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更正公告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462号-FW01招标状态招标|信息变更
发布时间2025-01-15 09:46:3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金额400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联系方式
  • 吴敌:18543222431
  • 许云霞:0432-64674668

正文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462号-FW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开标时间及保证金截止日期 2025年1月20日9时30分 2025年1月23日9时30分                     更正日期:2025年01月1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吉林市松江东路7号                         联系方式:185432224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中海大厦12层                         联系方式:0432-646501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费佳敏   电      话:0432-64650118 附件信息: 公租房项目招标文件.doc697.6K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462号-FW01采购人: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估法)-25-第四章合同条款-38-第五章技术标准和服务要求-40-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0-第一章招标公告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招标公告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462号-FW01项目概况: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月20日9时30分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462号-FW01项目名称: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预算金额:400万元最高限价:400万元采购需求:管理服务及配套服务(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期限:1年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服务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窗体顶端(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是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同时具备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注: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2.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住建厅核发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3.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2)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4)投标人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公司(案由:单位行贿罪)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案由:行贿罪)。(5)投标人须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6)投标人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8日16时00分止。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3、方式:网上下载,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4、售价:0.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截止时间:2025年1月2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逾期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2.CA锁办理网址:请供应商自行办理CA锁,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3.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CA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5.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6.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预算金额、拦标价)的,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7.本次招标公告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上同时发布。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联系人:吴敌联系方式:1854322243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中海大厦12层联系人:费佳敏联系方式:0432-6465011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费佳敏电话:0432-64650118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462号-FW0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1日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更正内容: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1开标时间及保证金截止日期2025年1月20日9时30分2025年1月23日9时30分更正日期:2025年01月15日三、其他补充事宜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吉林市松江东路7号联系方式:1854322243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中海大厦12层联系方式:0432-6465011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费佳敏电话:0432-6465011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 址: 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联系人:吴敌电 话:18543222431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地 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中海大厦12层联系人:费佳敏电 话:0432-646501181.1.4项目名称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l.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市政府投资的约13000套公租房及约250套非住宅的综合管理服务、安全服务、维修养护服务等”详见招标文件1.3.2服务期限1年1.3.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窗体顶端(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是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同时具备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注: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2.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住建厅核发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3.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2)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4)投标人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公司(案由:单位行贿罪)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案由:行贿罪)。(5)投标人须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6)投标人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1.9.1踏勘现场■不踏勘□踏勘*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代理机构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代理机构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质疑请以纸质方式(质疑函)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至少包含如下材料:1、网上下载文件确认回执或下载文件截图。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4、送达质疑函人员(即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5、质疑函原件。以上纸制资料需加盖公司鲜章。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所有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自行网上查询,否则后果自负。1.11分包■不分包□分包1.12偏离■不偏离□偏离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等(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2.2.2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1月23日9时30分(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4小时以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24小时以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所提供下列资质证明文件应体现在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中:1、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副本;(五证合一无需提供)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证合一无需提供)4、缴纳投标保证金(保函)凭证;5、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6、近三年(2021年-2023年)经审计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 7、资格、资质证书(如有)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60天(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 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万元,递交方式: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存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其他要求: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月23日 09时30分收款单位: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江南支行帐 号:582030100100020370联系人:许云霞电话:0432-64674668 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否则投标文件无效。若采用保函方式递交的,应按以下方式办理,并将保函扫描件在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发送至425149650@qq.com邮箱。投标人可以采用经资信良好的银行及偿付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以上方缴纳的保函必须提供查询渠道及主要查询信息,且保证招标代理机构在不通过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从公开的公众平台或网络查询到此保函的真伪。未按以上要求缴纳的保证金将不被视为本次投标使用。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1、2022、2023)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1、2022、2023)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1年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签字盖章要求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执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资格审查资料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及提供完整的投标文件电子版2套(U盘),投标文件不清楚或未按照要求的后果自负。投标文件电子版格式:U盘:pdf格式或Word格式。注:评标结束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供,其他投标人无需提供纸版及U盘电子版投标文件。3.7.5装订要求纸板投标文件的其中一份为正本并标记,其余为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采用左侧胶装机装订方式分别装订成册,书芯不允许有任何脱落与松动。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2025年1月23日9时30分,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在政采云平台上直接上传投标文件。逾期未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2、 CA 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 (CA 认 证) 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能按要求进行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不退还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楼801室(解放西路16号)5.2开标程序开标顺序:按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顺序进行。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0 人,专家5 人,招标人不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评标专家补充。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7.3.1履约、支付担保金额不计取8.1验收考核公租房综合管理服务、安全服务按考核方案验收根据考核得分确定服务费用;公租房维修保养服务经过综合评定考核,根据工程量据实拨付;8.2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公租房维修保养服务每半年一次付款,公租房综合管理服务、安全服务每一年一次付款,由承接主体提出申请,验收合格后进行拨付。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400万元(公租房综合管理服务、安全服务170万元;公租房维修保养服务230万元)超过总控制价或分项控制价皆为废标。10.3 计算机辅助评标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是10.4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按照本须知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网上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网上开标会,并在政采云平台签到解密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10.5 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10.6 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7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8 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文件中的“采购人”与“招标人”做同一解释、“供应商”与“投标人” 做同一解释。10.9 监 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10 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11 考察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10.12 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的取费标准向中标单位收取,金额为招标金额的1.25%。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本次招标实行不见面开标,具体要求如下:(1)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 “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 “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 (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 ,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吉林市“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2)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 (CA 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 CA 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完成 CA 数字证书办理预计7日左右,投标人只需办理其中一家CA数字证书及签章,建议各投标人抓紧时间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请致电当地财政局)(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投标供应商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 CA 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 CA 数字证书参与整个招标活动。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4)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 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能按要求进行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招标。2.定义2.1“采购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单位(或采购人/采购单位)。与“招标人”作同一解释2.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招标文件的供应商。2.3“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2.4“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经合法途径取得的,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文本、图件、数据及配套硬件、税金、工具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3.招标方式3.1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3.2如某一标项投标人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或按有关规定实施。3.3本次招标设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即招标公告中公布的预算金额。4.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及参加本次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5.招标文件5.1招标文件包括本招标文件及所有按6.2所述的招标答疑记录和发出的补充通知组成。5.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供应商系统-投标人提问栏,并以书面形式递交采购代理机构。5.3招标文件的修改5.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规定时间内,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所有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自行网上查询,否则后果自负。5.3.2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修改文件要求修正投标文件,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在及历史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二)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1.2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技术术语除外)。1.3投标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4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2.投标文件的组成2.1投标函;2.2开标一览表;2.3投标人基本情况;2.4投标人资格声明;2.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6财务状况;2.7类似项目业绩;2.8投标保证金;2.9服务保证;2.10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2.11未尽事宜请各投标单位按评分细则部分制作(重要)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将视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该投标文件被拒绝,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投标报价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在控制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为废标。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4.投标保证金4.1投标人须在报名时提供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的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视作无效标处理。4.2保证金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未中标人,其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凭单位出具的正规企业统一收据无息退还。4.4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凭单位出具的正规企业统一收据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5投标保证金不计息。投标保证金退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外地以电汇或汇票方式支付。4.6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4.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4.6.2中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4.6.3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确定的条款;5.投标文件的有效期5.1自投标截止日起60天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5.3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规定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具体投标文件份数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不适用)7.1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装入封包后密封提交(可合封或分别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7.2电子投标文件(平台格式的)投标截止前上传至平台,电子投标文件(U盘)应随纸质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单独密封)。7.3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1)采购人的名称;(2)“项目投标文件”和“在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开启”字样;(3)供应商的名称,并加盖单位章。(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时,应当注明联合体名称)7.4未按本章第7.1、7.2、7.3目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8.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自行在政采云平台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8.2撤消投标,投标人可以自行在政采云平台撤回投标。8.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8.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9.废标(无效标)的情形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无效标)处理:9.1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上传的;9.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9.3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填写不全、错误的(要求公章和签字或盖章缺一不可);9.4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公章或填写不全、错误的;9.5未按规定的要求盖章或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主要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9.6投标产品详细配置清单响应表不真实填写或弄虚作假的;9.7对招标产品技术规格未详细应答或未能说明投标产品的有关技术规格、偏离情况和配置清单的,致使其技术文件无法评审的;9.8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9.9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合理书面说明的;9.10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9.11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或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9.12投标单位上传未在开标前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的;9.13清标系统中,如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9.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三)开标和评标1.开标1.1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完成投标过程。1.2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1.3开标时,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的开标记录,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交货时间/服务期限、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1.4投标人应对其投标内容进行确认。1.5开标过程将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2.评标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2.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2.3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资格的最终审定。2.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2.6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的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3.投标文件的初审鉴定3.1资格性审查3.1.1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对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3.2符合性审查3.2.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所谓实质上的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档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4.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修正原则4.1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4.2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4.3如果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4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5如果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5.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5.1评标委员会将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5.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5.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偏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书面核实。5.4在评审过程中,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条件的,应当询问相关投标人,并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5.5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6.投标文件的澄清为有利于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议,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作出答复。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7.评标过程保密7.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7.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定标1.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合格的投标人。1.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资格、信誉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1.3接受最终审查的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采购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1.4评标委员会从合格的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1.5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中标条件2.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2投标人有很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2.3实施方案最合理并对采购人最为有利,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2.4投标人能够提供质量技术、商务经济占综合优势的系统及服务。2.5采购人将把中标通知书授予最佳投标者,但最低价不是中标的保证。(五)授予合同1.中标方式1.1采用综合评分法。1.2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2.中标通知2.1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有效期内根据定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介进行公示,不再单独将评定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2.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向招标代理单位支付中标服务费,请投标人在报价时予以考虑,不需要单列。中标服务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取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2.3采购人对中标结果不作任何说明和解释,也不回答任何提问。其他:投诉: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程序、评审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规定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供应商的投诉应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一)条款号评审因素依据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联合体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营业执照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单位章。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2.1.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1.2资格评审标准资格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财务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近三年状况良好(有效证明材料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算2.1.2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2.1.2资格评审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根据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投标文件中应附中小企业声明函2.1.2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招标文件无招标文件列明的其他废标条件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服务期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60天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超过招标控制价评审结果评标办法前附表(二)序号评分项目评分内容分值1报价得分(10分)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最低投标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得满分1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小数点后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102商务因素(10分)类似业绩每有一项类似业绩得3分,最高得3分(相关证明材料)32商务因素(10分)服务措施服务质量、服务期等齐全并具有有效保证措施的优得5-7分,良得2-4分,差得0-1分,没有不得分73服务技术因素(40分)项目理解与分析投标人结合所投分包项目情况及采购人业务需求特点等,对项目的总体理解及分析。对项目理解清晰全面、认知程度高,得7-10分;对项目理解基本全面、认知程度一般,得4-6分;对项目理解欠缺较多、认知程度差,得1-3分;未提供的,得0分。103服务技术因素(40分)项目组织管理方案、管理制度等针对投标人对本项目管理服务的总体定位与目标、经营管理运作特色、服务计划、基本流程等拟定方案,方案中每涵盖上述一项且内容完整得2分,若内容缺失或缺项得1分,最高得 8分。注:提供方案材料,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自行编制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1、保洁服务制度和措施;2、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保养维修制度和措施;3、提供详细的档案管理方案,便于使用单位随时调取查询。方案中每涵盖上述一项且内容完整得2分,若内容缺失或缺项得1分,最高得 6 分。注:提供方案材料,未提供不得分。143服务技术因素(40分)服务应急响应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响应方案,供应商提供完善的应急预案措施,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且有效的;横向比较进行综合评审:应急故障方案内容全面,方案描述详细,可行高,得6-8分;应急故障方案内容全面,方案描述相对简单,具有可行性,得3-5分;应急故障方案内容基本全面,有方案描述,具有可行性,得1-2分,无不得分。83服务技术因素(40分)服务团队对投标人的项目团队进行比较,人员配备充足、合理、可行;优得8分,一般得5分,无不得分。(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材料)84维修服务技术因素(40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统一、齐全、完整得4-5分;基本满足要求得1-3;不满足要求得0分。54维修服务技术因素(4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方法先进、合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得4-5分;施工方法基本合理得1-3分;不合理得0分。54维修服务技术因素(4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过程、检验检测,质量通病防治等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得4-5分;基本满足施工要求得1-3分;不满足要求得0分54维修服务技术因素(40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理、全面、有效得4-5分;基本满足要求得1-3分;不满足要求得0分54维修服务技术因素(40分)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理、全面、有效得4-5分;基本满足要求得1-3分;不满足要求得0分54维修服务技术因素(4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有计划,符合开竣工日期要求,施工横道图或网络图合理得3-4分;有计划,基本符合开竣工日期要求,施工横道图或网络图基本合理得1-2分;不合理得0分44维修服务技术因素(40分)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设备充足、先进,进场计划合理得3-4分;设备基本满足得1-2分;不满足要求得0分44维修服务技术因素(40分)劳动力安排计划计划合理、满足施工要求得3-4分;计划基本满足施工要求得1-2分;不满足要求得0分44维修服务技术因素(40分)原材料进场所计划计划合理、满足施工要求得3分;计划基本满足施工要求得1-2分;不满足要求得0分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若投标人拟提供产品为“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的,且提供了相关产品的认定证明的,招标人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其为中标单位(即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得分相等且评标价相等时优先。采用最低价评审法时;报价相等时优先。);(5)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型所属行业标准为:服务部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工程部分属于建筑业。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监狱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6(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第二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三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四条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委住地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将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第五条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吉林市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确定一名评委主任,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要合理分工,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审至少应有两位评委对其交叉审查。第九条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二)审核清标工作组的评标基础资料;(三)界定不合格投标或废标;(四)采用署名方式,对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设备质量、设备配置、技术指标、售后服务、信誉业绩等内容进行评审和综合打分。投标人得分取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计分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评委会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最高得分者为中标人。(五)建议是否重新招标;(六)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第十条评标委员会下设清标工作组,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清标工作组依据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规定,仅协助评标委员会做好评标准备和评标基础工作。第十一条清标工作组主要职责:8.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摘录和汇总各投标人的有关投标基础资料;9.理出投标人的基础资料、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10.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复核;11.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协助的其它事项;12.清标工作应全面、准确、客观、公正,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咨询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它重要信息与数据,以及清标工作组关于清标工作的情况说明,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特点、内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第十三条评标办法评标方法和标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评委会将对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定量打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评委会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因素、商务因素、其他因素逐项对比以各项分数高者优先。如各项分数都相等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第十四条评审程序(一)初步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符合性检查,确认标书的密封及文件齐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前,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详细检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有:1、形式评审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格评审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响应性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三)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第十五条评标结果(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政府采购(服务类)合同甲方(采购人签章)乙方(供方签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为保障双方的权利、权益,本着自愿、公平、公开、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标的本次采购服务为:市政府投资的约13000套公租房及约250套非住宅的综合管理服务、安全服务、维修养护服务等”详见招标文件。预算金额为:400万元(其中,公租房综合管理服务、安全服务170万元;公租房维修保养服务230万元)。此价款为最高暂定价款,最终实际结算时按照《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考核细则》评定结果据实结算。二、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00元人民币大写:整。3、服务时间、地点服务期限:1年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四、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符合《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及《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规程》相关要求。五、支付条款公租房维修保养服务每半年一次付款,公租房综合管理服务、安全服务每一年一次付款,由承接主体提出申请,验收合格后进行拨付。六、验收按照《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验收。七、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执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裁决。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执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政府采购办、采购代理公司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采购代理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签约地点:签约时间:2025年月日注:本合同格式仅供参考,具体以采购人与中标人实际签订为准第五章技术标准和服务要求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规程1范围本方案规定了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房源接收、入住管理、退出管理、按份共有产权房源管理、非住宅房屋管理、资金管理、房屋使用管理、空置房维修、安全管理、物业服务监督和综合管理等。本方案适用于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15〕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吉林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吉市政办发〔2020〕11号)《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市保房办发〔2023〕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公共租赁住房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环卫职工、引进人才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注:以下简称公租房。3.2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委托主体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注:以下简称运营委托主体。3.3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承接主体代表运营委托主体提供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组织。注:以下简称运营承接主体。3.4共用部位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等由承租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及附属构筑物。3.5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专有车位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由承租人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3.6专有部位入户门以内承租人自用的房间、阳台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3.7室内设施设备入户门以内承租人自用的门窗、地板、厨卫用具、电气设施、照明设施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的管道,电线及水、电、气户表等。3.8配租向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供其居住,并按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活动。3.9档案管理公租房运营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活动。4基本要求4.1服务内容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内容包括:a)房源接收;b)入住管理;c)退出管理;d)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管理;e)非住宅管理;f)资金管理;h)房屋使用管理;i)维修管理j)安全管理;k)物业服务监督;l)综合管理;4.2服务场所4.2.1运营承接主体的办公场所名称和经营标识应清晰、易于辨识。4.2.2运营承接主体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志标牌,公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和运营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租金收缴及房屋维修受理渠道、服务投诉渠道等内容。4.2.3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应在楼栋或承租人集中出入场所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分散管理的公租房,运营承接主体应通过入户传达、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承租人告知公开信息。4.3服务制度运营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服务制度,包括:a)房屋巡查工作制度;b)房屋维修工作制度;c)应急工作预案;d)租金收缴及资金管理制度;e)房屋安全管理制度;f)投诉处理及服务改进制度;g)服务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制度;h)档案管理制度。4.4服务人员4.4.1运营承接主体应设置房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4.4.2服务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a)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工作纪律;b)统一工作着装,佩带统一式样的工号牌,牌上印有本人相片、姓名、职务、服务岗位、联系方式等信息;c)熟悉岗位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程序;d)对待承租人态度主动、热情、诚恳;e)定期接受业务学习和培训。4.4.3运营承接主体应及时清退违反岗位工作要求的服务人员,包括:a)违反法律或基本职业规范;b)月有效投诉超过5起;c)蓄意扰乱承租人正常生活;d)对运营委托主体和运营承接主体的工作、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5房源接收5.1房源查验5.1.1房源查验包括以下内容:a)查验房源竣工验收资料,核实房源已竣工并完成装饰装修工作,且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b)现场查看房屋结构及水、电、气、通信等室内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判断房屋是否满足入住条件;c)逐套登记室内设施设备的品种、数量及水、电、气的起始码。5.1.2房源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责任方反馈,督促其整改到位。5.1.3房源查验工作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5.2房源资料交接5.2.1接管新交付房源时,运营承接主体应与运营委托主体做好资料移交,需移交的资料包括:a)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b)交付使用证明;c)建筑装修质量验收合格证明。5.2.2运营承接主体发生更替时,退出方应将本方案5.2.1所列资料连同下列资料一并向承接方移交:a)租金收缴清册、台账和凭证;b)承租人档案资料;c)房屋和室内设施设备档案资料;d)其他与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相关的重要事项记录。5.2.3资料交接工作宜在运营承接主体发生更替5个工作日内完成。6入住管理6.1公租房进行摇号配租时,运营承接主体应按照下列程序做好准备工作:6.1.1前期筹备。a)准备好具备摇号配租条件的房源;b)摇号配租结束告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地点、缴费信息等内容,发放办理入住通知书;c)办理入住前由运营承接主体组织承租人看房、验房,办理入住相关手续。6.2公租房签订租赁合同6.2.1运营承接主体应按照下列程序与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a)核对基本信息。核对配租对象的身份证明、配租结果等信息是否与运营委托主体核发的配租人员信息相符;b)签订合同文本。提醒配租对象阅读合同条款,双方签字确认;c)收取相关费用和公租房租金。6.2.2租赁合同一式三份,运营承接主体留存一份,其余两份分别交予承租人及运营委托主体留存。6.2.3配租对象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签订租赁合同,运营承接主体应与其另行商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宜在原定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逾期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运营承接主体应及时报送运营委托主体处理。6.3办理入住手续6.3.1运营承接主体应告知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运营承接主体可视同其放弃租赁权利,并报送运营委托主体处理。6.3.2运营承接主体应提供专门场所并配备接待人员为承租人办理入住手续。6.3.3运营承接主体应按照下列程序为承租人办理入住手续:a)核对承租人基本信息,包括租赁合同、缴费单据、身份证明等;b)采集承租人入住信息,包括承租人个人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亲属关系、个人影像等;c)留存承租人的档案资料,包括承租人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d)协同承租人进行入户查验,查验具体事项包括:00001——房屋本体及附属构造物、装饰物的完好程度;00002——水、电、气、通信等室内设施设备的安装情况;00003——水、电、气的读数。6.3.4运营承接主体应在承租人入户查验无异议后要求承租人对公租房使用相关事宜进行签字确认,并向其移交房屋钥匙,同时发放房屋使用说明等资料。发放的资料包括:a)服务机构与配套设施介绍;b)公共交通指引;c)物业服务指引;d)安全防范须知;e)入住、退出流程;f)租金缴纳规定;g)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事项;h)房屋合理使用要求;i)小区相关管理规约。6.3.5承租人入住前,运营承接主体应对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检修和维护,检修和维护内容包括:a)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的检修(门窗、燃气、电路、水路等);b)室内卫生清理和必要消毒。7退出管理7.1主动退出7.1.1受理退出申请运营承接主体应按以下程序:a)受理承租人退出申请;b)告知承租人办理退出的手续及相关流程;c)核实运营委托主体退出认定材料;d)约定入户查验及承租人搬离时间。7.1.2入户查验7.1.2.1入户查验时发现承租人存在破坏房屋结构、损坏室内设施设备等情形的,运营承接主体应要求承租人承担恢复或修复责任。承租人无法自行处理的,运营承接主体可代为修复,并做好以下工作:告知承租人恢复或修复费用从其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部分要求承租人补齐。7.1.2.2入户查验时,运营承接主体应核实房屋水、电、气等的使用情况,提醒承租人及时结清水、电、气、物业等费用。7.1.2.3入户查验后,运营承接主体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人办理物业移交相关手续。7.1.2.4退出手续宜在入户查验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与承租人另行约定办理时间,宜在入户查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出手续,签订解除协议。7.1.3费用结算主动退出费用结算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的同时,应做好房屋钥匙及相关物品的移交,留存承租人签字确认资料。7.1.4房屋清理运营承接主体应督促承租人清理个人的物品。对于承租人明确表示要遗弃的物品,应保留承租人确认遗弃的信息,并按规定清理和处置。7.1.5资料归档及信息上报a)退出手续办结后,运营承接主体应及时进行资料归档,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运营委托主体;b)按月上报腾退公示汇总表。7.2被动退出7.2.1运营承接主体发现承租人存在以下违规违约行为时应及时提醒劝阻。违规违约行为包括:a)无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b)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c)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的公租房;d)改变所承租公租房居住用途;e)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f)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g)损坏公租房小区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h)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7.2.2经提醒劝阻拒不整改且拒绝主动退出的,运营承接主体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7.2.3经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不再具备租赁资格的承租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已向其下达《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公租房腾退告知书》的,运营承接主体督促其及时办理退出手续。8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国有产权管理8.1办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8.1.1通知购买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购房申请;8.1.2收到各区住建局报送的购房资料后,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房屋面积、60%购房款、原合同及单价;8.1.3发放一次性告知书;8.1.4收到购房款后,打印、换发100%购房发票,签订转让合同。8.1.5信息录入系统,整理档案,归档上架。8.2办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回购8.2.1收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退房申请,查验房屋合格后,房源移交所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8.2.2复核按份共有产权廉租租房购房合同和票据,申请回购资金;8.2.3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办理回购手续。8.3收取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租金8.3.1对已具备条件小区收取国有产权部分的租金;8.3.2为已缴纳国有产权部分租金的承租人开具发票;8.3.3将已缴纳国有产权部分租金的相关信息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9非住宅管理9.1非住宅管理是指配建商业房(含车库)的管理工作;9.2建立非住宅房屋管理台账。9.3非住宅的日常管理、租金收缴、安全检查、问题处理,维修维护工作。9.4非住宅租赁,履行挂网招租流程。9.4.1按要求对非住宅进行资产评估并招租。9.4.2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租公告。9.4.3与承租人(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履行交房手续.9.4.4督促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将租金存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给承租人开具发票。10资金管理10.1管理范围及原则10.1.1运营承接主体资金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公租房租金、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租金、公租房非住宅租金、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出售资金、租赁保证金返还资金、按份共有产权回购资金、腾退公租房结算资金、物业费持票报销资金、供热费等。10.1.2公租房租金、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租金、公租房非住宅租金、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出售资金、租赁保证金返还资金、按份共有产权回购资金、腾退公租房结算资金、物业费持票报销资金、供热费等应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如出现资金截留、流失等情形,运营承接主体应当负责赔付。10.2公租房租金、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租金、非住宅出租租金、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出售资金运营机构负责上述资金收缴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0.2.1运营机构负责办理税务登记,申领票据;10.2.2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收缴工作;10.2.3每日与银行核对同城缴费、实时数据,维护信息系统,依据银行缴费信息开具票据,做好电子票据发放和存档工作;10.2.4编制缴费日统计表,于次日上报运营委托主体,资金缴存至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10.2.5做好资金收支的账务管理,确保账目清晰,账实相符;10.2.6每月月初申报租金收入,计算税金,及时向运营委托主体提出资金申请,收到款项后按时足额缴纳,不得占用。10.3欠租催缴10.3.1运营承接主体应建立租金催缴台账,成立催缴专班,制订催缴方案和措施,明确完成时限,每月上报完成情况。每季度应对租金欠缴户进行入户调查和核实,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运营委托主体。10.3.2运营承接主体可采取电话提醒、入户催缴、送达《公租房租金缴费通知单》、《告知书》等方式进行催缴。10.3.3对经多次催收仍拒不缴纳租金或无法联系的承租人,运营承接主体应保全催缴证据,及时报送运营委托主体,必要时可启动司法程序。10.3.4对累计欠租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承租人,运营承接主体应按相关文件要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同时准备《公租房租金缴费通知单》、《告知书》、《律师函》等送达相关证据材料,为法律诉讼做好准备工作。10.4腾退保障房结算资金包括公租房腾退结算资金、按份共有产权廉租回购结算资金:10.4.1结算时运营承接主体应提供费用结算清单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10.4.2退出时发现承租人欠租,欠缴的租金应从其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部分要求承租人补齐。承租人拒绝补缴租金时,运营承接主体必要时可启动司法程序。10.4.3腾退的承租人未按期进行费用结算的,运营承接主体应及时主动联系承租人。承租人拒不配合的,应及时清算账目、保留证据,报送运营委托主体处理。10.4.4审核租金及租赁保证金退款业务,按月编制资金需求申请表,上报运营委托主体;10.4.5收到运营委托主体拨款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返还业务;10.4.6相关资料登记造册,电子档案存档备查等。10.5租赁保证金返还资金租赁保证金返还资金主要指以往年度已收取保障家庭的租赁保证金,在保障家庭腾退保障性住房时,按规定退还的租赁保证金及利息:10.5.1审核租赁保证金返还资金退款业务,按周编制资金需求申请表,上报运营委托主体;10.5.2收到运营委托主体拨款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返还业务;10.5.3相关资料登记造册,电子档案存档备查等。10.6公租房物业费资金10.6.1编制公租房物业费资金需求申请,上报运营委托主体;10.6.2收到运营委托主体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工作;10.6.3相关资料登记造册,电子档案存档备查等。10.7供热费10.7.1运营承接主体负责每年与各供热企业核对所有房屋供热费的欠缴情况,及供热费的清算、清缴工作。10.7.2运营承接主体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欠费由运营委托主体负责缴纳,运营承接主体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欠费,由运营承接主体先行垫付,再与运营委托主体进行核算后拨付。11房屋使用管理11.1房屋巡查11.1.1运营承接主体应制定房屋巡查计划,每套房屋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11.1.2房屋巡查事项包括:a)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违规装修等;b)是否存在转租、出借、经营、长期闲置、擅自调换等;c)是否存在侵占公共空间、损坏公用设施、私接乱拉电线、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堵塞消防通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安全管理等;d)是否存在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等;e)是否存在因室内设施设备损耗、老化等安全隐患问题。11.1.3房屋巡查应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同行,并佩带工作证件。11.1.4房屋巡查人员应整理填写《巡查记录表》,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做好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告知当事人违规行为事实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双方签字确认。11.1.5房屋巡查人员每半年应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掌握承租人个人及家庭成员变化情况。11.1.6房屋巡查人员应将发现但拒不整改的、群众举报反映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示的违规行为纳入巡查重点。11.1.7运营承接主体每半年应对房屋违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卷宗,开展违规清退工作,形成《巡查情况汇总报告》报送运营委托主体。11.2违规行为处置11.2.1巡查发现以下情况的,按照相应方式处理:a)出租、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公租房的;闲置公租房超过规定时限的;违规装修、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巡查人员应立即联系承租人,告知其停止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送达相关文书,督促其按要求整改;b)违章搭建、侵占公共空间、损坏公用设施、私接乱拉电线、堆放危险物品、堵塞消防通道的,巡查人员应立即拍照取证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督促整改;c)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巡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d)发现室内设施设备因自然损耗、老化等安全隐患问题的,巡查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维修责任单位或承租人处理并做好记录;e)接到投诉举报,巡查人员应立即对投诉举报的情况予以核实,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回访记录。11.2.2运营承接主体应督促违规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度。11.3续签合同及变更11.3.1运营承接主体应定期关注所有承租人的租赁期限,对于租赁期临近届满的承租人,应提醒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运营委托主体批准续租的,运营承接主体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11.3.2租赁期内,运营承接主体应为租金标准、共同承租人等情况发生调整的承租人办理租金变更和人员变更手续。11.3.3经运营委托主体同意进行房屋调换的,运营承接主体应为承租人办理退房与重新入住、租赁合同变更或重签等手续。11.4公租房物业费持票报销工作11.4.1制订物业费持票报销方案,通知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按要求申报;11.4.2完成物业费持票报销受理;11.4.3运营承接主体对物业费持票报进行审核;11.4.4运营承接主体汇总所需资金;11.4.5向运营委托主体申请。12维修管理12.1维修职责运营承接主体负责单项工程30000元以下的维修职责12.1.1腾退空置房屋维修运营承接主体负责对674套待维修房屋进行维修,维修金额不超过180万元。附:待维修房源明细维修范围:室内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热系统、供电系统、卫生间防水、室内墙体、塑钢窗、进户门、室内门、洁具、洗菜盆、橱柜等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及室内垃圾清运。维修标准:要求维修后具备分配入住条件。12.1.2紧急、信访维修运营承接主体负责处理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各类紧急、信访维修,维修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维修范围:屋面防水、下水管线、外墙保温、消防设施设备、路灯系统、道路、电梯等。维修标准:紧急维修处理后,应保证公租房小区和承租人的正常生活和运转。信访维修处理后,不应就同一事项再次发生信访,达到信访人满意。12.1.3质保责任运营承接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腾退空置房及紧急、信访维修质保期限内的维修责任。12.2受理报修12.2.1运营承接主体应安排专人受理承租人报修申请,并可通过以下方式建立报修渠道:a)在房屋使用说明等宣传资料中公布报修电话;b)在楼栋或承租人集中出入场所公示报修电话;c)鼓励通过微信、QQ等信息化工具或平台提供报修受理服务。12.2.2运营承接主体应及时响应承租人报修信息。一般故障或损坏报修,工作人员宜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紧急、信访维修(含有事故风险的报修),工作人员宜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12.3组织维修12.3.1保修期内维修12.3.1.1公租房在保修期内的维修按照政府、行业的规定或运营委托主体与房源提供主体的相关约定执行,运营承接主体应知晓房屋专有部位、室内设施设备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维修责任等情况,明确相关的维修人员及联系方式。12.3.1.2公租房专有部位、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运营承接主体应做好下列工作:及时通知相关的维修人员;根据损坏及紧急程度约定修复时限;督促维修责任主体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维修。12.3.2日常维修12.3.2.1运营承接主体负责公租房专有部位、室内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即单项单次维修费用30000元以下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自受理维修申请后48小时内修复,管线渗漏、线路短路、管道堵塞等影响承租人生活的紧急维修不得超过2小时。若因缺少材料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应先采取应急措施,在另行约定修复时间,最长不宜超过5个工作日;12.3.2.2房屋专有部位的日常维修主要包括:a)地面沉陷、开裂、起砂,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地面渗漏的处理;b)内墙及顶棚抹灰、油漆等装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等问题的处理;c)墙面及地面瓷砖开裂、空鼓、翘边,阳角线、踢脚线松垮等问题的处理;d)部分老化电线的更换;e)上下水管道及其它管道堵塞或渗漏处理等。12.3.2.3室内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主要包括:a)门窗整修,拆换五金配件,更换玻璃,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等问题的修理;b)照明(灯具、插座、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配电箱等)等设施故障的修理;c)厨卫用具(橱柜、卫生洁具、五金水暖件等)损坏的修理等。12.3.3专项维修公租房保修期满后出现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损耗、需较大范围修补(单项工程维修费用超过30000元)的情形,运营承接主体应做好下列工作:有事故风险或影响承租人生活的维修立即采取临时的维修或防范措施;收集现场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报予维修责任主体处理;协助配合维修责任主体尽快维修。12.3.4其他说明公租房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维修责任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运营承接主体可提供有偿服务:a)易损易耗品(灯泡、水龙头等)的更换;b)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室内设施设备损坏的;c)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原有设施、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的;d)承租人自行配置的室内设施设备和装饰物损坏的。12.4维修回访12.4.1房屋维修结束,运营承接主体应安排专人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维修回访率不低于50%。12.4.2回访时间应安排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紧急、信访维修(含有事故风险的维修)宜在2个工作日内回访;漏水项目维修宜在3个工作日内回访。12.4.3运营承接主体可采取电话联系、现场查看、集中座谈等形式开展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a)向在维修现场的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了解维修人员服务情况;b)征询改进意见;c)记录被回访人姓名或请其签名。12.4.4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通知维修人员核实并整改。12.5维修台账运营承接主体应建立公租房房屋维修台账,内容包括维修工作记录、维修费用记录、维修回访记录等。13安全管理13.1运营承接主体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每个服务站点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全管理责任人,工作职责主要包括:a)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公司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运营承接主体承担产权单位责任,要严格履行监管和督导职责;b)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房屋居住安全隐患;c)开展安全宣传,引导住户正确使用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d)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处理紧急安全事故;e)建立公租房安全管理台账,定期整理管理资料并形成记录档案。13.2运营承接主体每季度应开展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包括:a)检查小区是否存在楼宇沉降倾斜、墙体及附着物脱落、井盖松动缺损、电梯故障频发、煤气管道泄漏、消防及安防设施设备损坏缺失等重大安全隐患;b)检查房屋是否存在梁柱断裂、墙体开裂、门窗变形、煤气泄漏、电线老化等安全隐患,如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按照鉴定结论进行整改,报运营委托主体备案(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13.3运营承接主体应开展对承租人的安全防范和法制宣传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13.4运营承接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承租人信访维稳工作,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处理信访投诉。对于群访、媒体关注的重大事件,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向相关部门反馈情况。13.5运营承接主体应重点关注孤寡空巢老人、残疾或行动不便人群等承租人,可采取入户宣传、定期走访等方式帮助其消除安全隐患。13.6运营承接主体应与物业、公安、消防和社区保持密切联系,开展安全联防活动。13.7运营承接主体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GB2894和GB15630相关要求设置公租房消防安全标志。14物业服务监督14.1公租房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按照政府、行业对普通住宅小区的相关规定执行。运营承接主体应与公租房承租人签订业主权利委托协议,明确运营承接主体在公租房小区可行使的业主权利,主要包括:a)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b)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c)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d)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e)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f)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g)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h)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4.2运营承接主体应按照《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对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确保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14.3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过程中,运营承接主体应代表房屋所有权人积极协助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维修工作,行使业主权利。14.4运营承接主体应督促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配合物业管理。15档案管理15.1运营承接主体应对公租房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及统计,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15.2运营承接主体应按照“一套一档”的要求建立公租房房源档案,收集归档范围为:a)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区名称、房间号、户型、面积等;——房屋结构、装修质量完损情况;——房屋室内设施设备的品种与数量,水、电、煤气表的起始码等。b)使用情况材料,包括:——承租人家庭成员组成、身份证号、家庭主要成员联系方式等信息;——承租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缴等情况;——承租人租金标准、家庭成员变更材料;——房屋入住、退出交接手续;——承租人不良信用记录及违规行为查处材料;——房屋维修记录等。15.3运营承接主体可建立运营管理服务专项档案,专项档案的内容包括:各类参观、考察、考评等活动资料;承租人或房屋突发的重大事件、事故资料;运营委托主体向运营承接主体下达的信息;运营承接主体向运营委托主体报请的信息。15.4运营承接主体应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与相应纸质档案的内容保持一致。纸质承租人档案应长期保存,电子承租人档案、纸质房源档案和电子房源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财务凭证、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档案应长期保存。无特殊要求档案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16保密工作16.1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责任和违规处罚措施;因运营承接主体管理或运营承接主体人员发生泄密事件,由运营承接主体承担全部责任。16.2运营承接主体加强人员管理,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16.3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管理,科学设置权限。对于离职职工,及时收回权限。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暂行办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营承接单位负责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考评工作。内容见《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规程》。二、考评机构成立公租房运营管理考评专班,专班组长由市住建局主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局住房保障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局住房保障处、辖区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制订考评方案,具体组织考核,汇总梳理考核资料等工作。3、考评程序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自查运营承接单位应按照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指定时间报送考评专班办公室。(二)专班办公室考核1.专班办公室应自收到运营承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后,5日内组织运营管理工作考核。2.考核采取现场核查、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入户调查、企业走访等形式,按照《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考核细则》规定事项进行打分。3.考核工作结束5日内,专班办公室汇总梳理考核结果并书面上报考评专班。(三)专班综合评定专班综合单位自查、专班办公室考核、合同履约、日常工作情况,对运营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1.优秀:90分以上;2.良好:80分--89分;3.合格:60分--79分;4.不合格:低于60分。综合评定结果由专班办公室向运营承接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四、考评结果应用综合评定结果是支付运营承接单位各项费用的主要依据。(1)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费用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差别化结算,每年拨付一次。其中:优秀结算比例为100%;良好结算比例为90%;合格结算比例为80%;不合格结算比例为50%。结算基数为综合管理、安全管理的合同中标价。(2)维修维护费用依据评审结果据实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总费用不超过合同中标价。(3)综合评定不合格的,纳入公租房管理运营服务招标黑名单,不再接受该运营承接单位投标。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考核细则序号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分值考核标准赋分方式1机构设置(5分)制度建立5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运营服务制度。包括:a.房屋巡查工作制度;b.房屋维修工作制度;c.应急工作预案;d.租金收缴及资金管理制度;e.房屋安全管理制度;f.投诉处理及服务改进制度;g.服务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制度;h.档案管理制度;i.保密工作制度。未达标的,扣0.2-0.5分1机构设置(5分)人员配备5应设置房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并配齐岗位所需的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满足相关条件:a.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工作纪律;b.统一着装,佩带统一式样工号牌,牌上基本信息齐全;c.熟悉岗位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程序;d.对待承租人态度主动、热情、诚恳;e.定期接受业务学习和培训。未达标的,扣0.2-0.5分1机构设置(5分)服务公开5应做到主动公开服务事项,包括:a.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志标牌,公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和运营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租金收缴及房屋维修受理渠道、服务投诉渠道等内容。b.在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楼栋或集中出入场所设置信息公开栏;c.在分散管理的公租房小区,通过张贴宣传资料等方式公布告知信息。未达标的,扣0.2-0.5分1机构设置(5分)档案管理5应设置专门档案室,设施齐全,制度健全;应对运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及统计,按照“一套一档”要求及时建立房源、承租家庭、突发重大事件档案,并保证档案齐整。未达标或未按规定办理的,扣0.5-2分2综合服务(40分)入住管理入住准备4应按月准备具备分配入住条件的房源,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入住前应向保障对象发放《入住通知书》,并组织其查验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的,扣0.2分2综合服务(40分)入住管理签订合同4应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应提醒承租人阅读合同条款,核对身份证明、配租结果等信息,双方签字确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录入系统;合同签订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未按规定办理的,扣0.2分2综合服务(40分)入住管理手续办理4应提供专门场所和人员办理入住手续,办理入住手续时应核对承租人基本信息,包括租赁合同、缴费票据、身份证明等;入户查验房屋无异议后应及时向承租人移交房屋钥匙,同时发放房屋使用说明(服务机构与配套设施介绍、公共交通指引、物业服务指引、安全防范须知、入住退出流程、租金缴纳规定、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事项、房屋合理使用要求、小区相关管理规约)等资料;承租人入住前,运营承接主体应对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门窗、燃气、电路、水路等)进行彻底检修和维护,对室内卫生清理和必要消毒;应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或录入错误。未达标或未按规定办理的,扣0.2-0.5分 2综合服务(40分)退出管理退出受理4应及时受理保障对象的退出申请,一次性告知办理退出的手续及相关流程,并约定入户查验及承租人搬离时间。未按规定办理的,扣0.2分2综合服务(40分)退出管理查验清理4应对承租人存在破坏房屋结构、损坏室内设施设备等情形进行查验确认,提醒承租人及时结清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入户查验后,应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人办理房屋移交相关手续;应督促承租人清理个人物品,对退出房屋室内卫生清理和必要消毒;办理退房结束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未达标或未按规定办理的,扣0.2-0.5分2综合服务(40分)退出管理手续办理4退出手续应在入户查验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签订解除协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费用结算。退出手续办结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并每月定期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上报腾退公开汇总表。未达标的,扣0.2-0.5分2综合服务(40分)变更管理合同续签2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应提醒承租人重新申请审核资格,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合同续签完毕应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未按规定办理的,扣0.2-0.5分2综合服务(40分)变更管理变更业务4承租人身份类型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租金变更;承租家庭主申请人发生变化,应办理人员变更。租金和人员变更办理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未按规定办理的,扣0.5-2分2综合服务(40分)共有产权产权转让4应依据各区审核结果发放《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交款明细及相关事项通知单》;产权转让过程中应认真复核房屋面积、原购房款、原合同及单价,打印、换发100%购房发票,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业务办理完毕应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未达标的,扣0.2-0.5分2综合服务(40分)共有产权产权回购4收到保障对象退房申请后,应复核购房合同和票据,办理回购手续;查验房屋合格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房源移交所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未达标的,扣0.2-0.5分2综合服务(40分)共有产权租金收取4对已具备转让条件的小区内不购买国有产权份额家庭收取国有产权部分租金,收取租金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未按规定办理的,扣0.2-0.5分2综合服务(40分)供热事项管理4应定期与各供热企业核对所有房屋(含出租与空置)供热费的缴纳情况,并及时进行清算、清缴工作。 未按规定办理的,扣0.2-0.5分2综合服务(40分)供热事项管理4在合同签订之前,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完成所有房屋产生的历史陈欠供热费的缴纳;在合同签订之后,所有房屋产生的供热费由运营承接主体先行垫付并缴纳至各供热企业,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后,再向运营承接主体拨付垫付的供热费。全面保证承租人正常办理供热费相关业务,不发生供热企业强制停热的现象。未按规定办理的,扣1分2综合服务(40分)供热事项管理4与各供热企业核对后,发现承租人欠缴热费的,运营承接主体应及时通知供热企业进行断管停热处理,并配合供热企业清缴热费。全面保证承租人退房时不出现陈欠供热费现象。未按规定办理的,扣1分2综合服务(40分)非住宅资产管理4应建立非住宅房屋管理台账,及时完成日常管理、问题处理、维修维护处理;建立租金收缴台账,准确发布挂网招租信息;与承租人及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后开具发票。未达标的,扣0.5-1分2综合服务(40分)非住宅资产管理4租金收缴率应达到100%;租金应及时存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应履行安全检查;应对非住宅进行资产评估,并及时上报资产评估报告。未达标的,扣1-2分2综合服务(40分)资金管理租金和出售资金4应办理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申领票据;应每日与银行核对同城缴费、实时数据,打印并发放票据;做好票据存档工作;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缴费管理模块录入数据;次月初统计上月开票金额,申报收入并计算税金,于5日前向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税金申请。收到税金后按时缴存,杜绝拖欠税款。未达标的,扣1分2综合服务(40分)资金管理租金和出售资金4应每日与银行核对资金,无误后编制非税收入日报表,于次日上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不得瞒报、漏报、错报各项收入。逐笔维护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缴费信息,做好账务管理,确保账目清晰,账实相符。未达标的,扣1分2综合服务(40分)资金管理租金和出售资金4各项非税收入资金按时足额缴存至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不得挤占、挪用资金;未达标的,扣4分2综合服务(40分)资金管理租金缴收6应建立租金催缴台账,制发催缴通知单,编制租金收缴计划,并报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收取欠缴租金后,逐笔维护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录入收缴租金信息与银行帐户保持一致。未达标的,扣1分2综合服务(40分)资金管理租金缴收6租金收缴率应达到98%(含)以上。未达标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0.5分2综合服务(40分)资金管理腾退结算1应按户提供费用结算清单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腾退时发现承租人欠租金的,欠租应从其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应要求承租人限期补齐。未按规定办理的,扣1分2综合服务(40分)资金管理保证金及共有产权房款返还1应按月编制资金需求申请表,上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不得出现截留、挪用等情况;退款资料、财务凭证、帐册等相关资料应齐全。逐笔完善住房保障管理系统退费信息,定期核对,做到帐实一致。未按规定办理的,扣1分2综合服务(40分)资金管理持票报销2应向物业公司发放《物业费持票报销通知》,通知符合报销条件的承租家庭提出报销申请;及时汇总物业费持票报销所需资金,编制资金申请表,书面上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同时编制发放明细表备用;收到专项拨款后,向银行发送明细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发放,每年8月30日前必须完成发放工作,帐户结余资金于12月10前缴回,次年不予补发;不得截留、挪用资金;发放资料齐全,编制成册,备查。未按要求办理的,扣1分3安全管理(15分)安全检查3应定期组织公租房项目安全检查,制定安全台账、开展安全宣传;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排患处理,同时做好信访维稳相关工作。未按要求组织的,扣3分3安全管理(15分)房屋巡查6应制定公租房巡查计划,至少做到半年巡查1次,巡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佩带工作证件)。住房巡查事项包括:a.是否存在出租、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置超期限等情形;b.是否存在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装修等情形;c.是否存在违章搭建、侵占公共空间、损坏公用设施、私接乱拉电线、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堵塞消防通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安全管理等情形。入户巡查事项包括:a.是否存在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b.是否存在因室内设施设备损耗、老化等安全隐患问题等情况;c.了解承租人个人及家庭成员变化等情况。 巡查时,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记录表》,对违规行为应告知当事人违规事实和整改要求,双方签字确认;巡查后,应对公租房违规情况整理成卷,督促承租人限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开展违规清退工作。巡查后,应形成专项报告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未达标或未按规定开展的,扣0.5-4分3安全管理(15分)违规处置6巡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处置:出租、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等情形的,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装修等情形的,巡查人员应立即联系承租人,纠正其违规行为,对拒不配合的,送达相关文书督促整改;违章搭建、侵占公共空间、损坏公用设施、私接乱拉电线、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堵塞消防通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安全管理等情形的,巡查人员应立即拍照取证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督促整改;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巡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室内设施设备因自然损耗、老化等安全隐患问题的,巡查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维修责任单位或承租人处理并做好记录。对于群众举报、相关部门指示的,巡查人员应立即情况予以核实,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回访记录。未达标的,扣0.5-4分4维修维护(30分)受理报修3应安排专人受理承租人报修申请,并可通过以下方式建立报修渠道:a. 在房屋使用说明等宣传资料中公布报修电话;b.在楼栋或承租人集中出入场所公示报修电话;c.鼓励通过微信、QQ等信息化工具或平台提供报修受理服务。应及时响应承租人报修信息。一般故障或损坏报修,工作人员宜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紧急、信访维修(含有事故风险的报修),工作人员宜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未达标或未按规定办理的,扣0.5-1分4维修维护(30分)组织维修24公租房在保修期内的维修:1.按照政府、行业的规定或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房源提供主体的相关约定执行,应知晓房屋专有部位、室内设施设备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维修责任等情况,明确相关的维修人员及联系方式。2.公租房专有部位、室内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做好下列工作:及时通知相关的维修人员;根据损坏及紧急程度约定修复时限;督促维修责任主体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维修。未按规定办理的,扣1-3分4维修维护(30分)组织维修24公租房紧急信访维修:负责处理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各类紧急、信访维修,维修范围包括屋面防水、下水管线、外墙保温、消防设施设备、路灯系统、道路、电梯等。紧急维修处理后,应保证公租房小区和承租人的正常生活和运转。信访维修处理后,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发生信访。未达标或未按规定办理的,扣1-20分;在维修维护过程中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扣24分。4维修维护(30分)组织维修24公租房日常维修:负责公租房专有部位、室内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即单项单次维修费用30000元以下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自受理维修申请后48小时内修复,管线渗漏、线路短路、管道堵塞等影响承租人生活的紧急维修不得超过2小时。若因缺少材料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应先采取应急措施,在另行约定修复时间,最长不宜超过5个工作日。公租房紧急信访维修:负责处理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各类紧急、信访维修,维修范围包括屋面防水、下水管线、外墙保温、消防设施设备、路灯系统、道路、电梯等。紧急维修处理后,应保证公租房小区和承租人的正常生活和运转。信访维修处理后,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发生信访。4维修维护(30分)组织维修24公租房专项维修:保修期满后出现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损耗、需较大范围修补(单项工程维修费用超过30000元)的情形,应做好下列工作:有事故风险或影响承租人生活的维修立即采取临时的维修或防范措施;收集现场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报予维修责任主体处理,同步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对维修单位进行管理;协助配合维修责任主体尽快维修。公租房日常维修:负责公租房专有部位、室内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即单项单次维修费用30000元以下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自受理维修申请后48小时内修复,管线渗漏、线路短路、管道堵塞等影响承租人生活的紧急维修不得超过2小时。若因缺少材料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应先采取应急措施,在另行约定修复时间,最长不宜超过5个工作日。4维修维护(30分)维修回访3应建立公租房房屋维修台账,内容包括维修工作记录、维修费用记录、维修回访记录等。维修回访应安排专人进行,回访率应不低于50%;回访可采取电话联系、现场查看、集中座谈等方式进行;回访内容包括:a.向在维修现场的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了解维修人员服务情况;b.征询改进意见;c.记录被回访人姓名或请其签名。回访时间应安排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紧急、信访维修(含有事故风险的维修)宜在2个工作日内回访,漏水项目维修宜在3个工作日内回访;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通知维修人员核实并整改。未达标的,扣0.5-2分5群众满意度(10分)信访投诉8应及时受理公租房管理服务的信访投诉事项,采取电话或上门等多种方式与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问题和诉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认真回复和妥善处置,全力达到满意效果,最终做到“事心双解”。避免因工作人员失误、未按期限办理业务、未一次性告知、无人接听电话等情形产生的信访投诉或在媒体的负面传播;杜绝因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推诿扯皮、不作为等情形产生的信访投诉或在媒体的负面传播。未达标的,扣0.5-4分5群众满意度(10分)住户调查2住户调查满意率应达到90%以上。未达标的,扣0.5-2分奖励事项(10分)4租金收缴率达到99%以上和住户调查满意率达到95%以上。两项均达标的,加4分奖励事项(10分)2对业务档案进行扫描、归档、编制目录,数字化档案与住房保障系统数据完成对接,实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管理。达标的,加2分奖励事项(10分)4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得到了省、市政府表彰或省、市级媒体宣传报导的。达标的,加4分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正/副本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投标文件招标编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商务部分投标人应提交的商务文件清单:序号商务文件名称及要求是否已按要求提交文件页码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3投标人基本情况4投标人的资格声明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7财务状况8类似项目业绩9投标保证金10服务保证1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12技术文件注:本表格可根据实际编制内容自行调整一、投标函致:(招标人)根据贵方编号为(招标编号)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招标文件,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投标报价为。服务期为。并正式授权代表本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全套投标文件,包括: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2、金额为元的投标保证金;3、其他资料。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承诺严格按照招标时的相关文件执行,并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组,由投标文件所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保证在未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变更主要人员,保证按投标函附表中承诺的服务周期完成并提供相应的服务。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5、其他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事项)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202年月日采购项目名称投标总价(元)服务期质量标准备注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注册登记号经营地址税务登记证号单位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年 月- 年 月资质情况联系电话传真主要业绩法 定 代 表 人 基 本 情 况姓 名身份证号码职 务职 称学 历备注 (单位盖章)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企业技术实力、获奖情况、信誉等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后。四、投标人的资格声明致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你公司发布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号)的规定,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公司全称为,法定代表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已经按照你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公司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投标人名称全称: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时间:年月日五、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计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投标人开标时须另携带一份授权委托书,供监督人及招标人核查身份使用。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单位:职务: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公章)年月日六、投标人财务状况表(附2021-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七、相关业绩一览表近三年类似业绩一览表序号年份项目名称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金额(万元)注: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信息。联系人、电话必须为有效联系方式。如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八、服务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项目编号:(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职称本项目中分工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日期:202年月日(二)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名出生年月所 学 专 业职称从事专业从事专业年限职务任职时间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毕业学校简历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日期:202年月日维修服务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备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姓 名年 龄学历职 称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岗位名称姓 名年 龄性 别毕业学校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附3:承诺书承诺书(采购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日九、投标保证金(转账、电汇格式)致:(招标人名称)(下列称“投标人”)于年月日递交了(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投标文件,并附人民币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署合同协议书;你方有权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我方同意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附: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盖章)法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十、服务保证1.服务能力、服务措施及服务承诺等方面说明2.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等方面说明3.投标人在本项目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一览表序号售后服务机构名称所在市县及街区门牌号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注:包含培训计划、售后服务年限、在本省是否设有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等,服务保证,投标人自行编写。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十一、其他材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办法中评审标准的辅助证明材料,但应注意不要提供与评标无直接关联的文件材料。十二、技术文件服务部分服务方案(格式自拟)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10)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11)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12)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13)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14)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 称型号规格数 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 数用 途备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2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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