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丹阳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外道路小修保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JSZC-321181-FW2026-08729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6 10:53:1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算金额2.25万元
中标单位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25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外道路小修保养项目工程监理
联系方式
  • :18051282338
  • :17752736098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JSZC-321181-FW2026-08729 二、合同名称:2025年丹阳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外道路小修保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1181-FW2026-08729 四、项目名称:2025年丹阳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外道路小修保养项目工程监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18051282338 供应商(乙方): 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1775273609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2025年丹阳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外道路小修保养项目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JSZC-321181-FW2026-08729 比选方式: 直选 服务品目: 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项目预算: ¥22500.0 项目地点: 丹阳经济开发区 采购单位: 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联系电话: 18051282338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22500.0 3.履行时间(期限): 365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2-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3-06 09:51 2025年丹阳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外道路小修保养项目(监理合同).pdf 第一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书委托人: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监理人: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5年丹阳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外道路小修保养项目工程:2.工程地点:丹阳市开发区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150万元。三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张本银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交[公]2432018122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00)六、监理期限监理服务期为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七、付款方式参照丹政办发{2025]36号关于完善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年2月2日,2.订立地点:委托人办公室3.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甲方(盖章)签字:间安设乙方(盖章)1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发包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成“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发包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发包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20第六条发包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的权利第七条发包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2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发包人赋子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发包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发包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且发包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3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发包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发包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发包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发包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发包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发包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发包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4第=十五条发包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发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发包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大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发包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增加:十二、工程名称:2025年丹阳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外道路小修保养项目工程。十三、发包人名称: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十四、“总监理工程师的定义: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十五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定义: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配合总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负责人,当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地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部分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国家现行法规:国家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江苏省及其相应行业的有关规定: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本合同及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发包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或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因监理事故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九、发包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3、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签订:4、监理工程师拥有现场突发事件的处置权,但应立即通报发包人,所涉及合同费用增减的处置,均须由承包人申请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计量支付。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待监理人进场后与发包人商定。6发包人的义务第十条发包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工程设计文件1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14天内2设计图纸23招标文件1合同签订后7天内4工程施工合同副本1第十一条发包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1天:变更文件3天。第十三条发包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发包人不提供任何设施设备,监理人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监理人办公场所的选定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平行抽检所发生的相关检验、试验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第十七条监理人应自费办理派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包括全部监理服务期,并自行办理索赔。如监理人不及时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2025年丹阳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外道路小修保养项目工程所有监理工作。第二十一条1、监理服务期(尤其是施工阶段)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相对稳定。2、本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监理人员职责、身份证明需建立档案报发包人保存,监理人员需挂牌上岗。3、本工程的建设管理由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施工期不少于2名监理人员不包括后勤服务人员)4、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监理人应在监理合7同生效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现场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监理工作经验。5、监理人应按业主要求对需监造设备的制造进度、质量进行监督。6、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经发包人同意,且现场监理机构中主要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同意。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在工程施工或其他有关合同建立后,由监理机构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提出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在工程施工或其他有关合同建立后,由监理机构在合同生效后天内提出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1年内,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一、支付时间为:参照丹政办发2025]36号关于完善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二、支付方式为:银行汇付。民三、工程监理报酬的最终结算价为:中标价。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一、计取方法为:双方另行商定。二、支付方式为:银行汇付。三、支付时间为:双方另行商定。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因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银行同期的活期利息。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8违约金: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解决。在质量控制目标和安全控制目标方面,监理人未能实现控制目标,发包人有权扣除监理人监理费用(非监理人的原因除外)。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一、争议调解机构为:丹阳市人民法院。二、仲裁机构为:镇江仲裁委员会9第三部分合同附件一、监理服务目标1、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工程2、安全控制目标: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3、投资控制目标:施工合同总价4、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合同要求工期5、廉政控制目标:按廉政合同要求。二、建设监理服务期由二个阶段组成:(1)施工阶段服务期:以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止为施工阶段服务期(包括施工单位进场前施工招标期及完工资料整理、工程扫尾工作期方(2)缺陷责任阶段服务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起12个月为缺陷责任阶段服务期。(3)由于多种非监理人原因,使得施工阶段的实际监理服务期超过3个月监理人不应拒绝。(4)监理服务期(尤其是施工阶段)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相对稳定。三、监理服务内容(以下内容供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一)设计文件及图纸方面1、及时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发现问题通过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发包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技术交底会议,编制会议纪要。3、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6、其他相关业务。(二)施工方面1、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并报发包人批准。3、督促发包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10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要求等,答复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工程以及主要工序进行跟踪和旁站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抽检和平行检验:市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承包人所评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投资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证书: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协调合同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指令。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审查承包人编制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配台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监理文档的日常管理,在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发包人,13、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保修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己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4、其他相关工作。(三)监理工作的其他要求1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申报的完工单元工程进行独立抽检,其抽检量按规范要求,不允许缺项。2、监理人抽检的原始数据必须准确,不允许出现漏检、漏查、缺项、抄施工自检记录,甚至编造记录的现象,同时要及时对承包人自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人自检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进行审查。3、监理工作规范要求:监理工作表格应规范,各种指令要齐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应能及时发现,并留有文字材料和书面指令,各种资料、指令,文件要及时整理、建档。监理日记要及时详实、认真监理工程师及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监理人员必须佩11挂证卡。4、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监理人员应督促承包人及时对各种原材料、配合比按规范要求自检试验频率进行各种试(化)验,监理人应对各种原材料进行独立的抽检、试验,其抽检量不得少于规定频率。5、监理人员应进行现场旁站,尤其是重点工序,关键部位,工艺试验施工全过程坚持旁站,对违章施工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6、监理人员要做到按实计量、按合同规定进行支付。(四)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1、定期的信息文件一监理月报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上月《监理月报》,主要内容: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台同情况简介。(2)大事记。(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工程抽检测、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8)监理工作:包括现场监理机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9)承包人情况:包括劳动力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10)安全和环境保护。(11)进度款支付情况。(12)工程进展图片。(13)需要提请承包人注意的事项。(14)需要提请发包人解决的事项。(15)其他有关事项。2、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123、日常监理文件(1)监理、监造日记及监理大事记。(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5)进度款支付转批文件。(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8)工程师通知、指令等。(9)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4、文件报送份数:3份13附件廉政合同工程廉政合同一(格式)发包人与监理人甲方: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包人)乙方: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承担2025年丹阳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外道路小修保养项目工程合同编号:)监理标的单位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编号)工程监理、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业主的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五)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严肃查处本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20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财物:对推辞不掉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应上缴纪检监察部门或工商银行“510廉政帐户。(二)甲方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的宴请和旅游等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吃、住、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亲朋好友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安排工作或劳务等经济活动。(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七)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乙方私下进行交易。(八)甲方不得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担保。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性权益。(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任何不当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吃、喝、玩、乐等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高档办公用品等财物。(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甲方进行私下交易:六之方应及时与承包人、施工单位等签订相关廉政合同,接受各方监督。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条款的,对违纪人员,由甲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二)乙方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条款的,对违纪人员,由乙方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第五条:督查单位双方约定:双方各自在接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检查方式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督查单位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湖告设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日期:保年月日日期:2026年2月26日督查单位:盖章)厂交知书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您参与的“2025年丹阳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外道路小修保养项目工程监理”项目评审完成,经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由贵公司中选,中选报价为¥22500。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在30日内及时与采购人联系并签订合同,并按比选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的承诺履行完合同。无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比选单位: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日期:2026年02月05日S江苏省苏服采电话:400-000-9292服务类网上商城网址:https://js.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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