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曦王峁流域综合整治项目的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1401232025BCS00010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3 21:52:3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娄烦县汾河水库上游保护发展中心预算金额130.96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山西华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流域综合整治
联系方式
  • 张先生:0351-5324648
  • 王女士:15534028903

正文内容

项目概况 娄烦县曦王峁流域综合整治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24日 1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1232025BCS00010 项目名称:娄烦县曦王峁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309600 最高限价(元):13096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娄烦县曦王峁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130960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娄烦县曦王峁流域综合整治项目位于娄烦县汾河水库东岸,紧邻汾河水库。主要建设内容:新建高位水池4座,铺设管线3283.5米,新建阀门控制井5座,新建雨窖37座,新建谷坊4座,封禁治理713.67公顷,封禁围栏2873米。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项目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包 1,1309600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供应商需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13日至2025年06月2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6月24日 15: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6月24日 15:00(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南街98号富力尚悦居1号办公楼11层会议室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娄烦县汾河水库上游保护发展中心 地 址:娄烦县政府大院 联系方式:0351-53246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华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15534028903 联系方式:155340289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15534028903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定稿-娄烦县曦王峁流域综合整治项目.docx250.5K 娄烦县曦王峁流域综合整治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401232025BCS00010)采购单位:娄烦县汾河水库上游保护发展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华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6月目录第一部分磋商公告3第二部分投标须知6第三部分评标办法27第四部分合同条款(仅供参考)38第五部分工程量清单75第六部分图纸85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86第一部分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娄烦县曦王峁流域综合整治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24日 15: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01232025BCS00010项目名称:娄烦县曦王峁流域综合整治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309600最高限价(元):1309600采购需求:标项名称:娄烦县曦王峁流域综合整治项目数量:预算金额(元):1309600单位:简要规格描述:娄烦县曦王峁流域综合整治项目位于娄烦县汾河水库东岸,紧邻汾河水库。主要建设内容:新建高位水池4座,铺设管线3283.5米,新建阀门控制井5座,新建雨窖37座,新建谷坊4座,封禁治理713.67公顷,封禁围栏2873米。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项目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备注:合同履约期限:包1,四个月。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供应商需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6月13日至2025年06月2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在线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6月24日15:00(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06月24日15:00(北京时间)地点: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南街98号富力尚悦居1号办公楼11层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开启时需要使用电脑和CA锁解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政采云系统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有异议时,须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将质疑函线上提交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将质疑函递交给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多次提出不予受理。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上发布。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执行代理费收费金额(元):/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娄烦县汾河水库上游保护发展中心地址:娄烦县政府大院联系方式:0351-532464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华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南街98号富力尚悦居1号办公楼11层联系方式:15534028903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项目联系人:王女士电话:15534028903第二部分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人:娄烦县汾河水库上游保护发展中心地址:娄烦县政府大院联系人:张先生联系方式:0351-5324648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华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南街98号富力尚悦居1号办公楼11层联系人:王女士联系方式:155340289033项目名称娄烦县曦王峁流域综合整治项目4项目类别工程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资金情况已落实7最高限价最高限价: 1309600元供应商投标报价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8采购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9合同履约期限四个月10质量标准合格11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2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需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1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财库【2020】第46号文件精神,本项目扶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其供应商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取的措施1、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2、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2)价格优惠: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1)须出具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价格优惠:监狱企业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④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须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价格优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5、供应商属于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最多只能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15现场考察□组织☑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考察现场。16答疑会□召开☑不召开,若有疑问,请致电本项目公告中载明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7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时间:2025年06月13日至2025年06月2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19磋商文件获取地点、方式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在线获取20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6月24日 15:00(北京时间)21响应文件递交的方法请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进行在线投标。2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23采购人澄清问题的时间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时,澄清问题的时间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4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25分包□允许☑不允许26偏离□允许☑不允许27磋商保证金的递交(1)本项目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壹万叁仟元 整(2)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电汇形式递交。(3)账户信息:开户单位:山西华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账号:75320188000192865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4)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5)若磋商保证金以电汇方式递交,则必须由供应商的基本账户汇出,在响应文件中需附基本账户证明资料。(6)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注:交纳磋商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简称及项目编号。28磋商保证金的退还通过供应商基本银行帐户退还29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政采云平台在线制作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按照系统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同时按照要求进行签章。30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开启31磋商小组组成及确定方式磋商小组:评审专家由3人组成。评审专家应从山西省财政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33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是,授权磋商小组根据评标结果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34公示媒介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35是否电子招标投标☑是,按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的要求执行;□否。36纸质版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须提供5份纸质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可由电子响应文件同步生成且打印成册,封面应加盖单位公章(采购结果公告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至代理机构(可邮寄)):联系人:王女士,联系方式:15534028903。37代理服务费(1)本项目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支付方式: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用。(2)服务费收款账户:开户单位:山西华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开户账号:663941866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大街支行38履约担保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执行39同义词语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及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报价人”进行理解。40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符合相关规定,若有不真实资料和弄虚作假现象,一切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1解释权磋商文件中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43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对其在履行合同期内所接触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如果泄密,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投标须知正文1.总则1.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1.2项目概况1.2.1采购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2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3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4项目类别: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5项目编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6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7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8最高限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9采购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10履约服务期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11项目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1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取的措施: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3.定义1.3.1“工程”指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所述工程及相关服务。1.3.2“采购人”系指采购本项目的采购人。1.3.3“供应商”系指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磋商小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3.4“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按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服务。1.4.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的条件1.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磋商公告。1.4.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磋商公告。1.4.4接收响应文件或开标时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将被否决或响应文件将被拒收:(1)未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在线投标的;(2)未按要求携带单位CA证书无法进行在线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3)信用信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重大税收等违法违纪案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1.4.4评标时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将被否决。(1)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报价的、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财政评审金额的、在设有最高限价时,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3)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合同履约期限、质量标准等不满足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5)投标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的;(6)供应商串通投标的;(7)响应文件中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4.5供应商应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工程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1.5投标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6现场考察1.6.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考察现场。1.6.2供应商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6.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考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6.4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项目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7答疑会1.7.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7.2供应商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需要澄清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7.3答疑会后,采购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澄清内容,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8语言文件1.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1.8.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1.8.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9计量单位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0分包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2.1.1本磋商文件包括: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第三部分评标办法;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第五部分工程量清单;第六部分图纸;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2.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2.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遗漏、残缺等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有疑问,应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2条规定的时间前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招标方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逾期提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2.2.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3条规定的时间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但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2.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进行澄清和修改。2.2.4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2.2.5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供应商的风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2.6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情况可在不改变磋商文件实质内容前提下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全场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3.1.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见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3.2投标内容填写说明3.2.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3.2.2供应商照搬照抄磋商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投标。3.2.3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3.3响应文件编制及装订3.3.1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见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3.3.2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均须制作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山西)(http://www.ccgp-shanxi.gov.cn)上传经过CA签章的加密电子响应文件。3.4响应文件份数纸质辅助响应文件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5投标有效期3.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5.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无效。3.6磋商保证金3.6.1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形式、截止时间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3.6.2磋商保证金退还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6.3在成交结果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3.6.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退还其缴纳的磋商保证金:a、提供虚假、伪造资料谋取中标的;b、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c、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d、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e、提交最终报价后退出磋商的。3.7磋商报价3.7.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7.2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编制响应文件和投标报价。3.7.3本次采购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3.7.4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3.7.5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对应开标一览表。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3.7.6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3.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3.8.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3.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3.8.3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8.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磋商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响应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负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负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视该条款是否为主要技术、商务条款而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3.8.5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3.8.6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4.投标4.1辅助纸质响应文件4.1.1辅助纸质版响应文件: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4.2.3未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在政采云平台在线投标的,采购人不予受理。4.2.4采购代理机构接收响应文件后,应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单。4.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4.3.1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4.3.2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5.开标5.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6.评标6.1磋商小组6.1.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组成及确定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6.1.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6.1.3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3)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4)与供应商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6.2竞争性磋商程序本次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低的优先;最终报价也相同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得分高的优先。6.2.1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专家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a.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b.要求报价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c.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d.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e.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6.2.2响应文件开启6.2.2.1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组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6.2.2.2参加开标的供应商代表须提前登录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签到以证明其出席。6.2.2.3采购组织机构将在文件规定的时间点开启解密命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6.2.3响应文件审查6.2.3.1采购人代表进行资格性检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6.2.3.2资格性检查,由磋商小组对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6.2.3.3符合性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6.2.3.3.1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2.3.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网上电子形式发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2.3.4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6.2.3.5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6.2.3.6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响应人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数量、服务方案和服务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6.2.4磋商6.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函在线发出),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6.2.4.2磋商的顺序,按照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签到的顺序进行。6.2.4.3磋商内容包括服务的技术人员配置、项目后续服务、响应方案、价格等采购需求以及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它问题。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供应商就某些磋商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承诺,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6.2.4.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合同商务条款在磋商过程中不作任何实质性变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6.2.4.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了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变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6.2.4.6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按照明确的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进行实质性变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以网上电子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使每个供应商均同时获得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供应商接到该书面通知要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6.2.4.7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该通知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签字。6.2.4.8发生实质性变动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包括平台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和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6.2.4.8.1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过程能够做出承诺,并且经磋商小组认可,可以以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提交响应文件。6.2.4.8.2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复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能马上做出承诺,而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根据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重新制作响应文件,则在磋商现场由磋商小组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6.2.4.9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除要对磋商文件变动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外,还要做出新的一轮报价。6.2.4.10磋商小组应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审查。6.2.4.11根据磋商文件(包括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和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新一轮的磋商(线上发出)。6.2.4.12经磋商、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三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6.2.4.13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所有包括承诺、补充文件以及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2.4.1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要求书面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6.2.5最后报价6.2.5.1磋商结束后,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向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发出最后报价通知,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填写最后报价并盖企业公章上传,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2.5.2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已详细列明,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要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6.2.6.综合评审6.2.6.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6.2.6.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和成交标准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进行。6.3确定成交供应商6.3.1磋商小组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最终报价低的优先,最终报价也相同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得分高的优先。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投标报价为中标价。6.3.2评标结束后,磋商小组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磋商小组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按照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6.3.3采购人未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6.4评标过程保密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6.5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6.6采购项目废标6.6.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进入实质性评审、打分阶段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报价等于或低于项目采购预算或财政评审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6.6.2采购项目废标后,磋商小组应做出书面报告。6.6.3废标后,采购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供应商,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7.成交通知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采购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在公示期结束后在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中标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7.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8.成交服务费代理服务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9.履约担保9.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担保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9.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9.1条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0.签订合同10.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未按规定及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0.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10.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工程,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10.4成交供应商一旦成交,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10.5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1.验收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12.保密和披露12.1保密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投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12.2披露12.2.1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12.2.2在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13.询问和质疑13.1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13.1.1采购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13.1.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13.1.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13.1.4供应商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13.1.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13.1.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13.1.7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13.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3)所递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别授权的;(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13.1.9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13.1.10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将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13.1.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14.违约处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1)供应商在递交最后报价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5)成交供应商未按本须知规定交付成交服务费的;(6)供应商未按响应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7)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8)供应商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第三部分评标办法1初步评审1、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2、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3、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将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若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是否已提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4、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响应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5、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磋商文件处理,不再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当场告知供应商:(1)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供应商未提供磋商保证金或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的;(2)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3)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效委托的授权人的签字(签章),或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的,或授权期限不符合要求的;(4)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5)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6)不满足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的;6、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各供应商磋商的具体内容。7、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视情况决定。各供应商磋商顺序按签到顺序或抽签顺序进行磋商。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该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供应商应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未作出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9、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现场公开唱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视同退出磋商。未通过实质性相应的供应商将不再进行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评分。2.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主要因素为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供应商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综合评分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2.1分值构成2.1.1投标报价:30分;2.1.2商务部分:20分;2.1.3技术部分:50分;2.2评审标准2.2.1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见本章第4.2.1条;2.2.2商务部分评审标准:见本章第4.2.2条;2.2.3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见本章第4.2.3条;3.评标程序3.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磋商小组将否决其投标。(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与投标函内容不一致的,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响应文件格式和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为准;(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表示的为准。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调整后的数据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若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3.2供应商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形的,磋商小组将否决其投标。4详细评审4.1投标报价评审4.2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磋商小组必须要求供应商在评标限期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提供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或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说明及证明材料认定供应商仍然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认定其低于成本恶意投标,并否决其投标。4.2.1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4.2.2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4.2.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时,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属于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最多只能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1)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扣除。(2)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扣除。(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扣除。4.2.4投标报价评分表见本章后附件。4.3商务部分评审评标委员按本章后附件“商务部分评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进行评审;4.4技术部分评审4.4.1评标委员按本章后附件“技术部分评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4.4.2技术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4.5得分汇总汇总投标报价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即为供应商的总得分。5.投标的澄清5..1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5.2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答复,该答复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认可后,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投标。5.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6.评标结果6.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最终报价低的优先,最终报价也相同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得分高的优先。6.2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件1资格评审表序号类型审查标准要求说明结论备注供应商a供应商b......1基本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财务报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基本资质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基本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采购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7特定资质供应商需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供应商需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附件2符合性评审表序号类型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结论备注供应商a供应商b......1商务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2商务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磋商文件签字盖章的要求3商务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不得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4商务磋商保证金凭证满足磋商文件要求5报价报价投标报价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6商务履约服务期限满足磋商文件要求7商务质量标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8技术投标内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9商务其他不满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附件3投标报价评分表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元)评标基准价得分注: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包含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的总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最低的为基准价;评审价=最终报价×(1-下浮系数);与基准价相同的得满分,其他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审价)×30%×100政府采购报价优惠政策: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时,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属于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最多只能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1)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扣除。(2)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扣除。(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扣除。附件4商务部分评分表序号评分因素得分供应商a供应商b.....1供应商业绩(0-20分)提供近三年(2022年6月至开标当日)同类型业绩,供应商每提供一个业绩得5分,满分为20分;需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以及单项工程完工或工程竣工证明资料。合计0-20分 附件5技术部分评分表序号评分因素得分供应商a供应商b.....1施工方案(27分)供应商提出施工方案至少包括:拟招标工程施工总体方案;关键部位施工方案;大型机械进出场方案;夜间施工方案;材料进出场及二次搬运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生活性和生产性临时设施方案;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检测方案;新技术应用方案等9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与本项目有关,每项得3分;各评审要点若与采购项目关联不强,每项得2分;以上内容未阐述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该项不得分。2保障措施方案(12分)供应商提出保障措施方案,方案内容至少包括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保障措施等6项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与采购项目有关,每项得2分;各评审要点若与采购项目关联不强,每项得1分;以上内容未阐述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该项不得分。3计划安排(6分)供应商提出计划安排方案,方案内容至少包括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项目班子配备情况等保障措施等4要点。所有要点均结合采购需求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述,条理清晰,且均能够与采购项目有关,每项得1.5分;各评审要点若与采购项目关联不强,每项得0.5分;以上内容未阐述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该项不得分。4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5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服务响应情况,对供应商提供的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进行评价,其中包括:(1)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2)突发事故应急维修时间、响应速度及服务便捷性。上述两项内容均进行了阐述且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的得5分; 上述两项内容虽阐述但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论述,或内容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的得2.5分; 上述两项内容未阐述或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且未提供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的不得分。合计0-50分第四部分合同条款(仅供参考)GF-2006-0001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山西制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山西制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预算价)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次,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4质量保修: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25质量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1.26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成交通知书中的成交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四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错误除外)造成的费用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24.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24.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4.3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24.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方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6.工程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31.3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31.4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5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6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力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2.9建设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33.竣工结算33.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 查 时 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按上述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双方有争议部分在约定时间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专用条款第37.1条约定采取仲裁或诉讼。33.3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3.4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发、承包人对付款时间无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33.5.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应付之日;33.5.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3.5.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发、承包人仲裁或诉讼之日;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承包人双方在《质量保修书》内约定。34.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34.2.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34.2.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4.2.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34.3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4《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方式与期限,保修金是否计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5)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发包人推荐的分包人应经承包人考察最终确定。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国家公告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由被担保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1.4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交工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其中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41.5担保的其他事项按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6]109号文件执行。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生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理。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工程图纸;6、工程预算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施工图纸肆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发包人的图纸不得提供给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第三者。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已具备。(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接通。(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树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直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管理费用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文明施工要求,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2日内确认。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人或外部关系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后,工期顺延;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另行协商。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隐蔽工程覆盖前。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3)方式确定。(1)固定总价合同。(2)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3)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竣工结算。(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成本构成:/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八、工程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批准后,方可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壹套。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33、竣工结算: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工程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每延长一天,调减工程总造价的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除承包人无偿返工直至合格外,另调减返工工程造价的30%。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施工安全措施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以建设单位检查为准每一次视情节轻重从工程造价中调减1000~5000元。37、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1)请/调解;(2)采取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第一种:向太原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第二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1款执行。46、合同份数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数份:副本七份,承、发包人各执三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本合同发、承包双方签订后28日内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7、补充条款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项目安全协议书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3日内予以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满经发包人二次验收无质量问题后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附件4:项目安全协议书甲方:乙方:一.乙方应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甲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二.乙方入场施工前,甲乙双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三.本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元,占合同价比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甲方有权视乙方完成程度进行支付。如乙方不按安全施工标准完成,甲方有权使用此费用安排其他队伍施工。四.乙方要委派专人(持证)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并对其使用的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应将相关手续复印报送甲方留存备案(相关条款执行安全协议)。五.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乙方施工及因乙方责任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费用。六.乙方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地居民的财产,处理好与地方的关系,施工人员不得与地方居民产生纠纷,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七.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八.乙方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登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按甲方要求将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名单、工资单等报送甲方留存备案。九.乙方应在施工现场做好如下安全管理工作:9.1建立健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9.2加强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3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做好安全交底工作;9.4加强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处理工作;9.5加强对进场设备的安全检查。十.文明施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文明施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按业主及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宣传工作,保证维护好发包人的形象,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第五部分工程量清单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第一部分工程措施一雨窖座37.00土方开挖m³9393.92土方回填(机械)m³7352.66C20素混凝土m³231.69C25钢筋混凝土m³47.86钢筋t7.19M7.5水泥砂浆抹面m²318.723:7灰土垫层m³132.70M7.5水泥砂浆砌MU10机砖m³87.77UPVC进水管m148.00拦污栅m²9.25PVC防水卷材m²312.67二谷坊座4.00土方开挖m³315.51土方回填(机械)m³93.39基础夯实m²340.68浆砌石砌筑m³313.90干砌石砌筑m³105.00C25混凝土压顶m³3.10模板m²5.00排水管m34.86三灌溉工程1100m³蓄水池座1.001)机械挖土方m³550.552)三七灰土换填m³34.683)土方回填(机械)m³305.864)钢筋制安t3.355)平面模板m²42.996)曲面模板制作拆除m²153.187)C15砼垫层m³4.308)水泥砂浆防水平面m²32.159)水泥砂浆防水立面m²148.9110)顶板底面抹水泥砂浆m²32.1511)水泥砂浆找平池顶m²36.30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12)满堂脚手架m³36.3014)女儿墙水泥砂浆抹面m²32.9615)女儿墙(M10水泥砂浆砌砖)m³3.9516)C20混凝土散水m³1.2817)C20混凝土板m³1.9818)C25混凝土底板 抗渗m³8.4019)C25混凝土盖板 抗渗m³6.5020)C25混凝土墙及柱 抗渗m³16.9021)涂塑钢管DN125m10.0022)涂塑钢管DN200m5.0023)DN125×90°钢塑弯头个1.0024)DN200×90°钢塑弯头个1.0025)DN125刚性防水套管个2.0026)DN200刚性防水套管个1.0027)水管吊架副1.0028)检修孔φ1000(含井盖)个1.0030)通风帽φ1100个2.0031)喇叭口支架副1.0033)喇叭口DN200*250个1.0034)通风管DN200根2.0035)爬梯座1.0036)吸水坑只1.002新建50m³全地下式钢筋砼高位池座3.001)拆除混凝土m³16.252)弃渣外运m³16.253)机械挖土方m³1094.004)三七灰土换填m³56.065)土方回填m³963.496)钢筋制安t5.617)平面模板m²47.708)曲面模板制作拆除m²326.079)C15砼垫层m²7.1210)水泥砂浆防水平面m²47.7011)水泥砂浆防水立面m²316.8412)顶板底面抹水泥砂浆m²47.70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13)水泥砂浆找平池顶m²47.7014)满堂脚手架m²47.7016)女儿墙水泥砂浆抹面m²98.8717)女儿墙m³11.8618)C20混凝土散水m³3.8419)C20混凝土板m³4.1620)C25混凝土底板 抗渗m³13.2321)C25混凝土盖板 抗渗m³8.4822)C25混凝土墙及柱 抗渗m³30.9921)涂塑钢管DN90m30.0022)涂塑钢管DN100m15.0023)DN90×90°钢塑弯头个3.0024)DN100×90°钢塑弯头个3.0025)DN90刚性防水套管个6.0026)DN100刚性防水套管个3.0027)水管吊架副3.0028)检修孔Φ1000(含井盖)个3.0030)通风帽φ1100个6.0031)喇叭口支架个3.0033)喇叭口DN200*250个3.0034)通风管DN200根6.0035)爬梯座3.0036)吸水坑只3.003供水管线2985.001)土方开挖m³3752.272)土方回填(人工)m³3752.273)混凝土路面拆除m1274.50路面切割m2549.00渣土外运m³191.18破除路面C20m²1274.50路面恢复C20 15cmm²1274.504主管安装1.00PE125管 1.6mpa安装m1386.00PE110管 1.6mpa安装m495.00PE75管 1.6mpa安装m1402.50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5阀门控制井座3.00土方开挖m³67.2土方回填(机械)m³56.10C20混凝土底板m³1.85M7.5水泥砂浆砌砖m³10.20井口外壁1:2防水水泥砂浆抹面m²5.10球墨井盖套3.00dn100蝶阀及其配套法兰伸缩器套1.00dn65蝶阀及其配套法兰伸缩器套2.00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第二部分林草措施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第三部分封育措施围栏m2873.00暂列金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合计(元)暂列金64196.67一暂列金元64196.67第六部分图纸(由采购人提供)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封面格式)(正/副)本(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4、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函6、提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证明文件7、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二、商务及技术部分1、磋商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4、磋商保证金凭证5、开标一览表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供应商基本情况8、商务及技术偏离表9、项目管理机构10、同类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材料11、施工组织设计12、供应商认为应该递交的其他材料一、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格式)(采购人):我公司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依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本单位/本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上承诺信息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特此承诺。声明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采购人):我公司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依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本单位/本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上承诺信息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特此承诺。声明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格式)(采购人):我公司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依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本单位/本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上承诺信息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特此承诺。声明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4、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格式)(采购人):我公司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我公司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声明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5、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函(格式)(采购人):我公司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依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本单位/本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上承诺信息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特此承诺。声明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6、提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证明文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格式(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2)监狱企业证明资料(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附: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须逐页加盖公章。(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7、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二、商务及技术部分1、磋商函(采购人):(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的有效期内(90日历天)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3、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4、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投标报价超过开标时公布的最高限价时,投标将被拒绝。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8、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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