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1402222024CGK00018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2 12:52:1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天镇县自然资源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432万元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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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352-6822559
  • :13485383413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01251059320241 二、合同名称:天镇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2222024CGK00018 四、项目名称:天镇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天镇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新城区新世纪大街北侧 联系方式:0352-6822559 供应商(乙方):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建南路11号 联系方式:1348538341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天镇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432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所投包内全部服务。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中技术、商务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服务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70天内完成项目全部工作服务标准: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合格) 2.合同金额(元):432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7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天镇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项目合同(11N01251059320241).pdf 合同编号:11N01251059320241规划设计合同(正本)项目名称:天镇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项目委托方(甲方):天镇县自然资源局承担方(乙方):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天镇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中心城详细规划编制项目2.项目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3.项目规模:天镇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范围涉及天镇县全部国土面积,中心城区详细规划范围涉及天镇县全部城镇开发边界约19.14平方公里4.项目类型: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二条甲方提出的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成果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规范指南要求第三条规划设计收费与支付方式1.规划设计收费根据中标通知书,本项目技术服务费总额(含税价)为人民币肆佰叁拾贰万元整(¥4320000元)。2.支付方式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进度分期支付给乙方技术服务费。经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1)甲方首先将本项目分期的技术服务费支付于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中,再由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照双方-1-约定的工作量比例(工作费用比例)支付给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公司)2)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公司)的工作量比例为60%:40%,工作费用比例为60%:40%。具体工作内容及分工详见本合同“附录一”。3、分期支付明细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本项目技术服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肆仟元整(¥:864000元);同时,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公司)支付本项费用的40%,即支付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伍仟陆佰元整(¥:345600元);2)乙方在完成方案阶段工作后,甲方向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本项目技术服务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玖万陆仟元整(¥:1296000元);同时,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公司)支付本项费用的40%,即支付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518400元);3)乙方在向甲方提交送审阶段文件后,甲方向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本项目技术服务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1296000元);同时,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公司)支付本项费用的40%,即支付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518400元);4)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最终规划文件后,甲方向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本项目技术服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肆仟元整(¥:864000元);同时,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公司)支付本项费用的40%,即支付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伍仟陆佰元整(¥:345600元)。4、甲方按约定支付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价款前,以及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公司)价款前,收款方均应提供等额正规发票。5、开票方式1)甲方发票提供均由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全额开具。2)乙方联合体成员单位(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公司)向乙方联合体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开具正规发票,具体开票金额详见本合同“第三条规划设计收费与支付方式”中“2、支付方式”与“3、分期支付明细”相关内容。-3-第四条双方义务与责任(一)甲方1.甲方应当协调帮助乙方做好现场踏勘、调研和资料收集等工作,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甲方应当在规划设计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与本次规划设计有关的资料及文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乙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文件,及时组织相应阶段的成果审查,并在规划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提供会议纪要或修改意见。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各阶段规划设计费。5.甲方应为乙方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6.甲方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违反法律和技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降低成果质量;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乙方的规划设计工作、规划设计项目或规划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决定执行。7.甲方应当负责规划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8.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对乙方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前述约定期满,甲方既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提出的事项已获甲方同意。(二)乙方-4-1.乙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服务,深度应达到相应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2.乙方编制规划设计文件时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3.乙方应按(附表一)的要求提交规划设计成果文件。4.乙方提交的正式成果,均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总规划师名章、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专用章。否则不作为正式成果,不负任何技术和法律责任。5.乙方完成规划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本合同生效之日为基准日)适用的版本。第五条规划设计文件审查1.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应报甲方审查同意。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成果质量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规范指南要求提出的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自甲方收到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乙方的通知之日起,甲方对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前述审查期满,甲方既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已获甲方同意。甲方不同意规划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具体内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说明,对规划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甲方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2.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乙方应当-5-严格按照甲方意见进行修改,但修改要求不得违反法律和各项国家标准。如果甲方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甲方要求,甲方应当根据第六条〔规划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3.规划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甲方应在审查同意乙方的规划设计文件后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送审规划设计文件。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评审意见,不需要修改甲方规划设计要求的,乙方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规划设计文件;需要修改甲方规划设计要求的,甲方应重新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新提出的要求修改规划设计文件,甲方应当根据第六条〔规划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但修改要求不得违反法律和各项技术标准。4.需要组织评审会议对规划设计文件进行评审的,由甲方负责组织规划设计文件审查会议,由乙方承担会议费用及甲方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评审会议的费用。5.乙方按合同(附表一)约定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规划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规划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6.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规划设计评审意见和纪要。乙方有义务按照规划设计评审意见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规划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第六条规划设计变更与索赔1.甲方变更委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深度或因提交的-6-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规划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按比例向乙方支付工费。2.基准日期之后,乙方完成规划设计所应遵守相关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乙方应就推荐性标准向甲方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甲方采纳乙方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规划设计费用和规划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3.如果发生乙方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规划设计费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乙方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证明乙方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乙方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规划设计费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关于增加规划设计费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甲方因非乙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规划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规划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规划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规划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7-时,按规划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2.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乙方规划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规划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金额和期限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的,每逾期1天,应按需支付金额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逾期超过15天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暂停规划设计工作。自暂停规划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的,乙方应及时根据甲方要求恢复规划设计工作;自暂停规划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甲方支付相应费用的,乙方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规划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规划设计周期相应延长。4.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提供与规划设计有关资料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规划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规划设计文件的时间,规划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规划设计工作量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另行支付相应规划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规划设计周期。5.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评审规划设计文件,导致规划设计工作量增加和规划设计周期延长时,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规划设计费用和延长的规划设计周期。6.因甲方原因造成规划设计文件不达标的,乙方应当采取补救-8-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设计周期的延长。(二)乙方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甲方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甲方。2.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附表一)约定交付规划设计文件的,应减收部分规划设计费,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规划设计义务。3.乙方对规划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技术标准。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组织规划设计文件审查会议的,导致规划设计工作量增加和规划设计周期延长时,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规划设计费用和规划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第八条不可抗力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2.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第九条合同解除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9-(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规划设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自到达甲方时生效。甲方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责任;(2)因甲方原因导致暂停规划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自到达甲方时生效。甲方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责任;(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3.合同解除后,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除应按甲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已完工作的规划设计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由于非乙方原因合同解除导致乙方增加的规划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其它1.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有关文件都是合同组成部分,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签署页约定的地址、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系由合同各方指定,若任何一方变更的,均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若该方未通知的,则另一方等按该地址送达的,无论该方是否签收或拒收等的,则均视为已签收。上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亦适用于诉讼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2.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10-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3.如一方违约,除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另一方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等。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签订时间和地点签订地点:网上签订签订时间:2024年7月11日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合同份数本合同签订方式为网上签订,纸质合同与网签合同内容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纸质合同贰份。(以下无正文)-11-)方甲(方托委承担方(乙方)联合体牵头人日签日签名名银开地委银开地委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单单单单法法期订期订称称址址行行位位位位托托户户定定大道北侧天镇县新城区新时代,限公司太原龙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太原市新建南路11,(签章)(签章)温国荣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号-天镇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7月11日,12-银银帐单帐单(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电电话话号号位位行行(合同专用章),14050182800809,0352-6822559,0351-5680380,988888单位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公司名称承担方(乙方)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单位太原市小店区汾苑巷20单位13835155711地址号2单元1层西户电话开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银行041225010400银行公司太原经园路支行帐号05811签订日期-13-附表一: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清单序号,成果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注成果报告(文本、说明、1,6图纸、附件)2,数据库,1规划范围内1:1000地形3,1图dwg乙方交付规划设计文件给甲方,甲方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名称、内容、提交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并经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14-附录一:联合协议书根据中标通知书,天镇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的天镇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项目,将由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共同参与编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次组成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联合体一致同意以牵头单位的名义参加。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保证均无不良信用记录。若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为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三、在参与本项目过程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将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负责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评审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确定为中标人后,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接受采购人的指令和通知,办理本项目履约后的收款手续等工作。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分工及各自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对应的风险。五、项目中标后,牵头单位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负责项目的总体统筹,负责编制天镇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主要工作。以上工作内容占该项目工作量的60%,工作费用占合同总金额的60%。联合体成员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公司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负责天镇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划定数据入库工作、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的地形勘测、现状资料调查和数据库入库。以上工作内容占该项目工作量的40%,工作费用占合同总金额的40%。以上比例依据本项目联合体中标中的比例,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工作情况而确定。六、联合体各方对于分享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约定为: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知识产权,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15-七、联合体为中标人后,本联合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八、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本项目。九、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乙方作为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十、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中标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牵头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太原东诚顺业测绘有限人(盖章):有限公司,员(盖章):公司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人(签字或签章):,或签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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