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活性炭年度采购(二次)竞价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JJCG202603030008-1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9 14:53:4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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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预算金额4.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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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JJCG202603030008-1 招标单位: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 竞价公告   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 木质活性炭年度采购(二次)竞价公告   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拟对木质活性炭年度采购项目(二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满足条件的参选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一、项目编号:202629 二、项目名称:木质活性炭年度采购(二次)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四、项目概况 (一)产品名称、采购数量: 1.产品名称:木质活性炭 2.规    格:/ 3.采购数量:2000kg(2000kg为预估两年采购数量,根据每批次下达的订货单数量发货,竞价成功后签订《购销合同》有效期两年) (二)最高限价:单价23.50元/kg(不含税),总价47000.00元。采购人不接受高于最高限价的成交报价。 (三)主要技术参数及质量等要求:具体主要技术参数及质量等要求按《木质活性炭质量标准》及《主要合同条款》执行(详见附件2、3)。 (四)供应要求:按《主要合同条款》执行(详见附件3),合同条款为采购的重要内容,各申请人需严格参照合同内容报价。 (五)业绩要求:报价时提供同类产品向食品行业供货的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购销协议、发票等其中任意一项),在报价界面的附件处上传电子版响应文件时,一并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为签字盖章完整的扫描件(一个整体的PDF文件),未提同类产品向食品行业供货的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报价单予以作废。 (六)交货地点:五粮液生态园区内 五、参选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 2.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未被列入五粮液负面清单。 【特别提示】:①针对基本要求中第2点信誉要求的说明:证明材料应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且报告生成日期须在开标日期前30个日历天内;②新成立企业不满足采购人年度要求的,参选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③“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参选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200万元及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竞价时间、方式及要求 (一)公告发布开始时间:2026年3月9日14:30(北京时间,下同)。 (二)采购文件获取的时间:自公告发布开始时间至竞价开始时间止。 (三)异议提出截止时间:2026年3月10日14:30 (四)竞价开始时间、方式:2026年3月10日14:30,通过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竞价。 (五)竞价轮次及时长:2轮,本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报价均为不含税报价。 1.竞价时长30分钟,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报价,同时在报价界面的附件处上传电子版响应文件(格式详见附件1)。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为签字盖章完整的扫描件(一个整体的PDF文件)。 2.每轮竞价间隔时间5分钟。 3.第二轮竞价时长30分,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第二轮报价,同时在报价界面的附件处上传第二轮报价表。 4.参与竞价商家数不足三家时,竞价结果仅做参考,不做为项目成交成果。 【特别提示】:参选人务必仔细阅读本特别提示,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参选人自行承担。①参选人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报价(简称系统报价)时,务必认真仔细检查所填系统报价和上传的附件资料,每轮次只有1次报价机会,报价后无法撤回和修改系统报价和附件资料。②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价格单位为元,最多保留2位小数。③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两轮次报价,当参选人的系统报价与其上传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表中报价不一致时,以其系统报价为准。若发生此种情况,成交人以系统报价对其报价表进行修正。 七、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参选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参与单位注册及数字证书办理 1.凡首次参加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活动的参选人必须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参选人谎报、瞒报信息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参与采购活动资格。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用于接收平台提醒短信,请认真填写。 2.注册成功后,使用注册的手机号码登录即可参与本项目(已有四川CA、CFCA的也可在该平台通用)。 3.目前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在试运行阶段。 (二)参选人登录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的一切系统操作和提交的一切资料,均属于参选人真实意思表示,参选人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选人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日常校验和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四)参选人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五)采购平台技术支持: 1.在线客服:通过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2.服务电话:01021362559; 3.CA 及签章服务:通过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帮助中心——操作手册。 八、异常情况处理 (1)不同参选人之间存在下载采购文件、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电脑(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相同)、IP地址相同的,由评审小组根据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并记入评审报告,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 (2)对于上述异常情况,将视为串标行为,采购人有权没收参选人的参选保证金、将其列入公司负面清单。 九、发布竞价公告媒介 本次竞价公告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四川建设网、五粮液官网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供应管理部                                             2026 年 3 月 9日 附件1 木质活性炭报价单  报价单位:(盖章)                                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税率:   %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预估数量 单价/元(不含税) 预估总额/元(不含税) 备注 1 木质活性炭   kg 2000     含检测费、运输费、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 合计不含税金额:            元 (大写金额:                                  ) 注:1.所提供的木质活性炭需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及采购人对应的《木质活性炭质量标准》2.本次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检测费、运输费、售后服务等供货涉及的全部费用。3.按要求配送,根据实际配送数量据实结算。 附件2 木质活性炭质量标准 1.目的 为公司供应管理部提供木质活性炭的采购依据,为质量管理部提供木质活性炭的质量标准,为资产管理部提供木质活性炭贮存方式,保证我公司产品的质量稳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木屑、竹子、椰壳或果壳等植物材料经物理法或化学法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活性炭(木质活性炭)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贮存要求。 3.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GB 292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活性碳(木质活性炭) 4. 技术要求 按GB 292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活性碳(木质活性炭)》标准执行。 试验方法 按GB 292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活性碳(木质活性炭)》标准执行。 5.检验规则 5.1 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后方可入库和使用。 5.2入库检验项目按《化验员作业指导书》执行。 5.3 其它项目依据供方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可不作入库检验。 6.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凡某指标检验不合格,应领取一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项目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应再取另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检,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 7.贮存要求 仓库必须清洁、干净,防潮,严禁于有毒、有害和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严防受潮。     附件3 主要合同条款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所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kg)、单价(元)不含税、总金额(元)不含税、备注: 产品名称 规格 预计数量(kg) 单价(元)不含税 预计总金额(元)不含税 备注           每批次含运输、检测等费用 合计不含税金额:******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 二、产品供应: (一)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数量为预估总量,实际发生数量以甲方下达的订货单数量为准。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甲方定货单要求的数量、时间将合同项下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三)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主决定采购数量,采购数量无固定最小发运量,按最小包装规格发货。 (四)在本合同到期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执行本合同项下产品预计总量剩余数量,乙方不得以预计总量未采购完毕或其他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赔偿,甲方对未采购部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需达到《***质量标准》(见附件),且未经辐照处理,乙方向甲方交付当批次产品的同时须提供当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承诺书等资料,进厂运输车辆为国六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当批次产品及付款,由此造成延期交货,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每日500元的违约金。延期交货时间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自乙方将当批次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5日内,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按甲方《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且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予以退换,若经3次退换仍然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装卸、运输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产品质量异议:若对产品质量存在争议,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须具有本合同项下产品质量的检测资质),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检测费用的承担,即经检测无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经检测存在质量问题,则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产品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乙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应完好及无泄漏,以保证产品质量完好,产品包装及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前的运输、装卸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产品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前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交货时间、地点:自乙方收到甲方当批次定货单之日起,乙方按甲方定货单要求的数量、时间将合同项下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逾期乙方须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逾期10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逾期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八、结算方式: (一)当批次全部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自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结算货款(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数量结算)。乙方未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对税率进行调整,则本合同项下产品不含税价不变,税率按国家调整后的税率执行,并据此相应调整当批次产品的含税总金额。 九、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履行地点为宜宾市翠屏区。在合同履行期内,若遇产品单价涨跌超过10%,甲乙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由乙方出具调价申请,经甲方核实后进行议价,并签订当批次产品补充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保证各自的营业资质合法有效,且在履约过程中持续有效,若因自身原因致使营业资质文件失效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的权利无瑕疵,包括产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或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产品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合同内容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获得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等信息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款效力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五)甲乙双方联系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仓库 乙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上述联系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六)合同双方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十、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甲方当批次产品定货单总金额(不含税)的1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并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 十一、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向甲方缴纳本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0%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 (二)本合同执行完毕,乙方也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乙方无法满足产品供应时,乙方需及时告知甲方并出具书面终止合同申请,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产品订单下达后出现乙方无法满足产品供应时乙方违约。 (四)乙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后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3日内予以补足,逾期5日未补足,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累计供货数量或累计结费金额达到合同约定数量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以下无合同正文)   其他附件:2.1.木质活性炭年度采购竞价公告.docx 竞价公告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木质活性炭年度采购(二次)竞价公告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拟对木质活性炭年度采购项目(二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满足条件的参选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一、项目编号:202629二、项目名称:木质活性炭年度采购(二次)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四、项目概况(一)产品名称、采购数量:1.产品名称:木质活性炭2.规格:/3.采购数量:2000kg(2000kg为预估两年采购数量,根据每批次下达的订货单数量发货,竞价成功后签订《购销合同》有效期两年)(二)最高限价:单价23.50元/kg(不含税),总价47000.00元。采购人不接受高于最高限价的成交报价。(三)主要技术参数及质量等要求:具体主要技术参数及质量等要求按《木质活性炭质量标准》及《主要合同条款》执行(详见附件2、3)。(四)供应要求:按《主要合同条款》执行(详见附件3),合同条款为采购的重要内容,各申请人需严格参照合同内容报价。(五)业绩要求:报价时提供同类产品向食品行业供货的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购销协议、发票等其中任意一项),在报价界面的附件处上传电子版响应文件时,一并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为签字盖章完整的扫描件(一个整体的PDF文件),未提同类产品向食品行业供货的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报价单予以作废。(六)交货地点:五粮液生态园区内五、参选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2.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重大违法行为。(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三)未被列入五粮液负面清单。【特别提示】:①针对基本要求中第2点信誉要求的说明:证明材料应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且报告生成日期须在开标日期前30个日历天内;②新成立企业不满足采购人年度要求的,参选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③“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参选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200万元及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六、竞价时间、方式及要求(一)公告发布开始时间:2026年3月9日14:30(北京时间,下同)。(二)采购文件获取的时间:自公告发布开始时间至竞价开始时间止。(三)异议提出截止时间:2026年3月10日14:30(四)竞价开始时间、方式:2026年3月10日14:30,通过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竞价。(五)竞价轮次及时长:2轮,本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报价均为不含税报价。1.竞价时长30分钟,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报价,同时在报价界面的附件处上传电子版响应文件(格式详见附件1)。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为签字盖章完整的扫描件(一个整体的PDF文件)。2.每轮竞价间隔时间5分钟。3.第二轮竞价时长30分,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第二轮报价,同时在报价界面的附件处上传第二轮报价表。4.参与竞价商家数不足三家时,竞价结果仅做参考,不做为项目成交成果。【特别提示】:参选人务必仔细阅读本特别提示,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参选人自行承担。①参选人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报价(简称系统报价)时,务必认真仔细检查所填系统报价和上传的附件资料,每轮次只有1次报价机会,报价后无法撤回和修改系统报价和附件资料。②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价格单位为元,最多保留2位小数。③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两轮次报价,当参选人的系统报价与其上传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表中报价不一致时,以其系统报价为准。若发生此种情况,成交人以系统报价对其报价表进行修正。七、电子化采购相关事项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参选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一)参与单位注册及数字证书办理1.凡首次参加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活动的参选人必须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参选人谎报、瞒报信息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参与采购活动资格。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用于接收平台提醒短信,请认真填写。2.注册成功后,使用注册的手机号码登录即可参与本项目(已有四川CA、CFCA的也可在该平台通用)。3.目前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在试运行阶段。(二)参选人登录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的一切系统操作和提交的一切资料,均属于参选人真实意思表示,参选人对其承担法律责任。(三)参选人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日常校验和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能够正常使用,严格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四)参选人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五)采购平台技术支持:1.在线客服:通过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在线客服进行咨询;2.服务电话:01021362559;3.CA及签章服务:通过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帮助中心——操作手册。八、异常情况处理(1)不同参选人之间存在下载采购文件、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电脑(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相同)、IP地址相同的,由评审小组根据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并记入评审报告,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2)对于上述异常情况,将视为串标行为,采购人有权没收参选人的参选保证金、将其列入公司负面清单。九、发布竞价公告媒介本次竞价公告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四川建设网、五粮液官网发布。十、联系方式采购人: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供应管理部2026年3月9日附件1木质活性炭报价单报价单位:(盖章) 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税率: %联系人:电话: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预估数量单价/元(不含税)预估总额/元(不含税)备注1 木质活性炭kg2000含检测费、运输费、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 元 (大写金额: )注:1.所提供的木质活性炭需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及采购人对应的《木质活性炭质量标准》2.本次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检测费、运输费、售后服务等供货涉及的全部费用。3.按要求配送,根据实际配送数量据实结算。附件2木质活性炭质量标准1.目的为公司供应管理部提供木质活性炭的采购依据,为质量管理部提供木质活性炭的质量标准,为资产管理部提供木质活性炭贮存方式,保证我公司产品的质量稳定。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木屑、竹子、椰壳或果壳等植物材料经物理法或化学法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活性炭(木质活性炭)本标准规定了木质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贮存要求。3.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GB292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碳(木质活性炭)4.技术要求按GB292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碳(木质活性炭)》标准执行。5.试验方法按GB292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碳(木质活性炭)》标准执行。5.检验规则5.1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后方可入库和使用。5.2入库检验项目按《化验员作业指导书》执行。5.3其它项目依据供方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可不作入库检验。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凡某指标检验不合格,应领取一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项目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应再取另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检,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7.贮存要求仓库必须清洁、干净,防潮,严禁于有毒、有害和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严防受潮。附件3主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所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kg)、单价(元)不含税、总金额(元)不含税、备注:产品名称规格预计数量(kg)单价(元)不含税预计总金额(元)不含税备注每批次含运输、检测等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2、产品供应:(一)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数量为预估总量,实际发生数量以甲方下达的订货单数量为准。(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甲方定货单要求的数量、时间将合同项下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三)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主决定采购数量,采购数量无固定最小发运量,按最小包装规格发货。(四)在本合同到期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执行本合同项下产品预计总量剩余数量,乙方不得以预计总量未采购完毕或其他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赔偿,甲方对未采购部分不承担任何责任。3、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需达到《***质量标准》(见附件),且未经辐照处理,乙方向甲方交付当批次产品的同时须提供当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承诺书等资料,进厂运输车辆为国六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当批次产品及付款,由此造成延期交货,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每日500元的违约金。延期交货时间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四、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自乙方将当批次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5日内,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按甲方《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且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予以退换,若经3次退换仍然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装卸、运输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产品质量异议:若对产品质量存在争议,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须具有本合同项下产品质量的检测资质),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检测费用的承担,即经检测无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经检测存在质量问题,则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六、产品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乙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应完好及无泄漏,以保证产品质量完好,产品包装及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前的运输、装卸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产品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前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七、交货时间、地点:自乙方收到甲方当批次定货单之日起,乙方按甲方定货单要求的数量、时间将合同项下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逾期乙方须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逾期10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逾期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八、结算方式:(一)当批次全部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自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结算货款(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数量结算)。乙方未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二)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对税率进行调整,则本合同项下产品不含税价不变,税率按国家调整后的税率执行,并据此相应调整当批次产品的含税总金额。九、其他约定事项:(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履行地点为宜宾市翠屏区。在合同履行期内,若遇产品单价涨跌超过10%,甲乙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由乙方出具调价申请,经甲方核实后进行议价,并签订当批次产品补充协议。(二)甲乙双方应保证各自的营业资质合法有效,且在履约过程中持续有效,若因自身原因致使营业资质文件失效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三)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的权利无瑕疵,包括产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或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产品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四)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合同内容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获得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等信息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款效力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五)甲乙双方联系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下:甲方联系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仓库乙方联系人:联系方式:上述联系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六)合同双方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十、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甲方当批次产品定货单总金额(不含税)的1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并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十一、履约保证金:(一)乙方向甲方缴纳本合同总金额(不含税)10%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二)本合同执行完毕,乙方也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乙方无法满足产品供应时,乙方需及时告知甲方并出具书面终止合同申请,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产品订单下达后出现乙方无法满足产品供应时乙方违约。(四)乙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后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3日内予以补足,逾期5日未补足,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四、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累计供货数量或累计结费金额达到合同约定数量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以下无合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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