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建工作办档案库房改造项目设计服务

项目编号BXY2024028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4 10:43:1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党建工作办公室预算金额45万元
中标单位广东博信雅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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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区党建工作办档案库房改造项目设计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区党建工作办档案库房改造项目设计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304MB2E239382406050740 项目业主: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党建工作办公室 服务机构: 广东博信雅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区党建工作办档案库房改造项目设计服务 合同编号: 441304MB2E239382406050740 合同总金额: ¥19,44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6月2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6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大亚湾区管委会办公楼A区 2~6 X B~C 轴线区域改造为密集柜档案库房,按照档案库房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包括结构加固、建筑、消防、暖通、给排水设计等。 合同附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pdf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党建工作办公室 2024-06-24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区党建工作办档案库房改造项目工程地点: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中兴南路118号合同编号:BXY2024028设计证书等级:建筑工程甲级A144010427发包人: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党建工作办公室设计人:广东博信雅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6月21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发包人: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党建工作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300MB2E23938W地址: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南路118号设计人:广东博信雅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782956161C法定代表人:吕永森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路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校内实验楼2-6设计人根据广东省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通知书,中选区党建工作办档案库房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码为441304MB2E239382406050740,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项目工程设计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签订的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国家及惠州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律法规;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1.4广东省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通知书。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第三条合同文件效力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广东省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通知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4.1工程名称:区党建工作办档案库房改造项目;4.2项目总投资约为:¥45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含税);4.3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4.4工程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2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广东省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通知书1供设计使用签订合同前2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资料1供设计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发区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有关事宜1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6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A作第七条费用400!7.1本合同的设计费包干价为¥1944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肆拾元整,含税)。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和结合市场调节价,并按照广东省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通知书的服务金额,服务内容为设计,包括结构加固、建筑、消防、暖通、给排水设计等。7.2设计费及服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款次序占总设计费%付款金额(元)付款时间第一期付款80%¥15552.00元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第二期付款20%¥3888.00元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说明:设计人在收款前需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设计人提供的发票记载内容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收法律规范的,发包人对合同价款不予结算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如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的,由设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设计人因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设计人提供的服务没有通过发包人的验收,导致发包人延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的责任。若因财政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到位导致发包人无法按时支付相应款项,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不视为发包人违约,不因此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第八条双方责任8.1发包人责任3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真实性负责。8.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设计成果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5天时,设计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时间。8.1.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可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8.1.4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的过错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已开始设计工作区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8.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设计成果文件时,应征得设计人同意,且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排8.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8.2设计人责任8.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文件(出现8.1.2、8.1.3、8.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人逾期提交上述文件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项目设计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将本合同设计工作另行委托其他机构完成,且发包人除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因另行委托其他机构而额外产生的费用及违约金外,并有权要求设计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其他损失的,应由设计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包人对设计人违约行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展期均不视为发包人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免除设计人应对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所产生的影响应承担的责任。8.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准(加固后使用年限30年)。8.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免费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最高为本项目设计费的100%,以及承担因设计原因产生的责任。8.2.4设计人交付设计成果文件后,应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成果文件,项目将在设计成果文件交付之日起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如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8.2.5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设计人退还已支付的设计费(如有)外,还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本合同项下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全部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保全4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的,设计人还应对发包人的损失进行补充赔偿。第九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信息资料,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赔偿责任。第十条仲裁、起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1.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服务至本项目工程验收使用、结算完成为止。11.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1.4发包人如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的,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由发包人承担。11.5发包人如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应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1.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1.7合同各方均保证记载在本合同的地址是真实有效的通信地址(若无记载则以法定住所为通信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通知或其他信函,自任一方按上述地址寄出之日起满两日即视为送达(即使是收件方不能收到或拒收亦视为送达)。上述地址如有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视原地址为有效地址,其他方按原地址寄出之日起满两日视为送达(即使是收件方不能收到或拒收亦视为送达)-11.8本合同自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持贰份,设计人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9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1.10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部分)发包人(盖章):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设计人(盖章):广东博信雅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委会党建工作办公室品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系或委托代理人:住所: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住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路惠州中兴南路118号经济职业技术学校内实验楼2-6联系人:甘甜田联系人:电话:0752-5562109电话:0752-2767898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江北支行银行账号:44001710043052500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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