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成交公告

项目编号招案2023-2328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2 20:07:0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预算金额78.44万元
中标单位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标金额69.90万元
代理单位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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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王老师:021-62071560
  • 周美彤:021-52555818

正文内容

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招案2023-2328(招标文件编号:招案2023-2328) 二、项目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285号17楼 中标(成交)金额:69.9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海龙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施工监理(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 总服务期限自项目施工总包单位产生之后至工程通过主管部门的综合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审价为止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采购人指定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园、刘定、卫文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服务类招标的收取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准,100 万元以内 1.5%,差额累计后下浮20%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8388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专家推荐理由:综合评分第一,施工监理方案内容完善,针对性强,专业团队配备合理,类似业绩丰富。2、如对成交结果有异议,请于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邮编:200063,联系人:杨俊、史静思、周美彤,联系电话:021-52555818,传真:021-52555815)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华东政法大学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555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021-620715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             联系方式:杨俊、史静思、周美彤;021-525558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俊、史静思、周美彤 电 话:  021-5255581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品目 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3年07月12日 17:58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园、刘定、卫文杰 总成交金额 ¥69.9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俊、史静思、周美彤 项目联系电话 021-52555818 采购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55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王老师;021-62071560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杨俊、史静思、周美彤;021-52555818 附件: 附件1 竞磋文件--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pdf竞磋文件--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pdf 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鳝工程施工监理服务项目编号:招案2023-2328竞争性碳商文件采购人:华东政法大学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06月目录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第五部分评审办法第六部分格式附件报价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2项目编号招案2023-23283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78.44万元。注: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的报价,将作无效报价处理。4采购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采购。5采购人式竞争性磋商6采购人单位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555号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21-620715607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邮编:200063联系人:杨俊、史静思、周美彤电话:021-52555818邮箱:zhoumeitong@cwcc.net.cn8采购内容华政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供应商不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详见第三部分评审办法)□√否,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详见第三部分评审办法)10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11服务期限总服务期限自项目施工总包单位产生之后至工程通过主管部门的综合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审价为止12报价货币响应文件须采用人民币报价。13报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丙级及其以上资质(含综合资质);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3)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14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不接受15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16报名及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地点时间:2023年06月30日起至2023年07月06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至4时(北京时间,双休、节假日除外)地点:“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线上购买,磋商文件600元/本,售后不退。17现场踏勘不组织18领取磋商补充文件时间及地点时间:另行安排(如有)地点:“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线上购买(如有,将以书面形式统一发放所有报价人)19提问截止时间及方式截止时间:2023年07月07日12:00形式:书面提问(须加盖报价人公章)彩色扫面件发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zhoumeitong@cwcc.net.cn20接收质疑的方式及联系方式报价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报价人公章)联系方式详见本表第7项21报价有效期报价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20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报价截止时间,以保证金实际到账为准。递交地点:上海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递交方式:转账、汇款、支票或代理单位接受的其他非现金方式。为确保保证金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通过转账、汇款、支票方式递交保证金的报价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完成保证金支付,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报价有效期一致。户名:“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专项帐户)”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愚园路支行账号:31641803001602577注:1、上述户名须完整填写,包含后面(专项帐户),其中账户的“帐”字。错字、漏字将会导致汇款不成功而无法及时缴纳保证金。2、银行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及资金用途,例:“招案2023-2328,保证金”2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时间:2023年07月12日13:30:00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详见一楼大屏幕22磋商会时间、地点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详见一楼大屏幕注:上述时间前,所有报价人授权代表须按时抵达上述会议地点,否则将按第五部分评审办法第3.4条处理。23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报价书(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证明书(附件2);3)授权委托书(附件3);4)报价一览表(附件4);5)报价明细表(附件5);6)采购需求偏离表(附件6);7)报价服务报告(附件7);8)报价资格证明文件(附件8);9)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9);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附件10);11)报价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24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文档1份(其应包括所有投标文件内容的word版及签字盖章扫描件PDF版,电子文档必须是光盘或U盘。投标文件密封包装。)25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6成交服务费支付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服务类招标的收取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准,100万元以内1.5%,差额累计后下浮20%支付。27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报价人的报价将被拒绝1)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2)在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响应文件的;3)报价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4)未符合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第3.3条规定的。2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情况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29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30其他报价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www.ccgp.gov.cn/cr/list)对参与谈判会的报价人进行信息查询、截图留存,确认报价人截至报价截止时间,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等,若存在上述情况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一部分磋商公告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7月12日13: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招案2023-2328项目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78.44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78.44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华东政法大学凯旋路校区二号和三号楼修缮工程施工监理(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总服务期限自项目施工总包单位产生之后至工程通过主管部门的综合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审价为止本项目(不接受)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丙级及其以上资质(含综合资质);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3)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06月30日至2023年07月06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6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方式:“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线上购买;报名需提交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售价:人民币600元/本,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07月12日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详见一楼大屏幕)五、开启时间:2023年07月12日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详见一楼大屏幕)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供应商报名步骤:供应商关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投标报名”完成微信报名登记。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555号联系人:王老师;021-6207156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联系方式:杨俊、史静思、周美彤;021-5255581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俊、史静思、周美彤电话:021-52555818附件8资格证明文件目录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3.资质证书;4.拟派专业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如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所等)名义报价的,须提供总公司(总部/总所等)授权函;9.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还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注:以上证明文件须加盖公章。须知1、报价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其他有关资料。2、报价人提供的资格文件将由采购人及买方使用,并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报价人的资格和履约能力。附件8-1资格声明致:(采购人)关于贵方年月日,项目的报价邀请,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和真实的。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4.资质证书;5.拟派专业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9.如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所等)名义报价的,须提供总公司(总部/总所等)授权函;10.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还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11.其他。本签字人确认响应文件中关于资格的一切说明都是真实的、准确的。报价人名称(公章):报价人地址:本资格声明函授权代表(签字):传真:邮编:附件8-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采购人)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特此声明。(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报价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8-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报价人:(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9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2)供应商须完整填写声明函中各项信息,如有缺漏,则视为无效声明。(3)若成交,本声明函作为成交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如实填写。若提供虚假信息,则取消成交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附件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说明:若成交,本声明函作为成交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如实填写。如报价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附:《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供应商书面声明致:(采购人)我公司承诺已自查,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特此声明。报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年月日保证金退还信息表(格式)报价人全称:保证金的递交保证金的递交已递交的保证金形式:已递交的保证金金额:保证金的退还保证金的退还开户行:户名:账号:保证金退还联系人:联系电话:注:1、报价人可将递交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作为本页附件。2、报价人应准确填写保证金的退还账号、联系人等相关信息,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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