订 )》执行。 2024.5.30 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清单.xlsx 赣粮交易〔2023〕17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策性粮食竞价采购交易规则》的通知.pdf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4年5月24日 \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n标的号(不用填) \n委托方\n委托收购库点\n实际存储库点\n仓号\n产地\n生产年限\n品种\n收购等级\n所在货位混合扦样等级\n数量\n(吨)\n近期水分%\n近期杂质%\n不完善粒%\n承储库日正常出库能力\n常用出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n起报价\n(元/吨)\n是否具备40吨以上大型运输车辆装车计量能力(是/否)\n有无铁路专用线\n是否露天储存\n距最近车站\\码头距离km\n储粮形态(包装/散装)\n备注\n\n合计\n合计\n合计\n合计\n\n\n\n\n\n\n40\n\n\n\n\n\n\n\n\n\n\n\n\n\n20240530srxjycg001\n德兴市粮食购销总公司\n李宅粮食储备库\n德兴市粮食购销总公司李宅粮食储备库\n1-1\n国内\n2024\n菜籽油\n一级\n一级\n40\n\n\n\n100\n公路\n\n是\n无\n否\n\n包装\n1.质量要求:品牌:鲁花、道道全、福临门、金龙鱼。2024年5月30日后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批次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T1536-2021的国产一级非转基因压榨菜籽油。 2.包装规格:纸箱,4桶一箱,一桶5L。 3.货款结算:(1)方式:买卖双方线下自行结算;(2)付款方式:按标的数量入库后由卖方出具有效检验报告合格后,卖方开具普票,买方一次性支付货款给卖方。\n4.结算时间:自成交之日起40天之内结清货款。\n5.送货时间:自成交之日起20天之内完成送货。 \n6.联系人姓名:程涛 联系人电话:15707051413 \n7.货物质量出现问题,卖方应负责退货并调换合格的货物,因退换有质量问题和调换合格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n8.入库费用:无,供货方需将货物送到指定仓内的货位并堆码整齐,入库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n\n\n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文件赣粮交易(2023)1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策性粮食竞价采购交易规则》的通知中心各科室:现将《江西省地**策性粮食竞价采购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江西省地**策性粮食网上采购交易规则(2022年版)》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失效。南昌国家易中心2023年4月日日-11江西省地**策性粮食竞价采购交易规则(2023年4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江西省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交易价格,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我省范围内省、市、县政策性粮食(含成品粮油,下同)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体系(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交易。为保障交易活动顺利进行,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粮食交易规则》和有关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以及相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规则。第二条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参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保障数据互联互通,负责组织省、市、县政策性粮食采购交易、入库(交割)和资金结算。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省、市、县政策性粮食竞价采购交易活动,以及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第四条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网上采购交易,可采用竞价采购和在线挂单两种形式进121行。粮食网上交易活动可采取远程或现场等方式进行,具体见《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江西省市县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成品米竞价采购交易公告》《江西省市县级储备油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第五条江西省地**策性粮食竞价采购交易由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委托方,交货仓库为委托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即:实际存储库点),具体负责粮食入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江西省地**策性粮食竞价采购交易的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烘干企业、专业合作社及粮食经纪人(自然人)等。买卖双方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卖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交易。第七条交易中心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填报资料、虚假入库、以旧粮顶替新粮、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及多次非正常商务纠纷申报,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并及时向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交易准备-3-第八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须校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与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帐号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交易承诺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等资料;自然人须校验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本人签字并加盖印章或手印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A服务协议》《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会员资格,并取得密钥、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进行年审。第九条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须在交易平台开立资金账户,并将银行账号或银行卡与交易平台的资金账户进行绑定。第十条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须在采购交易会前,按照《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的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在交易平台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统称为客户保证金)等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141任(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政府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粮食保证金、货款交纳方式和数额做出另行规定的,遵其规定。第十一条买方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委托方名称、委托收购库点名称(实际存储库点)、仓号(以实际交货仓号为准)、产地、生产年份、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粒型等主要质量、卫生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谷外糙、脂肪酸值等),成品米和食用油除按照国家规定外还需注明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产地、送货时间、原料要求、出库费用等,具体详见《交易公告》《交易清单》,要注明承储库日常入库能力、常用的入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入库计量能力及道路运输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第十二条交易中心至少提前5天在交易中心“谷物网”(www.ex-grain.cn)及相关网站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等信息。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十三条交易时间按公告交易时间进行。第十四条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暂停或重新交易。由于远程交易终端设备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5一易进行。第十五条交易地点:交易中心或远程交易终端。第十六条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在“谷物网”(www.ex-grain.cn)“国家粮食交易中心”(http://www.grainmarket.com.cn/)网站发布公告。第四章交易秩序第十七条参加网上采购交易的代表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第十八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九条为了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交易中心可通过发布《补充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第五章交易程序第二十条竞价采购交易以买方提供的底价作为起拍价。采购底价类型为买方承储库仓前交货价。相关费用详见当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第二十一条采购交易可采取竞价交易和在线挂单模式等,具体交易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详见《交-61易公告》《交易清单》。第二十二条竞价采购交易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开市后,卖方利用交易终端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拍价开始报价,稻米按每吨2元或2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食用油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另有约定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为准。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平台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卖方以更低的价格应价,该卖方为该标的中标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系统自动生成交易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标的无人应价即判定该笔标的流标,经买方申请可转为挂牌竞价交易,详情以《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为准。第二十三条在线挂单交易,采购价格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固定价格,由买方制定发布标的和数量,发起价格协商,买卖双方可以多次进行价格和数量调整,直至双方确认成交。如到期无人应价即判定该笔标的流标。第二十四条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必须通过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跟踪、督导交易合同的履行。171第六章交割和结算第二十五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自交易成交之日起,买方应积极协助卖方办理入库、卸载等工作。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履约期详见当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第二十七条采购结算方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具体结算方式见当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在交易平台交易的政策性粮食原则上通过交易平台的资金账户进行集中结算,交易成交后,买方按《交易公告》《交易清单》规定的时间将货款一次或者分批次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平台资金账户。交易中心释放货款的方式为:全部货物交割完毕后一次性释放货款,或者根据每日货物交割数量释放货款。具体如下:(一)选择全部货物交割完毕后一次性释放货款的。当卖方全部货物交割完毕,由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申请《验收确认单》,交易中心凭借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将合同货款和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证金释放至卖方在交易平台的资金账户。181(二)选择根据每日货物交割数量释放货款的。每日卖方交货入库后,买方在交易平台提交当日的《入库通知单》申请,交易中心对《入库通知单》进行审核并于当日(非工作日除外)将货款划拨至卖方平台资金账户。合同全部履约完毕后,交易中心凭借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释放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证金。经交易中心审核后,根据《入库通知单》于每个工作日下午16:00前进行审核并支付。支付方式将根据入库通知单数量对应的货款释放至卖方在交易平台的资金账户。具体结算方式见当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线下结算的货款由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合同执行完毕,买卖双方验收无争议后签署《验收确认单》,及时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后释放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证金。第二十八条选择线上结算方式的,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缴款期内按《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的要求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平台资金账户。货款通过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绑定的银行账号直接收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收代付。交易中心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第二十九条卖方在交货前应及时与买方库点协商入库计划,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91第三十条粮食入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第三十一条买方入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数量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卖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第三十二条粮食入库质量认定执行我国最新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进口粮食的质量标准根据进口国家和进口合同进行认定,详见《交易公告》《交易清单》。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第三十三条买卖双方对已入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申请《验收确认单》。《验收确认单》作为跟踪合同履行、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随货权转移办理货款结算的重要凭证。在规定的入库期满后,买卖双方未通过交易平台申请-101《验收确认单》,且交易中心未收到书面异议的视同入库完毕。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停止入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申请送达交易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计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衡器;对质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书。无法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第三十五条买方(承储库)在规定的入库期间粮食未完成入库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卖方提前签订《验收确认单》,不得虚报粮食入库数量。第三十六条买卖双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政策性粮食无法正常入库的,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经与买卖双方协商,可采用以下处-11一理方式:(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和剩余的货款;(二)延长入库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在入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原因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入库的,买卖双方可申请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支付的货款。第三十七条,合同成交后,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手续费。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买卖双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交易公告》《交易清单》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第三十九条买卖双方可根据各自在交易平台的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提交出金申请,交易中心在收到出金申请后将资金划转至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绑定的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内。第七章违规或违约处理第四十条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1.拒签合同的;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等完成交货的;-1213.拒绝接受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测的;4.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5.违反政策性粮食网上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中限制条件的。第四十一条,如卖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交易中心分别从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中扣缴并支付给买方、交易中心。如卖方出现第四十条第5款行为的,交易中心依照相关文件规定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关处罚,直至取消交易资格。第四十二条交易成交后,买方(承储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1.拒签合同的;2.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开具《入库通知单》的;3.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4.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卖方完成入库的;5.拒绝接受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测的;6.违反政策性粮食网上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中限制条件的。第四十三条如买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交易中心分别-131从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中扣缴并支付给卖方、交易中心。如买方出现第四十二条任一款情况的,交易中心依照相关文件规定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关处罚,直至取消交易资格。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交易规则未尽事宜,由交易中心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第四十五条交易中心交易数据长期留存。第四十六条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七条本交易规则由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办公室2023年4月20日印发-1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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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赣粮交易〔2023〕1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政策性粮食竞价采购交易规则》的通知.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