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辅助事务集约化提升司法公正感受度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浙明丽采2024011号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3 16:06:1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浙江慧聚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55.65万元
代理单位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审批辅助事务集约化提升司法公正感受度
联系方式
  • 周剑营:15325169288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00264503X20245401 二、合同名称:审批辅助事务集约化提升司法公正感受度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浙明丽采2024011号 四、项目名称:审批辅助事务集约化提升司法公正感受度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501号 联系方式:0578-2531911 供应商(乙方):浙江慧聚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北路168号数字经济双创园5号楼第3层307室 联系方式:1532516928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审批辅助事务集约化提升司法公正感受度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556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时间: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556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5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项目合同.pdf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提升司法公正感受度项目合同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编号2024年35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编号:合同编号2024年35号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提升司法公正感受度”项目中所需信息录入、材料收取、导诉服务、集中送达、电子卷宗扫描及随案生成、电子卷宗核查、卷宗移送、速录服务、协助查控、卷宗装订、数据处理、信息化技术保障经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以浙明丽采2024011号竞争性碳商文件进行采购。经碳商小组评定浙江慧聚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乙方)为成交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成交通知书c.成交人响应文件(含澄清内容)d变更补充文件e.竞争性碳商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二、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工作实际需求派驻工作人员常驻甲方进行信息录入、材料收取、导诉服务、集中送达、电子卷宗扫描及随案生成、电子卷宗核查、卷宗移送、速录服务、协助查控、卷宗装订、数据处理、信息化技术保障等工作。三、权利和义务1.甲方提供设备和办公场所、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及时对接。2.乙方所派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工作上的管理。3.乙方所派人员必须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同时具备完成该工作的基本技能。4.乙方所派驻人员必须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的用工要求。5在服务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乙方要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做好人员资料备案,并需在离职员工正式离职前补充新员工。6.同期签订的《法院档案电子化系统安全保密协议》作为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四、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55.65万元整(大写:伍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按实结算(包括税金和管理费合计10%)。若有其他非常规性支出,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分三期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具体支付方式为:乙方于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2024年12月10日前给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根据验收和考核情况向乙方支付前述费用,第一期支付费用14万元,第二期支付费用14万元,第三期按实际结算支付剩余款项。五、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5.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3.除了合同本身外,5.1条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归还给甲方。六、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故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七、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义务延迟或不能履行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期限也应予相应延长。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或派人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八、违约终止合同1.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或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最终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技术文件;(2)乙方未能使合同的服务项目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2.在甲方根据第8.1条款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乙方或其他人购买与合同被终止部分同种的服务项目,如向乙方购买,乙方不再另行收费。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九、其他情况终止合同1.如果乙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2.如果甲方认定乙方在竞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3.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十、转让和分包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将合同义务分包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若发现存在该情形甲方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十一、合同的协商变更与修改甲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要求,协商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事项,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二、争端的解决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2.1.2种方式解决争议:12.1.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1.2向丽水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十三、通知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确认,回复对方。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起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十四、鉴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鉴于乙方将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应支付的金额。十五、其他约定事项:无十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甲乙双方加盖印章即时生效,服务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十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金浙江慧聚劳动事务代理甲方: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乙方折有限公司00印章名称:(印章)名224年5月10日2224年5月10日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501号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8号邮政编码:323000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周剑营联系人:周剑营电话:0578-2531159电话:15325169288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