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第二次)(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3 09:13:1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巫山县人民医院(巫山县精神卫生中心、巫山县三峡优抚医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重庆东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
联系方式
  • 师毅:13996573738

正文内容

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第二次)(项目名称) 1.   比选 条件 本项目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工程名称)已由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巫山发改审 〔2022〕2号(2020-500237-84-01-148119)(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巫山县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 中央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比选人为 巫山县人民医院 。项目已具备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工程的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进行比选。 2.    项目概况与 比选 范围 2.1 建设地点: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院区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33291.2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7179.10㎡,地下建筑面积6112.16㎡。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医技用房、住院用房、管理用房及其他设备用房、配套建设车库、电气、给排水、消防、室外综合管网、绿化等工程的相关电气配套设计。 2.3 □本次比选项目设计合同估算金额:  /    2.4 比选范围: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比选人的要求,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主要内容包含高压用电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部分区域需与早阳院区一期工程接轨)等设计工作;按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比选人对各设计阶段设计成果资料所提出的相关审核意见与要求,修改并完善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资料,直至最终满足送审合格的要求;协助比选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等。 2.5 设计服务期限:   30 日历天 2.6 标段划分(如有):   /      2.7 其他:    /     3.   比选申请人 资格要求 3.1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变电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变电工程)丙级资质; 3.1.2 比选申请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比选□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比选对未中标人比选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   比选 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竞争性比选者,请于2026年 01月 13 日起至2026年 01 月 15 日,在巫山县人民医院官方网站 (http://www.cqws120.cn/),下同)下载竞争性比选文件资料,将报名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扫描后发送至3854029944@qq.com邮箱进行报名(报名表格式获取方式详询靳忠桂,联系电话:13594612309)。比选文件售价500元/份,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 6.   比选申请文件 的递交 5.1 比选申请文件开始递交时间为2026年01月 16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 01 月 16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重庆市巫山县望霞路245号。 5.2 未按竞争性比选文件报名的比选申请人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5.3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7 .   联系方式 比选人:巫山县人民医院  地  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西路168号  联系人:师毅 电 话:13996573738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东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236号1幢19-6 联系人:靳忠桂   电  话:13594612309   2026 年 01  月13 日   项目办第二个2026-1-13设计比选--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第二次定稿).docx 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第二次)(项目名称)设计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巫山县人民医院(盖单位法人章)招标代理机构:重庆东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2026年01月13日目录第一卷....................2第一章竞争性比选邀请书3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8第二卷....................48第五章发包人要求....................49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52第一卷第一章竞争性比选邀请书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第二次)(项目名称)竞争性比选邀请书1.比选条件本项目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工程名称)已由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巫山发改审〔2022〕2号(2020-500237-84-01-148119)(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巫山县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比选人为巫山县人民医院。项目已具备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工程的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进行比选。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建设地点: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院区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33291.2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7179.10㎡,地下建筑面积6112.16㎡。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医技用房、住院用房、管理用房及其他设备用房、配套建设车库、电气、给排水、消防、室外综合管网、绿化等工程的相关电气配套设计。2.3□本次比选项目设计合同估算金额:/2.4比选范围: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比选人的要求,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主要内容包含高压用电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部分区域需与早阳院区一期工程接轨)等设计工作;按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比选人对各设计阶段设计成果资料所提出的相关审核意见与要求,修改并完善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资料,直至最终满足送审合格的要求;协助比选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等。2.5设计服务期限:30日历天2.6标段划分(如有):/2.7其他:/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3.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变电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变电工程)丙级资质;3.1.2比选申请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详见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本次比选□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本次比选对未中标人比选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5.比选文件的获取5.1凡有意参加竞争性比选者,请于2026年01月13日起至2026年01月15日,在巫山县人民医院官方网站(http://www.cqws120.cn/),下同)下载竞争性比选文件资料,将报名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扫描后发送至3854029944@qq.com邮箱进行报名(报名表格式获取方式详询靳忠桂,联系电话:13594612309)。比选文件售价500元/份,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6.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5.1比选申请文件开始递交时间为2026年01月1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01月16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重庆市巫山县望霞路245号。5.2未按竞争性比选文件报名的比选申请人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5.3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7.联系方式比选人:巫山县人民医院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西路168号联系人:师毅电话:13996573738比选代理机构:重庆东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236号1幢19-6联系人:靳忠桂电话:135946123092026年01月13日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比选人名称:巫山县人民医院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西路168号 联系人:师毅电话:139965737381.1.3比选代理机构名称:重庆东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236号1幢19-6联系人:靳忠桂 电话:13594612309 1.1.4比选项目名称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第二次)1.1.5项目建设地点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院区1.1.6项目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33291.2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7179.10㎡,地下建筑面积6112.16㎡。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医技用房、住院用房、管理用房及其他设备用房、配套建设车库、电气、给排水、消防、室外综合管网、绿化等工程的相关电气配套设计。1.1.7项目估算金额□本次比选项目设计合同估算金额: /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中央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比选范围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比选人的要求,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主要内容包含高压用电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部分区域需与早阳院区一期工程接轨)等设计工作;按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比选人对各设计阶段设计成果资料所提出的相关审核意见与要求,修改并完善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资料,直至最终满足送审合格的要求;协助比选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等。1.3.2设计服务期限 30 日历天1.3.3质量标准工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设计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1.4.11.4.1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设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要求及营业执照(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变电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变电工程)丙级资质;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比选申请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2.财务要求:无。☑3.业绩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供2个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近三年,指比选申请人在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类似设计业绩。(2)工程类别及规模: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合同协议书。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外国设计企业投标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含中文译本)。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比选申请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不得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进行承诺。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上述第(2)、(3)款信用状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若比选申请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比选申请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成员单位出现被限制投标的情形,该联合体将被否决投标。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5.1比选申请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具备 高 级及以上☑ 电力行业相关专业职称,或具有 二级及以上注册电气工程师 执业资格并已在比选申请人本单位注册。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或☑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比选申请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5.2比选申请人须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5.2.1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比选申请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5.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5.2.3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6.其他要求(1)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比选申请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项目设计团队,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设计团队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专业设计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或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2)委托代理人:/特别说明:(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比选申请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比选申请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比选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比选申请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3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1分包☑不允许1.12.3响应和偏离比选申请文件存在第三章“附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2.2.1比选申请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人在收到比选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6年 01 月 14 日 18 时00 分(北京时间)前将质疑内容加盖鲜章后以电子文档形发送至指定邮箱3854029944@qq.com,格式自拟。2.2.2竞争性比选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和时间获取澄清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 01 月 15 日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获取澄清方式:在巫山县人民医院官方网站 (http://www.cqws120.cn/)以公告的形式将答疑、补遗和相关澄清通知全部比选申请人。(如果有)。2.3.1竞争性比选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和时间修改在巫山县人民医院官方网站 (http://www.cqws120.cn/)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如果有)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须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2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须相应延后比选申请截止时间。2.4比选申请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形式和时间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和答疑补遗有异议的,应当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做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以补遗的形式公告通知全部比选申请人。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须在比选截止时间2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须相应延后比选截止时间。3.1.1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其他资料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3.2.3报价方式方式:固定费率计费基数: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折扣率70%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中《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3.2.4最高投标限价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 100 %(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折扣率70%)×固定费率最高限价100%);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1、工程设计费构成:初步设计占比40%,施工图设计占比60%,不得调整。2、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中《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2、工程设计费结算金额=(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折扣率70%)×中标费率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报价应为完成竞争性比选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高压用电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部分区域需与早阳院区一期工程接轨)]。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3.3.1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比选申请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1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3签名盖章要求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签名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名的,比选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4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比选申请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5编制要求具体要求:(1)比选申请函部分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2)资格审查部分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4.1.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应用密封文件袋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同时密封文件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比选申请文件”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应在密封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名称: 比选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4.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比选邀请书中规定的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4.2.2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重庆市巫山县望霞路245号 4.2.3比选申请文件是否退还否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巫山县望霞路245号 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宣布比选纪律;2. 宣布比选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 公布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比选申请人是否派人到场;4. 封装情况检查:比选申请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各比选申请文件的封装情况并确认;5.设有竞争性比选控制价或者标底的,公布竞争性比选控制价或者标底;6. 按照随机顺序当众比选,随机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密封文件袋;公布比选申请人名称、比选申请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 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比选记录上签字确认;8.将比选申请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比选人推荐第一、第二、第三名中标候选人并签字确认。9. 比选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比选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7.1中标公示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山县人民医院官方网站 (http://www.cqws120.cn/) 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日。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7.7.1履约保证金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2、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30000.00元 。(3)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4)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8.1重新招标的情形1.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4)执行;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的比选申请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项目负责人答辩项目负责人答辩:☑无。10.4结算原则工程设计费结算金额=(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折扣率70%)×中标费率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中《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10.5关于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比选申请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的解释。10.6比选申请人注意事项1. 开标活动由比选人主持,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申请人未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视为比选申请人默认开标结果。2. 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比选申请人澄清的,比选申请人应确保及时回复,否则视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10.7其他1、比选文件费售价500元/份,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2、代理服务费:6000元,由中选人在领取中选通知书前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比选申请人在报价时应考虑此因素,但不得单独报价。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1.1.2比选人: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7项目估算金额: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比选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比选范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2设计服务期限: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B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比选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及营业执照: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比选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比选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4.3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3)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7)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法律法规或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比选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比选比选申请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比选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比选申请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比选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比选申请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比选申请人提出的问题。1.10.2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以便比选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比选人将对比选申请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比选申请人。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比选申请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比选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2响应和偏离1.12.1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比选人的响应,否则,比选申请人的投标将被否决。1.12.2比选申请人应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作出响应。1.12.3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比选申请文件偏离竞争性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比选文件2.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比选文件包括:(1)竞争性比选邀请书(或投标邀请书);(2)比选申请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比选申请文件格式;(7)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3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比选申请文件3.1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3.1.1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1.1比选申请函部分(1)比选申请函;(2)比选申请函附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4)设计费用清单(如有);3.1.1.2商务部分(不设置商务部分评审的不设此部分)3.1.1.3技术部分(不设置技术方案评审的不设此部分)3.1.1.4资格审查部分(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3)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4)主要人员汇总表(5)主要人员简历表(6)近年财务状况表(如有)(7)类似项目情况表(如有)(8)承诺(9)其他资料比选申请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比选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比选申请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比选申请人应按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比选申请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3.2.2比选申请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比选申请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比选申请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比选申请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比选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撤销比选申请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3.4投标保证金3.4.1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比选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比选申请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比选申请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比选申请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4)发生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比选申请人应附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比选申请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比选申请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3.7.1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比选申请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3.7.2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比选申请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3.7.4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7.5比选申请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执行。4.投标4.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2比选申请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4.2.1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4.2.2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退还。4.3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签名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比选人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5.3开标异议比选申请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同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比选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申请人或比选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比选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1天。7.2定标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比选人或比选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比选。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比选申请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比选申请人。7.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7.7履约担保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7.8签订合同7.8.1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比选人承担连带责任。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8.1重新比选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1)投标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比选申请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比选的比选申请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比选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比选经评审有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比选申请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露比选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比选申请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比选申请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比选人授意比选申请人撤换、修改比选申请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为特定比选申请人中标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为谋求特定比选申请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比选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比选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不同比选申请人的电子比选申请文件MAC地址相同。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9.2.4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比选申请人密封情况固定费率设计服务期限项目负责人备注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的85%[提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异常情况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年月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比选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评标委员会:(签名)年月日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比选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上述问题的澄清,不改变我方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表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名称):你方于年月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比选的比选申请文件已被我方接受,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固定费率为;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项目负责人:。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合同。在此之前按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比选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签发日期: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比选申请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比选申请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比选申请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比选申请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比选申请人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比选申请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比选申请人均在红名单中或“比选申请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经审查合格的类似业绩规模大的优先 原则排序。2.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2符合性审查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比选申请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符合性审查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2.1技术部分评审标准/2.2.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2.3形式评审标准比选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不含投标函部分)。比选申请文件的签署第六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第六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比选申请人的单位公章(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备选投标方案除竞争性比选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比选申请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比选申请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设计方案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实质性要求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2.2.5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比选申请人的单位公章(单位法人章)。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报价1.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投标暂定设计费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2.投标函中的暂定设计费报价必须与依据固定费率/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3.采用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暂定设计费报价必须与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4.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比选申请人应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竞争性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暂定金额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3评标程序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比选申请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比选申请文件。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比选申请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注:若出现比选申请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比选申请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其中非联合体投标的,须比选申请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并且按照联合体协议牵头人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其工作范围内。),比选申请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比选申请人均不在红名单中的,以“比选申请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低的优先;比选申请人均在红名单中或“比选申请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原则排序。3.4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比选申请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2.评审标准2.1报价排序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符合性审查标准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评审。2.2.1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A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2.2B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2.3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5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比选申请文件不得显示排序。3.2符合性审查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评审。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3.2.2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比选申请文件将被否决:(1)比选申请文件没有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偏差超出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比选申请人书面澄清确认。比选申请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投标函中的投标暂定设计费报价与依据固定费率/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采用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投标暂定设计费报价与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不一致的,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3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比选申请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比选申请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条款名称否决投标条件资格评审A-2比选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3比选申请人的财务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A-4比选申请人的业绩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A-5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6比选申请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7比选申请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9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10比选申请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1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3第六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六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比选申请人的单位公章(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4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5除竞争性比选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比选申请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6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7比选申请人应按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4.1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18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比选申请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A-19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A-20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比选申请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比选申请文件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偏差超出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A-21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比选申请人的单位公章(单位法人章)。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2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3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5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投标暂定设计费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6投标函中的暂定设计费报价必须与依据固定费率/固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7采用设计费用清单报价的,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暂定设计费报价必须与设计费用清单合计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8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比选申请人应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29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竞争性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30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31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A-3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其他/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日期:甲方(甲方):乙方(乙方):甲方(简称甲方或甲方)委托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或乙方)承担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第1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国家及地方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规程。1.2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甲方委托第2条设计依据2.1甲方给乙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2.3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颁布的现行规范及规程第3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通知书3.3竞争性比选文件及附属文件3.4甲方要求及委托书3.5比选申请文件及附属文件第4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4.1工程名称: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4.2项目概况:总建筑面积33291.2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7179.10㎡,地下建筑面积6112.16㎡。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医技用房、住院用房、管理用房及其他设备用房、配套建设车库、电气、给排水、消防、室外综合管网、绿化等工程的相关电气配套设计。4.3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4.4工作内容:巫山县人民医院早阳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电气高压部分二次深化设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比选人的要求,完成该项目设计工作,主要内容包含高压用电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部分区域需与早阳院区一期工程接轨)等设计工作;按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比选人对各设计阶段设计成果资料所提出的相关审核意见与要求,修改并完善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资料,直至最终满足送审合格的要求;协助比选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等。4.5设计质量要求:工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设计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4.6本项目设计工作应满足下列要求:设计标准:各项设计工作均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执行。(1)本工程的专题报告、方案设计及估算必须达到甲方的相关要求、按经批准的设计档次、规模、复杂程度进行设计。必须满足各阶段设计深度的相关规定。(2)根据比选申请人要求提交经各主管部门审批认可的专题报告、方案设计及估算,在设计审批、设计修改以及后期相关等环节中提供配合服务。(3)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重庆市总体规划、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查。第5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序号资料和文件的名称时间备注1各阶段设计批文及时第6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成果: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有关事宜1方案文本5需补图时应满足甲方要求2设计文本5备注:本条要求的资料份数系基于档案及实施需要计算,如因其他行政部门审批需要,需另行提供本条所附资料的,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另行提供。第7条设计进度7.1设计周期:。7.2设计费及支付方式7.2.1本合同设计费中标费率为%(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折扣率70%)×中标费率)。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7.3付款方式1、第一次支付:预算审定后支付核定工程设计费的30%=(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折扣率70%)×100%×(中标固定费率)×30%;2、第二次支付:项目完成结算后支付至核定工程设计费结算金额的100%(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折扣率70%)×100%×(中标固定费率)-已支付工程设计费。第8条履约担保1.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2.担保金额:30000.00元;3.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在项目资金申报成功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若乙方超过约定期限7个工作日未提交足额履约担保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4.担保时间:缴纳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本项目服务期期止,若至该日期仍未完成本项目,则甲方可要求延长担保时间至调整的计划服务期终止时间;5.退还时间:在全部款项结清后6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第9条双方责任10.1甲方责任10.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10.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返工费由双方协商确定。10.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各阶段的实施,均要得到甲方指令后方可开展具体工作。10.1.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一定的逾期违约金。10.2乙方(乙方)的责任10.2.1乙方应按国家或地方现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合规的计算软件和甲方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成果负责。设计深度应达到重庆市建委的相关规定。10.2.2乙方在接到甲方任务书后,应立即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踏勘。乙方在设计前,乙方应充分了解本工程的现场实际情况及甲方的设计意图。10.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10.2.4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资料和成果,每延迟一天从设计费中扣减设计费500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前期发生的设计费用,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10.2.5乙方交付各阶段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要求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会,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作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0.2.6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证书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设计方由项目负责人与甲方配合工作,直至完成所有设计相关服务。10.2.7甲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乙方到现场或提供技术咨询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信息后一天内作出明确书面答复,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如遇特殊情况者,则乙方在收到甲方信息后四小时内作出明确书面答复。10.2.8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漏、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10.2.9乙方不得将设计进行分包。10.2.10设计变更必须于甲方确认后五天内提交,推迟一天扣减设计费500元,且因设计缺陷导致的变更,工作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5%。10.2.1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或造成设计图纸出现设计漏项、设计重大变更等情况,甲方有权根据其损失大小及乙方的责任大小,实行违约责任追究:(1)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甲方意见及要求或乙方过失导致政府投资增加的,除乙方无偿完善补充设计及资料外,相应扣减合同费用,追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乙方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由于乙方设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工期延期等,乙方必须无条件负责采取补救措施。10.2.12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乙方负责承担设计成果送审和交纳成果质量审查费。10.2.13设计过程中乙方与甲方紧密配合,甲方对设计方案的合理修改意见乙方应予以采纳。10.2.14设计过程中若甲方要求乙方一同前往外地考察,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的路费、住宿费由乙方承担;餐费及其它费用由甲方负担。10.2.15因乙方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或班子人员的,每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1人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剩余设计费中扣划),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1人次,甲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扣减乙方设计费总额的2%,并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0.2.16设计文件在公司内审、方案评审和设计交底时,比选申请文件所报各专业负责人及主设人员必须全部参加,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牵头汇报。项目负责人每缺席一次罚款2000元,其余班子人员每缺席一人次罚款1000元。10.2.17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进行无偿调整补充。乙方负责向甲方、造价机构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项中间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10.2.18甲方及甲方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乙方的责任。10.2.19乙方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10.2.20乙方不承担本项目涉及相关评审的专家咨询费用及审查费用。10.2.21乙方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乙方应尽的义务。10.2.22在现场工作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10.2.23乙方向甲方所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成果或变更的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若不一致时,以纸质版为准。若每发现不一致的从设计费中扣减设计费,按每处不一致扣减设计费500~2000元,扣减金额按处数累加。第10条违约责任:11.1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因甲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协商支付设计费。11.2如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双方协商结算本项目设计费。11.3若发现乙方使用过期规范或图集,每违反一条从设计费中扣减设计费500元;使用落后淘汰产品、落后工艺技术造成甲方工程造价增加,按工程造价增加的10%扣减设计费;设计深度达不到的,返回完善,耽误的时间计算在设计工期内;若不配合完善设计造成建设单位另请第三方完善深化设计,产生的设计费在原设计单位设计费中扣除。乙方无条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推迟一天从设计费中扣减设计费500元/天。若甲方催促后15日内,乙方仍未及时提交设计成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前期发生的设计费用。11.4设计漏项的,甲方收取每项从设计费中扣减设计费500-2000元;因设计缺陷导致的工程变更超过此项工程总价的5%,扣减10%设计费。若乙方未到现场或未能了解现场,造成设计与现场不符或工程失误的,每条扣减设计费500~5000元,造成费用大增的,按10.2.11执行。11.5如甲方通知进行面对面工作协调而设计单位没有到场的,按500元/次扣减设计单位设计费。11.6由于乙方设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无条件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甲方有权根据其损失大小及乙方的责任大小,按国家相关法律向乙方追溯其经济损失。11.7因乙方设计深度不够或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不能满足施工和预算要求,导致工程预算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发生工程漏项、漏量、错算等,致使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工期、费用等的争议,或结算时,给甲方造成相关工程费用的增加和工程索赔损失等,甲方有权根据其损失大小及乙方的责任大小,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乙方追溯其经济损失。11.8若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前期资料完善设计成果的,由此造成的设计变更、工程返工、工程量的增减所形成的费用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根据其损失大小及乙方的责任大小,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乙方追溯其经济损失。11.9违反11.8条规定,乙方拒不对设计成果按甲方要求进行调整的以及拒绝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以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11.10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故终止合同,除退还甲方所交的设计费用以及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按合同规定的设计费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付给甲方。11.11以上所有违约赔付金额合计不超过合同约定设计费的100%。11.12若有本阶段付费专利产品,必须在图中注明,并征得甲方的同意。11.13乙方设计人员必须是乙方在编人员,且设计、现场处理、签字等必须为同一人员。11.14若乙方不认真履行设计合同,设计成果质量较差,将该单位记入黑名单,禁止从事甲方的设计业务工作。11.15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在终止或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设计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1.16在项目前期,因乙方原因,出现未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设计服务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减5000元设计费,扣减金额按次累加。11.17服务期间,若甲方需要,乙方必须派设计代表提供驻场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设计费,每发生一次扣减设计费5000元,扣减金额按次数累加。11.18在甲方有需要时,乙方未委派人员协助甲方办理审批工作的,每发生一次从设计费中扣减5000元,扣减金额按次数累加。11.19设计服务期间,乙方不得以设计费用未支付为由拒不配和相关资料签字、盖章等工作,否则按每次5000元扣减乙方设计费。11.20各阶段锁定的成果纸质件与电子版必须一致,每处不一致扣减设计费500~2000元扣减乙方设计费,扣减金额按处数累加。11.21本合同所指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补偿金,甲方的可得利益损失与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因此承担或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等。第11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根据使用要求在施工中作局部调整,乙方必须无偿提供其设计文件,否则,甲方可以根据乙方在施工中配合情况,在原设计取费基础上下浮5%。同时将乙方记入黑名单,不准在甲方处从事设计业务工作。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第12条争议处理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13条通知与送达14.1双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一方向对方发送有关通知或者其他文件,如果受送达一方拒绝签收,或者送达一方认为必要时,送达一方可以按本合同尾部载明的地址、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以邮政、快递、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并且自发出之次日起视为已经送达。14.2如果一方需变更地址或者相关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在变更通知到达对方之前,视为没有变更。14.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本条关于送达的约定适用于仲裁机构对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第14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5.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5.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为止。15.3本工程项目中,乙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具有专利或市场上具有唯一性的产品,若情况需要,则事前必须明确告知甲方。甲方需要乙方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15.4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5.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5.6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即生效,一式捌份,甲方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5.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9未尽事宜,进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以下无正文)甲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日期:乙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日期:履约保函(如有)[注:参照《建市〔202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执行。]第二卷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符合发包人要求。第三卷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目录一、比选申请函部分(一)比选申请函(二)比选申请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四)设计费用清单二、资格审查部分(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二)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三)主要人员汇总表(四)主要人员简历表(五)类似项目情况表(六)承诺(七)其他资料一、比选申请函部分(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函部分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比选申请函(二)比选申请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四)设计费用清单(一)比选申请函(比选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下列方式对设计费进行报价:固定费率为%(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折扣率70%)×%)增值税税率为,项目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为:。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设计服务质量达到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2.我方承诺响应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比选申请文件。3.随同本比选申请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我方承诺以不低于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所列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完成全部合同设计工作。(6)设计成果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满足相关部门验收要求。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竞争性比选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地址:网址: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比选申请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10.2.6姓名: 2设计服务期限天数: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比选申请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四)设计费用清单1.设计费用清单说明2.设计费用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设计费用分项名称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备注1方案设计(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折扣率70%)×40%× (报价固定费率) 2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折扣率70%)×60%× (报价固定费率) 合计(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折扣率70%)×100%× (报价固定费率)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二、资格审查部分(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二)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三)主要人员汇总表(四)主要人员简历表(五)类似项目情况表(六)承诺(七)其他资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比选申请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双面)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二)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比选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设计资质证书类型: 等级:证书号: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 等级:证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经营范围比选申请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三)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备注:本表仅填竞争性比选文件资格要求和商务评审要求的人员相关信息(四)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职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工作年限从事设计工作年限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五)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设计服务期限设计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六)承诺(比选人名称):我公司(比选申请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2、项目负责人、☑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2.1我公司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1)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与比选申请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2)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2.2我公司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建项目设计团队,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设计团队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贵单位。专业设计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或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签订合同后不满足该要求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及商务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4、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5、我公司的比选申请文件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12.1项的规定。6、我公司的比选申请文件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比选申请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7、我公司的比选申请文件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七)其他资料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