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停车设施建设及街巷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4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河北百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公共空间停车设施建设及街巷提升工程公共空间停车设施建设及街巷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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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志鹏:13832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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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共空间停车设施建设及街巷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公共空间停车设施建设及街巷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公共空间停车设施建设及街巷提升工程已由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审批局以鹿行审投资审[2022]1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建设资金来自鹿泉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公共空间停车设施建设及街巷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2.2建设地点:石家庄市鹿泉区。 2.3建设规模:公共空间停车设施建设及街巷提升工程主要针对石家庄鹿泉区141条道路进行改造提升并在路边建设停车位,主要包括停车位铺装、路面提升、便道路修补、围墙喷涂、路边绿化、沿路线缆整理、暖气管装饰等。 2.4计划工期:17个月(其中施工图设计周期为1个月;施工周期为16个月。建设起止年限为2022年6月——2023年10月。) 2.5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6质量标准:设计:合格,满足工程各方面的需求并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标段划分:共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能力,诚信合法经营,没有失信与违法记录(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此要求);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 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3.3财务要求:具备2020年或2021年度(投标人为 2022 年之后成立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4信誉要求: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以开标当天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3.5投标人拟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要求: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本),且无在建工程,并提供近12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原件扫描件,若成立不足12个月,则提供成立至今。(如因疫情原因延期缴费的单位可提供相应的延期缴费证明);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提供近12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原件扫描件,若成立不足12个月,则提供成立至今。(如因疫情原因延期缴费的单位可提供相应的延期缴费证明);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工程,须提供近12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原件扫描件,若成立不足12个月,则提供成立至今。(如因疫情原因延期缴费的单位可提供相应的延期缴费证明);(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项目班子其他成员:提供近12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原件扫描件。若成立不足12个月,则提供成立至今。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数量(包括牵头人)不超过3家。投标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须载明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各方的工作范围及权利和义务,应有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等条款。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都将被拒绝。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4月25日00时00分至2022年4月30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任意时段登陆“优招标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www.uvbidding.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优招标电子招投标平台提出。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如未从上述网站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若投标人在使用“优招标电子招投标平台”的过程中遇到任何操作性问题,可联系技术支持:400-688-6235。 未办理优招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uvbidding.cn/#/home注册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优招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uvbidding.cn/#/home首页“办事指南”中“投标人操作手册”进行注册。登录优招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uvbidding.cn/#/home、编制投标文件需使用企业CA,未办理CA的投标人,需进行企业CA办理。CA办理有一定周期,请及时办理以免影响本次项目。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5月20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优招标电子招投标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若由于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电子文件而导致投标失败,责任自负。本项目投标人必须通过平台在线参加开标、评标过程,及时回复专家的质疑。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优招标电子招投标平台上发布。 特别提示:参加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进行相关信息注册、上传有关附件(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完成后绑定CA数字证书,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方可进行交易活动,否则将影响中标侯选人公示结果发布,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CA办理业务咨询电话:0311-82971337。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百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玉石路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700号悦享天地A座0823室 联系人:赵志鹏联系人:李莹莹 电话:13832100034 电话:15233657321 郑重公告: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建建市【2020】68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5、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7、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来源平台: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