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江西省高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高安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项目)(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4-036)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4-036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2 00:43:0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相关产品食堂服务食堂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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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莹:0795-525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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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高安市]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江西省高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高安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项目)(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4-036)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江西省高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高安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项目)(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4-036)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高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高安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年07月15日 09点0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4-036 项目名称:高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高安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服务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00 元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采购条目编号 采购条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人民币) 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宜购2024J001121793 2024年机关食堂费用 1 项 1.00元 详见公告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叁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项目特殊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5.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评审现场网上核查) 6.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赣财购〔2023〕8号)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但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公司的授权函。 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6月24日 00:00 至 2024年06月29日 00: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地点: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7月15日 09点00分 (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A座504开标室(白云路市委党校以西)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根据中共高安市委办、市政府办《高安市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的若干措施》(高办字〔2022〕7号)文件精神,取消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故本项目不适用。 2.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收费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扶持、节约能源、环境保护、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注:本项目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4.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质疑的,均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的正常工作时间以书面的形式与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与采购人联系。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纸质书面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必须由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提交质疑函同时还须提供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电子投标系统报名回执单;非法人提交质疑函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质疑函材料或逾期提交质疑函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高安市市民中心(白云路市委党校以西) 联系方式:0795-52516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高安市市民中心(白云路市委党校以西) 联系方式:0795-525162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卢莹 电话:0795-5251629 服务需求.docx (一)项目介绍本项目标的为行政中心大楼食堂的外包服务。序号项目名称服务标的食堂面积服务期限服务简要说明1高安市行政中心大楼食堂外包服务项目行政中心大楼食堂约1120㎡3年(一)具体要求1、基本要求1.1、有一支稳定的、有资质、有经验的团队。人员配备要求:至少有厨师3人、面点师1人;切配,勤杂工,消毒清洁工,采购人员、仓管、服务员等配套齐全;配有餐部经理、大堂经理。人数应满足干部职工就餐要求。食堂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所有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期内餐饮行业健康证。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对配备的一级厨师、二级厨师、面点师、经理作具体介绍;成交后,在经营期间,未经得采购方的同意,不得更换。1.2、有一整套搭配合理、丰富多样、营养可口的膳食方案。根据个人需要,可进行自助餐、自选餐,菜价以当时实际菜价计算。要有符合高安人口味的菜系特色。在保证工作餐的前提下,同时保证相关的延伸服务。投标人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拟定二个以上自助餐方案并进行直接成本分析。1.3、有一整套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如:卫生管理制度、防火管理制度、食品采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自我监管制度、员工培训上岗制度、优质服务制度。并有保证制度落实的举措。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相关人、财、物落实。1.4、食品采购安全可靠。建立有完善的食品采购制度,对大宗食品,如大米、面、食用油、调味品等承诺指定3—5个品牌,质量中等以上。实行定点采购、索证、备查制度。对大米(晚米)、面、粉、食用油、猪肉、调味品、蛋等大宗食品的采购报食堂管理股备案。品种、质量、标准、价格、采购点,投标人必须按照报告的内容,按标准定点采购,索要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票证,以便监督检查。新鲜蔬菜、鱼、禽等都要在批发市场相对固定可靠的供应商中购买,冻品、加工制品要有质量检测报告,对蔬菜的农药残留实行检测。1.5、有负责任的管理层。投标人必须指定若中标在行政中心食堂经营的负责人,明确其在投标人企业的真实身份和工作经历,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在经营期间,未经得采购人的同意,不得更换。投标人必须对行政中心食堂经营管理层人选在响应文件中一一作介绍,明确其在投标人企业的真实身份和工作经历,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食堂经营的负责人必须在投标人企业的领导层,有3年以上从事相同规模食堂或餐饮管理经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机关事务管理局食堂经营有可行的思路,没有违法犯罪纪录,品性良好,责任心强。投标人成交或在经营期间,不允许转包、分包经营权;不准向机关干部职工募集股份;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暗股”;不准有投标法人以外的投资人控制或干涉食堂经营。一旦发现以上情况,立即取消经营资格。1.6、有效的监管机制。对食堂的质量、安全、卫生实行四级监管,一是投标人自我监管。投标人必须有全面可行的食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制度,有切实可行的举措,有专人履行职责。二是投标人必须接受采购人的监管。三是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由采购人每季度就饭菜质量、卫生、服务等向机关干部职工进行满意率调查,要求达到80%以上;投诉率控制在千分之二以下,立即整改率百分之百。达不到这些指标,按有关规定实行处罚;四是投标人必须接受食品卫生、消防主管部门的监管。在经营期间不发生任何食物中毒、公共卫生事件、消防安全方面的事故。1.7、经营期限三年。经营期满后,必须解除合同,重新招标。合同期间内如果因政府行为需中止合同,采购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中标人,机关食堂外包服务合同自然终止,中标人离场,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8、投标人必须承诺成交后对采购人提供的厨具、餐桌、餐椅及所有设施、设备和房屋履行保管、维护责任,按合同承担维修费用。投标人成交后,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整,经营期满,按本返还,不计利息。1.9、中标人拟对食堂的投入,不包括采购人提供的制作工作餐所必备的设备、设施外的一切营业所需的,可移动设备承包期满后由中标人自行处理;固定设施无偿归采购人所有。食堂设备设施以采购人现有设备为主,不作为采购必备条件。磋商完成后,采购人不再在现有设备设施的基础上增加其他设备设施。1.10、投标人若中标,必须在十个日历日内取得高安市的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1.11、投标人应承诺成交后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遵守《高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监督。2、服务内容2.1、质检条款采购人及委托方对中标人实行监督和管理,并将按照本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对中标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纪录和处罚。中标人和采购人及委托方应建立固定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中标人应每月初对上月的工作提交工作报告,并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采购人及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和处罚,做出书面的说明和处理情况报告,及在下月的工作中的改善承诺。2.2、食品质量要求提供的餐饮必须确保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荤素搭配适宜,味道可口,营养丰富,适应季节。2.3、饭菜出品时间和要求2.3.1、按规定准时开餐,每餐所供食品在开餐前15分钟布置完毕,如变更或其他情况,不能准时开餐,中标人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并留有充分时间做出补救。2.3.2、合理安排用餐人数,做好用餐人员分流工作,保持供餐器皿内食品在一半以上,不可出现用餐人员等候拥挤混乱现象。2.3.3、分餐服务人员及时准确进行分餐,保证菜量。2.3.4、当采购人增加或减少餐费标准时,中标人应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对饭菜做出调整,调整前必须提前制定出方案,经采购人审核、确认、批准后方可实施。2.4、经营要求2.4.1、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联营,不得用于抵押、借贷和担保。2.4.2、本项目只能以响应时的公司进行经营,中标人不得设立新公司、分公司、联营公司等进行经营。2.4.3、中标人团队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和考评,服从采购人依照规定作出的相应处理决定。2.4.4、配合采购人安排的送餐、会议、应急供餐等其他餐饮保障服务。2.4.5、所有食材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索证索据,并按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记录。2.4.6、严格遵守卫生制度和食品安全规定,坚持每日消毒和每餐食品留样,规范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要求,自觉接受采购人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2.4.7、仅能使用采购人提供的经营所需的电、天然气等能源,不能使用柴油、煤炭、木柴等非清洁能源。2.4.8、采购人每日将对食堂、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每周一次临时抽查,每月对检查抽查结果进行监督考核。2.4.9、在营业期间采购人对中标人将每年不定期邀请机关干职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问卷调查,服务对象满意度不能低于80%。如未能达到标准,采购人要求中标人限期整改,期限1个月,限期整改后仍未能达标,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罚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保证金。2.4.10、中标人须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洁厨亮灶、文明卫生、透明厨房、智慧餐厅等项目的创建活动。2.4.11.中标人可配套经营餐厅超市,超市商品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同类商品价格。2.4.12、投标人须为正在经营的食堂购买食品安全险及雇主责任险。2.5、食材要求:2.5.1、中标人在原材料采购中,要保证从正规渠道购进,并经过有关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的正规检验合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索证索据,并按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记录。2.5.2、肉制品的采购必须实行定点采购,并应提供定点采购的采购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2.5.3、蔬菜类材料采购必须从正规市场购入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2.5.4、各种主食材料(米面等)、辅料、调味品及卫生消毒用品、消耗品等必须从正规厂商或商场购入,指定品牌和采购渠道,并提供产品的品牌和采购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材料,保证质量、杜绝使用三无产品、假冒伪劣、过期产品。一经发现中标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采购规定和承诺,雇主将扣除其本月全部费用,及采用其他惩罚措施的权利。2.5.5、中标人需对食堂采购的蔬菜、水果、肉类等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瘦肉精等项指标无异常,防止超标农产品流入食堂。2.6、服务承诺2.6.1、投标人应制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联系,随时解决各类问题;2.6.2、投标人须对磋商文件中提出的服务内容和各项要求做出明确的承诺,说明是否可以达到相应的标准以及如何达到;2.6.3、服务方案和相关服务承诺应内容明确,范围清楚,内容真实可行,并必须真实可靠,否则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2.7、经营条件2.7.1、食堂餐厅、厨房场地及主要设施设备免费;2.7.2、经营期间厨房及超市的水、电、天然气费用、物业费垃圾托运费及餐厅、卫生间的全部水电费用等由中标人负责。2.7.4、餐厅消耗品(含餐巾纸、牙签、筷子、调羹、快餐盒、食品袋)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采购的餐巾纸、牙签、快餐盒、食品袋等生产厂家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必须有商标、说明及相应标识。2.7.5、行政中心食堂厨房油烟管道清洗费由中标人负责,油烟管道清洗需每年两次以上。2.8、经营方式及经费结算2.8.1、中标人提供的餐饮服务实行在采购人监督管理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2.8.2、中标人在自助餐和自选餐区域提供的餐饮服务,以服务干职工为中心,原则上不对外营业(如需报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2.8.3、采购人为机关干部职工配发“一卡通”,并按刷卡消费的实际金额每月与中标人结算一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调整用餐标准,采购人应及时通知中标人,并按调整后的用餐标准与中标人进行结算,中标人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自行随意调价。2.8.4、结算时间次月汇总上月应结算的金额,经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审核后,转账至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对公账户。2.8.5、结算账户中标人开立本项目专用对公账户,账户名称需与中标人投标时的公司名称一致,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款项需经由此账户列支,经营期间不得变更账户。2.9、优惠服务2.9.1、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说明可能给予采购人的优惠服务,这些优惠服务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与服务项目相关的内容;2.9.2除采购人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外,投标人可根据本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可提供的其他特色餐饮服务。2.10、其他要求2.10.1、中标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中标人承担,与采购人无关,不得以机关食堂的名义在外进行债务和担保活动。如采购人因此受到牵连,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偿外,还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2.10.2、中标人发生与本项目相关的安全事故或劳务纠纷等法律责任,由中标人自行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10.3、如发生根本性违约,则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2.11、根本性违约情形2.11.1、转包或分包本承包合同的经营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视为转包或分包:(1)中标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业务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如将业务肢解以档口或窗口名义分包);(2)中标人中途更换专用账户的;(3)中标人拒绝提供专用账户银行流水累计达到2次仍未改正的;(4)中标人法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经营单位收取费用的;(5)中标人未在食堂设立管理机构或未按承诺派驻项目经理、或未按承诺派驻食品安全管理员及厨师长的;(6)中标人经营期间更换项目经理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分包行为。2.11.2、在承包经营期间,违规操作或发生问题的:(1)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通过留样食品证实是供应食品问题的(若未留样则一律视为供应食品有问题)。(2)中标人擅自使用柴油、煤炭、木炭等非清洁能源的。(3)发生火灾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4)经查证使用非正规或过期变质食材连续三次以上的。2.11.3、考评不合格的:中标人三个月试营业期满的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满意度低于80%;或在正式营业期间采购人委托机关干职工或第三方进行的不定期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满意度低于80%的,如未能达到标准,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期限1个月,限期整改后仍未能达标,2.11.4、在承包经营期间,连续拖欠员工工资或货款两个月以上,且遭到对方追偿的。2.11.5、公司法人和项目管理经理未按规定要求到岗到位签到,累计达到三次的。2.11.6、以机关食堂经营的名义在外进行债务、担保和抵押活动的。2.11.7、中标人在经营期内未达到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要求,或未履行承诺的服务的,经采购人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仍不达标的。以上行为视为根本性违约,如发生根本性违约则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2.12、用餐要求:1.工作日就餐:为高安市行政中心办公大楼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提供称重式、自助式、自选式、窗口式等多种方式并存的餐饮服务;2.会议餐:行政中心食堂应做好日常会议餐服务、供餐和服务质量须满足采购单位要求;3.应急保障就餐:节假日或突发状况需要安排供餐时应按要求进行供餐保障。3.食堂所供食品保证质量,营养搭配合理,菜品花样,按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及时更新,分餐、配餐及时准确,并保证菜量;4.做好食堂的食品卫生、消防、防疫等相关工作;5.配合高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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