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0月17.5MJ/kg市场煤采购竞价(红雁池分公司)

项目编号MTJJ835202509085005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9 16:36:5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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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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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编号:MTJJ835202509085005 状态:正在报价 标段:2025年9月-10月17.5MJ/kg市场煤采购竞价(红雁池分公司) 开始报价时间:2025-09-09 16:01:31 报价截至时间:2025-09-11 17:00:00 采购数量 (吨):20000 发布人:陈建东 发布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公司 收货单位: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2025-10-31 23:59:59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煤种: 报价单位:元/吨 保证金(元): 运输方式:汽运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交货地点: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 标段信息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电厂直接签) 红雁池分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办法 安全协议书 廉洁从业书 2025年9月-10月17.5MJ市场煤采购竞价(供红雁池分公司) 备注 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占比≧ 100 %,其中,电动重卡车辆运输占比≧ 50 %。 1.每家供应商投标数量不得超出本次竞价采购总量,如有违反报价无效。 2.合同基准热值(Qnet,ar)17.5MJ/kg,供煤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至2025年10月31日。 如在竞价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可拨打电话及信访,共同监督打造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外部市场环境,建立安全、稳定、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举报电话:0991-4882153,举报邮箱:xjmywz-jdb@chd.com.cn,信访举报箱位置:煤业物资公司大门左手处、办公楼一楼与二楼楼梯间、二楼与三楼楼梯间,专门受理煤业物资公司党员、员工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具体竞价要求请查看竞价文件后报价。 市场煤采购合同(电厂直接签)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购货单位:(甲方)供货单位:(乙方)甲方(购货方):甲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及网点开户账号甲方联络人信息姓名电话邮箱传真乙方(供货方):乙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及网点开户账号乙方联络人信息姓名电话邮箱传真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一、履行期限、数量及交货地点1.1本合同执行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2甲方所需煤炭预估万吨,实际数量以结算数量为准。由发货,乙方负责运输到厂,收货单位,交货地点。1.3具体调运时间、数量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发出的调运通知。二、质量要求指标符号指标要求单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MJ/kg)Qnet,ar≥ MJ/kg干燥基全硫St,d(%)St,d≤ %粒度ɸ≤ mm三、价格双方约定,合同单价元/吨(含13%的增值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吨,增值税额元/吨,若国家税率发生变化时,不含税价格不变,税金按变更后税率计算),以上单价为符合本合同煤质要求的煤炭基准价格,不作为最终结算单价,如果煤质不符合约定,乙方无权主张按以上单价结算。四、计价方式4.1煤炭结算采用以下方式确定:结算金额=(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结算数量-质量考核金额-履约率考核金额-其他因素考核金额4.1.1基准价格基准热值合同基准单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MJ/kg含税单价 元/吨4.1.2质量调整价指标范围变化幅度变化价格是否分段加权方式结算发热量>(基准热值)MJ/kg+ 0.1 MJ/kg+合同基准单价÷基准热值÷10元/吨是合同周期内加权平均(基准热值-2)MJ/kg≤结算发热量- 0.1 MJ/kg-合同基准单价÷基准热值÷10元/吨结算发热量- 0.1 MJ/kg-2×合同基准单价÷基准热值÷10元/吨结算干燥基全硫>(合同硫分) %+ 0.01%- 0.1 元/吨否备注:1.发热量调整价采用阶梯计价方式计算;2.质量调整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3.质量考核金额在结算煤款中扣除,直至煤款扣完为止。4.1.3质量考核金额指标范围考核金额备注单批次发热量单批次数量×50元/吨该批次煤指标仍计入结算周期内加权结算。单批次干燥基全硫>(合同硫分)+0.3 %单批次数量×20元/吨4.1.4履约率考核金额合同履约率考核金额合同履约率>110%(到厂验收量-合同量×110%)×合同基准价格×3%90%≤合同履约率≤110%不考核20%<合同履约率<90%(合同量-到厂验收量)×合同基准价格×3%合同履约率≤20%(合同量-到厂验收量)×合同基准价格×3%,同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备注:履约考核金额在结算煤款中扣除,直至煤款扣完为止。非乙方主观原因造成的合同履约率不足,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说明,甲方核实后确定合同履约率考核金额。五、验收与煤炭质量化验及确认方式5.1煤炭验收数量以:□甲方汽车衡计量数据为准□甲方轨道衡计量数据为准□其他:5.2双方确认煤炭交易中接收及验收具有特殊性,乙方承诺对甲方单方采样、化验的流程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记录予以认可,不持任何异议。5.3煤炭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乙方有权对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甲方验收工作。5.4乙方如果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化验结果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无异议。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质量复检申请书面材料后组织复检,由华电新疆发电公司煤检中心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煤检机构对甲方留存煤样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异议提出方承担。若复验结果与甲方检验结果的差值超出国标规定允许差时,异议成立,以复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否则,异议不成立,维持以甲方检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5.5乙方在供煤期间发生煤质异常的情况,具体处理标准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处理,情节严重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如货物已运送至甲方煤场,甲方有权不予卸车,并当即通知乙方抵达现场协商解决或乙方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对发运煤炭存在问题进行书面确认协商解决方案。(2)如乙方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则甲方将该批次煤炭单独存放,如无法单独存放,甲方有权混放,做好煤炭存放地点标识,乙方应自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煤场,因影响卸车或单独存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如乙方未书面确认协商解决方案、未抵达现场或抵达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未卸车煤炭甲方可做拒收处理,乙方将拒收车辆驶出甲方煤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且不限于因拒收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等。已卸煤炭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处理。(4)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拒收拒付的煤炭,无需向乙方支付价款,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结算及付款6.1签订合同后按先煤后款方式执行合同,合同执行期限到期后,双方对账结算,双方均应在结算单据签字且盖章。乙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交甲方,甲方进行合同付款。6.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两位小数。热值单位统一为“MJ/kg”,保留至2位小数。6.3付款方式:承兑汇票或电汇。因承兑汇票产生的贴息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七、双方责任义务7.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授权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当乙方履约率不达标时,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本金)的扣除、退还由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根据甲方的通知办理。7.2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违约且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有权在以后结算价款中增加该等费用;如乙方违约且未按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在以后结算价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如乙方有异议,可向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但在法院裁判作出前,无论乙方异议是否成立,甲方的扣款乙方均表示认可,且不得主张逾期结算相关违约责任。7.3本合同项下煤炭运输由乙方以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地点,乙方运煤车辆完成卸货且空车驶离甲方厂区时,煤炭所有权由乙方转移至甲方。煤炭交付甲方前的所有权仍归乙方,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煤炭完成交货后,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7.4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按要求进行均衡发运,因甲方调整调运通知导致乙方履约率不达标时,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签字予以确认。7.5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在1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有关当事人可减轻或免除其合同责任,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7.6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7乙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按照竞价文件要求,需满足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占比≧100%,其中,电动重卡车辆运输占比≧50%。八、违约责任8.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保证所供煤炭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规格符合国家标准。同时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如有违反,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8.2乙方在供煤期间发生煤炭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供整改。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因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费用。8.3乙方在供煤期间发生违反甲方厂内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按照甲方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考核。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设施损坏,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8.4乙方供应煤炭单车含有较多石块、其他杂物或颗粒度超过合同约定要求情况,按照甲方相关制度进行扣吨处理,并停止乙方当日进煤计划,由乙方对煤质进行调整。每月发生同类情况达到三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惩戒处理。8.5乙方所供应的煤炭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情况(车厢淌水或造成采样机堵塞情况),对该车不予结算处理,并停止乙方当日进煤计划,由乙方对煤质进行调整。每月发生同类情况达到三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惩戒处理。8.6乙方供应煤炭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情况时,若乙方认可,则确定为掺假使假;若乙方不认可,则共同对不同点位进行取样,如不同点位发热量化验结果偏差超过2MJ/kg,视为掺假使假。认定为掺假使假的,对乙方当日已入厂燃煤不予结算,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进行永久退出处理惩戒处理,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九、争议解决条款9.1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十、合同生效及其他10.1本合同及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甲方另行书面明确授权。10.2双方承诺本合同中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全部可以送达,且系本合同通知及法律诉讼的送达地址。任何一项通知送达下面地址的视为送达,尽到通知义务。如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提前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项通知及书面材料在送达时接收方应当配合送达方签字确认,本人签收或他人(含商店等)代收均视为已有效送达;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的,退回日即为有效送达日。为便于通知及时到达对方,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通知可采取邮箱方式进行送达,邮件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10.3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廉政从业书》、《安全责任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乙方不能将本合同用于贷款、抵押、融资、金融、保理(华电保理除外)业务,乙方如擅自将合同用于上述目的,甲方有权按照结算价款的30%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10.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10.6本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尚未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双方不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新批次、新交易内容的煤炭买卖权利义务。10.7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签字页,本页无正文)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分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严把入厂煤验收,规范入厂煤质量异常情况的管理,维护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益,依据《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管理规定》、《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厂内燃料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节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入厂煤验收中的发现的质量异常处理的管理工作。第三节入厂煤煤质异常是指入厂煤煤质主要指标偏离合同约定或入厂煤验收时目测煤质明显不符合要求,机械采样不能代表真实入厂煤质的情况。入厂煤煤质主要指标偏离合同约定时应按合同约定处理。结合入厂煤验收流程,本办法中的入厂煤煤质异常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单车含有较多石块或其他杂物(目测50mm以上石块或杂物超过10个)。2.入厂煤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车厢淌水或造成采样机堵塞情况)。3.单车入厂煤存在自燃现象。第1页共8页4.单车入厂煤装车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现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节公司成立燃料质量管理小组,该小组在燃料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小组成员由生产技术部、计划企管部、物料管理部、发电运行部相关人员组成。第五节计划企管部:负责燃料管理的职能监督,检查入厂煤在验收阶段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本部门职能工作。第六节生产技术部:负责燃料管理的技术监督,检查入厂煤在验收验收阶段相关部分是否严格执行本部门技术工作,严格遵照国家标准及公司相关制度,对验收的公平、公正性负责。第七节生技部煤检中心:负责入厂煤制样、化验工作,严格遵照国家标准和我厂相关制度开展工作,对入厂煤制样、化验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八节发电运行部:负责入厂煤的检斤检质工作,严格遵照国家标准和我厂相关制度,对验收的公平、公正性负责,对入厂煤计量重量及采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入厂煤车辆的指挥、接卸工作负责,在卸车过程中发现煤质异常及时通知燃料质量管理小组。第九节物料管理部:负责向供应商传达和解释我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在煤质异常时负责联系供应商,负责煤质异常商务纠纷的处理,并参加联合采样、制样。第2页共8页第三章处理流程和管理要求第十节发电运行部采样值班员或煤场管理员负责对入厂煤装车情况进行外观检查,在机械采样和煤场卸车时发现符合“入厂煤质量异常特征”的现象,应将车辆引导至待检区域等候,汇报发电运行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第十一节发电运行部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后通知公司燃料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确认,如判定煤质异常,燃料部应通过书面、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供应商在8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确认,留存通知相关资料,如供应商未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视为供应商同意煤质异常认定结果。第十二节如供应商对异常煤质认定结果不予认可,由双方共同对不同点位进行取样,如不同点位发热量化验结果偏差超过2MJ/kg,按照公司认定煤质异常结果处理。煤场管理人员需利用执法记录仪对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摄像,确保全程记录。确认入厂煤质量异常处理初步意见后,发电部填写《入厂煤质量异常确认报告》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第十三节煤质异常处理1.入厂煤异常煤质处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单车含有较多石块或其他杂物情况按照扣吨处理,具体扣吨情况如下:第3页共8页粒度100-300mm300-500mm≥500mm扣吨标准1吨/块2吨/块3吨/块在进行扣吨的同时,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计划,并要求供应商调整煤质,每月发生两次以上(不含;两次)情况时,对该供应商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处理。3.入厂煤水分明显高于正常来煤情况对该车不予结算处理,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计划,并要求供应商调整煤质,每月发生两次次以上(不含两次)情况时,对该供应商进行阶段性退出6个月处理。4.单车入厂煤存在自燃情况按照该车退回处理,如卸车过程中发现有自燃现象则该车不予结算。同时停止该供应商当日进煤计划,并要求供应商调整煤质。煤场管理员应安排装载机将自燃煤进行降温灭火处理,确认无自燃现象后尽快安排掺烧。5.单车入厂煤装车出现分层、包芯、铺底、分段等情况时视为掺假使假,发电运行部要拍照留证据,保留煤样。同时通知物料管理部及生产技术部管理人员现场确认后,由物料管理部通知供应商共同到场确认,若供应商不认可,则共同对不同点位进行取样,如不同点位发热量化验结果偏差超过2MJ/kg,视为掺假使假。掺假使假的,对供应商当日已入厂燃第4页共8页煤不予结算,停止该供应商后续供应计划,并进行永久退出处理,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第十四节发电部管理人员及时(三天内)将《入厂煤质量异常确认报告》及其相关证据,一并报送至生产技术部。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十五节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考核。第十六节因公司部门验收、统计不规范造成煤质纠纷,对责任部门处罚1000元/次。第十七节在煤质异常处理过程中,对责任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化验结果、相关材料,造成煤质纠纷处理延误,处罚责任部门200-1000元/次。第十八节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每次考核200元。第十九节对劣质煤及掺杂使假煤,无控制措施和处置记录,每发现一次考核相关责任部门200元。第二十节煤车在机械采样和煤场卸车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煤质异常,考核责任部门200元/次。第二十一节煤车在在机械采样和煤场卸车过程中,及时发现煤质异常并检查确认情况属实,奖励责任部门200元/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节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5页共8页第二十三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入厂煤验收流程图附件2:入厂煤质量异常确认报告第6页共8页附件1:入厂煤验收流程图运煤车辆入厂按先后次序排队煤车采样前检查是否适采否是煤质异常机械采样煤质异常煤车放行重车计量执行煤质异常处理规定执行煤质异常处理规定进入指定煤场煤车接卸煤质验收煤质异常空车计量煤质异常空车离厂第7页共8页附件2:入厂煤质量异常确认报告部门:发电运行部,编号:发现时间年月日时发现地点发现人员来煤情况说明异常情况说明异常处理意见供应商代表确认燃料质量管理小组确认发电运行部生产技术部计划企管部物料管理部公司领导注:1.本意见由发电运行部负责履行审签手续。2.本意见一式3份,发电运行部、生产技术部、物料管理部各留存一份。第8页共8页协议编号:2024--煤炭运输安全环保管理协议合同名称:煤炭运输合同发包单位(甲方):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订时间:2025年月日签订地点: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协议为外委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效力。二、本协议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三、本协议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存在分包时,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参照本协议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报发包单位备案。四、本协议的签约双方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约时若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五、本协议所称安全投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中规定的安全费用,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更新、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急演练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六、本协议技术交底记录文件、有关人员与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以及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需要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的其他附件,作为协议的补充,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七、本协议中若存在签约方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条款的填写空格不够时,可以另附页说明。安全环保管理协议甲方: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乙方:1.为加强对燃料供应的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燃料供应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到各负其责,确保承运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经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书,双方必须共同遵守。2.为了加强乙方运输车辆的生态环保管理,明确生态环保职责,防止和减少燃煤运输过程中环保事件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生态环保管理合法合规。第一条合同概况(一)合同名称:煤炭采购合同(二)地点与范围:运煤道路及电厂道路(三)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条安全责任(一)甲方责任。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二)乙方责任。1.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甲方(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等有关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厂内安全管理,保证车辆在甲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行驶和卸煤,确保安全无事故。不得违反《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禁令》、《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4+N”反违章工作清单》、《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防人身事故考核措施》《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防人身事故考核措施》等有关规定。火电企业安全禁令:(1)严禁无票作业、擅自扩大作业范围。(2)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未采取防坠落措施。(3)严禁进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动工器具。(5)严禁打开孔洞盖板不设置牢固硬质安全防护设施。(6)严禁未进行有害气体(粉尘)测量开展受限空间作业。(7)严禁炉内升降平台未经检查(检验)验收合格使用。3.乙方所有运输车辆中换电重卡及燃气车占比需达到100%,燃油车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下禁止承运。所有运输车辆装载的标准必须符合国家交通法和相关法规规定,规避其他可能出现的责任风险,不得超载上路,因超载导致的查扣、卸货、处罚以及对货物的损坏、延期到达等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丙方承担。4.乙方加强运输安全管理,乙方要对运煤司机开展安全教育并学习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度。5.乙方配合甲方在合同工作区域内处理涉及乙方的安全事故。6.乙方承运人员应服从甲方煤场管理人员指挥调度,在车辆进入煤场作业时,必须按照煤场管理人员指定的卸煤地点进行卸煤,防止运煤车辆在煤场出现安全事故。7.乙方承运司机在电厂采样、过磅时要配合好,不得随意加队,服从甲方指挥,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吵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厂内运输及接卸遇到问题。8.乙方运煤车辆的篷布要完整,不得有破损或不能完全覆盖车厢顶部的情况,否则不允许转运煤炭。运输过程中要做好抑尘措施,进入厂区后大门后方可揭开篷布。9.乙方车辆在红雁池分公司所辖区域内出现故障,进行修理时,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位监督,禁止违章操作,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10.乙方运煤车辆要按额定载重量运输煤炭,严禁超载运输。乙方运煤车辆车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入生产现场。11.乙方运煤车辆如在厂内违反甲方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时应承担全部责任。12.乙方运输车辆及人员严格遵守政府及甲方规定的防疫(新冠病毒防疫)要求。1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要求运输单位组织学习国家及各级环保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规定。14.洗车平台投运期间,乙方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经过洗车平台冲洗干净(冲洗水停止)后方可出厂,严格控制车速及运输过程中“无组织”排放情况,严禁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扬尘污染。15.乙方运输车辆需按照环保门禁管理系统要求上传“行驶证”“环保行车单”等资质文件,文件真实准确且与车辆信息一致。16.合同期内,环保部门有最新的车辆运输要求时,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执行。17.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第3条安全环保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电力行业标准、规程及发包单位的有关规定。2.严格遵守环保部门车辆运输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执行。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4.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5.如需运输分包,保证分包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并向甲方提供相应文件,杜绝工程违法转包。6.保证运输过程使用车辆已经检验合格。7.对运输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乙方实行运输总承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对运输的安全生产责任。8.车辆在卸煤过程中,不能快速行走或用后车箱板来震煤,防止煤车侧翻。9.进入甲方厂内卸煤必须听从电厂指挥人员指挥。无电厂指挥人员指挥不得卸煤、在照明不足的情况下不得卸煤,甲方不同意卸煤不得卸煤。10.运煤汽车在厂区道路、卸煤沟和煤场应按厂区道路限速标志限速行驶,并应采取防止扬尘及煤块掉落的措施。运煤汽车过磅时应当停车后熄火。11.进出厂区(煤场)的运煤汽车和卸煤人员应服从煤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运煤汽车应按规定地点有秩序的停放及卸煤,不得靠近煤垛边缘和容易坍塌的部位,不得抢道行车。12.运煤汽车未停稳前,禁止登车作业。13.运煤汽车司机在人工卸煤过程中不得开动车辆,只有卸煤人员已全部撤离车辆后方可开动车辆。禁止运煤汽车凭惯性卸煤。14.卸汽车煤时,严禁在汽车行走中打开车厢挡板;打开车厢挡板时,应站在挡板两侧,严禁站在挡板打开后车内煤垛可能坍塌洒落区域。15.推煤机、汽车装载机作业区域,不得有无关人员。指挥车辆时,指挥人员必须在司机视线范围内,并保持信息通畅。16.斗轮机、堆取料机运行时,禁止运煤汽车进入斗轮机、堆取料机作业范围内卸煤。17.因大雾等恶劣天气而影响司机视线时,运煤汽车不得进入煤场卸煤。18.汽车运煤时,重车与空车宜分道行驶。第4条事故应急救援(1)应急准备。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甲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正压式呼吸器、灭火器和应急处置卡、消防车、绝缘工器具(备用)、危险气体测量仪、照明器材等。3.乙方应当编制与燃煤运输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4.乙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照明器材、燃煤运输所需的安全工器具、通讯器材、消防器材。(二)事故报告。1.燃煤运输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甲乙双方的负责人报告。2.燃煤运输发生事故后,甲乙双方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三)事故救援。1.燃煤运输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2.燃煤运输发生事故后,甲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四)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结案后,甲乙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2.甲乙双方应当承担的经济处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对方。3.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各自相应责任。4.燃煤运输发生人员重伤以上事故时甲方按新疆公司制度进行考核。5.燃煤运输发生人员重伤时每人次甲方考核乙方10-20万元。6.燃煤运输发生人员轻伤时每人次甲方考核乙方1-2万元。7.燃煤运输发生人员严重人身未遂时每人次甲方考核乙方1万元。8.燃煤运输发生人员一般人身未遂时每人次甲方考核乙方0.5万元。9.燃煤运输发生其它违章时按甲方相关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第八条安全检查与考评(一)甲方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按照《承包单位及外协用工安全信用管理细则》扣罚安全信用分值,并做好记录。(三)甲方建立燃煤运输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人员“准入”制度,安全信用低于80分(含80分),禁止进入施工区域。(四)甲方建立燃煤运输单位安全信用档案,实行安全信用“黑名单”制度。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乙方三年内不得在甲方承包相关项目。(五)甲方建立燃煤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八)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规程、制度的要求。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九)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燃煤运输考核所需资料,接受甲方的考核与奖惩。第5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均有遵守本协议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二)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甲方擅自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2.发生事故后,甲方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3.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三)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乙方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2.乙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将甲方提供的安全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的;3.乙方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4.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5.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6.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7.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8.乙方应当保证车辆及货物装载的标准符合国家车辆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交通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规避其他可能出现的责任风险,不得超载上路,因超载导致的查扣、卸货、处罚以及对货物的损坏、延期到达等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9.乙方要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严禁在甲方工作场所发生滋事、打架、群殴等事件,如发生以上事件,视情节严重性,甲方可提出处罚意见,并由甲方对乙方运费考核每次1000元至5000元不等。10.乙方责任从发运地货物装上短倒车厢内开始,至(甲方)目的地货物卸离车厢为止,期间乙方车辆严格按甲方的提煤单票载内容装运煤炭,不得有装错货物品种的行为,乙方驾驶员要清理干净车厢内的留存杂物,严禁将垃圾、黄土、杂物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混装入车内,如发生换煤、未将煤卸空等行为的,经查实除停止其运煤资格外,甲方可对乙方主张按所运煤炭价值不少于3倍的处罚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11.由于乙方管理不善、违章或个人安全意识不强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因乙方造成甲方设施损坏的由乙方照价赔偿予甲方,如影响到甲方的正常生产,乙方须进行相应赔偿。12.方履行承运义务期间,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安全责任、与第三方民事责任及所属员工(雇工)的用人单位劳动法律责任。13.乙方未按照甲方指定运输路线行驶,违规行驶,第一次发现警告,第二次发现罚款500-1000元,多次发现后罚款2000元。14.乙方运输车辆进入厂内后,驾驶员发生辱骂、斗殴等严重肢体接触,严重影响公司文明生产及形象,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2000元,次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15.乙方运输车辆进入厂内后,发生交通碰撞、碰撞厂内设备造成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2000元。次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重大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16.乙方运输车辆进入厂内后,车速限行15公里/小时,发现超速及严重超速车辆,或者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经核实后,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2000元。17.运输车辆进入厂内后,违反公司相关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的,发现后按照厂内安全生产、安全环保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后仍无效的,处罚后责任人被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入厂。18.乙方运输车辆进入厂内后,发现提煤单票据内容与车辆实际拉运燃煤严重不符,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2000元,次要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18.洗车平台投运期间,乙方运输车辆出厂前未经过洗车平台冲洗干净(冲洗水停止),造成无组织扬尘污染,责任者罚款500元-2000元。19.乙方运输车辆在环保门禁管理系统中上传的“行驶证”“环保行车单”等资质文件,与车辆信息不符,弄虚作假,责任者罚款2000元-10000元,造成环保事件等不良影响的,按照环保事件的管理要求落实责任。20.甲方发现乙方在途非电卡车辆及燃气车辆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给乙方造成负面影响,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考核1000-10000元/次。21.如乙方出现充换电设施、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短时段内不能实现电卡车辆及燃气车辆正常运输保供,应立即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为满足保供需求有权调运其他公司电卡车辆替代运输进行保供,在此期间,乙方必须全程配合甲方开展调运工作,并全额承担其他公司电卡车辆及燃气车辆替代运输所产生的费用。22.甲方安排充换电重卡车辆优先接卸;如乙方每月的换电重卡车辆及燃气车辆占比不能满足100%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考核10000元/月,如连续超过两个月未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第六条补充条款甲乙双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合同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与双方所签订承包合同相同。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两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住所:住所: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中国华国华电CHINAHUADIANCO11廉洁从业书甲方: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乙方:合同编号:为保障甲方、乙方在业务来往的合法权益,推进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诚信建设,使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充分体现廉洁、诚信的原则,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第一条本协议作为《市场煤采购合同》的附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条款:(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诚信的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二)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第三条甲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等名义占用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的财物;(二)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应由上述人员负担的费用,报销票据;(五)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由乙方提供的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本人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六)当乙方提供第三条第(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时,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予以拒绝;对于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并上缴相关财物。第四条乙方应遵守下列条款:(一)不得给予或以借用等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财物;(二)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费用或报销票据;(五)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六)甲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主动索取和要求本条(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时,乙方应拒绝,并有义务向甲方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举报。甲方监督检查部门应保护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协议规定,由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可按乙方不廉洁、不诚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乙方实行1至3年或永久期限的市场禁入。乙方不廉洁、不诚信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1、甲方人员违约,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向乙方通报处理结果,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乙方人员违约,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甲方视情节轻重解除终止合同,对触犯刑律的向司法机关举报。3、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第六条甲、乙双方的监督检查部门对本廉洁诚信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投诉和举报。甲、乙双方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举报过程中发现存在本协议所禁止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单位相关人员询问情况,必要时可以请求对方监督检查部门予以协助。第七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保持一致第十条本协议履行期在主合同履行期发生变化时与主合同补充协议履行期保持一致。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或授权人: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燃煤采购竞价文件第一章竞价保证金、黑名单规定一、凡参与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物资公司”)燃煤竞价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前必须将竞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通过转账的方式交至煤业物资公司,并备注“公司名称+燃煤竞价保证金”,以煤业物资公司收到款项时间为准,报价截止前如供应商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投标无效。二、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供应商参与竞价报价前,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以自然年为有效期)。三、有触发以下“阶段退出”或“永久退出”行为之一的供应商,煤业物资公司将上报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新疆公司批复后,将供应商列入“阶段退出”或“永久退出”,“永久退出”的电煤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管理,终身不予重新办理准入手续。(一)阶段退出阶段退出的电煤供应商执行6个月惩戒期,惩戒期内不得发生电煤采购业务,惩戒期结束后不需要重新办理准入手续,可继续参与业务,触发阶段退出的条件如下:1、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入选后未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1次。2、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后未启动发运1次。3、关联供应商(相同法人、相同受益人、相同控制人、相同联系人等)参与同一竞价报价1次。(电煤竞价平台或工商信息注册登记中联系人、电话或邮箱任一相同的,均属于相同联系人)4、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价1次。5、与阶段退出的供应商有相同法人、相同联系人(电煤竞价平台或工商信息注册登记中联系人、电话或邮箱任一相同的,均属于相同联系人)的供应商,参与报价无效,按照阶段退出时限关闭报价权限。(二)永久退出永久退出的电煤供应商须列入黑名单管理,不予重新办理准入手续,触发永久退出的条件如下:1、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入选后未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累计2次。2、一个自然年内,因供应商原因,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包括运输合同)后未启动发运累计2次。3、关联供应商(相同法人、相同受益人、相同控制人、相同联系人等)参与同一竞价报价累计2次。(电煤竞价平台或工商信息注册登记中联系人、电话或邮箱任一相同的,均属于相同联系人)4、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价累计2次。5、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6、出现拉拢腐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验收工作等问题。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8、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9、欺行霸市、串通其他电煤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10、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用煤单位造成较大损失。11、与永久退出的供应商有相同法人、相同联系人(电煤竞价平台或工商信息注册登记中联系人、电话或邮箱任一相同的,均属于相同联系人)的供应商,参与报价无效,永久关闭报价权限。四、存在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且被查实的。2、供应商中价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特殊情况除外)。3、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发生违反廉洁从业条款事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若参加同一个竞价项目报价,将被视为违规供应商。五、如两个供应商在同一批次竞价中,同时参与两个及以上的竞价,被认定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将被扣除保证金,不按照参与的竞价数量扣除保证金,只扣除一次。但年度内的不同时间段,出现此种情况,仍然扣除5万元保证金。六、供应商在年度内同一时间段同一批次中价两个及以上竞价,又同时放弃两个及以上中价资格的,根据《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年度内供应商中价后累计两次不签订合同,将被列为黑名单,放弃第一个中价资格扣除5万元保证金,放弃第二个及以上的中价资格,扣除保证金同时将被列入黑名单,即同一时间段不按照中价数量扣除保证金,只扣除一次。供应商放弃的两个中价资格为年度内的不同时间段,第一次放弃中价资格,扣除5万元保证金,如继续参与竞价需要重新缴纳保证金,第二次放弃中价资格,扣除重新缴纳的5万元保证金,并列入黑名单。七、供应商发生以上扣除保证金行为时,煤业物资公司经上会确认后,将向供应商发出扣除保证金的通知,经供应商确认后扣除保证金,供应商未在通知期限内确认的,在通知期限届满之日扣除保证金。八、报价截止后未发中价通知书前,按照报价价格,系统自动决标显示供应商为中价供应商,此时供应商申请撤销报价的申请撤销有效,但需承担相应责任,扣除竞价保证金并同时按照阶段退出或永久退出相关条款执行。九、保证金通过供应商开户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缴纳。不接受其他形式缴纳的保证金,如银行保函、现金等,否则视为放弃报价权利。保证金收取账户:公司名称: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账号:6500161020005250654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联系电话:0991-4882139第二章竞价供应商须知序号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2025年9月-10月17.5MJ/kg市场煤采购竞价(供红雁池分公司)2竞价方式平台公开竞价3竞价范围在燃煤竞价平台注册的相关供应商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投标供应商资质要求见竞价供应商须知6竞价方式竞价平台网上竞价7报价截止时间以燃煤竞价平台截止时间为准8联系人陈建东、刘晶 电话:0991-48821529电厂联系人魏哲 手机号:199967800081、2025年9月-10月17.5MJ/kg市场煤采购竞价(供红雁池分公司)采用线上竞价方式。2、在燃煤竞价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此竞价报价。各燃煤供应商应根据自身能力,在报价时必须满足竞价有关要求,杜绝恶意虚报价格,若供应商在报价中标后供应过程中无法满足合同有关要求,影响电厂运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考核。3、为确保各供应商报价能够真实反应自身意愿,本次报价统一采用线上方式报价,在规定时间内需通过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竞价平台(http://hdjj.chd.com.cn)进行报价,在本次竞价截止时点后报价视为无效,电厂根据系统自动决标结果提出建议,煤业物资公司汇总,新疆公司批复,由煤业物资公司书面通知供应商中价。本次报价不接收线下方式报价,不接受供应商口头报价(或口头修改价格)。4、结算方式结算数量以电厂过磅数量为准,结算煤价按照中价单价以到厂热值对应合同考核后执行(所述费用含税,含车辆运费、到达目的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国家税率发生变化时,以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进行相应折算结算。第三章竞价文件内容一、定义1、需求方: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2、交货地点: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3、供货方:是指通过本次竞价中价的,负责提供竞价产品的法人或公司。4、合同签订: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与中价供应商签订燃煤采购合同。二、竞价采购煤炭数量、质量要求1、2025年9月-10月所需2万吨17.5MJ/kg市场煤,具体调运数量以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通知为准,中价供应商要严格执行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的调运计划。2、煤炭采购量要求表:单位:万吨电厂名称9月数量10月数量总计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112清洁能源车辆运输占比≧100%,其中,电动重卡车辆运输占比≧50%。1.每家供应商投标数量不得超出本次竞价采购总量,如有违反报价无效。2.合同基准热值(Qnet,ar)17.5MJ/kg,供煤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至2025年10月31日。3.质量要求指标符号指标要求单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MJ/kg)Qnet,ar≥17.5 MJ/kg干燥基全硫St,d(%)St,d≤1 %粒度ɸ≤50 mm4.计价方式4.1煤炭结算采用以下方式确定:结算金额=(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结算数量-质量考核金额-履约率考核金额-其他因素调整金额4.2质量调整价:指标范围变化幅度变化价格是否分段加权方式结算发热量>(基准热值)MJ/kg+ 0.1 MJ/kg+合同基准单价÷基准热值÷10元/吨是合同周期内加权平均(基准热值-2)MJ/kg≤结算发热量- 0.1 MJ/kg基准热值-2MJ/kg至基准热值部分=(-合同基准单价÷基准热值÷10)元/吨结算发热量- 0.1 MJ/kg-2×合同基准单价÷基准热值÷10元/吨结算干燥基全硫>(合同硫分) %+ 0.01%- 0.1 元/吨否备注:1.质量调整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2.热值采用分段阶梯考核计算;3.质量考核金额在结算煤款中扣除,直至煤款扣完为止。4.3质量考核金额指标范围考核金额备注单批次发热量单批次数量×50元/吨该批次煤指标仍计入结算周期内加权结算。单批次干燥基全硫>(合同硫分)+0.3 %单批次数量×20元/吨5.煤炭验收数量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煤炭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6.履约率考核金额:合同履约率考核金额合同履约率>110%(到厂验收量-合同量×110%)×合同基准价格×3%90%≤合同履约率≤110%不考核20%<合同履约率<90%(合同量-到厂验收量)×合同基准价格×3%合同履约率≤20%(合同量-到厂验收量)×合同基准价格×3%,同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备注:履约考核金额在结算煤款中扣除,直至煤款扣完为止。非乙方主观原因造成的合同履约率不足,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说明,甲方核实后确定合同履约率奖罚额。7.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授权单位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当乙方履约率不达标时,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本金)的扣除、退还由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根据甲方的通知办理。三、竞价报价报价原则:竞价供应商应根据竞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燃煤指标、交货期限等进行报价。1、竞价供应商应按竞价文件要求及时在竞价平台进行报价。2、根据本文件第二章《煤炭采购量要求表》规定的范围,报价的吨煤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运输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费用。3、中价单价对应的为合同基准热值(基准热值为17.5MJ/kg),结算价是根据当月实际加权热值在合同基准热值的基础上,对合同价进行上浮或下调,详细标准见合同相关条款。四、竞价决标在竞价截止后,由竞价平台进行自动决标。五、合同签订1、中价通知确定竞价供应商后,将以中价通知函的方式向其发出中价通知书。2、签署合同2.1中价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需求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2.2如中价供应商未按中价通知要求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有权取消中价供应商资格,同时扣除竞价保证金5万元。六、其它要求:竞价文件及相关制度的解释权归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如在竞价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可拨打电话及信访,共同监督打造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外部市场环境,建立安全、稳定、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举报电话:0991-4882153,举报邮箱:xjmywz-jdb@chd.com.cn,信访举报箱位置:煤业物资公司大门左手处、办公楼一楼与二楼楼梯间、二楼与三楼楼梯间,专门受理煤业物资公司党员、员工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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