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技术支撑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STHJ-2025FW-02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30 17:17:2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89.90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技术支撑
联系方式
  • 李怀茂:020-83203205
  • :87515183

正文内容

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项目编号:STHJ-2025FW-02 一、合同编号 STHJ-2025FW-02 二、合同名称 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技术支撑 三、项目编号 STHJ-2025FW-02 四、项目名称 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技术支撑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 联系方式:020-83203205 供应商(乙方): 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南一路24号 联系方式:8751518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技术支撑 1(人民币/元) 899,000.00 899,000.00 合同金额: 899,000.00元,大写金额:捌拾玖万玖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7月30日至2026年06月30日 履约地点:广州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7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07月30日 合同编号:合同2in常100技术服务合同北委托方(甲方)::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受托方(乙方):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7月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三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单位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1号法定代表人:王保森项目联系人:李怀茂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电话:020-83203205受托方(乙方):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南一路24号法定代表人:罗子章项目联系人:杨今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南一路24号电话:020-87515183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技术支撑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1-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技术支撑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及要求如下:1.梳理分析国家、省、市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最新工作要求。系统收集、整理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要理论文献,司法案例等。深入理解分析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变化的背景下,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的新思路、新方向、新特点,梳理分析国家和本省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最新工作部署要求,提炼出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工作要点。2.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有关做法。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出台后其他地区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的系列举措和经验做法,分析各地促进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措施,收集、汇总并吸收借鉴各地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成功经验和实践模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的重点和立法建议。3.分析我市近年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管理现状、存在问题,通过收集资料信息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或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的意见。对现有广州市噪声污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目前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同时研究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路径和具体方案。4.坚持小切口立法导向,提出广州市立法的方向、思路、举措等,为推动该立法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规定,参考国家和其他省市相关立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以“小切口立法”为导-2-向,研究提出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立法方向、思路、举措,形成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研究成果,为广州市开展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项目,提升立法的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等提供有力支撑。起草形成草案建议稿(清稿,注释稿)、起草说明等。对整个立法技术支撑过程进行总结,包括工作开展过程、工作方式、内容、成果形成情况等进行总结,形成《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工作技术报告》。5.其他技术服务内容。提供有关技术和人员支撑,协助完成立法草案编制和报审的各项程序和相关文字材料,配合立法审查、立法审议阶段工作,以及在此期间内组织开展调研、研讨会等。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一)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二)工作进度:1、2026年2月底前,提交项目初步成果,包括《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支撑材料》(初稿)和《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工作技术报告》(初稿)。2、2026年6月底前,提交经过专家验收通过的全部成果,包括《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支撑材料》《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工作技术报告》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一)提供技术资料:与此项目相关的资料。—3-(二)提供工作条件:乙方在完成项目成果过程中所提出的必要工作条件或要求给予的其他必要配合。(三)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按工作需要提供技术咨询及相关资料。第四条技术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一)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捌拾玖万玖仟元整(¥899,000.00元)。(二)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三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第一期: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至乙方开户银行账号。第二期:乙方完成并提交《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支撑材料》(初稿)和《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工作技术报告》(初稿)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至乙方开户银行账号。第三期:乙方提交经专家验收通过的《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支撑材料》《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工作技术报告》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元整(¥299,000.00元)至乙方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单位名称: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地址和电话:广州市天河南一路24号020-85515817—4-帐号:3602013409201618352(三)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按甲方拨付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相应金额、相应内容的发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四)由于甲方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甲方向相关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即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乙方不得因财政部门拨款的迟延要求采购人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五)甲方支付前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款等费用,已扣除的费用不再支付。第五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一)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交成果《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支撑材料》《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立法工作技术报告》纸质件分别2份、专家验收意见纸质件1份,并同步提交全部电子版文件。-11(二)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应满足法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符合本服务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的要求;计算机文本应采用MicrosoftOffice软件Word文件doc格式等。(三)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通过专家验收。(四)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成果后双方具体商定为准。(五)验收要求:由甲方组织安排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项目成果需通过专家验收后,方可正式提交甲方,验收涉及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5-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规定,以及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合同的条款,自觉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4、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与对方工作人员串通,损害单位的利益。5、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倾向,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向对方传达本单位的意见;传递文件资料;签发签收文书;负责协调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其中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变更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计划和甲方通知及时开展本项目服务工作。2、按照乙方列出的清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所需文件资料。3、对于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应在乙方预留的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核及反馈修改意见。4、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乙方应与甲方紧密沟通,及时报告有关服务内容的规定进度,完成情况和当前时间段的工作状况,以及下一个时间段计划的工作内容,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提出建议。2、乙方应当按时向甲方提交数据和报告,并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乙方应当预留必要的时间供甲方审阅乙方提交的成果,乙方应当合理预留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时间供甲方审阅及完成调整,否则耽误提交最终成果期限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从甲方及因履行本合同获取的一切资料和信息用于本合同范围之外用途。第七条保密条款:(一)保密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项目工作产生的结论、成果及过程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悉的所有信息。(二)涉密人员范围:全体参与人员。(三)保密期限:乙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保密内容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永久承担保密义务。(四)保密管理要求:乙方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提供的数据资料、文字及图件材料,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采用、引用或接触到的所有需要保密的数据严格进行保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泄露、披露或提供给第三人(与项目无关的人员)使用。(五)泄密责任:由于乙方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于乙方泄密造成违法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技术服务成果归属:—7-(一)本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甲方。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允许,乙方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成果。(二)乙方须保证甲方在使用本项目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有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须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三)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四)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第九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二)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工作内容、范围、时限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乙方实际工作量发生根本性变化,双方应就本合同条款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调整相关条款。(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合同解除后,甲方根据已开展的实际工作量占合同工作量比例支付服务费,乙方根据已开展的实际工作量占合同工作量比例退还已付款,且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归甲方所有。(四)乙方擅自将本合同转让他人承办,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支付剩余款项,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第十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8—(一)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提交的成果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及不支付剩余款项,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二)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或进度提供服务及成果,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支付剩余款项,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四)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第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后续服务要求:(一)乙方应对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成果提供后续服务,包括针对本项目成果的技术咨询,针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等开展普法培训、释疑、解读与宣贯工作服务,以及其他后续服务如为后续持续性跟踪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等工作。具体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后续服务承诺执行。(二)项目由甲方验收通过后进入后续服务期,后续服务期为1海年。-9-第十四条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其它:(一)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三)如一方地址、电话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四)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合同生效:(一)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日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二)本合同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3份、乙方4份、广东省华粤采购科技有限公司1份。—10—甲方: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25年7月29日乙方: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盖章)罗子)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2025年7月2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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