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ZJXD-2026062515000116474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6 09:28:1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中标金额19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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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NMGKCHT-150001-202606019008 二、合同名称: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ZJXD-2026062515000116474 四、项目名称: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联系方式:17648127440 供应商(乙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二环路万正尚都4号楼19层 联系方式:151471166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1939.37 1(项) ¥1,939.37 ¥1,939.37 保障质量 合同金额: 1,939.37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玖元叁角柒分 履约期限:2026年06月26日至2027年06月26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6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6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6年06月26日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甲方: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乙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合同编号:NMGKCHT-150001-202606019008合同金额(元):1939.37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叁拾玖元叁角柒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服务内容(一)采购需求车辆1:车牌号蒙FB071警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162MY车架号LBEXDAEBX015620发动机号BB111065座位数5保险类型商业险、交强险参保类型新车参保商业险需求车损460.23元,三者496.65元,司乘391.29元医保16.2元驾乘100元标准保费(元)2,928.74无赔款优待等级系数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和车船税。其中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附加险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本项目特种车辆保险(新能源车车辆保险除外)的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本项目要求入围供应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采购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等费用。自主定价系数0.5交通违法系数1商业险金额(元)1,464.37商业险起止时间2027-06-2600:00:00-2027-06-2600:00:00交强险金额(元)475交强险起止时间2027-06-2600:00:00-2027-06-2600:00:00单车小计(元)1,939.37保费合计:1,939.37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玖元叁角柒分(二)服务要求无(三)服务人员序号服务人员组成要求资质要求数量计量单位1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需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不少于3人。无3人二、服务时间、地点1.服务内容:详见服务内容。2.服务时间:2027-06-2600:00:00-2027-06-2600:00:003.服务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三、验收标准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提出具相应投保单、特别约定清单及对应的保险条款后,经由采购单位确认后,我公司出具相应的保险合同。四、付款期限银行转账五、违约责任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任意一方可发起纠纷处理流程,由征集人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第2页-处理六、解决纠纷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任意一方可发起纠纷处理流程,由征集人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八、其他补充条款无-第3页-甲方(公章):甲方代表:王海清甲方联系人:王海清联系电话:17648127440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乙方(公章):乙方代表:周彩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中山支行银行行号:103191055518银行账号:05555101040002540乙方联系人:高虹联系电话:15147116688供应商所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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