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关于苗种费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310000000250812128004-00264656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6 11:02:3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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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海渔港监督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上海浦东申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中标金额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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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MB2F0520420252401 二、合同名称: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关于苗种费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50812128004-00264656 四、项目名称:苗种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海渔港监督局) 地址:仙霞西路779号 联系方式:021-62779107 供应商(乙方):上海浦东申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上海淀原水产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顾才弟(男)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农路1508号2幢102室,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钱路25号 联系方式:13818030073,0215986330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苗种费 数量:1.00 单价(元):46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详见附件规格型号:详见附件 2.合同金额(元): 46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关于苗种费的合同(11NMB2F0520420252401).pdf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关于苗种费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05204202524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海渔港监督局)地址:仙霞西路779号邮政编码:电话:021-62779107传真:联系人:吴忠亮乙方(主):上海浦东申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农路1508号2幢102室邮政编号:电话:13818030073传真:联系人:孙建飞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张江科技支行账号:97160078801400000692乙方(联合体):上海淀原水产良种场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钱路25号邮政编号:电话:02159863309传真:联系人:张全根开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莲盛支行账号:50131000394478020为顺利组织实施好苗种费(包件一)项目任务,根据本项目评标结果,双方就增殖放流苗种费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采购内容一、甲方向乙方采购:红鳍原鲌、达氏鲌、蒙古鲌、细鳞鲴。二、双方约定苗种价格合计(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等):46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元整)。三、双方约定苗种交付的时间如下: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第二部分苗种生产四、乙方应严格按照《上海市自然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定点培育基地规范(试行)》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苗种培育期间接受甲方的检查与督促。第三部分种质鉴定五、乙方应邀请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对增殖放流苗种进行种质鉴定。苗种交付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该批苗种的种质鉴定报告。第四部分药残检测六、乙方应对增殖放流苗种进行药物残留检测。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质量安全检验规范(试行)》(沪渔政[2011]13号)(以下简称“《检验规范》”)规定,检测不合格按照该规范执行。第五部分疫病检测七、乙方应按照检疫规定对增殖放流苗种进行疫病检测。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放流时间开具疫病检测合格证明,按双方约定时间开展放流。第六部分放流实施八、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准时交付苗种。如因天气变化等原因,苗种提供时限可放宽至一个月(如苗种约定放流时间为6月中旬,则放流时限可放宽至6月1日至6月30日,其他依此类推),如无其他约定,超过时限未能履行合同的,视作乙方单方面中止合同。九、乙方应提前一周以上向甲方提出放流申请,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十、甲方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验收方法(试行)》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双方在《增殖放流苗种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增殖放流苗种交付验收单》由乙方保存,是乙方申请经费的必备要件。十一、乙方提供苗种数量符合合同要求数量,甲方全额支付苗种费用。十二、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数量提供放流苗种,但提供数量达到约定数量的85%,乙方承诺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提供数量支付苗种经费后,甲方组织放流。十三、如果乙方提供苗种未达到约定数量的85%,双方约定按下面第(2)种方法处理。(一)中止合同,不再安排放流,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二)乙方承诺甲方根据约定单价的80%,按实际提供数量支付苗价,甲方组织放流。十四、如果乙方提供苗种数量未达到约定数量的70%,甲方直接中止合同。十五、一天内分批次组织放流,实际数量不足85%的,不论乙方是否承诺,均按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结算苗种经费。第七部分经费拨付十六、甲方在全市增殖放流工作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苗种经费。十七、乙方应填写《苗种经费申请拨付单》附《增殖放流苗种交付验收单》复印件,向甲方申请拨付。十八、甲方按照财政专项的有关要求,申请划拨苗种费用。第八部分其他条款十九、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有关内容时,应与乙方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二十、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甲方留2份,乙方留2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条款1:合同内第一条后补充数量、规格、单价如下:黄浦江上游红鳍原鲌,规格:全长10厘米,尾数:1.7万尾,单价:10000元/万尾。黄浦江上游达氏鲌,规格:全长10厘米,尾数:1.7万尾,单价:10000元/万尾。黄浦江上游蒙古鲌,规格:全长10厘米,尾数:1.6万尾,单价:10000元/万尾。长江上海段细鳞鲴,规格:全长10厘米,尾数:40万尾,单价:9000元/万尾。长江上海段红鳍原鲌,规格:全长10厘米,尾数:2.5万尾,单价:10000元/万尾。长江上海段达氏鲌,规格:全长10厘米,尾数:1.25万尾,单价:10000元/万尾。长江上海段蒙古鲌,规格:全长10厘米,尾数:1.25万尾,单价:10000元/万尾。2:合同内第二条调整为:二、双方约定苗种价格合计(包括运输费、包装费、人工费用等,不得后续增加):46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元整)。3:合同内第六条后补充如下:“检测不合格、且经2次更换后仍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未交付苗种,乙方无权依据本合同要求费用;还需为甲方另购苗种超出本合同标的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4:合同内第七条后补充如下:“检测不合格、且经2次更换后仍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未交付苗种,乙方无权依据本合同要求费用;还需为甲方另购苗种超出本合同标的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5:合同内第八条调整为: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准时交付苗种。如因天气变化等原因,苗种提供时限可放宽至一个月(如苗种约定放流时间为6月中旬,则放流时限可放宽至6月1日至6月30日,其他依此类推),如无其他约定,超过时限未能履行合同的,视作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6:合同内第二十条后补充如下:违约终止合同(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①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②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7:合同内第十三、十四及十五条调整为:如果乙方提供苗种未达到约定数量的,需在组织放流前提前告知甲方,并补充补救方案,可采取分批放流方式。如确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提供苗种,可商讨延期。8:合同内第二十条后补充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履行中,任一方均不得违约;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外,还需为守约方为实现合同目的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合同目的另购苗种超本合同标的额支付的购买、运输、流放等费用、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2)因本案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或不能协商的,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3)本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乙方(主)(签章控件):法定代表人:顾才弟(男)乙方(联合体)(签章控件):法定代表人:张全根(男)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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