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智慧城市交通综合管理平台(一期)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11011424210200015160-XM00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4 15:58: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北京中电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智慧城市交通综合管理平台三相智能电表交流电表报警主机
联系方式
  • :010-60746532

正文内容

昌平区智慧城市交通综合管理平台(一期)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11011424210200015160-XM001-002 二、合同名称: 昌平区智慧城市交通综合管理平台(一期)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1424210200015160-XM001 四、项目名称: 昌平区智慧城市交通综合管理平台(一期)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本级 地 址: 北京市昌平区 联系方式: 010-60746532 供应商(乙方): 北京中电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昌平区智慧城市交通综合管理平台(一期)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203.558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7-1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7-24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烤漆房硬件设备增设合同.pdf l合同编号: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昌平区智慧城市交通综合管理平台(一期)-烤漆房硬件设备增设甲方(买方):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盖章)乙方(卖方):北京中电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签订时间:22p年7月11日签订地点:北京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买方):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北1号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卖方):北京中电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昌盛路12号院8号楼-1至4层101内156室法定代表人:位子明项目联系人:涂朝伟联系方式:010-82870738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龙域北街金域国际中心B座307电话:010-82870738传真:/电子信箱:tuchaowei@foxmail.com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城支行账号:328556023577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2024年6月26且关于昌平区智慧城市交通综合管理平台(一期)-烤漆房硬件设备增设项目的评标结果,经友好协商,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概况和工期1.1昌平区智慧城市交通综合管理平台(一期)-烤漆房硬件设备增设项目建设内容为:主要包括针对车辆维修企业的维修车间烤漆房监测安全生产情况的管理,为配套系统应用,增设安装智能电表、摄像监控、可燃气体浓度侧漏检测仪等外场设备。有关视频数据直接接入视频资源管理平台、监测数据直接接入交通企业管理系统,配合各业务端口的开放及对接相关工作。1.2建设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1.3供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12月1日前完成安装调试。第二条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序号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技术规格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4G无线转换终端有人/DR154接口类型:RS485,RS232,TTL工作电压:12V工作电流:0.1A支持协议:支持TCP/IP协议模块类型:4glte110780858002三相智能电表安科瑞/ADL40三相4P5(100)A/1.6(5)交流电表110138015180034G监控对讲摄像头海康威视/DS-2DE6C4XYHR-LGS存储编码:H.265像素:400万焦距:4mm红外夜视距离:30m报警方式:声音报警防水等级:IP6611038504235004报警主机山东仁科/RS-SCYF0-100-4G显示方式:点阵LCD显示电源:AC220V±15%50Hz±1%功率:≤10W(视通道数而定)输出电压:DC24V±15%输入信号:RS-485总线输出信号:2组无源继电器输出,控制风机11042804708005可燃气体汇芯/GT-T检测气体:甲烷、乙烷、氢气等可燃气体11014501595005检测终端10-K检测方式:自然扩散响应时间:可燃<30s温度范围:-10℃~55℃工作电压:24V输出信号:RS485防爆等级:ExdICT6Gb;防护等级:IP6711014501595006VOC气体检测终端汇芯/HX-T20检测气体:苯、二甲苯等苯系物有毒有害检测方式:自然扩散响应时间:有毒<60s温度范围:-10℃~55℃工作电压:24V输出信号:RS485防爆等级:ExdIICT6Gb;防护等级:IP6711040804488007粉尘检测终端汇芯/GT-T10-F输入电源:AC220V输出电源:DC24V功耗:<7W测量单位:ppm、ppb、%LEL、%VOL、mg/L、g/m3、ug/m3、%rh、℃MPa、KPa、Pa等输出触点:PLC自带常开触点,触点容量24VDC/10AC220/1A,继电器扩展模块,触点容量30V/3A或250V3A。输出触点可交互配置。温度:0~55℃湿度:10~90%RH11017801958008配电箱国产优质/定制IP66,防水防尘防触电110878965809通讯费用联通/定制音视频、信息传输通讯费用,共包含3年通讯费310003000合计合计20355804本合同总价已包含但不限于政府采购产品的价格及质保、售后服务(含备品备件)及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安装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机械费、辅材费、人工费、检验检测费及验收合格费等产品伴随服务的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等全部费用。第三条产品质量要求3.1双方约定质量标准为:以招、投标文件执行。3.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乙方交付的产品需符合招标文件、《供货承诺书》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对产品质量的规定。1第四条产品包装、运输、供货4.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应采用符合产品特性及行业通用标准的包装,有原厂家包装的均应采用原厂家包装。4.2乙方应采用保证产品安全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运费、装卸费等由乙方承担。4.3由于包装或运输不当所造成的损坏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4供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12月1日前完成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4.5乙方应将本批全部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使用单位。设备验收完毕乙方负责保管存放,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4.6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应附有装箱清单、用户手册、质量合格证书、原厂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及其它应当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乙方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第五条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5.1双方应共同对交付产品进行验货接收,接收合格后甲方签署接收单,甲方签署接收单仅为外观验收。甲方在接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附件关于货物配置的描述或存在其他问题,有权拒绝接收产品,乙方应予以更换,因更换产品造成逾期,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5.3项目建设、验收过程及质保期内,甲方提出的安装或产品质量缺陷,乙方应无条件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导致使用单位的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甲方或使用单位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5.4乙方应配合甲方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及设备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甲方的工作需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5.5验收标准5.5.1产品为全新产品,外形完好,数量、规格、型号等符合投标文件、技术资料、本合同等相关内容的约定;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和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5.5.2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5.5.3当所供货物、价格、服务等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乙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I5.5.4乙方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与现有设备能够互联互通,具有兼容性。5.6提出异议期限5.6.1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异议,甲方应在验收产品且乙方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认可甲方在通知中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5.7对在质保期内发现的产品非外观质量问题,甲方发现后随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维修、更换。甲方的该项权利不受验收单和上述异议期限的限制。5.8乙方确认其书面通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龙域北街金域国际中心B座307乙方地址及收件人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前述地址发出的通知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甲方通知送达乙方之日。第六条甲方责任和义务6.1总体统筹项目建设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工作组织协调,协调现场工作关系,为乙方安装调试设备提供便利条件。6.2协调项目资金支付。6.3对项目建设技术、质量、进度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6.4协调对乙方进场安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文明安装等方面的教育。6.5协调督促甲方做好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6.6负责组织项目的终验工作。6.7组织协调并指导相关培训和维护保障工作,监督并指导乙方落实好质保期内的保障工作。6.8甲方有权对乙方所供货物进行随机抽检,检测部门由甲方指定,乙方对此应予以配合并认可检测结果。甲方抽检时将随机取样送至其权威机构进行检测随机抽检结果将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标准进行对照,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随机抽检结果不合格,则认定该批次所供货物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第七条乙方责任和义务7.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建设合同。7.2设备产品运输到目的地后,由乙方提供设备搬运和吊重的工具,以及协助设备卸货和就位的人力;设备产品安装与调试期间,乙方委派一名负责人现场跟进,以便联络和协调与设备相关的各项事宜;并由乙方委派项目负责人并同甲方项目对接,负责人一同参与乙方装配该设备的全过程,以便甲方了解设备的性能和掌握设备日后的维护、保养。7.3乙方应遵守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安装标准进行安装;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主动接受甲方内部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项目安装管理、安全措施不力、违章操作等造成事故和(或)任何损失,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全部损失。7.4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安装、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7.5做好安装现场管理工作,因乙方管理不善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7.6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安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安装人员工资,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责任后果。为安装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在运输、装卸、拆除、安装、调试期间造成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7为其安装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切实满足安装安全的要求。7.8进场安装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7.9负责本项目质保期内的保障工作。7.10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八条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期限8.1支付比例8.1.1合同签订生效后且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合同30%首付款:610674.00元,即人民币陆拾壹万零陆佰柒拾肆元。8.1.2项目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且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50%的合同款:1017790.00元,即人民币壹佰零壹万柒仟柒佰玖拾元。8.1.3项目终验合格并完成结算审计后,采购人向乙方支付至审定结算款的97%,2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3%质保金。有关尾款:合同清单内全部设备到现场,并经甲方清点验收合格、乙方安装调试完毕、甲方使用无任何问题且完成审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审计后的尾款(含税),如果验收不合格,乙方根据合同内要求以及甲方要求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8.2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8.3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接受本合同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供应商【乙方】名称:北京中电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乙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城支行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8.4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政府审计评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第九条质保金的退还9.1在期结束后,甲方扣除相应违约(或罚)的质保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第十条产品保管及风险承担10.1在产品交付前,产品保管责任及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产品最终验收交付后的风险转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产品质保和售后服务11.1双方约定本项目中软、硬件产品质保期为:自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单之日起二年。产品自身有质保期且该质保期超过约定质保期的,按照产品质保期计算,产品自身的质保期比约定的质保期短的,按约定的质保期计算。11.2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其质保期限自动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中最长的质保期限。11.3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应及时对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一般故障应在12小时以内维修更换完毕;产品出现重大故障维修时限超过2日的,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临时性替代产品。维修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11.4超过产品质保期限或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为损坏,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按维修成本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第十二条产品知识产权及使用培训1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若乙方所交货物包含任何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对乙方所交货物引起的任何所有权、知识产权纠纷,乙方负全责并以自己的费用解决,同时乙方要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律师费、损害赔偿费、罚款等)。12.2乙方保证在货物上不存在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担保物权。12.3乙方保证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身权。12.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主要部件的构造,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双方约定。培训目标为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产品的使用目标和功能。乙方应提供最新版本的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并终身免费提供升级服务,保障可满足甲方使用要求。12.5所有货物质保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服务,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2.6在质保期内,乙方须对所提供的设备做定期检查和保养。12.7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12.8若出现设备故障无法维修、维修后仍无法使用等情况,乙方应免费更换新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培训直至满足甲方使用需求。否则应返还甲方支付的相应费用,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乙方仅交付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已收产品,乙方应退还已经收取的货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甲方不退还已收产品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未交付产品的货款,并要求乙方按未交付产品价款的15%承担违约金。13.2乙方逾期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产品价款的0.04%向甲方偿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同时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3.3乙方交付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质量有瑕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因更换造成产品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逾期交付处理。13.4乙方明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或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正常使用功能或不能满足本合同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5%的违约金。13.5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本合同所称甲方损失,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济利益的减损、1甲方为证实乙方违约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公证费、甲方为寻求救济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和执行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等全部损失及费用。13.6质保期内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对产品进行维修、更换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有权从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5日内支付。13.7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第三方损害而要求甲方赔偿的,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索费用,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3.8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欺骗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服务等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如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并给甲方带来损失时,甲方可将违约行为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其对违反合同行为做出处理,并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14.1因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采取14.1.1方式解决争端。14.1.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1.2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14.2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14.3在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项目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第十五条不可抗力15.1此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以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四个日历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15.2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附则16.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6.2本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内容。16.3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4)中标通知书;(5)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16.5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6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七条补充条款无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或或签章):或签章):三子签订日期:202年7月11日签订日期:年月日合110

附件下载

  • 烤漆房硬件设备增设合同.pdf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