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弥河学区弥河小学接待室沙发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项目编号SDGP370781000202301003330A_00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9 14:35:0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青州市弥河中心学校预算金额1800元
中标单位青州市东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800元
代理单位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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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15035137234
  • :3810464

正文内容

青州市弥河学区弥河小学接待室沙发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青州市弥河学区弥河小学接待室沙发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详细信息 青州市弥河中心学校青州市弥河学区弥河小学接待室沙发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781000202301003330A_001 二、合同名称:青州市弥河学区弥河小学接待室沙发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781000202301003330 四、采购项目名称:青州市弥河学区弥河小学接待室沙发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青州市弥河中心学校 地    址: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镇前路3号 联系方式:3810464 供应商(乙方):青州市东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弥河镇杨家村 联系方式:1503513723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万元) 三人沙发      接待室沙发      1      0.18      0.18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超市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12-1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12-1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青州市弥河学区弥河小学接待室沙发采购项目合同 (2).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设备类)项目名称:青州市弥河学区弥河小学接待室沙发采购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781000202301003330A_001计划编号:37078100011101320230048采购人:青州市弥河中心学校供应商:青州市东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时间:二〇二三年一十二月一十四日采购人(全称):青州市弥河中心学校供应商(全称):青州市东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青州市弥河学区弥河小学接待室沙发采购项目项目(SDGP370781000202301003330)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青州市弥河学区弥河小学接待室沙发采购项目。2.供货地点:青州市弥河小学。3.供货内容和范围:沙发。二、供货期2023年12月18日。三、质量标准符合环保安全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元(¥1,800.00元);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刘承洋。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1,800.00元;财政专户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七、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方式:12月30日支付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供货清单及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供货,确保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12月14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青州市弥河小学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采购人:(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前路3号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弥河镇杨家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3810464,电话:15035137234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青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弥河支行账号:,账号:9070107201642050001875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条款1.采购与供应1.1本合同价款最终双方以实际验收的数量结算。1.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数量为暂定量,供应商按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设备清单》所列品种和规格供货,最终以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实际数量为准。1.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1.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标准另有规定外)。1.5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单价,指运抵本项目现场指定地点交货综合价,包括设备费、加工费、包装费、检测费、装卸费、运输费、税金、供应商合理的利润、管理费、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供应商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全部价款与费税,除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因素外,不得因政府政策变动、市场环境改变、税率调整等而调整。1.6本合同综合单价按下列第(1)种办法进行调整。(1)综合单价包干,价格不可调整。2.质量要求2.1供应商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2.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2.3供应商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2.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__2___年。2.5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3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2.6不论任何原因,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2.7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2.8其他质量要求:。3.供货时间及地点3.1供货及通知方式:按批次供货,时间及数量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供应商自行承担。3.2供货地点:供应商负责送货至项目现场卸至采购人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费用。4.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4.1数量验收:甲乙双方在交货现场以过磅、点数、检尺等约定方式进行数量验收,采购人应保证设备随到随验。供应商应对在采购人现场的计量数据进行确认。4.2质量验收:(1)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采购人按要求进行尺寸和外观质量验收,尺寸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卸车,否则不得卸车。(2)外观质量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及时按规定取样送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视为最终合格。如采购人、本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督单位提出异议,参照有关标准规范,结合现场情况解决,供应商必须满足上述三方的有关质量的意见。(3)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开具签收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4)抽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不代表供应商供应产品全部合格,如因供应商产品问题造成采购人供货期、质量、劳务等损失,全部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5)外观及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应在接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内清理出项目现场,并承担本次的检测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6)其他:现场现货检验,采购人如有异议3日内提出,供应商24小时内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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