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第二中学校园安保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GSRSCG2024-059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3 15:38:5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甘肃省合水县第二中学预算金额28.93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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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程宝红:13993441415

正文内容

合水县第二中学校园安保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合水县第二中学校园安保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合水县第二中学校园安保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 甘肃省合水县第二中学 交易编号 GSRSCG2024-059 采购方式 邀请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 联系人 程宝红 联系电话 13993441415 是否重大项目 否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否 公告信息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公告(报名)开始时间 2024-11-04 08:3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4-11-04 18:00:00 竞价开始时间 2024-11-06 08:30: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4-11-06 18:00:00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否 降价幅度 未设置降价幅度 延时报价 未设置延时报价 评标标准 最低价中标法 采购标段信息 序号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采购类别 最高限价(元) 1 合水县第二中学校园安保设备采购项目001 GSRSCG2024-059 货物类 289330.0 公告内容 一、招标条件 根据《甘肃省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用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合水县第二中学的委托,对合水县第二中学校园安保设备采购项目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从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中选取与本项目特征相符的企业随机邀请三家作为被邀请企业,欢迎被邀请的供应商前来响应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合水县第二中学校园安保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SRSCG2024-059 招标内容:购置监控头、显示屏、监控电脑、交换机,配套升级原有校园监控设备等(具体参数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预算金额:289330.00元。 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投标企业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投标企业需提供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缴纳凭证,无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等);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4、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注:信用承诺书由投标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企业未承诺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投标)资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本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格式详见附件; 1.5、投标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栏目;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栏目。 1.6、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招标方式 1、招标人通过庆阳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网站“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将对各投标人上传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审核通过以后三家竞标企业进入网上竞价程序,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投标登记及竞价时间: 1、请于2024年11月4日8时30分至2024年11月5日18时00分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甘肃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庆阳市)”进行投标登记并上传相应资格证明文件(PDF 格式加盖公章)。 2、上传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1月5日18时00分。 3、竞价时间:2024年11月6日8时30分至2024年11月6日18时00分。 4、本次竞价各投标人仅限一轮报价,未按要求上传资格证明文件或内容不全者视为无效报价。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甘肃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庆阳市)”平台上发布。 七、结果公示 1、采购人将按照网上竞价结果,认可系统评定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同时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2、所有参与竞价的投标人,请将与阳光采购平台上传的内容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及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须胶装、签字并盖公章)、电子版 U 盘 1 份(word 格式、PDF 格式),于成交公示结束前送至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纸质版投标文件报价必须和网上竞价的价格以及电子备份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逾期未送达者视为自动放弃,成交结果无效。 八、 联系方式 1.  采购人信息 招标人:甘肃省合水县第二中学 地  址:合水县文化东路14号 联系方式:139934414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393631036 联系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由佳苑小区北排 3 号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小翠 电 话:18393631036 采购文件 附件1:招标文件.pdf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庆阳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进行报价 合水县第二中学校园安保设备采购项目邀请招标文件项目编号:GSRSCG2024-059采购单位:甘肃省合水县第二中学代理机构: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目录第一章邀请招标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二、投标须知(一)技术参数响应表(三)项目实施方案三、澄清和质疑四、招标方式第三章采购内容第四章邀请招标文件格式第一章邀请招标公告合水县第二中学校园安保设备采购项目邀请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根据《甘肃省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用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合水县第二中学的委托,对合水县第二中学校园安保设备采购项目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从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中选取与本项目特征相符的企业随机邀请三家作为被邀请企业,欢迎被邀请的供应商前来响应投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合水县第二中学校园安保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RSCG2024-059招标内容:购置监控头、显示屏、监控电脑、交换机,配套升级原有校园监控设备等(具体参数要求详见采购文件)预算金额:289330.00元。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方式:邀请招标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2、投标企业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3、投标企业需提供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缴纳凭证,无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等);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1.4、投标企业必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注:信用承诺书由投标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企业未承诺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投标)资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本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格式详见附件;1.5、投标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栏目;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栏目。1.6、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四、招标方式1、招标人通过庆阳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网站“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发布招标公告。2、招标人将对各投标人上传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审核通过以后三家竞标企业进入网上竞价程序,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五、投标登记及竞价时间:1、请于2024年11月日8时30分至2024年11月日18时00分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甘肃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庆阳市)”进行投标登记并上传相应资格证明文件(PDF格式加盖公章)。2、上传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1月日18时00分。3、竞价时间:2024年11月日8时30分至2024年11月日18时00分。4、本次竞价各投标人仅限一轮报价,未按要求上传资格证明文件或内容不全者视为无效报价。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甘肃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庆阳市)”平台上发布。七、结果公示1、采购人将按照网上竞价结果,认可系统评定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同时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2、所有参与竞价的投标人,请将与阳光采购平台上传的内容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及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须胶装、签字并盖公章)、电子版U盘1份(word格式、PDF格式),于成交公示结束前送至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纸质版投标文件报价必须和网上竞价的价格以及电子备份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逾期未送达者视为自动放弃,成交结果无效。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招标人:甘肃省合水县第二中学地址:合水县文化东路14号联系方式:1399344141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393631036联系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由佳苑小区北排3号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小翠电话:1839363103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综合说明项目名称:合水县第二中学校园安保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RSCG2024-059招标方式:邀请招标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2采购人单位名称:甘肃省合水县第二中学联系人:程宝红联系电话:139934414153代理机构单位名称: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杨小翠联系电话:183936310364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专项资金。项目预算:289330.00元5投标有效期60天6公示媒介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甘肃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庆阳市)”9获取招标文件方式详见招标公告10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期限招标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1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2报价方式一次性报价13投标报价1、本项目报价是指按照采购文件“采购内容”内的要求报价的13范围及说明合计价。2、总价格包括完成全部内容及相关伴随服务人工费等全过程的全部费用。14投标文件的递交(1)份数: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1份(U盘、WORD版本各一份),所有文件递交不退。(2)递交截止时间、地点:于成交公示结束前送至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5政府采购政策支持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6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合总金额的40%,货到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总金额的60%。17履约期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安装完成。18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19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甘发改服务【2014】1140号文件,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人支付代理服务费。20说明纸质版投标文件内容应与阳光采购平台上传的内容一致;纸质版投标文件报价必须和网上竞价的价格以及电子备份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中的时间、地点及截至时间以发布公告为准)一、总则1.1招标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2)“采购人”或“需方”是甘肃省合水县第二中学。3)“招标人”是指: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4)“投标人”是指:向本次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6)“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7)“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9)“货物”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设备等。10)“安装”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11)“服务”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2)“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13)“技术支持资料”是指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此页无正文需方:(章)地址:电话:邮编:供方:(章)地址: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签字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签字日期:开户行:账号:开户行:账号:招标机构: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招标机构: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附件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7〕12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保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二、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环保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范围。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范围。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环保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环保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环保清单。五、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六、环保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七、公示、调整环保清单以及暂停列入环保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请遵照执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2017年7月25日附件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7〕12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在本通知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六、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七、节能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八、公示、调整节能清单以及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7月28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单位不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贵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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