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CZZC2023-C2-210187-GXYL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31 18:20:23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扶绥县财政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326.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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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71-7531807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00775319520231402                      二、合同名称: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3-C2-210187-GXYL                          四、项目名称: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扶绥县财政局                             地      址:扶绥县财政局                            联系方式:0771-7531807                             供应商(乙方):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东5-2号                             联系方式:1867714108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    数量:1.00     单价(元):3269572.67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本工程为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包括5个乡镇11个村屯,建设内容为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渠道翻新、鱼塘美化项目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120日历天项目经理:韦海凤执业证书信息:桂245070803577       2.合同金额(元):3269572.67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0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10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187-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pdf 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项目编号:CZZC2023-C2-210187-GXYL)合同文件发包人:扶绥县财政局承包人: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0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扶绥县财政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工程地点:崇左市扶绥县。工程内容:本工程为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包括5个乡镇11个村屯,建设内容为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渠道翻新、鱼塘美化项目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2023年自治区对市县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工程为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包括5个乡镇11个村屯,建设内容为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渠道翻新、鱼塘美化项目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3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24年2月2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叁佰贰拾陆万玖仟伍佰柒拾贰元陆角柒分(¥3269572.67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听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10月31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__后生效。发包人:扶绥县财政局(公章)承包人: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地址: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地址: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653号汇豪雅苑13号道22号扶绥县新工人文化宫8楼预算股楼13-2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71-7531807,电话:0771-7530188传真:,传真:0771-752701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行营业部账号:,账号:45001598251059000188邮政编号:532100,邮政编号:532100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1.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1.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2、图纸2.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定5天后提供一式二份图纸。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工程师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1.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2、项目经理2.1姓名:韦海凤职务:项目经理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响应文件承诺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到现场监督、组织施工。如有变更,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完备材料,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意方可变更,否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有权中止承包人的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承包人独自承担。3、发包人工作3.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l)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于开工前7天。(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在竞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于开工前7天。(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承包人负责办理。(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3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于开工前7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4、承包人工作4.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待定。(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问:每月25日向监理、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进度报表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两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第9.1(6)条执行。(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竞标报价中综合考虑。4)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进度计划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于开工前7日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日内予以批复。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2、工期延误2.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2.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2.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2.3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2.4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四、质量与验收1.工程质量1.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达到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向项目所属地法院起诉。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待定。2.2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2.3工程师应在承包人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隐蔽中间验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如果在约定时间超过两小时内工程师未到现场或到现场后不签证(有非承包方人员证明),承包人可自行隐蔽继续施工,后果由工程师承担。但在约定时间承包人未到现场及超过约定时间两小时,工程师可另订时间验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与调整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除工程变更外,结算时不再对招标施工图对应的工程量重新计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一)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无信息的按市场价;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定。(二)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法: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算税金,除此表列明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价差原则上不予调整。(2)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按施工期间《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3)价差计算方法: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5%),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5%)。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5%),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5%。)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上涨或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5%)2、工程量确认2.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2.1.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2.3计量方法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2.4计量单位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3、工程款支付发包人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在承包人安排机械、材料、人员进场达到施工条件且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发包人在承包人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在承包人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按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80%,经审计单位审计后,发包人在承包人开具剩余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拨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工程审定结算价款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六、材料设备供应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前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七、工程变更1.工程设计变更1.1.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政策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1.1.2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将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送财政部门备案,并作为进度款支付、事后抽查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1.1.3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1.1.4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因上述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相应等额扣除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费或其他银行贷款。1.1.5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第29.1.1、29.1.2、29.1.3、29.1.4条款的要求初步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不高于60%的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调整金额待工程单项结算或结算时,由审计部门等有关单位最终审定。1.1.6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八、竣工验收与结算1、竣工验收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2.竣工结算为降低结算造价编制的差错率,确保送审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不负责任的高估虚报行为,工程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约定,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九、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24条规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须经财政部门认可。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赔偿费,其限额为中标价的5%。延误天数按本专用条款第13.3条计算。1.2.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内容完成: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2.3承包人如违反了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订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2)承包人违反第38.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响应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1.2.4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通用条款第34.1条的规定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1.2.5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以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承包人必须按照响应文件的承诺派出符合和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调换工程管理人员或因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为:项目经理1.5万元/人·次(人民币);总工程师1万元/人·次;专业工程师则0.5万元/人·次。2)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人员到岗情况,如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0.8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0.5万元/人·次。3)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额的10-50%(视情节严重而定)。4)由于承包人不平衡报价,拒绝完成工程量清单中部分施工内容的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付时,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出,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1.2.6承包人有违反其他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2、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项目管辖建设行政主管有关部门调解。(2提交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十、其他1、工程分包38.1本工程的各分标不允许分包。2、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3、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自行负责办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4、担保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1)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的28日之内,在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一次性向承包人返还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无息)。农民工资保证金的退还:/,。5、合同份数1.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两份正本、肆份副本。6.补充条款1.1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处罚金。1.1.1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时,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工程。1.1.2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应与合同相符,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1.1.5所有以上违约处罚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统一格式含有违约处罚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违约处罚通知书(不再陈述违约处罚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罚后,发包人从承包人最近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1.1.6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违约处罚金(不包括利息)。1.2工程款的使用1.2.1本工程资金属地方财政、业主贷款等,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业主和银行的监督,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1.2.2承包人(项目部)帐户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户,否则业主将不支付任何工程款。1.2.3承包人对外支付其他工程款,必须按以下规定报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等额)款、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等。1.2.4承包人购买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施工机械设备、配件等,凡是每次支付的货款金额在贰万元以上,拾元以下者,须凭购货发票或购(订)货合同、协议。1.2.5对外支付额≥1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报经业主批准,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才给予受理。1.3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1.4本工程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桂建质安[2012]2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要求执行。2.农民工资支付2.1发包人有权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果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用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资。2.2发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支付材料款或农民工工资造成材料商或农民工到招标单位催讨款项的,经核实,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赔偿壹万元。赔偿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m2)结构层数跨度(m)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表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扶绥县财政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为扶绥县2023年战后恢复基础设施项目(新宁镇、柳桥镇、东门镇、岜盆乡、山圩镇),包括5个乡镇11个村屯,建设内容为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渠道翻新、鱼塘美化项目建设等。二、质量保修期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时,仍有部分项目保修期未满时,则将按造价比例扣留该工程质量保修期未满项目的质量保修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如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时,仍有部分项目保修期未满时,则将按造价比例扣留该工程质量保修期未满项目的质量保修金):①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14天内将保修期满部分的保修金的返还承包人;本工程在保修期有质量问题的,且保修期仍未解决的,承包人应负责维修,保修期自维修完成之日起顺延六个月;顺延六个月内仍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期再顺延六个月,如再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金不予退还。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的,承包人在保修金不足的时候开始7天内补足所需的保修费用。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扶绥县财政局(公章)承包人:广西崇左万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地址: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地址: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653号汇豪雅苑13号道22号扶绥县新工人文化宫8楼预算股,楼13-2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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