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排水管网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五标段

项目编号BZZB-(JS)-2023-0573-(05)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8 16:29:4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正定县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946元
代理单位河北博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排水管网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联系方式

正文内容

正定县排水管网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五标段 标段编号 S1301230001000891001005 招标人 正定县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河北博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或者费率 1946.0964 优惠率或其他 合同订立日期 2023-06-20 合同工期 230天 合同期限开始时间 2023-06-20 合同期限结束时间 2024-02-05 公告主要内容 正定县排水管网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包括对全城区排水主管网排查、检测及修复 项目负责人 焦晓朋 联系电话 13073188775 合同如下: 五标段-已签章.pdf 五标段-已签章.pdf 正定县排水管网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五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全称):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包人(全称):正定县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智美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2023年6月21日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四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北省建设工程合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本项目由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单位,简称甲方)委托正定县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简称乙方)进行代建,为实施正定县排水管网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五标段项目名称),现已确定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智美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承包人,简称丙方)为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三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正定县排水管网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五标段2.工程地点:正定县3.招标编号:BZZB-(JS)-2023-0573-(05)4.工程规模及内容:正定县排水管网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包括对全城区排水主管网排查、检测及修复。5.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正行审投资批复【2023】19号。,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全城区排水主管网排查、检测、修复及排水泵站清游维护(污水/合流管网约51766米:雨水管网(除雨污分流外)约22256迷。三、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3(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书;(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在先者为准。3.资金来源:申请专项债券,不足部分由正定县财政统筹。4.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肆拾陆万零玖佰陆拾叁圆柒角整:其中(1)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伍任陆佰贰拾贰圆伍角伍分(¥475622.55元)(2)施工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玖拾万伍仟叁佰肆拾壹圆壹角伍分(¥18985341.15元)5.承包人项目经理:焦晓朋。设计负责人:王新_。6.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以及行业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以及行业规范要求。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等工作。48.发包人承诺严格管理委托事项的各项工作,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代建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工期要求,完成代建项目各项控制目标并组织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移交工作。9.建设单位与发包人按照委托代建协议约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承包人依照项目实施进度向发包人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由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与承包人结算合同价款。10.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2023年6月20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施工图设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工、施工于设计图纸完成后200日历天内完工。11.本合同一试壹拾陆份,建设单位执贰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捌份。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章页管理综建设单位:公章发包人:县(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立X-(签字123860218地址:地址鱼邮政编码:7邮政编码13013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平有账号:有程设承包天(牵头单位(公章)7承包人(成员单然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1301053010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6月21日合同订立地点:石家庄市正定县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一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1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7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8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和发包人代表,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地点、申请验收的时间,由监理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部分工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再报请发包人进行隐蔽验收后再行覆盖。15.变更15.5计日工执行通用条款15.6暂估价细化为:签约合同价不包括暂估价。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执行通用条款(A)。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本工程总承包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经过财政或政府审计部门的审核结算,最终审核依据为竣工图、现场签证、变更等。结算时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最终审定金额为准。17.1.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所有费用项目均应包括成本、利润、税金。设计费用包含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包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施工过程中缴纳的各种税费,参照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房屋修鳝工程消耗量定额》、67《河北省古建(明清)修鳝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2014年颁布的《河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及相应补充定额)及相关文件执行有关费用标准执行。人工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规费的计取按照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各种政策性调价文件。材料设备单价参照同期石家庄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造价信息。同期石家庄工程造价信息网无单价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共同询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施工费:本项目建安费的30%。预付款支付时间:开工前7日,向监理人提交预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因财政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导致的迟延付款不视为发包人违约。预付款的回扣与还清:预付款随前3次工程进度款付款时进行扣回。设计费:没有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修改17.3.2支付分解表(1)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完成、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100%。设计费的支付以财政拨款为准,因财政原因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不视为发包人违约。付款前,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票;承包人未能开具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且不构成违约。(2)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本项目应支付的建安费,调整68工程量清单,经审定后作为支付依据。每月依据形象进度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后付至已完成工作量合同价款的80%,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按照最终审定金额付至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审计结果低于已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应当退回多余价款以及留足3%的质保金。工程款的支付以财政拨款为准,因财政原因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不视为发包人违约。付款前,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票;承包人未能开具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且不构成违约。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细化(2)目: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0元。细化(4)目:发包人依据每月计量支付报表分期付款,拨付至合同总价的80%后停止拨付,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工程竣工完成后(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后)28日内付清。17.4质量保证金细化17.4.1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最终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应在3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经发包人确认无质量问题,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17.5竣工结算69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资料清单执行通用合同条件,份数为6份。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件。17.5.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适用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60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61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的约定,双方另行约定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60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本合同价款结算金额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审计有关规定进行的竣工结算审计结果确定。如发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的,承包人应退还全部超付款项以及留足3%的质保金。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本条款不执行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的约定。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细化(1)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70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细化19.7款:保修期2年(约定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或当地有关最低保修期的规定,如约定的保修期低于国家或当地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修改20.1.1款:承包人应按现行国家及地方规定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并保证保险合同持续有效。如保险期限即将结束但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应提前2个月办理延期投保并承担延期保费。如因承包人或分包人(如有)原因未进行投保或延保,发包人己尽要求投保与延保义务,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或分包人自行承担原本可以转嫁到保险的风险与赔偿。修改20.1.2款: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或分包人(如有)应按照现行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如因承包人原因或分包人原因未进行投保,发包人已尽要求投保与延保义务,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或分包人自行承担原本可以转嫁到保险的风险与赔偿。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细化20.5.1款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28天内。修改20.5.4款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足。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71补充21.1.1款:国家及地**府部门颁布的禁令造成本项目停止实施的。24.争议的解决细化24.1款争议的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通用条款的其他修改:通用条款中有关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新增费用的条款,调整为双方另行协商。承包人应高度注意施工安全,杜绝发生火灾、水灾、重大人身损害等安全事故,如承包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如果承包方将本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承包方与分包方就分包事项承担连带责任。7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正定县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智美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正定县排水管网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五标段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包括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L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7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如保修期间工程无重大质量缺欠或者承包人已经完好地履行了各项保修义务,则在竣工验收两年后30日内,一次付清总价3%质保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以下无正文。74(此页为保修书签署页)发包人(公章)地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火(签字):皖A130123882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承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设计备75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