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计服务协议定点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FWYJ4200002400448056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11:32:2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预算金额34万元
中标单位湖北瑞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中标金额7.50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审计服务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常规审计
联系方式
  • 秦工:67888317

正文内容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计服务协议定点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4-01398 订单号:FWYJ4200002400448056 采购总预算金额:¥340,000.00 本次成交金额:¥75,000.00 采购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秦工 联系电话:67888317 成交供应商:湖北瑞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成交日期:2024年03月18日 执行方式:议价 成交标的: 采购品目:审计服务 采购需求: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所属市(县)检察级院2021、2022、2023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常规审计。共采购3家专业公司审计服务,每家公司审计3个市(县)级检察院,预算金额共34万元(每家公司的审计服务预算11.33万元)。 注意:最终按照报价由低至高依次选择3家供应商成交。具体采购要求及审计内容见附件。 需求附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市_县_级院2021-202.doc 服务响应说明:完全响应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所属市(县)级院2021-2023年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常规审计采购项目内容及相关要求1.项目概况1.采购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项目名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所属市(县)检察级院2021、2022、2023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常规审计采购项目。3.项目地址:第一组:十堰、襄阳、和神农架林区检察院。第二组:黄石、荆门、孝感市检察院。第三组:荆州、咸宁、随州市检察院。视情延伸审计至以上各市级检察院1至2个所属县市区检察院。4.采购内容: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所属的9个市(县)级检察院2021、2022、2023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审计。共采购3家专业公司审计服务,每家公司审计3个市(县)级检察院,预算金额共34万元(每家公司的审计服务预算11.33万元)。二、本项目供应商基本要求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及入围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商城;2.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投标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全部为具有中国国籍(不含港澳台)的自然人;4.应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本项目基本需求(一)项目审计服务主要工作内容1.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2.“三公经费”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3.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4.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情况。如有无立项、招投标、结算审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5.固定资产管理情况;6.财经活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7.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二)项目总体服务要求1.供应商应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客观公正、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供应商应做到:1.1供应商应熟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财务规则、会计制度,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相关制度和严肃财经纪律的相关规定;1.2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投标项目相关法规政策,熟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等相关财经法规;1.3审计项目经理以及审计人员要自觉接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计部门对审计实施过程的监督、审计任务的监督、审计质量的监督;1.4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审计对象经济活动、业务活动、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等为审计基础,形成经被审计单位确认的审计工作底稿,相关工作要求如下:1.4.1就地审计时间要求: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市(县)级院,每个地区驻院审计时间为10天左右;1.4.2审计项目完成要求:严格按照审计内部质量控制要求,完成审计任务,防范审计风险、严把质量关;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全部审计任务;1.4.3审计项目完成需提交审计报告。按照要求针对中标审计内容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各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一式3份);1.5供应商要针对审计内容,制定出详细审计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和时间安排,确保审计项目按时按质完成;1.6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收受酬金或其他财物,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及其它利益;1.7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三)项目服务方案及人员要求1.本项目选聘3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参加省院3个内部审计组工作,每组人员不少于6人(含1名带队负责人);2.项目小组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在类似审计项目中担任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工作经历;3.供应商应在投标前提前规划统筹安排项目人员,实际参加项目的审计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审计人员一致,要保持审计小组人员相对固定,特殊情况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取得采购人同意方可更换同等条件的审计人员;4.项目经理承诺要全程参与审计过程,投标项目报告签发人与参与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同一人。四、本项目报价基本要求1.本项目审计服务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报价无效。2.本项目由中标人负责提供所需服务全部相关工作,故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包含以上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投标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差旅费、食宿等),采购人概不负责。3.对本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中标单位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五、其他要求(一)中标人需要提供给采购人审核的资料1.公司简介情况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自拟);4.本次项目审计小组成员名单表(格式自拟);5.项目审计服务方案;6.“二、本项目供应商基本要求”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7.其他文件。(二)合同签订及验收1.中标人经采购人审查符合采购需求后,根据有关法规和招投标文件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签订审计服务合同。2.中标人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以下问题的,采购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事务所服务费用、终止合同和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并将其违规执业行为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执行项目,不按要求签订合同及不履行合同义务;(2)违反约定,分包、转包、转让该项目;(3)存在重大质量问题;(4)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5)未执行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的要求。3.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服务承诺的要求开展工作,若发生下列情况采购人有权按每人次每天1000.00元扣除服务费用:①审计小组就地审计时间不满足承诺的审计最低天数的;②未经采购人同意更换审计人员的;以上情况特别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4.供应商及其参与审计的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泄露审计单位财务情况和审计结果,供应商及所有参审人员必须签署保密承诺书并严格遵守保密承诺。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5.验收标准(1)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2)中标供应商在出具完所有审计报告、整体情况报告后向采购人申请验收,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3)验收主要内容为:审计计划是否完整无缺项漏项,审计方案分工是否明确,审计日志是否及时填写、真实完整,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审计问题底稿取证是否完整;(4)验收时未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方案,采购人有权不予验收。6.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7.审计结束后,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8.项目实施完毕后,采购人如需调阅审计资料,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将所需资料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9.招标文件描述未尽内容,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补充完善。

附件下载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市_县_级院2021-202.doc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