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0821JH20250025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采购合同的公告

项目编号4530821HT202500253010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3 11:04:2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梅子镇中心学校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宁洱泰得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77.12万元
代理单位云南恪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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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合同编号: 4530821HT2025002530101 合同名称: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4530821JH202500253 项目名称: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采购 采购人(甲方):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梅子镇中心学校 供应商(乙方): 宁洱泰得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地域: 普洱市 所属行业: 普通小学教育 合同金额: 771260.00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5-06-12 合同公告日期: 2025-06-13 代理机构: 云南恪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专家抽取记录: 中标、成交公告: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合同附件: 2025年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采购合同.pdf 合同甲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乙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一初级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一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二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梅子镇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德安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第一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第二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义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初级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中心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初级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中心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德化镇中心学校丙方:宁洱泰得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大宗食材采购项目项目于2025年4月28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宁洱泰得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人。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食品安全、配送、质量等签订本合同,1内容如下:一、供货时间、供货地点及供货货物范围1.供货时间:本合同服务期限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具体供货日期以实际供货日期为准)最终按照实际情况确认合同履行期。丙方(供方)按照甲方、乙方(需方)需求分批次送货。2.供货地点:乙方所在地3.供货范围: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大宗食材采购(鲜肉类、蛋类禽类鲜肉、蔬菜类等食材)4.丙方中标价为¥1058.3496万元(此次中标价不作为结算依据,具体按照实际供应量进行结算),结算价格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为依据进行结算,双方结算以实际享受学生数、实际供货量为准。5.乙方所供应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6.每次供应数量由乙方通知丙方,丙方须按照乙方要求将所需品种(以当季品种为主、不得提供转基因食品/食材)数量的货物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丙方自行承担。二、中标下浮率及合同金额1.中标单位中标下浮率:1%;2.合同金额总价人民币:1058.3496万元;3.合同金额为合同执行的最高金额,仅作为投标经济参考指标,不作为结算依据或要求采购人提供相应采购量的依据。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供货情况据实结算。询价小组每月对周边市场进行调查确定基准价,依据基2准价×(1-1%)计算的价格作为结算单价(结算单价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一位小数)。结算价格为到乙方指定交货地的含税开票价,该投标报价包含货物的市场价格、人工费、配送费、运杂费、仓储费、食品安全质量必备检测费、利润、税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等,并按要求提供增值普通税发票,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三、质量要求1.丙方按甲、乙方指定学校要求供货,丙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的质量为市场的优质品质。2.质量要求、验收标准(1)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市场准入条件。(2)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甲、乙方除有权全部退货品外,还有权要求丙方更换本批货物,如拒不更换的,应当向甲、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方可以不经丙方同意将有问题的物品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甲、乙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①提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农药残留超标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②提供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③提供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④提供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提供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提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⑦提供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物品;⑧提供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物品;⑨提供超过保质期限的物品;⑩其他有害于学生身体健康,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物品。①不得提供转基因食品/食材。3.丙方提供货物不得为临期食品,保质期不得少于标注时间的1/4。四、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照本合同约定对丙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2.甲乙方所属采购人向丙方订购的食材,必须提前一天(具体时间节点由学校自行与供应商商定)以书面或电子文稿的方式向丙方下订单,订单内容应说清楚订购品名、规格、数量、送货时间和特殊要求等,丙方必须按学校订购的要求送货。如乙采购计划出现错误,丙方有义务主动提醒或通知乙方纠正。当天所需物资按乙方指定时间在当天或提前一天按乙方要求送达指定地点。43.组织验收丙方服务项目、内容: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丙方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按乙方要求存放,并完成交货,验收合格视为交付。4.丙方每月开具一次发票给乙方(根据甲乙方要求注明资金情况),乙方在签署结算单并收到丙方足额正式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上月货款给丙方,若丙方未提供发票或材料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遵守甲乙方食品安全及卫生、传染病管理规定,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因丙方的工作不当造成的事故责任和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丙方全部承担。2.丙方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乙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乙方除有权全部退货外,还有权要求丙方更换本批货物,对送货过程中出现的验收不合格,换货或退货的品种,以及乙方根据就餐需要临时增配的食材,丙方必须在2个小时内送到,确保按时就餐。如拒不更换货品,应当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方可以不经丙方同意将有问题的物品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丙方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丙方保证提供的食品(原材料)安全、卫生、质量优,符合相关部门的食品(原材料)管理规定;符合约定的质量、交付时限、交付的效率等。54.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进行结算支付。5.甲乙方向丙方提出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要求,丙方可以不满足,如果甲乙方强制丙方满足相关要求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甲乙方承担。6.丙方需向甲乙方提供配送人员身份信息、健康证及配送车辆信息(如车牌号等),丙方配送人员需在提供的人员名单范围内并相对固定,并将配送人员身份信息作为本合同附件的一部分。五、违约责任1.甲乙方不得无故拒收丙方符合验收标准的食材货品。丙方应该为甲乙方提供安全、卫生、优质、价廉的产品,确实履行自己的承诺,如出现违约现象,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2.如果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甲乙方开具的采购清单按时足额交货的,急需物资如果丙方提供不了由乙方自行对外采买,所产生费用(含采购人员误工费)由丙方承担,采购价款以采购人员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3.如果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时间足额交货的,丙方依然须承担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乙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还应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4.若因丙方提供的食材安全、卫生、质量原因或在运输途中受到污染导致食用者食用后产生不良反应如:腹痛、腹6泻、呕吐、昏迷等症状及造成其他食品安全卫生事故的,甲乙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经相关部门或权威检测检验机构确定为丙方责任的,除期间各种费用及责任均由丙方承担外,甲乙方可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程度依法诉诸法律解决,期间各种费用及责任均由丙方承担。5.供货期间,甲乙方有权对丙方所供货物进行实地市场调查对比,若发现某同类别或同名称货物,丙方报价明显高于所调查的市场价,则甲乙方可另行选择供货单位或自行采买,费用从当期应支付给丙方货款中列支。若多次丙方报价明显高于实地调查市场价,则甲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于次日调整价格或单方于次月解除本合同。6.未经甲乙方书面同意,不允许丙方向第三方转让整个合同或部分合同,否则将视为违约,甲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丙方需承担按本合同暂定数量计算总金额1%的违约金。7.合同履行期间,若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视为不可抗力,合同自动终止,丙方不得向甲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六、合同期限:2025年4月229日至2026年1月31日。七、交货1.丙方与甲乙方制定供货方案,确定供货时间、地点、数量等,配送次数根据乙方实际需求进行配送,如发生紧急调货、补货时(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保证2小时内配送到乙方指定地点。2.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地点。73.丙方须保证提供的食品(原材料)安全、卫生、质量优,符合相关部门的食品(原材料)管理规定;符合约定的质量、交付时限、交付的效率等。4.甲乙方发现质量等问题,丙方必须按要求及时予以解决。5.丙方无条件更换破损的货品,所需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6.甲乙方在丙方供货期间对供货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并送政府质量检测部门检验,检验费由丙方承担。八、验收及验收标准:1.货物配送到指定地点后由丙方负责人和乙方食堂负责人和仓库管理员2人验收签字。2.货物验收的标准:按国家、省、市、区及行业同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3.丙方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乙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乙方除有权全部退货外,还有权要求丙方更换本批货物,对送货过程中出现的验收不合格,换货或退货的品种,以及乙方根据就餐需要临时增配的食材,丙方必须在2个小时内送到,确保按时就餐。如拒不更换货品,应当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方可以不经丙方同意将有问题的物品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丙方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丙方交付的货物数量短缺的,应负责按照订单的要求8补齐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送货的数量超出订单数量的,超出部分乙方有权拒收,丙方应自行将多余货物清运出乙方场所。5.甲方或乙方有权对丙方所供食品(原材料)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检,若所供食品(原材料)抽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丙方承担全部责任。6.若丙方存在违约情形的,甲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甲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7.若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乙方为实现本协议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丙方承担。8.合同履行期间,若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上级部门对供餐方式进行调整,视为不可抗力,合同自动终止,丙方不得向甲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九、合同价款结算:1.货物采购询价小组每月对市场进行考察确定基准价,依据基准价×(1-1%)计算的价格作为结算单价(结算单价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角)2.货物验收合格后,每月由丙方按照验收结算情况提供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足额正式发票及相关材料,凭学校签盖的“货物验收单”,经乙方校对无误后,由乙方在一个月内对公转账支付给丙方(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按实际配送量结算上月货款。因丙方提供发票或材料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9及乙方正常审批程序未完成导致延迟付款的,不属于违约行为。十、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如发生此类情形,甲乙方有权取消合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人身和资金等)由丙方全部承担。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各方均应当忠实履行法院的裁决。十一、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十三、本合同自签订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四、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1.招标文件;2.中标人投标文件及澄清;3.中标通知书;4.合同书附件。甲方(盖章):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签字):VA电话:0879-3232039日期:2024年4月30日10地址:县锁滨河路100号乙方(盖章):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一初级中学、1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一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B治县宁洱镇第二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梅子镇中心学一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德安乡中心学校、宁温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第一小学、游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第二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义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初级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中心小学、宁洱哈尼族彝1族自治县黎明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初级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中心小学、宁洱哈尼11族彝族自治县德化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一初级中学:标时村林宁洱哈尼族非自治县字调镇第一小学:国数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二小学何有构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梅子镇中心学校:萬条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德安乡中心学校业第宁可合局成录自治县果银一小极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第二小学:董祝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义乡中心学校:的带平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初级中学:1刻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中心小学:郑第共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中心学校:何停。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初级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中心小学:徕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德化镇中心学校:日期:22年4月0日丙方(盖章):宁洱泰得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胡武华日期:2025年4月30日12政府采购廉政合同甲方(供货方):宁洱泰得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购货方):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一初级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一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二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梅子镇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德安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第一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第二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义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初级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中心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初级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中心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德化镇中心学校为促进甲乙双方廉洁高效合作,促使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廉政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二)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13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各项约定,杜绝违约行为的发生。(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检举、揭发。(七)经济合同变更时廉政合同内容也应做相应调整,并履行有关手续。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一)甲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二)甲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甲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乙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影响合作业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不准为乙方工作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乙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14(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监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乙方利益。(六)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行为。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协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挟甲方从事不属于甲方义务的工作。(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甲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甲方报销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甲方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高档消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甲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等违反规定的相关活动提供方便。(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甲方为其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与甲方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根据经济合同约定进度付款,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拖欠款项,不得超进度拨付款。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义务的,须向乙方15承担经济合同总额3%的经济违约责任。(二)甲方发生多次违反廉政合同约定内容,乙方有权将甲方列入黑名单,禁止3-5年内进入乙方作业市场;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三)乙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违纪人员,由乙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合同为经济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签署后生效。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胡人华日期:2025年4月30日1.月销K力中乙方(公章)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镇第一初级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宁海镇第一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小学0020宇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梅子镇中心学校、宁洱哈尼16族彝族自治县德安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第一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第二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义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初级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中心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0\\明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初级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中心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德化镇中心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一初级中学:M宁洱哈尼族鼎族自治县宁洱侠第一小学:刷数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第二小学何梅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梅子镇中心学校:展看共、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德安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第一小学:院17董祝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第二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义乡中心学校:材8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初级中学:1刻平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中心小学:郑茶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中心学校: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初级中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同心镇中心小学: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德化镇中心学校:微风日期:0025年4月30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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