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生态堤建设工程(21涌以南)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询价

项目编号NSSTD-FWCG-2023-001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5 13:57:5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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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预算金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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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物资名称 设备物资说明 数量 单位 一般责任保险服务 安全生产责任险 1.0 项 附件下载 保险询价函 致保险公司: 中交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已正式聘请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为“中交四航局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生态堤建设工程(21涌以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险经纪人,对本项目进行保险询价,现邀请贵司参与本项目保险报价。 一、询价条件 中交四航局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生态堤建设工程(21涌以南)项目,建设资金已到位,本项目保险服务已具备询价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 二、项目概况与询价险种 2.1 项目概况 工程建设内容:中交四航局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生态堤建设工程(21涌以南)项目按20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对综合体片区21 涌以南堤防进行生态堤建设,长约 4.518km,主要建设内容:生态堤软基处理、堤身填筑、堤岸结构和园林景观;改建二十一涌东闸站,重建二十一涌西闸,并配套建设滨海景观园林设施。 2.2 询价险种:安全生产责任险。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3.1 报价人为中交集团保险合格供应商。 3.2 其他要求: 3.2.1 资质要求:报价时须提供由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 3.2.2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内(2021年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违规的情形。 3.2.3 服务要求:拥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及项目承保理赔经验。 3.2.4投标人须为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注册通过的供应商。 3.2.5 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四、资格审查 本次询价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五、询价文件的获取 获取询价文件方式:凡有意参加报价者,点击参与报名后,请于 2024年1月5日12时至 2024年1月8日12时(以系统时间为准)自行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下载电子版询价文件。 六、报价文件的递交 6.1 本次询价不接受纸质版报价文件,报价文件线上递交时间为:2024年1月8日12时- 2024年1月11日12时;开标时间为2023 年1月11日12时(以上时间均以系统时间为准,下同)。报价文件递交平台为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 6.2 报价人在线上报价时将第二部分报价文件格式及附件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上传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未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时递交和上传的报价文件,询价人将不予受理。 七、公告媒介 本次询价公告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ccccltd.cn)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询价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黎明新 13824089521 保险经纪公司联系人:陈瑜  020-61220843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年1月5日 中交四航局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生态堤建设工程(21涌以南)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询价文件询价编号:NSSTD-FWCG-2023-001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二〇二三年十二月2.保险询价函致保险公司:中交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已正式聘请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为“中交四航局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生态堤建设工程(21涌以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险经纪人,对本项目进行保险询价,现邀请贵司参与本项目保险报价。一、询价条件中交四航局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生态堤建设工程(21涌以南)项目,建设资金已到位,本项目保险服务已具备询价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二、项目概况与询价险种2.1项目概况工程建设内容:中交四航局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生态堤建设工程(21涌以南)项目按200年一遇防洪潮标准对综合体片区21涌以南堤防进行生态堤建设,长约4.518km,主要建设内容:生态堤软基处理、堤身填筑、堤岸结构和园林景观;改建二十一涌东闸站,重建二十一涌西闸,并配套建设滨海景观园林设施。2.2询价险种:安全生产责任险。三、报价人资格要求3.1报价人为中交集团保险合格供应商。3.2其他要求:3.2.1资质要求:报价时须提供由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3.2.2信誉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内(2020年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违规的情形。3.2.3服务要求:拥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及项目承保理赔经验。3.2.4投标人须为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注册通过的供应商。3.2.5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四、资格审查本次询价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五、询价文件的获取获取询价文件方式:凡有意参加报价者,点击参与报名后,请于2024年1月5日12时至2024年1月8日12时(以系统时间为准)自行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下载电子版询价文件。六、报价文件的递交6.1本次询价不接受纸质版报价文件,报价文件线上递交时间为:2024年1月8日12时-2024年1月11日12时;开标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12时(以上时间均以系统时间为准,下同)。报价文件递交平台为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6.2报价人在线上报价时将第二部分报价文件格式及附件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上传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未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时递交和上传的报价文件,询价人将不予受理。七、公告媒介本次询价公告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ccccltd.cn)上发布。八、联系方式询价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联系人:黎明新13824089521保险经纪公司联系人:陈瑜020-61220843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2024年1月5日3.第二部分报价文件编制格式3.1.一、报价文件构成报价文件应严格按照以下内容、格式编制(格式后附),并在相应的地方加盖公章。(一)报价函(格式)(二)差异条件汇总表(格式)(三)优惠条件汇总表(格式)(四)保险服务小组设置(格式)(五)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格式)3.2.二、报价函(格式)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我方已收到并详细阅读贵司发来的《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生态堤建设工程(21涌以南)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询价文件》以及相关询价资料,根据询价文件的要求,我方向贵方提交《报价文件》。经我方认真考虑,确定本项目的保险报价如下:我方在此作如下承诺:项目/险种总承包合同金额/赔偿限额保险费率含税保费拟承保份额项目/险种(元)(%)(元)拟承保份额安全生产责任险500,231,629.37含税合计(元)其中:1、含税金额合计小写/元(大写:/),不含税金额合计小写/元(大写:/),增值税合计小写/元(大写:/),税率6%。2、说明: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费用专项财务管理制度。保险机构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中提取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事故预防工作。其中:1、含税金额合计小写/元(大写:/),不含税金额合计小写/元(大写:/),增值税合计小写/元(大写:/),税率6%。2、说明: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费用专项财务管理制度。保险机构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中提取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事故预防工作。其中:1、含税金额合计小写/元(大写:/),不含税金额合计小写/元(大写:/),增值税合计小写/元(大写:/),税率6%。2、说明: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费用专项财务管理制度。保险机构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中提取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事故预防工作。其中:1、含税金额合计小写/元(大写:/),不含税金额合计小写/元(大写:/),增值税合计小写/元(大写:/),税率6%。2、说明: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费用专项财务管理制度。保险机构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中提取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事故预防工作。1、我方已详细审核询价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利。2、如果我方的报价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报价文件中承诺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要求履行合同。3、本报价有效期为自递交报价文件之日起90个日历日。4、与本报价有效的联系方式: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E-mail:**联系地址:**报价单位名称及公章:日期:3.3.三、差异条件汇总表(格式)报价单位必须将与询价文件的保险方案等条款的差异之处在下表中汇总,若未在表中列明,均视为报价单位完全接受询价文件的保险方案、期内服务的有关条款。注意:提高免赔额、降低赔偿限额、降低理赔标准、增加被保险人义务、缩小或删除扩展性条款/责任等,均属于报价实质性差异。序号询 价 文 件报 价 文 件序号条目 内 容 内 容其它条件:(表格不够可按格式扩展)报价单位名称及公章:日期:3.4.四、优惠条件汇总表(格式)报价单位必须将所能提供的优于询价文件的保险方案、期内服务中的各类优惠条件按下表格式汇总,若未在表中列明,则视为该优惠条件无效。序号优惠条件名称详细内容(表格不够可按格式扩展)报价单位名称及公章:日期:3.5.五、保险服务小组设置(格式)报价单位提供的项目服务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中成员职责分工供参考,可一职多人、亦可一人兼数职。(以下表格不够可依格式扩展)表一:项目服务小组设置(报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保险服务小组职责姓名职务手机固话邮箱省公司协调人项目负责人承保理赔第一联系人第二联系人现场服务…第一联系人: 姓名: Email: 联系地址: 邮编:第二联系人:姓名: Email: 联系地址: 邮编:报价单位名称及公章:日期:3.6.六、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格式)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确认函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我公司承诺,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生态堤建设工程(21涌以南)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佣金比例为签单保险费(含税)15%(前述比例的计算基础为含增值税的总保费;如扣除增值税款后的签单保费相应经纪佣金比例应为15.9%)。我司承诺在收到保险费及经纪费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佣金。报价单位名称及公章:日期: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方案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投保人名称: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投保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名称: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三、工程名称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生态堤建设工程(21涌以南)项目四、工程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五、工程合同金额RMB 500,231,629.37元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水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仓库、料场、工棚以及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国内工程物资供应地至工地或指定仓库、工地外仓库或料场至工地等。七、保险责任1.基础责任: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死亡、伤残责任2.附加责任: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责任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法律费用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救援费用八、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500万每次事故从业人员/第三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30万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说明:每次事故定义是指一次事故或一次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五、每次事故免赔:无免赔。六、保险期限:580个日历天,自2023年 月 日起至202年 月 日;(具体起保日期以书面通知为准);如工程提前竣工验收的,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任何保险费;如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6月以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如在保险期间届满6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的,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日比例交纳相应保险费,如保险人不同意继续承保或投保人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后6个月期满。七、保险费率:待报价八、保险费:待报价九、付费日期保单签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费支付,保费款项自投保人账户转出即视为实际支付的履行。十、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十一:基本条款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十二、特别约定:1.兹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雇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关系,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人身伤害的,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保险人或者工伤保险进行索赔;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向工伤保险索赔,保险人负责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本保险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在每次事故每人死亡限额内计算赔偿金额。残疾赔偿金,保险人按照以下确定的残疾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伤残限额内计算赔偿金额。项 目伤害程度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百分比(一)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二)二级伤残90%(三)三级伤残80%(四)四级伤残70%(五)五级伤残60%(六)六级伤残50%(七)七级伤残40%(八)八级伤残30%(九)九级伤残20%(十)十级伤残10%2.保险人同意本保单承保时采用不记名方式承保,无须提供从业人员名单及相应的人事记录及用工合同。3.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4、理赔资料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需提供被保险人提供县级以上(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十三、附加条款: 1、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2、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有效性。3、急救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由于实施急救或为了(或被认为为了)实施急救或其他可能采取的类似措施,造成第三者意外人身损害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任何误诊责任除外。本附加险的扩展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急救训练的员工或取得资格的医生。若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本保险只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本特别条款与保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保险条款为准。4、现场保护特约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发生本保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可以按照规范要求,立即组织抢险工作,不必保留现场,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若在条件许可下,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所有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为赔偿的依据。本特别条款与保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保险条款为准。十四、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十五、其他本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时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相关事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其他与生产安全相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员伤亡事故。【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人。【每次事故】: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因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惩罚性赔款】指法院判决的、以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或不作为。【医疗费用】:指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急诊费用和住院手术费用,包括:急诊挂号费、急诊诊疗费、检查费、急诊手术费、急诊药费、救护车使用费及其他住院费用。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雇员和第三者死亡或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或第三者遭受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人员疏散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四)10天以内的人员疏散费用。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导致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疾病、分娩或流产导致的死亡或伤残;(十)职业病;(十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亡的;(十二)被保险人的雇员醉酒导致自身伤亡的;(十三)被保险人的雇员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但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以及进行设备检测、维修引起的安全事故不在此限;(二)违法施工期间;(三)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的。第十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财产损失;(二)已投保工伤保险的雇员在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及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死亡责任限额、每人伤残责任限额、救援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每天人员疏散费用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二条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至签发工程项目完工验收证书或合格证书,或至上述工程项目建筑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结束的二十四时止,两者以先发生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或终止日。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加收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日常作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规程,加强对雇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检测和维护,增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做好应急救援演习。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并同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对整改建议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整改建议要求进行排除的安全隐患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避免人员伤亡。对此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或导致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或事故调查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事故伤亡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事故伤亡人员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相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鉴定书或保险人认可的证明材料;(三)索赔申请;(四)死亡索赔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或***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索赔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五)残疾索赔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六)雇员索赔需提供:被保险人的人事(或工资发放)证明、伤亡雇员名单;(七)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八)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九)被保险人的救援费用支付凭证;(十)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二种方式支付赔款:(一)被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给雇员或第三方的,保险人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雇员或第三方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的赔付标准将赔款支付给雇员或第三者。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对事故伤亡人员死亡伤残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死亡: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进行全额赔偿;(二)伤残:依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为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证明,按保险合同“伤残赔偿比例表”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保单约定的每人伤残责任限额所得的数额内予以赔偿;(三)被保险人不得就伤亡人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四)医疗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及第三者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及非自费药费部分。除紧急抢救外,受伤的雇员及第三者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就诊。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在依据前款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第三十一条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金额,在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每人死亡责任限额或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的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5%。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责任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5%。第三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九条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雇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四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附表1:伤残赔偿比例表项 目伤害程度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百分比(一)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二)二级伤残90%(三)三级伤残80%(四)四级伤残70%(五)五级伤残60%(六)六级伤残50%(七)七级伤残40%(八)八级伤残30%(九)九级伤残20%(十)十级伤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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