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医院信息化专项审计(四次)需求公示

项目编号THZB2024----149CGFW招标状态招标|招标预告
发布时间2024-08-23 10:38:13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贵州省人民医院预算金额100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信息化专项审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联系方式
  • 吴老师:0851-85933259
  • 刘玉瑶:85842169

正文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贵州省人民医院信息化专项审计(四次) 项目编号:THZB2024----149CGFW 采购预算:1000000元 最高限价:1000000元 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时间:2024年08月23日至2024年08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预算确定依据:采购执行计划表 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给代理机构)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贵州省人民医院 项目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0851-85933259 2、代理机构 代理全称: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玉瑶、翁婉秋、张健 联系方式:0851-85828196、85842169、85824556-601 五、附件 附件信息: 需求公示.pdf245.8K 需求公示项目名称:贵州省人民医院信息化专项审计(四次)(一)一般资格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2024年01月以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书或人员一览表,格式自拟);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01月(含01月)后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社保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或网银缴费凭证或社保缴纳凭证票据等),提供2023年01月(含01月)后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税务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或网银缴费凭证或完税凭证票据等等)。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需自行承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有被列入的情况,将视为无效投标。”(二)特殊资格要求:/(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体。(四)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注: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二、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我院此次进行的信息化专项审计项目涉及合同金额约2.96亿元,均为财政资金,其中软件部分约1.55亿元,其余为硬件和税费等。具体项目情况如下:1.贵州省人民医院金朱医院(一期)、贵州省妇女儿童医院智能化工程项目:合同金额14,798.23万元,其中软件部分2,091.31万元,其余为硬件税费等。2.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贵州)建设项目:合同金额为8,276.61万元,其中软件部分6,910.00万元,硬件部分为1,366.61万元。3.贵州省人民医院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心血管疾病、呼吸疾病方向)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合同金额为6509.91万元,均为软件部分。二、工作内容1.流程合规性审计主要从项目的内部控制到立项、采购、施工、监理等方面流程的合规性进行审计。2.软硬件技术合规性审计软硬件技术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方面的规定;3.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审计主要审查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资料的完整性等。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递交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合规性和金额的合理合法性等。4.项目使用效果效能审计(1)审核项目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的承诺内容进行,是否达到预期使用效果。主要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审查结算内容是否真实,内容、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参数、配置、服务、保障等是否与合同文件、补充协议、投标文件、采购文件等要求相符;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需求,对比实际功能模块、功能点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有减少,应按其减少功能点对应的人工工作量及供应商工综合单价扣减合同价款。②审查结算资料清单内容是否重复列项,核对设备(功能)清单,防止内容重复列项或项目内容虚列等增加造价问题、防止发生降低配置(功能)、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或变更、相互勾结等徇私舞弊行为;防止发生提高施工(开发)或集成费收费标准,虚构清单(功能点)或虚高定额(单价)等问题。③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关注信息系统的软件实际利用情况,信息资源共享及运维业务整合效果,比较系统设计与系统功能,发现系统建设中存在的设备闲置、系统利用效率低效、功能缺陷等,如实际与设计产生偏差则结算时费用应予以调减。④审查是否有降低配置、弱化功能或未实现的功能、是否虚构功能点或清单、是否虚报工程量情况;项目造价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造价虚高情况。检查项目的软硬件配置(如数量、品牌、规格、型号、备品备件等)、功能、性能、培训、维保等实施情况是否与合同一致,如与合同对比有减少或降低标准,结算时应调减费用:⑤审查项目实际运维水平(如系统更新频率、支持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在合同约定基础上有所减少,结算时费用也应调减。⑥硬件方面:硬件产品数量、规格、品牌、质保、交货时间、金额等是否与合同及《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审查产品数量、技术参数和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审查产品能否正常使用。⑦软件项目是否拥有知识产权,源代码是否移交;⑧审查其他涉及合同结算造价的内容。(2)审核软硬件系统的配置、功能、性能、运行、安全、架构、需求、培训、维保等是否实现,软硬件等是否都已配置齐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应用系统满足功能需求方面:审阅系统需求规格说明,对比系统初步验收专家意见、初步验收总结报告及第三方软件测评报告等,从验收结论及测评结论上,评估系统功能目标是否得到了标准流程的测试,功能建设目标是否达到了用户需求。②审阅规划管理子系统的全部功能,评估功能的设计和模块划分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包括对业务流程的梳理,大小层级和类别的功能整合与划分,其设计是否实现了项目信息规范管理;系统业务的流转及系统之间信息的自动对接,其功能设计是否符合业务流转需要和实际操作的便捷性要求。③系统实现功能与设计目标比对方面:评估其设计功能的已完成项、增加项和减少项,并将基于梳理的结果,对减少的功能和增加的功能进行软件开发成本测算,以确定系统增加部分的成本与减少功能的成本差异。④系统运行情况方面:审阅已部署发布的运行版本系统,已建立和部署的系统和子系统,系统间的对接、访问的流畅;功能目录划分的合理性、操作便捷性,用户界面友好性;系统在逻辑访问控制方面,用户权限控制的合理性;系统运行期间运维措施及合规性,运行正常的比率,故障或严重系统故障概率,系统故障的风险及规避措施。⑤系统信息和网络安全目标方面:评估公司做的等保测评以及信息系统风险评估的范围,测试评率及覆盖内容是否复核公司管理要求。评估系统的环境和管理措施,管理的安全等级包括已部署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能满足公司的安全管理需要;系统服务器和应用系统终端,是否能集成用户身份识别和认证,是否能确保系统逻辑访问控制安全;系统数据库的主从设备部署,是否能确保重要业务数据和重要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是否能确保系统的高可用性。系统的总体建设能否达到设计的安全目标。⑥系统性能实现目标方面:审阅招标文件、需求调研报告及需求规格说明中的性能需求指标,对比第三方软件测评中性能指标测试情况,评估系统的技术测试、性能测试和业务测试是否满足需求的系统整体性能指标测试,是否达到设计和性能指标要求。⑦系统架构设计方面:评估系统设计的技术架构、业务架构、系统架构、数据架构等,是否符合系统模块化发布,灵活性、适应性和扩展性等。⑧系统满足用户实际需求方面:审阅调研报告和需求规格说明,对比合同要求,评估设计及实施是否满足用户的业务流程和功能需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研,是否满足功能的继承与整合,是否依据需求规格说明进行系统功能开发。⑨系统是否经过初验、甲方使用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后开始试运行,相关服务条款是否得到执行;⑩其他根据需要进行延伸审计等。注:以上所有内容需提供成果文件,且需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测评。三、人员要求:本项目至少投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1.项目负责人(需驻场):具有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2.现场审计成员:至少具备1名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不含项目负责人);具备1名一级造价工程师(安装);注:人员不能重复。供应商需提供2024年01月至至2024年07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社保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或网银缴费凭证或社保缴纳凭证票据等)。四、审计要求1、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开展审计业务,向采购人出具审计报告;2、供应商在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处理,需及时向采购人反映,不得自作主张处理,要对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依法依规作出正确的评价;对存在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按规定及实际情况调整,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合理、合法、合规、准确;3、供应商应组织已备案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审计,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中介机构对其向采购人出具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供应商应认真保管审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和记录审计情况,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移交给采购人归档;5、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不得将审计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计项目以外的事项,否则终止一切服务合同;6、供应商对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得借审计之便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否则终止一切服务合同;7、供应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职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能满足服务需要;8、供应商在审计期间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收采购人的监督;9、未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并单独出具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内容及格式自拟。10、本项目的复审金额均以项目跟审单位审定金额作为计算依据,基本费用及追加费用均以审定金额为准。11、成交供应商需在全部工作完成后为采购人提供后续服务至少6年,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按采购人的要求配合财政评审、政府审计等相关工作。经政府审计和财政评审,若审减率超过3%,成交供应商需退回审减效益费;如发现项目中存在虚假工程量等事项,成交供应商应赔偿损失,赔偿费用以服务费的双倍为限额。商务要求一、服务期:同磋商须知前附表二、履约保证金:同磋商须知前附表三、付款方式:同磋商须知前附表四、其他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服务联系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2.本次采购项目整包成交,供应商不得拆分包中的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否则该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承诺响应文件中相关企业资料与实际相符,如有不符,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资格。五、专利及版权成交供应商应当保证交付给采购人的产品不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其他方指控招标采购人侵权,全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四、成交原则一投标报价(满分10分)投标报价(满分10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供应商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文件中审核工程结算类的收费率进行下浮;(1-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最低的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1-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10%×100;注:1.本项目的投标基准价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且(1-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最低的作为评标基准价。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报价,不进入价格分计算。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供应商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文件中审核工程结算类的收费率进行下浮;(1-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最低的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1-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10%×100;注:1.本项目的投标基准价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且(1-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最低的作为评标基准价。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报价,不进入价格分计算。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供应商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文件中审核工程结算类的收费率进行下浮;(1-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最低的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1-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10%×100;注:1.本项目的投标基准价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且(1-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最低的作为评标基准价。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报价,不进入价格分计算。二技术分(满分55分)技术分(满分55分)1服务方案评价(15分)3拟派人员(40分)3拟派人员(40分)拟派人员(40分)三商务分(满分35分)商务分(满分35分)序号评审内容评分标准1类似业绩(30分)2本地化服务机构(5分)政策性加分(满分5分)政策性加分(满分5分)政策性加分(满分5分)1政策性加分(5分)1、对小、微型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所属行业为:工业,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严格按照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执行。提供的声明函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青海、贵州)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分包(品目)预算金额50%1政策性加分(5分)加以确定)3、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须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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