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信创云(一期)项目监理成交公告

项目编号MHS-招[2024]岚01号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1 17:43:1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1万元
代理单位闽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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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15960147970
  • 小林:18506097786

正文内容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信创云(一期)项目监理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MHS-招[2024]岚01号(招标文件编号:MHS-招[2024]岚01号) 二、项目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信创云(一期)项目监理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5-7楼 中标(成交)金额:11.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信创云(一期)项目监理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余容娣、杨斌、翁斌斌(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执行甲乙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按8000.00元收取。代理服务费缴交账户: 开户名:闽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万宝支行,银行账号:1402072809100094976。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8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运营中心7号楼         联系方式:翁工159601479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闽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创新路20号306室之六             联系方式:小林185060977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林 电 话:  1850609778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平潭综合实验区信创云(一期)项目监理 品目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单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区域 平潭综合实验区 公告时间 2025年02月21日 16:41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余容娣、杨斌、翁斌斌(采购人代表) 总成交金额 ¥11.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小林 项目联系电话 18506097786 采购单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运营中心7号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翁工15960147970 代理机构名称 闽华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创新路20号306室之六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小林18506097786 附件: 附件1 资格承诺函.jpg 采用资格承诺制的安水,供应商根据响应文件格式3-4-1、3-4-2提供其中一种证明材料,若重复提供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附件3-4-1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致: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91360106295829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明联系地址和电话: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5-7楼、0791-88594811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提供资格承诺函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供应商: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公章):日期:2025年/2月19日注: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ge009922.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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